清单由谁说了算:先打给那一个 LCR,再动手
先纠正一个普遍的误解:菲律宾没有一份全国统一、逐项固定的结婚材料清单。法律规定的是要件——《家庭法》第 2 条的实质要件(双方须有结婚能力、当着证婚人自愿表示同意)与第 3 条的形式要件(证婚人有权限、有有效结婚许可、有至少 2 名成年见证人在场的仪式)。至于「为了证明这些要件,你要交哪几张纸」,落地执行的是拟结婚地市政厅的民事登记处(Local Civil Registrar,LCR),各地在细节上有自己的做法。
但要件本身是硬的:《家庭法》第 4 条写明,缺任何一项实质或形式要件,婚姻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只是形式上有瑕疵(irregularity)的,婚姻仍然有效,但责任人要负民事、刑事与行政责任。换句话说,市政厅多要一张复印件是「做法」,没有有效许可就办婚礼是「无效」——这两件事的性质完全不同。
所以正确的起手式是:
- 先定在哪个市政厅递申请:《家庭法》第 9 条规定,结婚许可由任一方惯常居住地所在市或镇的 LCR 签发,不是随便挑一个方便的市政厅就能递;
- 直接联系那一个 LCR,问到本文后面每一栏对应的具体要求,并留下问到的时间与经办人信息;
- 把清单分成两堆:本地能补的(PSA 各类证明、婚前辅导证明、本地证件)和必须从境外调的(离婚判决、死亡证明、本国出具的证明)。境外那一堆先启动,因为它要经过出具、认证、翻译至少三道工序,是整条时间线上最长的一段(这条认证链具体怎么走,见 菲律宾结婚证、出生证的 apostille 加签流程)。
还有三件必须先说死的事。第一,菲律宾不承认代理结婚:第 3 条第 3 项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在证婚人面前作出表示,任何「一方委托办理」的方案都不成立,行程要按双方同时在场来排。第二,法定婚龄是 18 岁,没有例外:第 5 条规定年满 18 岁方可结婚,第 35 条第 1 项进一步规定,一方未满 18 岁的婚姻即使有父母同意也自始无效;2021 年 12 月 10 日通过的 RA 11596《禁止童婚法》更把促成、主持童婚与成年人和儿童同居列为刑事犯罪,促成者罚金不低于 4 万比索、主持者与同居的成年伴侣不低于 5 万比索,并处徒刑。第三,能主持婚礼的人是法定的:第 7 条列举了 5 类——在辖区内的现任法官、经其教会授权且已在民事登记总署登记备案的神职人员(且至少一方属于该教派)、第 31 条情形下的船长或机长、第 32 条情形下的军事指挥官,以及第 10 条情形下的总领事、领事或副领事。找一位「没登记备案」的牧师证婚,是第 35 条第 2 项下的高风险动作。
菲籍一方的清单:核心是 PSA 的两份证明
菲籍方的材料基本都能在菲律宾国内调齐,重点是拿对版本——要 PSA 出具的那一版,不是市政厅出的本地副本(怎么申领、安全纸 SECPA 是什么,见 PSA 证件申领全攻略)。
基础三件:
- PSA 出生证明(Birth Certificate):印在防伪安全纸上的 PSA 版本。《家庭法》第 12 条明确要求 LCR 在收到申请时索取出生证明原件(或洗礼证明)。姓名、出生日期、父母信息会被逐项比对,有错先更正再来(更正路径见 PSA 出生证明写错了怎么改)。
- PSA 无婚姻记录证明(CENOMAR,Certificate of No Marriage Record):证明当事人在 PSA 数据库里没有在册婚姻。这是菲籍方最核心的一份。注意:CENOMAR 本身不印失效日期,法律也没规定它的有效期;实务上各地 LCR 普遍要求「近 3 至 6 个月内出具」,这是行政惯例不是法条,以你那一个 LCR 的口径为准。
- 有效政府证件:护照、驾照、UMID、选民证等,具体接受哪几种以 LCR 为准;部分地区还要求社区税证明(cedula)(见 cedula 怎么办)与 barangay 出具的居住证明。顺带一提,《家庭法》第 11 条最后一款明确写着:申请人及其父母、监护人不得被要求出示居住证明作为领取结婚许可的手续——各地实际做法不同,但这一条可以拿来问。
按年龄追加的文件——这一段的数字是全国统一的,不由 LCR 说了算:
- 18 岁至 21 岁:必须交父母同意书(Parental Consent)。《家庭法》第 14 条规定,年龄在 18 岁与 21 岁之间且未因前一段婚姻而解除亲权的当事人,须向 LCR 出具父亲、母亲、尚存的一方或监护人的同意,按此顺序;同意须由本人亲自到 LCR 书面表示,或以有 2 名见证人在场的宣誓书形式作出。
- 21 岁至 25 岁:必须交父母建议书(Parental Advice)。第 15 条规定,年龄在 21 岁与 25 岁之间的当事人有义务就拟结婚一事征询父母或监护人的意见。关键在后半句:如果没能取得建议、或建议是反对的,结婚许可要等到公示完成之日起满 3 个月才能签发。这是最容易毁掉婚期的一条——很多人以为「建议书只是走个形式」,实际是「拿不到就多等 3 个月」。当事人须提交一份已征询意见的宣誓书,连同书面建议(如有)附在申请上;父母拒绝给任何意见的,也要在宣誓书里写明。
- 凡需父母同意或建议的,还要加一张婚前辅导证明。第 16 条规定,这两类当事人须另附一份由第 7 条项下有权证婚的神职人员或经政府认可机构的婚姻辅导员出具的已接受婚姻辅导的证明;没附这张证明,结婚许可自公示完成之日起暂停签发 3 个月。(只有一方需要同意或建议的,另一方也必须出席该辅导。)注意这一条的另一面:在暂停期内违规发证的,发证官员要受行政处分,但婚姻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
把三条并起来看就是:21 至 25 岁、拿不到父母建议书、又没做婚前辅导的那一对,最坏情况是从公示完成那天起再等 3 个月。排婚期前先把年龄这一栏对一遍,比什么都省钱。
有过前一段婚姻的,补件最多:
- 丧偶:配偶的 PSA 死亡证明。《家庭法》第 13 条明确,前婚当事人须以死亡证明、绝对离婚判决或宣告婚姻无效/撤销的判决替代第 12 条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确实调不到的,可作宣誓书说明情形、本人真实婚姻状况与已故配偶的姓名及死亡日期。
-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Certificate of Finality),以及已在 PSA 婚姻记录上完成加注的证据。三样缺一份都会被退——很多人以为拿到判决就完事了,其实没在 PSA 加注,系统里那段婚姻还在(加注流程见 判决拿到后怎么在 PSA 加注)。
- 此前在境外离过婚:菲籍一方要先向菲律宾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获准并完成 PSA 加注之后,才恢复再婚能力。法源是《家庭法》第 26 条第 2 款(经 1987 年 7 月 17 日第 227 号行政命令修订):菲律宾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若外籍配偶在境外有效取得离婚并因此恢复再婚能力,则菲籍配偶依菲律宾法同样恢复再婚能力。这条链路很长,越早启动越好。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如果上面这两条(前婚已解除、境外离过婚)中有一条落在你身上,先别急着凑材料——要先确认那段婚姻在法律上到底解除了没有。菲律宾没有普通离婚法,能真正解除婚姻的只有三条司法路径,走完还要在 PSA 记录上完成加注才算数。完整框架见 菲律宾可以离婚吗?三条路与 PSA 加注怎么走。
外籍一方的清单:结婚能力证明是最容易卡住的一环
外籍方要交的东西不多,但每一件都比菲籍方难拿。
一、有效护照:原件加个人资料页复印件;部分 LCR 还要求提供最近一次入境的签证页或入境章,以及在菲合法停留的证明(签证延期收据、ACR I-Card 等)。要不要、要哪几样,以当地 LCR 现行清单为准。
二、结婚能力证明(Legal Capacity to Contract Marriage)——全篇最该重视的一份。这一份的法源是《家庭法》第 21 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的,在取得结婚许可之前,必须提交由其本国驻菲外交或领事官员出具的结婚能力证明。同条第 2 款另外规定,无国籍人或来自他国的难民,可以用一份陈述其具备结婚能力之情形的宣誓书替代该证明。这一份卡住的人比任何其它材料都多,原因有三:
- 各国做法差异极大,而且 2023 年底刚收紧过一次。有的使领馆按第 21 条字面直接签发证明(澳大利亚驻菲使馆签发的「无婚姻障碍证明 CNI」就自称等同于菲律宾要求的结婚能力证明);有的国家本国根本不存在全国性婚姻状况登记,因此使领馆只能出具宣誓声明(affidavit)——美国驻菲使馆明确表示美国政府不保存婚姻记录、无法签发结婚能力证明,只能把当事人自述的声明按普通宣誓书公证;加拿大同样只出具「代替无障碍证明的声明」,并自行提示部分外国政府可能不认可。关键的时效变化在这里:PSA 曾以 2023 年第 16 号备忘录通告(2023 年 7 月 31 日)指示各 LCR 接受本地公证的宣誓书替代结婚能力证明,但只到 2023 年 10 月 31 日为止;该期限届满后,PSA 的口径回到严格按第 21 条办理,个别国家的变通须由 PSA 逐国发通告确定(例如 2023 年第 23 号通告,2023 年 12 月 13 日,专门处理英国公民:居住在英国的须提交英国当地登记处签发并经 apostille 的 CNI,已居住在菲律宾或第三国的则在英国驻马尼拉使馆宣誓「可自由结婚声明」)。所以网上那句流传很广的「交份宣誓书就行」,描述的是一个已经在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关掉的窗口,别照抄。
- 它依赖一份来自本国的底层文件,而那份文件通常要在本国先办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再带到菲律宾使用。菲律宾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加入《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2019 年 5 月 14 日对其生效,中国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适用,两国之间的公文书原则上走 apostille、不再走双认证。但有一条几乎没人讲清楚:该公约第 1 条明文不适用于外交或领事官员制作的文件,所以使领馆在马尼拉出具的那份结婚能力证明或宣誓书,本身是不能做 apostille 的——要做 apostille 的是来源国签发的底层文件(英国的 CNI、外国离婚判决、外国死亡证明等),且要在签发国办。PSA 那份英国通告的要求正好印证这一点:apostille 加在英国签发的 CNI 上,对马尼拉宣誓的声明则不另作要求。至于某个市政厅会不会额外要求把使馆文件再送 DFA 认证一次,属于各地做法,没有全国统一依据,只能问那一个 LCR。
- 它自带时效,而且这个时效不在法律里。《家庭法》第 21 条只说「必须提交」,没有规定有效期;期限是签发机关自己写上去的,常见是签发之日起 3 至 6 个月。澳大利亚驻菲使馆在自己的页面上把菲方的做法说得很直白:「菲律宾政府通常不接受签发超过 6 个月的 CNI」,并且「菲律宾市政厅民事登记处通常只接受澳大利亚驻菲使馆签发的 CNI」——注意它用的是「通常」,这是使馆在描述行政惯例,不是在引用法条。出具太早、婚期一拖就得重办,而重办往往又要回头补底层文件。
中国公民的实务路径通常是两条之一:一是在国内公证处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离异或丧偶的另附离婚判决、离婚证或死亡证明的公证),按现行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后带到菲律宾;二是在中国驻菲使领馆办理相应的声明书公证或出具证明。两条路径的可行性、材料与形式以中国驻菲使领馆及公证机构现行规定为准,务必在订婚期之前先问清,不要照搬他人几年前的经验。
三、离异或丧偶的补充文件:离婚判决书、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一律要在文件来源国先办附加证明书,并按 LCR 要求附英文译本。中国出具的文件是中文的,菲律宾这边看英文,译本这一环没人替你省。
四、部分 LCR 会追加的:本国出生证明及其认证译本、近期证件照、当事人签署的宣誓声明。清单越靠近首都圈以外,差异越大,先问再跑。
结婚能力证明、认证与英文译本,要在婚期前跑几个窗口?→ 境外证件认证与译本代办
双方共同要做的:申请表、公示 10 天与婚前辅导
两边的个人材料齐了,还有一批是必须两个人一起做的,漏掉照样发不出结婚许可。
- 结婚许可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Marriage License):《家庭法》第 11 条要求双方各自向 LCR 提交一份宣誓申请,表上要载明 10 项内容:全名、出生地、年龄与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前婚如何解除或撤销(如有)、现居地与国籍、双方亲属关系、父亲全名/住址/国籍、母亲全名/住址/国籍,以及父母双亡且当事人未满 21 岁时监护人的全名/住址/国籍。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要与各自的出生证明、护照完全一致——这里是姓名错拼的高发点,签之前逐字母核一遍。
- 公示等待期:10 个连续日,这是《家庭法》第 17 条写死的。LCR 收到申请后,须制作一份载明双方全名与住址及申请表其它数据的公告,在 LCR 办公室外的公告栏连续张贴 10 天,位置须在建筑物内显眼且公众可及之处,请知情人就婚姻障碍向 LCR 提出。结婚许可须在公示期届满之后才能签发。第 18 条补充:即使 LCR 知悉或被告知存在障碍,也只是在申请表上记录该情形与自己的认定,公示期满后仍应发证,除非有管辖法院另行下令;申请该命令不收诉讼费,也不要求提供保证金。这 10 天必须算进行程——很多人机票订得太紧,就卡在这里。再叠上前面 21 至 25 岁那条:拿不到父母建议书的,是 10 天公示 + 3 个月。
- 婚前辅导与相关讲座证明:菲律宾普遍要求准新人参加婚前辅导(Pre-Marriage Orientation and Counseling),很多地方还包含家庭规划与负责任育儿讲座,由市政厅、社会福利部门或经认可的机构组织,结束后出具出席证明。要区分两件事:《家庭法》第 16 条那张婚姻辅导证明是「需父母同意或建议时」的法定要件(缺了暂停发证 3 个月);而各地普遍要求的 PMOC 讲座属于地方与专项立法层面的要求,法律依据、场次与出具机构各地不同。对你的实际影响是一样的——没有那张证明,许可就不发。名称、场次安排、是否需要预约、外籍方能否参加英文场次,各地不同,务必提前问并把日程排进行程。
- 可选但要在婚前做完的:婚前协议(marriage settlement)。菲律宾的夫妻财产制有默认规则,想改变默认安排的,必须在结婚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签署,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 22 条第 7 项也要求在结婚证上注明是否订有婚前协议并附上副本。婚后再签,改变不了默认财产制——这一件的时间窗口最容易错过,有需要就在准备材料的阶段一并处理,并请菲律宾执业律师起草。
一张表看完全部法定期限:120 天、10 天、15 天、3 个月
上面散在各节里的数字,这里集中一次。下面每一条都出自《家庭法》(1987 年第 209 号行政命令)条文本身,全国统一,不因市政厅而异;本文其它地方标注「以 LCR 现行规定为准」的,才是各地自己定的。两类不要混。
- 公示 10 个连续日(第 17 条):申请受理后张贴 10 天,期满方可发证。
- 结婚许可有效期 120 天(第 20 条):自签发之日起算,期满未使用即自动注销,有效期以粗体印在许可证正面。
- 父母同意:18 至 21 岁(第 14 条);父母建议:21 至 25 岁(第 15 条)。
- 未取得父母建议或建议不利:公示完成后再等 3 个月(第 15 条)。
- 需父母同意/建议却未附婚姻辅导证明:自公示完成起暂停发证 3 个月(第 16 条)。
- 婚后 15 天内登记(第 23 条):证婚人须在婚礼后 15 天内,把结婚证的副本与再副本送交婚礼举行地的 LCR,并向 LCR 索取收据;证婚人自己留存第四联,以及结婚许可原件。
- 特殊情形 30 天(第 30 条):第 27 至 29 条的免许可婚姻(临终婚、交通极端不便),证婚人须在婚礼后 30 天内把宣誓书原件连同结婚契约清晰副本送交举行地所在市镇的 LCR。
- 同居满 5 年可免许可(第 34 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少 5 年、期间双方均无结婚的法律障碍的,无须结婚许可,但双方须就上述事实作宣誓书,证婚人也须宣誓其已核实双方资格且未发现法律障碍。这条被滥用得很凶,事实不实的宣誓书不能治愈无许可的瑕疵,反而可能同时触及伪证。
- 最低婚龄 18 岁(第 5 条);一方未满 18 岁的婚姻自始无效(第 35 条第 1 项),即使有父母同意;RA 11596 另行追究刑责。
- 无有效许可证婚:自始无效(第 35 条第 3 项),第 2 章(第 27 至 34 条)列举的免许可情形除外。这是全篇后果最重的一条,而且没有善意例外:同条第 2 项对「证婚人无权限」这一瑕疵留了一个口子——只要至少一方善意相信证婚人有权限,婚姻仍然有效;但第 3 项对「没有许可」没有给任何对应的善意豁免。换句话说,在许可签发第 121 天办的婚礼,哪怕双方毫不知情,也是自始无效——而按第 20 条,那个到期日本来就以粗体印在许可证正面。这一条和上面第 16 条形成鲜明对比:缺婚姻辅导证明只是处罚发证官员、不影响婚姻效力;缺许可则直接让婚姻不存在。
- 婚礼场地也是法定的(第 8 条):婚礼须公开在法官办公室或公开法庭、教堂/礼拜堂/寺庙,或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的办公处所举行,「而不得在其它地方」;例外只有两个——第 29 条的临终婚与偏远地区情形,以及双方以书面宣誓声明请求由证婚人指定的住所或场所。菲律宾的海滩婚礼、花园婚礼合法与否,靠的正是后面这条书面请求的例外,别把它当成想当然。
- 未满 18 岁的婚姻不因时间流逝而变有效:RA 11596 第 6 条明确童婚自始无效,且宣告绝对无效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该法第 5 条另规定这些是公诉罪,任何人都可以启动追诉。
- 见证人至少 2 名(第 3 条第 3 项):须为成年人,且婚礼须有双方与证婚人当面在场。
- 贫困者免费(第 19 条):无可见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生者,凭宣誓书或在 LCR 面前宣誓,结婚许可免费签发;此外 LCR 不得就发证收取任何其它名目的费用或税。第 24 条另规定,LCR 为申请人准备文件与主持宣誓两项均不得收费,且结婚许可申请相关的文件与宣誓书免征印花税。
把 120 天当成整条时间线的主时钟。许可一旦签发就开始倒数,而婚礼日期、外籍方结婚能力证明的有效期、境外文件的认证进度全都要落在这 120 天里对上。倒着排的顺序是:先定婚期 → 往前扣 10 天公示 → 再往前扣结婚能力证明的取件时间与其自带有效期 → 最后往前扣境外文件的 apostille 与翻译时间,中间留出至少一轮返工的余量。
文件的新旧与有效期:哪些是法定天数,哪些只是各地口径
「这份证明多久内有效」是被问得最多、也最容易被写错的问题。真实情况是三层窗口叠在一起,其中只有一层写在法律里,另外两层是行政惯例。把这三层分开,你才知道哪一条可以据理力争、哪一条只能照办。
- 底层文件的出具日期——没有法定天数,是各地口径。PSA 出生证明、CENOMAR 这类文件本身不印失效日,《家庭法》也没有给它们规定有效期。但 LCR 与使领馆普遍偏好近期出具的正本,实务上常见的口径是 3 至 6 个月内出具,压在抽屉里很久的那一份常被要求重新申领。这一层没有全国统一答案,问你那一个 LCR 才算数。
- 结婚能力证明的有效期——由签发的使领馆自己定。《家庭法》第 21 条只规定「必须提交」,没规定管多久;有效期是签发机关写在文件上的,常见 3 至 6 个月。过期就得重办,而重办往往又要回头补底层文件——这是最容易连锁返工的一环。
- 结婚许可本身:120 天,全国统一,写在第 20 条里。这一层是唯一的法定天数,也是最该记住的一个数字。
顺便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结婚许可并不是「只能在签发地使用」。《家庭法》第 20 条的原文是「该许可在菲律宾全境自签发之日起 120 天内有效,期满未使用即视为自动注销」。有地域限制的是申请环节——第 9 条要求向任一方惯常居住地的 LCR 申请;许可一旦合法签发,在马尼拉领的证拿去长滩岛办婚礼并不因此失效。真正会让婚姻失去要件的是过期(第 20 条)与根本没有许可(第 35 条第 3 项,自始无效),不是跨市使用。当然,实务上不少 LCR 与场地会有自己的偏好与要求,事前问清仍然必要——但这属于「做法」,不是「法律」。
另外要理解一件事:附加证明书本身不给底层文件续命。它证明的是文件上的签字、印章、职衔是真的,不证明内容、也不改变底层文件的新旧。接收方如果嫌底层文件太旧,重新做一次认证也没用,得回去重新申领。
各类收费、PSA 与 DFA 的现行价目、以及各地 LCR 对底层文件「多新算新」的口径,一律以各机关现行公告为准。这些数字会调整,本文不写死,以免误导;但上面那些带条号的法定天数是写进《家庭法》的,可以直接拿去排期。
最常见的退件原因,和一次备齐的做法
按我们经手的频次排,退件几乎都落在下面这几条。
- 拿的是市政厅版而不是 PSA 版。出生证明和无婚姻记录证明都要 PSA 出具的安全纸版本,本地副本常被退。
- 姓名拼写三处对不上。护照、PSA 记录、结婚能力证明,任意两处不一致就会被质疑是不是同一个人。中文姓名的拼音被套进本地的「名+中间名+姓」结构、护照上本没有中间名、姓名顺序被颠倒,是最高频的三种。发现得越早越便宜:属于笔误、拼写类的小错,可走行政更正程序;属于实质性变更的,通常要走法院程序,成本完全不同。
- 境外文件没做认证或没有英文译本。离婚判决、死亡证明、本国婚姻状况证明,必须在来源国先办附加证明书,再按 LCR 要求附译本。
- 前段婚姻的文件不完整。只有法院判决、没有生效证明,或者没有完成 PSA 加注。记住:判决只是第一步,加注了系统里才算数。
- 婚前辅导证明缺失或出具机构不被认可。提前问清哪家机构的证明该 LCR 认,别自己找一家就去上;若你们属于需父母同意或建议的年龄档,缺这张证明的后果是暂停发证 3 个月(第 16 条)。
- 时间没算够。10 天公示没排进去、结婚许可超过 120 天作废、或者结婚能力证明在婚期前就过期了。
- 婚后没在 15 天内完成登记。这一条不影响婚姻效力,但会让你迟迟拿不到 PSA 版结婚证,进而卡住 13(a) 配偶签证、境外承认等后续所有事情——见 结婚后怎么登记与拿 PSA 结婚证。把实务时长也算进去:市政厅登记后要再转报 PSA,PSA 版结婚证通常在首都圈婚礼后 2 至 4 个月、外省婚礼后 6 个月以上才能申领到(这是行政时长不是法定期限,以各机关实际进度为准)。这段时间里向 PSA 申领只会拿到「无记录证明」,正确的处理是回举行地市政厅催办转报,而不是反复去 PSA 排队。
一次备齐的做法,四句话:第一,先锁定那一个 LCR 并拿到它的现行清单;第二,境外文件立刻启动,本地文件后补;第三,每一份都多备一套复印件与清晰扫描件,交材料时不少机关会留存原件;第四,签任何表格之前,把双方姓名逐字母比对护照。婚礼本身若要在海岛办,场地、季节与预算另见 菲律宾目的地婚礼与海滩婚礼攻略。
顺带一个判断代办的方法:谁跟你说「材料我们全包、保证下来」,可以直接排除。结婚许可发不发在 LCR、后续签证批不批在菲律宾移民局(BI),没有人能替它们承诺结果,敢承诺的多半是在别处给你埋坑。
本文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前段婚姻的效力、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婚前协议的起草等问题,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如果你的材料里有境外文件要调、有前段婚姻要处理、或者婚期已经定死时间很紧,与其一趟趟试错,不如把双方国籍、婚期和手上已有的文件讲清楚,让易行帮你把境外证件的认证与译本一次备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