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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買房後每年要交什麼?過户一次性 + 持有 + 出售的成本全景

更新於 2026-09-10·13 分鐘閲讀·落地生活
「房子買下來、產權證也拿到了,是不是就沒別的開銷了?」很多在菲律賓買公寓的客户都低估了這一點:房價只是一次性支出,真正貫穿你整個持有期的,是每年都要交的物業費和不動產税,還有出售時的一筆税。這些數字大多是法定的:不動產税基本税率上限,省 1%、馬尼拉大都會區的市 2%,另加 1% 教育基金附加税;提前繳最多打 8 折,逾期每月 2% 罰息、最多累計 36 個月。賣房時資本利得税 6%、印花税 1.5%、地方轉讓税上限 0.5% 至 0.75%。本文把菲律賓房產的成本拆成「買入過户一次性 + 每年持有 + 將來出售」三段,把每一段的法定比率與法條依據一次給全,幫你在下單前就把持有預算算明白,別讓「買得起、養不起」變成現實。

先看全景:房產成本分三段

在菲律賓持有一套房產,錢不是「付完房款就結束」。把成本按時間線拆開,它其實分成三大段,每一段的名目、繳給誰、多久繳一次都不一樣:

  • ① 買入與過户的一次性成本——發生在成交那一刻,包括資本利得税、印花税、地方轉讓税、登記費、公證費、經紀佣金,以及把公寓產權證 CCT 過到你名下的相關費用。
  • ② 持有期每年的經常性成本——只要房子在你名下,就得年年繳:不動產税 RPT 與教育基金附加税、公寓管理費 condo dues、可能出現的特別評估費,以及水電網等生活開銷。
  • ③ 將來出售時的成本——等你賣房,又會觸發資本利得税或預扣税、印花税、經紀費等一筆支出。

關鍵認知:很多買家只算了房價和過户費,卻忘了「持有期每年都在花錢」。哪怕房子空置沒人住、沒出租,管理費和不動產税照樣要交——而且按《地方政府法典》(RA 7160)第 246 條,不動產税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計,並在該房產上構成一項優先於任何其它留置權、抵押權的税收留置權,只有繳清欠税才消滅。這意味着欠税不是「以後再説」,它跟着房子走。至於外國人能買什麼、限額多少,請先看 外國人在菲律賓買房全解

第一段:買入與過户的一次性成本,法定比率是多少

成交那一刻,除了房款本身,還有一串一次性税費要一併結清。下面每一項都給出法定比率與法條依據實際金額仍以個案核算和當期規定為準,但比率本身是寫在法律裏的,可以直接拿來估算。

  • 資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CGT):6%。依《國家税法典》第 24 條 D 款第 1 項,個人出售位於菲律賓、作為資本性資產持有的不動產,按成交總價與公允市價中較高者課徵 6% 的最終税。⚠️ 這裏的「公允市價」按什麼算,2024 年剛剛變過,這是目前網上錯得最普遍的一點。法條原文掛的是第 6 條 E 款(BIR 局長核定 zonal value 的授權),但 RA 12001 第 38 條已明文廢止第 6 條 E 款,並把第 24 條 D 款「與本法不一致的部分」一併修正;依 RA 12001 第 18 條 (a)(3),國內税務局長此後應以市價表(SMV)與實際成交總價中較高者計算各項內部税收。zonal value 只在過渡期內繼續有效——第 31 條給的過渡期是本法生效後 2 年內,第 29 條另規定在市價表尚未到位時可用「現行市價表、zonal value 或實際成交價中較高者」。實務含義:凡是還在説「按 BIR zonal value 孰高」的文章,引的是已經被廢止的條文;真正要問的是你所在地方政府的市價表更新到哪一步了。CGT 通常由賣方承擔。另有一項常被忽略的減免:第 24 條 D 款第 2 項規定,出售主要自住房且價款全部用於在 18 個月內購置或建造新的主要自住房的,可豁免該 6% 税,但須在出售後 30 天內通知 BIR,原房的歷史成本結轉至新房,且該項豁免每 10 年只能用一次。若該房產是作為普通資產持有(例如開發商的存貨、出租經營用房),適用的不是 CGT 而是擴大預扣税與常規所得税,税負結構完全不同,見 擴大預扣税怎麼回事
  • 印花税(Documentary Stamp Tax,DST):1.5%。依《國家税法典》第 196 條(經 2017 年 TRAIN 法 RA 10963 第 69 條修訂),不動產買賣、贈與、轉讓契約按每 1,000 比索 15 比索(不足 1,000 比索的部分按 1,000 比索計)課徵,即約 1.5%,計税基數同樣是約定對價與公允市價中較高者(與 CGT 同源,因此上面那條關於第 6 條 E 款被廢止、改掛市價表的更正對 DST 同樣適用);一方為政府時按實際對價計。通常由買方承擔——第 173 條把納税義務人寫成「製作、簽署、簽發、承兑或轉讓該文書之人」,即買賣雙方皆可,一方免税時由另一方直接負擔,所以這一項由誰付基本靠合同約定。順帶一提,TRAIN 法對第 196 條改的是措辭(加入贈與、政府對價條款)而不是税率——每 1,000 比索 15 比索這個數與 1997 年原始條文完全一致;TRAIN 確實把其它多項印花税翻了倍,這是混淆的來源。
  • 地方轉讓税(Transfer Tax):省不超過 0.5%,馬尼拉大都會區的市可到 0.75%。依 RA 7160 第 135 條,省對不動產的買賣、贈與、易貨或其它任何轉讓方式,可按「1% 的 50%」(即 0.5%)為上限課税,基數是取得該房產的對價總額、或對價明顯不足時的公允市價,取較高者;第 151 條另規定市可在省的上限之上再上浮不超過 50%,所以馬尼拉大都會區各市的上限是 「1% 的 75%」(即 0.75%)這裏有一條几乎所有中文資料都寫反了:第 135 條 (b) 項明文規定「繳納本税的義務在賣方、贈與人、轉讓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且須在契約簽署之日或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0 天內繳納。也就是説法定納税義務人是賣方一側,不是買方;市場慣例常在合同裏把這筆改由買方承擔,那是約定,不是法律。簽約時把這條單獨拎出來談,別默認。同條還規定:登記處在辦理登記前須查驗完税憑證,公證人須在公證後 30 天內把轉讓契約副本送交省財政官。
  • 登記費(Registration Fee):約 0.5%,不是網上常説的 1%。法源是 PD 1529《不動產登記法令》第 111 條,按對價價值分檔計收;現行費率表是 LRA 第 11-2002 號通函(2002 年),2025 年 10 月的 LRA 第 06-2025 號通函仍確認該計費基礎未經修訂,所以它至今有效。表的頂檔是:超過 170 萬比索的部分,收 8,796 比索再加超出部分每 2 萬比索(或不足 2 萬的零頭)90 比索。換算下來:成交價 500 萬比索約 23,646 比索(0.47%),1,000 萬比索約 46,146 比索(0.46%)——略呈累退,房價越高費率越低。另加登記備案費、每份文件與每張產權證的資訊科技費、每項加註費,以及按費用(不是按房價)加收 1% 的法律研究附加費,合計後 500 萬比索約 0.49%、1,000 萬比索約 0.47%。「登記費 1%」這個流傳很廣的説法,正是把那筆按「費用」計的 1% 法律研究附加費誤當成了按「房價」計。一般由買方承擔,具體以登記處當期表格為準。
  • 公證費——契約公證等費用,通常按成交價的一定比例議定,無法定統一標準。一般由買方承擔。
  • 經紀佣金——若通過經紀 / 中介成交,通常由賣方支付,但個案可另行約定(核實經紀資質見 怎麼查菲律賓房產經紀有沒有牌照)。
  • 增值税(VAT):12%,但住宅有免税門檻 360 萬比索。從開發商買一手房時税負結構不同——依《國家税法典》第 109 條 P 項(經 TRAIN 法修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住宅類的 VAT 免税只保留給社會化住房,以及售價不超過法定門檻的「房與地」及其它住宅單元;同條要求該門檻每 3 年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一次。BIR 2024 年第 1 號税收條例(2024 年 1 月 10 日簽發)據此把門檻從 3,199,200 比索上調至 3,600,000 比索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下一次調整按 3 年一調的節奏。超過門檻的一手住宅交易要按 12% 計 VAT。另外要注意一個已經消失的免税項:TRAIN 法之前,售價 150 萬比索及以下的住宅用地單獨享有 VAT 免税,這一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已被取消,現在只剩「房與地及其它住宅單元」這一檔。買一手房前請務必核對當期門檻,別照抄舊文。

兩點提醒。第一,「由誰承擔」在法律與合同之間是兩回事:上面標了法定義務人的(CGT、地方轉讓税在賣方一側),合同可以改約定,但你要知道自己改的是什麼。第二,三個「較高者」的計税基數不要搞混:CGT 與 DST 用的是成交價與公允市價(zonal value / 評估辦公室認定的 FMV)中較高者;而下一節不動產税 RPT 用的是評估價(assessed value),那是公允市價再乘以評估比率之後的數,兩者差着一個折算係數,把它們混為一談會把持有成本算高好幾倍。把產權真正過到你名下的完整流程——從 BIR 繳税拿 eCAR 到 Registry of Deeds 出新證——請見 公寓交房到過户全流程。這段跑税務局、登記處的銜接,易行也提供 過户與税費對接服務

第二段核心之一:不動產税 RPT——上限 1% 與 2%,再加 1% 教育基金

持有期最容易被忽略、卻年年都跑不掉的,是不動產税(Real Property Tax,簡稱 RPT),俗稱 amilyar。它由房產所在地的省、市,或馬尼拉大都會區內的鎮徵收(RA 7160 第 232 條),課徵對象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與其它改良物,計税基數是評估價(assessed value)

四個法定比率,記住就能自己估算:

  • 基本不動產税:省不超過 1%,市或馬尼拉大都會區內的鎮不超過 2%(第 233 條),按評估價計。
  • 教育基金附加税(SEF):1%(第 235 條),按評估價計,疊加在基本税之上,專款用於地方教育基金。所以馬尼拉大都會區一套房的年度税負上限是評估價的 3%(2% + 1%)。
  • 閒置地附加税:不超過 5%(第 236 條),同樣按評估價計併疊加。什麼算閒置地在第 237 條:面積超過 1 公頃且有一半未耕作的農地(每公頃種有至少 50 棵多年生作物或用於放牧的不算),以及市鎮內面積超過 1,000 平方米且有一半未利用的非農用地;已獲批准的住宅小區裏、產權已轉到個人名下的地塊,不論面積大小一律適用。
  • 公共工程特別税:不超過工程實際成本的 60%(第 240 條),針對因該工程特別受益的土地攤派,與下一節公寓的「特別評估費」不是一回事,別混。

評估價怎麼來:公允市價 × 評估比率。第 199 條 h 項定義得很清楚——「評估價=不動產的公允市價乘以評估比率」,也就是你的計税基數不是市價本身,而是市價打折之後的數。評估比率由第 218 條設上限,再由各地方議會以條例在上限內自定:土地——住宅 20%、農地 40%、商業/工業/礦業 50%、林地 20%住宅類建築物與改良物按公允市價分 9 檔累進——17.5 萬比索及以下為 0%、17.5 萬至 30 萬為 10%、30 萬至 50 萬為 20%、50 萬至 75 萬為 25%、75 萬至 100 萬為 30%、100 萬至 200 萬為 35%、200 萬至 500 萬為 40%、500 萬至 1,000 萬為 50%、1,000 萬以上為 60%商業/工業建築物同樣分檔,從 30% 起、最高 80%機器設備——農用 40%、住宅 50%、商業與工業各 80%。文化、科研、醫院用途及地方水務、供水供電國企另有 10% 至 15% 的低檔。

算一遍你就明白量級。假設馬尼拉大都會區一套公允市價 500 萬比索的住宅單元,落在住宅建築物 200 萬至 500 萬那一檔、評估比率 40%,則評估價為 200 萬比索按法定上限算,基本税 2% = 4 萬比索,SEF 1% = 2 萬比索,合計每年 6 萬比索——這是天花板,不是賬單。你的實際税額取決於三件事:該市條例定的税率(可以低於上限)、該市條例定的評估比率(可以低於上限),以及評估辦公室認定的公允市價(未必等於你的成交價)。正確做法是拿房號去市政廳評估辦公室調「税單聲明(tax declaration)」看真實數字,而不是照上限嚇自己。

什麼時候繳、早繳打幾折、逾期罰多少——這三個數字全是法定的:

  • 可分 4 期繳納且不計息(第 250 條):截止日分別是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同條還有一句很關鍵:繳款先衝抵以往年度的欠税、利息與罰款,欠税結清後才算當期——所以買了有欠税的房,你交的錢會先去填舊賬。
  • 提前繳納最多打 8 折(第 251 條):按第 250 條的時間表提前繳納基本税與 SEF 的,地方議會可給予不超過年度應納税額 20% 的折扣。「不超過」意味着各地實際折扣不同,有的給滿 20%、有的只給 10%,要問當地。
  • 逾期每月 2%,最多累計 36 個月(第 255 條):未按期繳納的,按未繳金額每月 2% 計息直至繳清,但總利息不得超過 36 個月——也就是説罰息封頂在本税的 72%。封頂不等於沒事:長期欠繳仍可能進入行政止贖與公開拍賣程序,而且如前所述,欠税是跟着房子走的優先留置權。
  • 對評估不服怎麼辦(第 252 條):必須先繳税才能申訴,繳款收據上註明「paid under protest」,並在繳税之日起 30 天內向財政官提交書面異議;財政官須在收到後 60 天內作出決定。

順帶糾正兩個常見誤解。其一,菲律賓沒有針對自住房或老年人的普遍性 RPT 免税;第 234 條列舉的免税對象是政府財產、慈善宗教教育機構直接使用的地產、地方水務與供水供電國企直接使用的機器設備、已登記的合作社,以及污染控制與環保設備,並明確撤銷此前授予其它主體的免税。網上流傳的「17.5 萬比索免税額」其實是第 218 條裏住宅建築物評估比率為 0% 的那一檔只免建築物那一部分,土地照常評估計税,性質完全不同。其二,RPT 和管理費不是一回事:RPT 繳給政府,管理費繳給物業 / 業委會,空置、出租、自住都要照繳 RPT。各地實際税率、評估比率與折扣以物業所在地方政府現行條例為準

2024 年的新法 RA 12001:估價要重做,罰息有過一次赦免

如果你手上有欠了幾年 RPT 的房子,或者正準備接手一套有欠税的二手房,這一節值得單獨看。

RA 12001《不動產估價與評估改革法》於 2024 年 6 月 13 日通過,目標是把全國各地五花八門、多年不更新的估價口徑統一起來。對普通業主有兩個直接影響:

  • 市價表要定期重做。該法要求省、市與馬尼拉大都會區的評估官編制市價表(Schedule of Market Values),並在收到通知後 12 個月內完成首次更新,此後每 3 年更新一次市價表並進行普查性的重新評估與分類(這與 RA 7160 第 219 條每 3 年一次普查性重估的節奏一致)。現實含義:很多地區的公允市價基數長期偏低,重做之後你的税單大概率會上調,尤其是那些十幾年沒更新過市價表的城市。做長期持有預算時要給這一項留餘量。但立法者留了一道剎車,而且幾乎沒人報道:第 29 條規定,新市價表生效的第一年,不動產税的漲幅上限是本法生效前該房產已課税額的 6%,並且基本不動產税、教育基金附加税、閒置地税與各項特別税各自分別適用這個 6% 上限。換句話説重估之後不會一年翻倍,第一年最多漲 6%。財政部 2026 年 7 月 11 日的官方説明也強調了同一件事:「RPVARA 並不意味着不動產税上漲……釐定評估比率與税率的權限一直在、也仍然在地方政府手裏。」
  • 罰息赦免有過一個 2 年的窗口。該法第 30 條設了一項不動產税赦免,免除本法生效前所有未繳不動產税的罰款、附加費與利息(含教育基金附加税、閒置地税與其它特別税),納税人可在本法生效後 2 年內申請。要點在時效:該法 2024 年 6 月 13 日通過、於公佈 15 天後生效,所以這個 2 年窗口在 2026 年年中就走到期限了。它是否已經關閉、有沒有被延長,請直接問房產所在地的財政官(treasurer),不要照本文推算。赦免的只是罰款與利息,本税一分不免

實務上最該做的一件事很簡單:買二手房之前,去市政廳調該房產的 RPT 繳納記錄與「税單聲明」,確認沒有陳年欠税與已累計的罰息——按第 246 條那是跟着房子走的優先留置權,成交後由你承接。一併要查的還有產權證上的負擔與加註,見 怎麼查產權證上的負擔與加註菲律賓產權證怎麼核驗

第二段核心之二:公寓管理費與特別評估費(順便:管理費免 VAT)

如果你買的是公寓(condo),那麼除了繳給政府的 RPT,還有一筆繳給業主委員會 / 物業公司管理費 / 物業費(condominium dues,常簡稱 condo dues)。這是持有公寓最經常性的開銷之一。

  • 怎麼算——通常按你單元的面積(每平方米單價 × 面積)計,面積越大繳得越多。
  • 多久繳——一般按月或按季繳納。
  • 包含什麼——保安、保潔、公共區域維護、電梯、公共照明、泳池 / 健身房等公共設施的運營與維護,以及物業管理的日常開支。

一個能幫你省錢的法定要點:管理費免徵增值税。依《國家税法典》第 109 條 Y 項(經 2017 年 TRAIN 法增訂),業主協會與公寓管理公司收取的會費、管理費及其它各項評估費與收費,屬於 VAT 免税交易。這條是 2017 年 TRAIN 法專門增訂進法典的一項免税列舉——在它入法之前,管理費該不該按 12% 計 VAT 長期存在爭議,立法把這個問題一次性定了下來。實務含義:如果你的物業賬單上出現了一行 12% VAT,那是可以拿這一條去問的。(注意這隻免 VAT,不免物業自身的其它税務義務,具體以 BIR 現行條例為準。)管理費與車位費的常見收法見 公寓管理費與車位費怎麼收

管理費有沒有法定上限?沒有——但法律給了三個可用的抓手。依 RA 4726《公寓法》(1966 年)第 9 條 d 項,管理規約必須規定「合理的評估費以支應經授權的開支,各單元按其業主在共用部分的持份比例分攤」——法律給的限制只有「合理」二字加上按份分攤的默認規則,沒有任何比例上限,也不需要監管機關事前核準金額。但同條 c 項要求管理規約必須規定管理機構賬目須經獨立審計,這是買家真正能用的查賬依據;b 項則規定修改管理規約須經持份過半數業主同意。最該記住的是第 20 條:依已登記管理規約作出的評估費屬於業主的債務,並構成優先於該評估費通知登記之後所有留置權的優先權——唯一排在它前面的是不動產税留置權。欠管理費不是小事,極端情形下可以讓你失去這套房。另外澄清一個常見張冠李戴:RA 9904《業主協會大憲章》要求收費須經會員過半數同意、且章程須載明加價機制——但該法第 3 條 b 項定義的「協會」是住宅小區/村屋的業主協會並不適用於公寓管理公司;公寓走的是 RA 4726、總契約與管理規約、以及《修訂公司法》那一套。把 RA 9904 的過半數同意規則套到公寓管理費上,是網上很常見的錯誤。(順帶一提,RA 9904 裏寫的監管機關 HLURB 已被 RA 11201 於 2019 年改組,監管職能歸 DHSUD、裁決職能歸 HSAC,仍説「去 HLURB 投訴」的資料已經過時。)

除了常規管理費,還有一類要特別留意——特別評估費(special assessment):當樓盤需要一次性的大額支出(如外牆翻新、電梯更換、消防或結構升級、重大維修)時,業委會可能向全體業主按份額攤派一筆額外費用。這筆錢不定期、金額也可能不小,是很多買家沒預料到的開銷。別把它和上一節 RA 7160 第 240 條那個「公共工程特別税」搞混:後者是地方政府對受益土地徵的税、上限是工程成本的 60%,前者是業委會向業主收的費,兩者的收取主體、依據和救濟途徑都不同。

重要提醒:管理費和特別評估費,房子空置照樣要交。你沒入住、沒出租,公共設施的運營成本一分不少。買前一定問清該樓盤現行的管理費水平(每平米單價)、近年是否有特別評估、以及物業的收支與維修基金狀況——這些直接決定你每年的養房成本,老樓尤其要問。這類買前盡調,易行的 落地便民對接服務可以協助。

持有期的其他開銷:水電網與出租相關

除了 RPT 和管理費這兩塊大頭,持有期還有一些日常與情境性開銷:

  • 水、電、網——自住或出租都會產生水電網費用,菲律賓電費相對不低,具體接駁與賬單規則見相關生活指南(如水電網開通文章)。
  • 停車位相關——若單獨持有車位,可能有獨立的費用或管理費。
  • 保險——部分業主會為單元投保(如火險等),視個人需要。

如果你打算把房子出租,還會多出一層税務考量:租金收入需要申報並繳納所得税,租客 / 平台在某些情形下還涉及預扣税(withholding tax)。出租還伴隨招租、簽約、維修、催租等管理工作,很多境外房東會委託代管。具體的租金收入税、預扣税規則與申報方式一律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建議諮詢專業税務意見。想省心的境外房東,也可通過易行對接 出租代管與税費諮詢,把收租、報税、維護這些事交給本地團隊銜接。

第三段:將來出售時的成本——6% 與 1.5% 是主項

持有不是終點。等你決定賣房,又會觸發一段成本——很多人在算「這套房賺不賺」時會漏掉這部分:

  • 資本利得税(CGT):6%,或預扣税。依《國家税法典》第 24 條 D 款第 1 項,作為資本性資產持有的不動產,按成交總價與公允市價中較高者課 6% 最終税,作為賣方的你通常要承擔。若房產屬於普通資產(出租經營、開發商存貨等),走的是擴大預扣税加常規所得税那一套,税率與申報方式完全不同,賣之前務必先確認自己這套房被歸為哪一類。
  • 印花税(DST):1.5%——出售環節的契約同樣按第 196 條每 1,000 比索 15 比索計徵。
  • 地方轉讓税:0.5% 至 0.75%——如前所述,法定義務人在賣方一側,且須在契約簽署後 60 天內繳納。
  • 經紀費 / 中介佣金——若委託經紀出售,通常由賣方支付。
  • 過户配合費用——協助買方辦理過户時可能產生的雜項,以及結清 RPT 拿完税證明(沒有它過不了户)。

此外還有兩點結構性提醒。第一,外國人只能持有公寓單元、不能直接持有土地,這決定了你能買、能賣的標的範圍(詳見外國人買房相關文章)。第二,遺產税與贈與税走的是另一套:遺產税税率 6%——依經 TRAIN 法修訂的《國家税法典》第 84 條,按淨遺產價值6%;第 86 條另給標準扣除額:菲律賓公民與居民為 500 萬比索,非居民為 50 萬比索;第 86 條 A 款第 7 項另給家庭住宅扣除,上限 1,000 萬比索,超過 1,000 萬的部分照常計入遺產税。所以房產以繼承方式轉移時,適用的是這一套而不是買賣那一套,涉及資產傳承規劃的務必先取得專業税務意見。出售流程本身見 在菲律賓賣公寓的完整流程。本節所有比率均出自現行法條,但具體計税基數、免税額與申報時限以 BIR 現行條例及個案核算為準

實操:把持有預算算明白(買前清單)

把前面的成本地圖濃縮成一份買前盡調清單,幫你在下單前就看清「買得起,也養得起」:

  • 調該房產的税單聲明——去市政廳評估辦公室查它認定的公允市價、適用的評估比率與評估價,再乘上該市條例的税率+1% SEF,才是你真實的年度 RPT,而不是照 3% 上限估。
  • 查有沒有陳年欠税——按第 246 條 RPT 是跟房走的優先留置權,逾期按每月 2%、最多 36 個月累計罰息,成交後由你承接。
  • 問清管理費水平——該樓盤每平米管理費單價是多少?按月還是按季?換算成你單元的年支出。賬單上若出現 12% VAT,記得援引第 109 條 Y 項問一句。
  • 查特別評估記錄——近年是否有過特別評估?維修基金是否充足?老樓尤其要問。
  • 把過户税費一次算清——CGT 6%+DST 1.5%+轉讓税 0.5% 至 0.75%+登記費與公證費,並在合同裏逐項寫明由誰承擔(記住法定義務人與合同約定不是一回事)。若是從開發商買一手房,還要確認售價是否超過 360 萬比索的 VAT 免税門檻。
  • 算上出租情境——若打算出租,把租金所得税、預扣税、代管費一併納入測算(投資回報怎麼算見 菲律賓公寓投資回報率怎麼算)。
  • 留足持有預算——把「每年 RPT + SEF + 管理費 + 水電 +(可能的)特別評估」加總,確認現金流能長期覆蓋,尤其是空置期也要照繳;並給 RA 12001 帶來的估價上調留一點餘量。

一句話總結:房價是入場券,持有成本才是長跑。買前把這三段成本算清楚,比事後被賬單追着跑要從容得多。本文為一般性介紹,不構成税務或投資建議。文中帶條號的比率出自 RA 7160、《國家税法典》與 RA 12001 現行條文,但各地方政府在法定上限內自行定率、BIR 的門檻與條例也會調整,具體金額一律以物業所在地條例、BIR 現行規定及專業意見為準。需要有人幫你把過户、税費與持有諮詢、出租代管這些環節銜接起來,歡迎通過易行官網瞭解 落地便民對接服務

常見問題

在菲律賓買房後,每年到底要交哪些固定費用?税率是多少?
主要兩塊。一是繳給地方政府的不動產税(RPT,俗稱 amilyar):按評估價計徵,基本税率上限為省 1%、市或馬尼拉大都會區內的鎮 2%(RA 7160 第 233 條),另加1% 的教育基金附加税 SEF(第 235 條),所以大都會區的年度税負上限是評估價的 3%。注意評估價不是市價——它是公允市價乘以評估比率,住宅用地的評估比率上限是 20%,住宅建築物按市價分 9 檔從 0% 到 60%。可分 4 期繳(3/31、6/30、9/30、12/31),提前繳最多打 8 折,逾期每月 2% 罰息、最多累計 36 個月。二是(若為公寓)繳給業委會 / 物業的管理費 condo dues,通常按面積月繳或季繳,且依《國家税法典》第 109 條 Y 項免徵 VAT。此外還有水電網與可能的特別評估費。實際税率由各地方條例在法定上限內自定,請以當地現行條例為準。
房子空置沒人住、也沒出租,還要交管理費和房產税嗎?
要。管理費對應的是公共設施與物業的運營成本,不因你是否入住而減免;不動產税 RPT 也是隻要產權在你名下就照繳。空置期照樣要繳這兩筆錢,正是很多買家沒算進預算的坑,購房前務必把空置成本一併考慮。
不動產税 RPT 和公寓管理費是同一筆錢嗎?
不是。這是繳給不同對象的兩筆錢:RPT 是繳給房產所在地方政府(省、市,或大都會區內的鎮)的税,依 RA 7160 第 232 條按評估價計徵,基本税率上限 1% 或 2%,另加 1% 教育基金附加税。管理費 condo dues 是繳給業主委員會 / 物業公司的費用,用於保安、保潔、公共設施維護等,按面積計、月或季繳,並依《國家税法典》第 109 條 Y 項免徵 VAT——賬單上如果出現 12% VAT,可以據此提出疑問。兩者獨立,都要繳,別混為一談。同樣別混的還有「公共工程特別税」(第 240 條,地方政府對受益土地徵收,上限為工程成本的 60%)與公寓的「特別評估費」(業委會向業主攤派),前者是税、後者是費。
什麼是特別評估費(special assessment)?會很貴嗎?
當公寓樓盤需要一次性的大額支出(如外牆翻新、電梯更換、結構或消防升級、重大維修)時,業委會可能向全體業主按份額攤派一筆額外費用,這就是特別評估費。它不定期、金額可能不小,老樓或維修基金不足的樓盤更常見。要和 RA 7160 第 240 條的「公共工程特別税」區分開——那一項是地方政府對因公共工程特別受益的土地徵收的税,法律規定不得超過工程實際成本的 60%,且不適用於免徵基本不動產税的土地;而公寓的特別評估費是業委會依管理規約向業主收取的費用,沒有這條 60% 的法定上限。買前建議查該樓近年有無特別評估記錄與維修基金狀況。
外國人在菲律賓持有房產,税費上有什麼特別之處?
外國人可合法持有公寓單元(condo),但不能直接持有土地,這決定了可買賣的標的範圍;持有期的 RPT、SEF 與管理費與本地業主並無二致,同樣按評估價計、同樣適用 1%/2% 加 1% 的上限與 4 期繳納安排。出售時同樣是資本利得税 6%(第 24 條 D 款第 1 項)、印花税 1.5%(第 196 條)、地方轉讓税 0.5% 至 0.75%(第 135、151 條)。差別主要在傳承環節:遺產税按淨遺產 6% 計(第 84 條),標準扣除額菲律賓公民與居民為 500 萬比索、非居民僅 50 萬比索(第 86 條),差距很大,跨境資產規劃前務必先取得專業税務意見。所有比率以現行法條與 BIR 當期條例為準。
RPT 逾期沒繳會怎樣?罰息有沒有上限?
有上限,但後果不止罰息。依 RA 7160 第 255 條,逾期未繳的不動產税按未繳金額每月 2% 計息,總利息不得超過 36 個月,也就是封頂在本税的 72%。但封頂不等於沒事:第 246 條規定不動產税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計,並在該房產上構成優先於任何其它留置權與抵押權的税收留置權,只有繳清才消滅——換句話説欠税跟着房子走,買二手房時若賣方有陳年欠税,成交後由你承接,所以買前一定要調繳納記錄。長期欠繳還可能進入行政止贖與公開拍賣程序。另外注意第 250 條那句:你繳的錢會先衝抵以往年度的欠税、利息與罰款,舊賬結清後才算當期。2024 年的 RA 12001 曾開放一個為期 2 年的罰款利息赦免窗口(只免罰息、不免本税),但該窗口在 2026 年年中即到期,是否仍開放請直接問當地財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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