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買房斷供會怎樣:先看你已經供了幾年
菲律賓買房斷供的後果,全看一條分界線:你按分期付款供滿兩年沒有。供滿兩年,法律強制開發商先給寬限期、取消合同時還得退錢;不滿兩年,法定退款是零,但開發商也不能第二天就把房子收走。
這條線來自 Maceda Law(RA 6552,正式名稱是《分期付款購買不動產買方保護法》)。它通篇是買方保護條款,而且第 7 條寫明:合同裏與該法相牴觸的約定一律無效——你當初簽的那句「逾期即視為放棄、已付款項全部沒收」,法律上站不住。
- 已供滿 2 年:每供滿 1 年可換 1 個月寬限期(同一合同每 5 年可行使一次);合同真被取消時,開發商必須付清「現金退還價值(cash surrender value)」;
- 未滿 2 年:至少 60 天寬限期,逾期後開發商需以公證解除通知送達,滿 30 天取消才生效,法定退款為零;
- 兩者共同點:程序沒走完的取消一律無效,你的合同還活着。
所以停供前第一件事不是找銷售求情,而是翻出合同和全部收據,算出兩個數字:已付總額、已供月數。這兩個數決定你後面所有的籌碼。
Maceda Law 退款怎麼算:滿兩年退 50%,第六年起每年加 5%,上限 90%
供滿兩年被取消合同,開發商必須退還你已付總額的 50%;從供滿第五年起,每多供滿一年再加 5%,但最高不超過已付總額的 90%。這就是 RA 6552 第 3 條的現金退還價值。
關鍵全在「已付總額(total payments made)」的口徑。法條明確規定首付款(down payment)、訂金/按金(reservation fee、deposit)與期權金都要計入——也就是説這些錢不是白扔的。通常不計入的是滯納金、罰息這類懲罰性款項。用整數演示口徑(數字只為説明算法,不代表任何項目實際報價):
- 已付總額 100 萬比索、供滿 3 年 → 退 50%;
- 已付總額 100 萬比索、供滿 7 年 → 50% + (7−5)×5% = 60%;
- 供滿十三年以上 → 封頂 90%,開發商最多隻能留 10%。
還有一條最容易被忽略、卻是買方最強抗辯點的強制程序:開發商必須實際付清現金退還價值,取消才生效。只發一紙通知、錢不到位,合同在法律上沒被取消,房子仍按合同算你的。談判時把這句話擺出來,對方的態度往往立刻變。
供不滿兩年停供:只有 60 天寬限期,但訂金不是自動沒收
供款不滿兩年就停供,RA 6552 第 4 條給你的是「不少於 60 天」的寬限期,從欠繳那一期的到期日起算;60 天內補齊,合同照舊。逾期未補,開發商可以取消合同,但仍須在公證解除通知(notarial act of rescission)送達滿 30 天后才生效。
「菲律賓買房退訂金到底能不能退」的答案分三種情況,別混為一談:
- 已簽正式分期合同(Contract to Sell):不滿兩年的法定退款是零,訂金和首付通常拿不回來——這是法條的直接結果,不是開發商欺負外國人;
- 只交了預訂金、還沒簽正式合同:能不能退看預訂協議(reservation agreement)怎麼寫。很多寫的是「不可退但可轉(non-refundable but transferable)」,那就爭取轉到同一開發商的其他公寓單位或另一期,而不是硬要現金;
- 開發商有過錯在先(遲遲不交房、未按批准圖紙開發、貨不對板):那走的是另一條法律路徑,退款可能是全額加利息,見下文 DHSUD 一節。
港澳讀者常問的「訂金/按金拿唔拿得返」,在菲律賓就是這三檔的區分;決定權幾乎全在你簽的那張紙怎麼寫,所以交任何一筆錢之前,先把這張紙看完。
菲律賓期房不想買了:三條出路,斷供是回收最少的一條
期房(pre-selling)買了不想要,千萬別直接停供——停供是所有出路裏回收最少的一條。按能拿回的金額從高到低排:
- 轉讓(assume balance/assignment):RA 6552 第 5 條明確賦予買方轉讓合同權利的權利。你把已付部分作價賣給接手人,對方接着供,市場上有成熟的 assume balance 交易。項目位置尚可的,這條通常回收最多;
- 用寬限期撐過去:供滿兩年的,每供滿 1 年換 1 個月寬限期,用來熬過短期現金流斷裂,比斷供划算得多,也不留違約記錄;
- 協商換小單位或轉期:不少開發商願意把已付款轉到同一項目更便宜的單位、或轉到另一期樓盤。銷售壓力大的項目談判空間比你想像的大,前提是你主動開口而不是消失;
- 最後才是斷供:按上文公式領現金退還價值,或不滿兩年一分不退。
動作順序:先用郵件或有簽收的書面函,向開發商正式提出轉讓或寬限申請,留全套記錄,再決定停不停供。已經停供的越早補救越好,因為 60 天和寬限期都是有時鐘的。買不買、值不值的整體判斷,見 菲律賓公寓投資回報全解。
哪些房子不受 Maceda Law 保護:銀行按揭、商業與工業地產
Maceda Law 只管「向賣方分期付款買不動產」的買方,而且有明文排除清單。搞錯適用範圍,退款算式就整套用錯。
- 不適用:銀行按揭已放款的房子。銀行放款後你欠的是銀行不是開發商,斷供走的是抵押權實行/止贖(foreclosure)程序,不是 RA 6552——這是最常被搞混的一種,貸款結構見 外國人菲律賓房貸直答;
- 不適用:工業地塊、商業樓宇,以及依土地改革法向佃農出售的農地,法條明文排除;
- 適用:住宅公寓單位、住宅用地與住宅房屋的分期買賣,包括開發商內部分期(in-house financing)和 Contract to Sell;
- 與國籍無關:法條保護的是「買方」,外國人合法買入的公寓單位同樣受保護,前提是這筆交易本身合法——外國人能買什麼、不能買什麼見 外國人在菲律賓買房全解。
另有一條常被銷售話術帶偏:現房一次性付清、或已經過户拿到 CCT 產權證之後,就不再是「分期買賣」,那時的糾紛回到普通合同法與產權流程,見 從交房到過户全流程。
開發商説合同已作廢?這三種情況取消其實無效
實務中大量「已被沒收」的案子,開發商的取消程序根本沒走完,合同在法律上還活着。拿你手上的文件逐條對:
- 沒有公證解除通知:法條要求以 notarial act(經公證的解除行為)通知買方。一封普通催款郵件、一條短信、銷售口頭告知,都不算數;
- 沒給足等待期:通知送達之日起 30 天內取消不生效;供滿兩年的還得先給足寬限期才談得上取消;
- 沒付現金退還價值:供滿兩年的案子,開發商必須實際付清 50%(或按年份更高的比例),取消才成立。先沒收、再説退款的做法站不住;
- 合同裏的「自動沒收」條款:RA 6552 第 7 條規定與該法牴觸的約定無效,簽了也不算。
發現程序有瑕疵,第一步是發一封書面異議函:寫明合同編號、已付總額、已供期數、你主張的法條依據、要求對方在指定期限內書面答覆。用可追蹤快遞或要求簽收,把時間點固定下來。很多案子光這一封信就能把談判拉回桌面。
開發商不退錢怎麼辦:DHSUD/HSAC 申訴路徑與證據清單
開發商不認賬,正式救濟渠道是住房與人居發展部(DHSUD)體系下的人居裁決委員會(HSAC,前身即 HLURB),它專門裁決房地產買方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程序成本遠低於普通法院。大致路徑:
- 先向開發商發書面索賠並留痕(上一節那封信);
- 向 DHSUD 所在區域辦公室諮詢或投訴;涉及銷售許可(License to Sell)的違規,監管部門有直接手段;
- 正式立案走 HSAC 裁決。除 RA 6552 的退款外,若開發商未按批准圖紙開發或嚴重違約,PD 957 第 23 條允許買方停止付款並要求連本帶利返還;
- 金額大、事實複雜或涉刑事嫌疑的,請菲律賓執業律師,找律師的方法見 在菲律賓怎麼請靠譜律師。
現在就去整理的證據清單:Contract to Sell 或預訂協議原件、全部收據與銀行/電子錢包轉賬記錄、開發商的 License to Sell 編號、售樓時的宣傳物料與交房承諾、全部往來郵件與聊天記錄,以及你自己做的一張逐期付款明細表。已付總額算不清,退款就談不清——這張表是全案的地基。
斷供之前先做的五件事(決策清單)
把上面全部內容壓成可執行清單,按順序做:
- ① 算兩個數:已付總額(含首付與訂金)、已供月數,決定你在兩年線的哪一側;
- ② 查合同類型:開發商分期還是銀行按揭?前者走 RA 6552,後者走止贖,路徑完全不同;
- ③ 先談轉讓或寬限,再談斷供:一律書面提出並留簽收,口頭承諾在爭議時等於不存在;
- ④ 別簽空白或看不懂的文件:任何「簽了就幫你處理」的表格,先確認是不是放棄權利的和解書(quitclaim);
- ⑤ 把時間點全部記下來:欠繳日、催款日、通知送達日——所有法定期間都從這些日子起算,記錯一天可能差一檔退款。
要判斷「再撐一撐還是止損」,還得把持有成本算進去,見 菲律賓買房後每年要交什麼。具體金額與法條適用,以 RA 6552 原文、DHSUD/HSAC 現行規定與執業律師意見為準,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需要中文陪同去和開發商談、整理付款證據或對接本地律師,可以找 易行落地生活團隊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