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水嶺只有一條:有沒有通過入境櫃枱
拒絕入境(exclusion)的場景是:你落地後排隊到入境櫃枱,移民官翻護照、問幾句話,然後把證件收走,請你到旁邊房間等。接下來可能補問幾句就放行,也可能被通知不被允許入境。整個過程你一直在機場限制區裏,法律上你從未踏入菲律賓。
遣返(deportation)則完全不同:你早已入境,因為逾期居留、無證件、無證工作、造假或捲入案件,被移民局立案。面對的不是一個移民官的當場判斷,而是有指控、有聽證、有決議的正式程序。
中文裏一句“被遣返了”往往混着幾種性質不同的結局,先分清自己碰到的是哪一種,後果才有得談。更多對照見 菲律賓遣返和拒絕入境的區別。
拒絕入境:口岸當場的決定,承運人負責送回
依據移民法第29條,列有若干類“應拒絕入境”的外國人。程序上,口岸移民官認為某人不能明確無疑獲准入境的,交特別調查委員會審查,由它決定準予入境還是拒絕入境,被拒者可以向移民局委員會上訴。按第36條,被拒絕入境的外國人原則上由載其來菲的承運人立即送回出發地,費用由承運人承擔,事後承運人可能向當事人追償。
常見的被拒理由包括:
- 證件不符或存疑;
- 旅行目的説不清;
- 沒有回程或續程機票;
- 口供前後矛盾;
- 疑似入境後要非法務工;
- 此前有拒入或驅逐記錄,名單命中。
入境時會被問什麼、哪些回答會留下隱患,可對照 進了菲律賓小黑屋會被遣返嗎 提前準備。
遣返:入境之後的立案、聽證與令狀
遣返依據第37條(a)款,列有13項法定事由,經移民局委員會認定所指控的事由成立後,憑局長令狀執行。同一條還規定,不得在未告知具體事由、未按規定舉行聽證的情況下遣返外國人;涉及入境問題的程序,舉證責任常落在當事人身上,也就是由你證明自己合法入境以及入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被逮捕的外國人可以按條件保釋。
實務中最常見的是違反停留條件、以不實方式入境或使用假證件、被認定為不受歡迎外國人這幾類,逐項歸類見 菲律賓遣返原因。
程序期間常先進入移民局的收容設施,等程序、旅行證件和機票,時間以周甚至月計,機票基本自費,沒錢買票就繼續等。
兩者在記錄和黑名單上的差異
最關鍵的差別是會不會落進黑名單:
- 遣返:2015年程序規則要求遣返裁決附列入黑名單的指示,自願遣返和簡易遣返也都列入,是持續有效的入境禁止。
- 拒絕入境:不必然進黑名單,但同一套規則的第17條規定,被拒絕入境的外國人應在24小時內列入黑名單。某一次拒入實際上有沒有生成黑名單令,以向移民局核查的結果為準。
即使只是被原機送回,也會在移民局系統裏留下拒入的記載,下次刷護照會跳出提示,幾乎必然被轉去二次盤問。“原機送回就等於什麼都沒發生”是最常見也最貴的誤解。第三國簽證申請表常問是否曾被任何國家拒絕入境或驅逐,如實填寫比隱瞞穩妥得多。核查名單的方法見 怎麼查菲律賓黑名單。
還有第三種:離境令和自願離境
除了上面兩種,還有一種常被混進來的情形:要求你在期限內自行離境的命令。它本身不是遣返,但不按期離開,就會進入遣返程序。另外,逾期後主動補辦手續、繳清應繳款項、正常離境的人,通常不產生驅逐令,多數情況下也不落黑名單,將來還能按規定申請簽證再來,這也與被查獲後走遣返程序是兩種結局。
主動處理與被查到,後果差距很大,不要抱着拖延的想法。文書上寫的是什麼類別、有無期限,以文書原文為準。
被攔下之後,先做哪幾件事
無論是在口岸被拒,還是在境內收到文書,順序大致相同:
- 抄下文書的名稱(英文原文)、簽發機關、編號與日期、寫明期限的那一行並拍照留底;
- 弄清自己手上的是拒入通知、離境令還是遣返裁決,不要籠統地説“我被遣返了”;
- 如果是遣返,立刻查救濟時限,複議期限很短,過期不可逆;
- 準備離境所需的護照、旅行證件和機票;
- 回國後先向移民局核查自己名下留了什麼記錄,再考慮下一次行程,而不是急着訂票。
文書類別拿不準時,可以讓易行協助核對,見 易行簽證與人力服務。結果由移民局決定,誰也不能承諾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