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一張對照:四個中文説法落在三類文書上
第一類,菲律賓遣返(也譯作驅逐出境)。指的是人已經在菲律賓境內,經移民局的程序認定存在法定事由後,由主管機關下令將其遣送出境。這是三類里程序最完整、後果通常也最重的一類。事由體系見 移民法列舉的事由與最常見的幾類情形。
第二類,拒絕入境(口語裏常説「原機遣返」)。指的是人還沒有正式入境,在口岸被認定不符合入境條件而未被准予進入,隨後搭乘航班離開。它發生在入境環節,不是境內的遣返程序。兩者的分界與後果對照見 拒絕入境與遣返差在哪。
第三類,離境令(限期離境)。指的是要求當事人在命令寫明的期限內自行離境的行政命令,它不是遣返令。詳解見 離境令是什麼、限期怎麼看。
所以「驅逐出境」和「遣返」通常指向同一類文書,而「原機遣返」和「限期離境」指向的是另外兩類。中文裏三者常被混用,但在文書上是分得很清的。
為什麼「遣返」和「驅逐出境」會有兩個説法
因為它們是同一個英文概念的不同中譯。法律文本、新聞報道、中介口語各有習慣:有的譯成遣返,有的譯成驅逐出境,還有的寫作遞解出境。三個詞指的是同一類程序。
這帶來一個實際問題:你在網上搜到的「驅逐出境怎麼辦」和「遣返怎麼辦」,可能是同一件事,也可能被不同作者理解成不同的事。所以判斷一篇資料説的是哪一類,不要看它用了哪個詞,要看它描述的三個特徵——人在境內還是口岸、有沒有經過正式程序、文書由誰簽發。
一個可靠的判斷口徑是:以你手上那份文書的抬頭和簽發機關為準,不以別人怎麼稱呼為準。拿到任何文書,第一件事是確認它的名稱、編號、簽發機關和寫明的期限,把這四項抄下來。之後無論跟誰溝通,都用這四項説話,而不是用「我被遣返了」這種籠統表述。
分錯的三個實際後果
第一,找錯機關。不同類別的文書,救濟的對象和層級不同。把材料遞到不相干的窗口,等到發現時往往已經過了可以主張的時限。各類救濟路徑的分診見 不利決定各自的上訴路徑與機關。
第二,錯過時限。不利決定通常寫明可以在多少期限內尋求何種救濟,這一行往往在文書的最後幾段。把類別搞錯,很容易連這一行都沒去找。
第三,把簡單的當成難的,或者反過來。限期離境的情形如果按遣返來處理,會白走一大圈;而真正的遣返程序如果被當成「走一趟就完了」,則會漏掉更重要的動作。
另外,還有兩類容易被一起混進來的文書:禁止出境類的命令管的是不許離開,方向和上面三類正好相反,見 出境限制令的類型與解除路徑。
拿到文書當場要確認的四項,和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
一,文書名稱。抄原文,不要只記中文翻譯。
二,簽發機關。是不是移民局,直接決定後面往哪走。
三,編號與日期。後續任何申請都要引用它。
四,期限那一行。寫明多少天內要做什麼,標上你收到的日期。
常被問到的那個問題是:「自願的那種算不算遣返?」要點在於它仍然屬於遣返程序的一種走法,而不是「當作沒發生過」,後續仍會有相應的記錄與後果。取捨分析見 自願這條路值不值得走。
手上有一份文書,但不確定它屬於哪一類、該往哪一級走?→ 把文書發給易行,我們先認類別、再給下一步和時限
遣返與名單是兩件事、兩個時鐘,見 兩者的關係與先後;整體流程的全景見 誰決定、怎麼走、後果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