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清兩條路:開發商違約 vs 你自己斷供
這是全篇最重要的一節。同樣是「不想付了、想要錢回來」,依據不同、能拿回的金額差一倍以上。
路徑一:開發商違約 —— 依據 PD 957(《分層住宅與共管公寓買家保護法令》)。觸發條件包括:
- 未按批准的圖紙與時間表完成開發(最典型的爛尾)
- 逾期交付,超出合同與銷售許可載明的期限
- 項目被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License to Sell)或發出停售令
- 已售單位在未經批准、未通知買家的情況下被拿去抵押
- 銷售中存在欺詐或重大虛假陳述
後果:買家在向開發商發出正式通知後可以停止繼續付款,且已繳的分期款不被沒收;有權要求返還已付的全部金額(含分期利息,不含滯納金),並按法定利率計息。這就是「全額退」的法律來源。
路徑二:你自己付不起斷供 —— 依據 Maceda Law(分期購房買家保護法)。這是保護買家的法,但它保護的是「你違約時不被一分不剩地沒收」,不是全額退:
- 已付滿兩年以上分期的:享有法定寬限期(按已付年限累計,可用於補款而不被解約);若最終被解約,可取回「現金退還價值」(cash surrender value),法定起點為已付總額的一半,付滿五年以上每多一年再遞增,並設有上限
- 付不滿兩年的:至少享有法定的最低寬限期;解約必須由開發商送達經公證的解約通知,並在法定天數後才生效
一句話記住:開發商不幹活 → PD 957,全額退;你自己交不起 → Maceda Law,按比例退。很多買家在開發商停工時慌了神、直接寫信説「我不買了、我要退款」,結果被開發商按「買家自願解約」處理、只按 Maceda 的比例退款——這是最常見、也最貴的一個操作失誤。
正確的寫法是:明確指出是開發商未按批准計劃與期限完成開發,你據此行使 PD 957 項下的權利。措辭方向決定了後面能主張多少。
菲律賓期房爛尾,PD 957 到底給了你什麼
PD 957 是 1976 年頒佈的專門保護期房與分層住宅買家的法令,至今仍是菲律賓房地產糾紛最核心的依據。對爛尾場景,它給了四層保護:
- 開發義務——開發商必須按主管部門批准的圖紙與時間表完成項目的開發與配套設施(道路、給排水、公共區域)。銷售許可上會載明完成期限,逾期需另行申請延期
- 不沒收已付款(non-forfeiture)——買家因開發商未按批准計劃完成開發而停止付款的,已付款項不得被沒收;買家可選擇退款
- 退款範圍——已付的全部金額,含分期利息,不含滯納金,並按法定利率計息
- 抵押限制——開發商在售出後就該單位設定抵押,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通知買家;違反的,買家有權主張相應救濟
一個程序上的硬要求:必須先給開發商「正式通知(due notice)」。不是打電話、不是在業主羣裏喊,是有送達證明的書面通知。沒有這一步就直接停繳,開發商完全可能反過來主張你違約、按逾期處理甚至解約。這是整條鏈路上最容易被忽略、後果又最嚴重的一步。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權利來源是合同本身。菲律賓期房通常簽的是 Contract to Sell(CTS,售前合同)而不是即時過户的買賣契據,CTS 裏往往寫明瞭交付期限、延期寬限、以及逾期的違約責任。把 CTS 條款和 PD 957 一起主張,比只援引法令更有力。CTS 與產權過户的完整關係見 菲律賓公寓交房與產權過户。
時效提醒:基於書面合同的請求權,菲律賓民法上的時效通常按十年口徑。但不要拿這個當拖延的理由——時間站在開發商那邊:證據會散、公司會被清算、資產會被處置,拖越久越難執行。
菲律賓開發商跑路怎麼辦:從發函到立案的五步
不要跳步,也不要從第五步開始。按這個順序做,每一步都在為下一步積累證據。
- 固定證據(在做任何動作之前)。把這些收齊並做電子備份:CTS 或預留協議、每一張付款收據(Official Receipt,菲律賓必須是帶税號的正式收據才有效)、對賬單、開發商的營銷資料與交付承諾、往來郵件與聊天記錄、以及帶日期的施工現場照片或視頻(能證明停工狀態的最有力)
- 核查開發商與項目的官方狀態。向住房主管部門(DHSUD)查詢該項目的登記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與銷售許可(License to Sell)是否仍有效、有沒有被髮過停售令。如果許可已被吊銷或從未取得,你的主張會強得多
- 發正式函(demand letter)。寫明:項目名稱與單位編號、你已付金額與期數、開發商未按批准計劃與期限完成開發的事實、你據 PD 957 停止繼續付款並要求返還全部已付款項、給出合理答覆期限。由律師出具、並保留送達證明(掛號信回執或專人送達簽收)。找當地律師的口徑見 外國人在菲律賓請律師
- 談判窗口。發函之後到立案之前,通常會有一次真正的談判機會。這是最可能拿到實際結果的階段——見下一節的三個替代方案
- 正式立案。談不攏就向住房主管部門的區域裁決分支提交經宣誓的書面申訴(Verified Complaint),糾紛由人居裁決委員會(HSAC)這一準司法機構審理。它專管買家與開發商之間的退款、解約與履約爭議
三條不要做的事:
- 不要不發函就停繳——見上一節
- 不要在沒有律師看過的情況下簽開發商遞過來的「和解協議」,裏面常有放棄全部後續主張的條款
- 不要只在業主羣裏維權。集體行動有用,但法律程序是按每一份合同分別處理的,別人的進展不會自動變成你的
向 DHSUD / HSAC 投訴要準備什麼
住房與人居主管部門(DHSUD)負責行政監管與許可,爭議裁決歸其下的人居裁決委員會(HSAC)。你要提交的是經宣誓的書面申訴(Verified Complaint),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域裁決分支提交。
材料清單(按重要性排):
- Contract to Sell 或買賣合同原件與複印件
- 全部付款憑證——正式收據、銀行轉賬記錄、支票影本。只有微信/現金、沒有正式收據的付款,舉證難度成倍上升
- 身份與授權文件——護照;如果你人不在菲律賓,需要一份經公證並加海牙附加證明書(Apostille)的授權委託書(SPA),授權代理人代為申訴與簽收。中菲兩國現均適用海牙認證制度,流程見 菲律賓文件海牙認證全流程
- 已發出的正式函與送達證明
- 項目停工的證據——現場照片視頻、開發商的延期通知、媒體報道
- 開發商的官方狀態查詢結果
關於要不要請律師:準司法程序在形式上允許當事人自行提交,但只要涉及金額較大、開發商有法務團隊、或你人不在菲律賓,請當地律師是划算的。更關鍵的是——找有房地產糾紛經驗的律師,而不是隨便一家事務所,兩者在這個領域的效率差距很大。
時間預期要現實。準司法程序不會在幾周內結束,從立案到裁決通常以季度乃至年計,之後還有上訴與執行環節。所以第四步的談判窗口才那麼重要——很多買家最終拿到的結果來自談判,不是裁決書。
除了退款,這三個替代方案往往落地更快
現實一點:如果開發商還活着、只是資金鍊緊張,拿回現金往往是最難的選項——因為它要的正是開發商最缺的東西。下面三個方案在談判桌上成功率明顯更高。
- 換樓(unit swap)——把你在停工項目裏的權益,轉到該開發商已竣工或接近竣工的其他項目單位上。這是最常見的和解形態,因為開發商用的是庫存而不是現金。談判要點:差價怎麼算、之前已付款項如何全額結轉、新單位的交付期限是否寫進補充協議、逾期違約金條款
- 延期+補償——同意延長交付期,換取停繳期間免息、免滯納金、贈送車位或管理費減免、並寫入明確的最終期限與逾期賠償。適合項目確實在推進、只是慢的情況。務必要求把新期限寫成有違約後果的條款,而不是一句「爭取」
- 合同轉讓(assignment)——把 CTS 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方買家。通常需要開發商同意並收取轉讓手續費。爛尾項目的轉讓很難找到接盤方,但如果項目只是延期、地段本身有價值,這條路能快速止損
還有一種更被動的情形要認清:開發商進入公司重整(rehabilitation)程序。一旦法院受理,針對該公司的追償會被中止,你從「買家」變成「債權人」,必須在重整程序裏申報債權,按重整計劃受償。這時候單獨發函和單獨立案都不會有結果,必須跟上重整程序的時間表。這也是為什麼要在第二步就查清開發商的公司狀態。
判斷怎麼選,就看一個問題:這個項目還有沒有可能被完成?還有——優先談換樓或延期;沒有了——立刻轉向全額退款並搶在其他債權人前面立案。
贏了裁決拿不到錢:必須提前知道的執行難
這一節不好聽,但不説就是不負責任:在菲律賓,拿到有利裁決和拿到錢之間還有一段路,而且這段路可能比訴訟本身更長。
三個現實障礙:
- 開發商可能已無可執行資產。爛尾往往意味着資金鍊斷裂,土地可能早已抵押給銀行、賬户被凍結,抵押權人的順位在你之前
- 項目公司與母公司常常是隔離的。菲律賓房地產項目多以單一項目公司(SPV)持有,母公司品牌再大,責任也未必穿透到母公司。這是很多買家最意外的一點
- 裁決生效後仍需申請執行,涉及查封、拍賣等程序,需要時間與額外費用
由此得出兩條實操結論:
- 越早行動越好。不是因為時效,是因為可執行資產是先到先得的。同一個項目裏,最早立案並申請保全的買家,拿到錢的概率顯著高於兩年後才行動的
- 能談成的方案,通常好過能贏下的裁決。拿到已完工項目的一套房,或者拿到分期退款的書面承諾並且第一期真的到賬,實際價值往往高於一份執行不了的裁決書
把這兩條結論合起來,就是本文真正的核心建議:出問題的第一時間不是先憤怒、也不是先等,而是先固定證據、先發函、先摸清開發商的資產與公司狀態,然後在「談」和「打」之間做一個基於現實的選擇。
最後一句現實提醒:不要相信任何「保證全額退款」「包拿回來」的中介承諾。結果取決於開發商還剩多少資產與你行動的早晚,任何人都無法在瞭解這兩點之前給出保證。菲律賓常見的地產相關騙局手法見 菲律賓房產與租賃常見騙局。
買前四查:怎麼在簽約前避開爛尾樓
維權的成本遠高於盡調的成本。四件事,簽約前一定要做完。
- 查許可。要求開發商出示該項目的登記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與銷售許可(License to Sell),並自己向住房主管部門核實真偽與有效期,不要只看銷售給你的複印件。沒有銷售許可就在賣的項目,直接放棄——這本身就是違法預售
- 查開發商的交付記錄。不看廣告,看它過去五年真正交付過的項目:實際交付時間比原定期限晚了多久?有沒有被投訴或被髮過停售令?上市開發商可以直接查財報與公告
- 查合同條款。重點看四條:交付期限與寬限期怎麼寫、逾期的違約責任是什麼(有沒有實際賠償還是隻是道歉)、退款條件與扣費口徑、以及爭議解決條款。只寫「預計」交付時間、沒有任何逾期後果的合同,等於沒有交付承諾
- 做合同登記(annotation)。PD 957 要求售前合同與買賣契據在地政機關(Register of Deeds)登記。很多買家從未做這一步,結果開發商把地整體抵押時,買家的權益在登記簿上完全看不見。這一步花的錢不多,但決定了你在爭產時的順位
給外國買家的兩條特別提醒:
- 外國人可以持有公寓單位(受項目外資持有比例上限約束),但不能持有土地。如果銷售人員建議你通過本地人「代持」買帶地房產,這既觸及外資持股限制的相關法律風險,也讓你在爛尾時幾乎無從主張——登記簿上的名字不是你。相關紅線見 菲律賓代持與反掛名法與 外國人在菲律賓買房的合法邊界
- 人不在菲律賓會讓每一步都變慢。發函、立案、開庭、簽收都需要本地代理,提前準備一份經公證並加 Apostille 的授權委託書,比出事後再補辦快得多
如果你正在看盤、或者手上的項目已經出現停工跡象,需要有人先把「許可狀態、開發商記錄、合同條款、登記情況」這四項查清楚再決定下一步,可以讓 易行的落地便民團隊對接本地律師與查冊渠道。在這件事上,早兩個月和晚兩個月,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