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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員工曠工不來了怎麼辦:AWOL 的正確處理與常見誤區

更新於 2026-09-10·9 分鐘閲讀·簽證與人力

「他自己不來了,我們就當他自動離職,把系統裏的賬號停掉、社保停了、名字從工資表刪掉。」這是我們在馬尼拉聽過最多、也最貴的一句話。在中國這麼處理可能只是流程簡化,在菲律賓,這個動作本身就是一次解僱——一次既沒有法定事由證明、也沒有走任何程序的解僱,通常會被認定為非法解僱,後果是復職加補發自那天起的全部工資。菲律賓法律裏沒有「自動離職」這個概念,員工不來上班,公司仍然要按員工過錯型解僱的路子把雙通知走完,而且舉證責任在僱主。這篇講清楚:AWOL 到底該怎麼走、通知送到哪裏、曠工和主動辭職怎麼區分、哪些動作絕對不能做,以及外籍員工失聯時簽證怎麼收尾。

最貴的誤解:連續不來上班,不等於自動離職

先把結論説死:菲律賓沒有「自動離職」這一説。僱傭關係的終止只有兩條合法路徑——員工主動辭職(要有員工本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僱主解僱(要有法定事由並走完法定程序)。員工不來上班,既不構成前者,也不自動構成後者。

現實中最常見的錯誤動作有這麼幾個,做了任何一個,公司都可能已經在事實上完成了一次解僱:

  • 把人從工資表和考勤系統裏刪除、停掉門禁與賬號;
  • 停繳社保、把職位掛出去重新招人;
  • 在羣裏發一條「某某已自動離職」的公告;
  • 直接發一份「視為自動離職」的告知書就結案。

為什麼這些動作要命?因為在 NLRC,舉證責任在僱主。員工事後來提非法解僱之訴,公司要證明的是:解僱有法定事由,並且程序完整。你手上如果只有一句「他自己不來的」,既沒有送達過任何通知,也沒有給過申辯機會,那麼事由無從證明、程序完全缺失,落進的就是最貴的那一檔。

這裏順帶把兩類事由再理一遍:員工過錯型(just cause)——原因出在員工,原則上不付遣散費,走雙通知;經營需要型(authorized cause)——原因出在公司,必須付遣散費,提前通知員工與 DOLE。曠工屬於前者,所以你要走的是雙通知這條路,一步都不能省。

還有一檔中間結果值得知道:事由成立但程序違法,解僱本身通常不被推翻,但僱主要另付名義性賠償。也就是説,即使這個人確實是無故不來了,你省掉的那兩份通知也是要花錢買的。

曠工與「擅離職守」的認定:為什麼光是不來還不夠

實務上,公司真正想主張的往往是 abandonment(擅離職守、放棄工作)。它屬於員工過錯型事由裏的一類,但認定標準比大多數老闆以為的嚴格,通常要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 無正當理由的缺勤:員工確實沒來,且沒有可接受的理由(生病、家庭緊急情況、被拘留、遭遇事故等,都可能構成正當理由)。
  2. 明確的、斷絕僱傭關係的意思表示:能看出他不打算回來了。這一條才是難點。單純的缺勤本身通常不足以證明第二個要件,必須有外在行為佐證——例如已入職另一家公司、明確表示不再回來、拒收公司通知並表明態度、把工具與門禁交回並搬空工位。

這裏有一個讓很多僱主意外的實務現象:員工事後提起非法解僱之訴這件事本身,常被視為他並不打算放棄工作的反證。換句話説,你以為「他都不來了肯定不想幹了」,而他一紙申訴就把第二個要件打掉了。所以指望「不來就算他自己走」,在證據結構上是站不住的。

正因為第二個要件難證,實務裏更穩的打法是不去賭 abandonment,而是按曠工本身處理:把無故缺勤作為違紀,對照員工手冊裏的違紀分級與處分階梯,走完整的雙通知程序,在第二份通知裏認定事實並作出解僱決定。這樣你的事由建立在可證明的缺勤記錄上,而不是建立在一個需要讀心的主觀要件上。

前提當然是:手冊裏要寫清楚——連續或累計缺勤多少構成什麼級別的違紀、對應什麼處分、請假的正確流程與例外情形是什麼。具體的天數門檻由公司自定,但必須寫進手冊、經員工書面簽收,並且歷來一致適用。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正確做法:照樣走雙通知,把第一份通知送到員工登記的住址

人不在,程序照走。這是整篇文章最核心的一句話。完整動作是這樣的:

  1. 先做聯繫記錄。電話、信息、緊急聯繫人,每一次嘗試都記下時間與結果。這些記錄日後是證明公司已盡合理努力的材料。
  2. 發出第一份通知(Notice to Explain)。內容要素:具體的缺勤日期區間(逐日列明比寫一句連續缺勤有力得多)、援引的手冊條款、要求在合理期限內提交書面説明並附證明材料(如病假證明)、告知可以要求答辯會議、説明不作説明可能導致的後果包括解僱。不要寫「視為自動離職」——那句話本身就説明你沒打算走程序。
  3. 送達,而且要送到位。寄至員工在人事檔案登記的住址,用可追蹤方式並保留寄件與投遞憑據;同時按公司既有的官方渠道發送(登記郵箱、員工手冊約定的通訊方式),保留髮送與接收記錄;必要時通知緊急聯繫人。人找不到也要送,找不到人不是省略程序的理由。
  4. 給足申辯期,等。期限內員工回來了、或提交了説明,就按正常紀律程序處理:核實理由、決定是否處分、處分與行為是否相稱。
  5. 無回應,再發第二份通知(Notice of Decision)。寫明第一份通知的發出與送達情況、員工未作説明的事實、最終認定的缺勤事實與依據、適用的手冊條款或法定事由、解僱決定與生效日期,以及最終款項與離職證明的領取方式。第二份通知同樣要按上面的方式送達並留痕。

做完這一整套,你手上會有:聯繫嘗試記錄、兩份內容具體的通知、兩份送達憑據、連續的考勤記錄。這就是舉證責任在僱主時你要能當場拿出來的一整套東西。相比之下,「他不來我們就刪了」那一版,你什麼都拿不出來。

一個成本上的現實提醒:這套流程真正的成本,只是文書與郵寄。而省掉它的代價,是復職加補發自解僱之日起的全部工資——並且勞動仲裁員作出的復職命令具有即時執行力,公司上訴期間仍須讓員工回崗或列入工資名冊照發工資。

人已失聯,雙通知怎麼寫、送達怎麼留痕?→ 解僱程序與勞動文書合規

曠工和主動辭職要分清:辭職必須是員工本人的意思表示

很多公司想走的捷徑是:既然他不來了,就當他辭職吧,讓 HR 補一份辭職信、找家屬簽個字,檔案就齊了。這是在製造偽證,風險遠高於老老實實走程序。

幾條邊界:

  • 辭職必須出於員工本人明確、自願的意思表示。由公司代擬、代簽,或事後補簽、由家屬代簽的辭職信,在爭議中很容易被推翻,而且一旦被認定是偽造或脅迫,會直接成為僱主惡意的證據,可能引出損害賠償。
  • 聊天軟件裏一句「我不幹了」算不算?要看能否證明是本人所發、意思是否明確、是否在情緒化爭吵中説出。穩妥做法是:不要直接據此結案,而是發出書面確認函,請其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確認辭職意向並辦理交接;對方確認了,按辭職處理;不確認或不回應,就轉回曠工的雙通知程序。
  • 不要用預簽的空白辭職信。入職時讓員工先簽一份不填日期的辭職信,這類文件在爭議中幾乎必然被認定無效,並且會被作為僱主惡意的直接證據。
  • 辭職與解僱的法律後果不同。員工自願辭職通常不產生遣散費;但如果這份辭職實際上是被調崗、降薪、邊緣化或施壓逼出來的,員工可以主張推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那就不再是辭職,而是一次既無事由又無程序的解僱。

反過來也要提醒:員工自己以書面提出辭職的,公司要按正常流程接收、結算最終款項、出具離職證明,不能因為不滿意他的走法就拖着不辦。這條在下一節展開。

曠工期間絕對不能做的幾件事:扣工資、扣離職證明、扣證件

員工失聯,公司最容易做的就是「先把東西扣着,逼他回來辦手續」。在菲律賓,這一類動作會把一個本來站得住的解僱變成一堆額外的責任。

  • 不能扣押護照或任何身份證件。這在菲律賓是明確違法的,與勞動爭議無關也不能做,無論理由是擔保交接、押着辦簽證還是防止跑路。
  • 不能拿最後一筆工資當籌碼。已經提供勞務對應的工資、未休法定假的折現、按比例的法定年度給付等,屬於員工應得的最終款項,要按規定結清。工資扣減在菲律賓受嚴格限制,想拿它抵扣公司損失或未歸還的財物,通常需要有法律依據或員工的明確書面授權,實務上爭議極大,動手前先問清楚。
  • 不能扣離職證明(COE)。離職證明是員工的法定權利,不是對配合交接的獎勵;無論他是被解僱、辭職還是曠工離開,都應按規定出具。扣着不給往往會成為員工投訴的第一個理由,而且是很容易被認定成立的那種。
  • 不能報復。如果這名員工在失聯之前投訴過公司、申請過法定權利,處理動作更要經得起客觀檢驗,否則整件事的性質會從紀律處分變成報復。

曠工期間的工資與法定繳納怎麼處理:基本原則是無工作無工資(法定假期與已核准的帶薪假除外),具體口徑以《勞動法典》和 DOLE 現行規定為準。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工資單、考勤記錄與社保申報必須與事實一致,不能為了省事把人掛着照報、也不能倒填記錄;二是僱傭關係正式終止之前不要擅自停報,終止之後按 SSS、PhilHealth、Pag-IBIG 各自的規定辦理停繳與後續手續。繳費基數與申報口徑按月變化,讓你的薪資或代賬團隊按現行規定核一遍再操作。

外籍員工曠工失聯:僱傭關係要收尾,簽證也要收尾

如果失聯的是持工作簽證的外籍員工,事情就不止一條線。9G 工作簽證是綁定僱主的,員工不來了,公司名下這條身份記錄不會自己消失。

正確的收尾順序是:

  1. 先把勞動關係那條線走完:雙通知、送達、認定、生效日期。簽證處理必須建立在一個明確的終止日期上,否則後面每一份文件都寫不下去。
  2. 再處理移民與用工許可:員工離職或被解僱後,僱主通常需要向 BI(移民局)就其簽證狀態作相應處理(例如降簽或註銷),並按規定處理 AEP(外國人工作許可)的相關手續。具體表格、時限與是否需要出具終止證明,以 BI 與 DOLE 現行規定為準,辦之前讓代辦按你的個案核一遍。
  3. 留好文件:解僱通知、送達憑據、終止日期確認、公司出具的相關函件,都是後續辦理的基礎材料。

不處理會怎樣:公司名下繼續掛着一個已經不在職的外籍員工,將來申請新員工簽證、公司做移民局相關登記或年度事項時,可能被要求先解釋清楚這個人的狀態;員工本人也可能因為身份逾期在離境時遇到麻煩,反過來又找回公司。這類歷史遺留問題我們清理過不少,越拖材料越難湊。

還有兩條要提醒:第一,不能扣押其護照或 ACR I-Card 作為要挾,無論他欠了公司什麼。第二,不要因為人失聯就跳過勞動程序直接去辦簽證註銷——移民口徑上的處理不能替代勞動法上的解僱程序,兩條線各走各的,缺了勞動這一條,非法解僱的風險仍在。

説到底,AWOL 處理得好不好,考的是公司平時的基本功:手冊裏有沒有寫清缺勤的分級與處分、入職表上的住址是不是員工親筆簽過、通知模板是不是現成的、送達流程有沒有人負責。這幾樣齊了,一個失聯員工的處理成本就只是幾份文書。如果你現在正卡在一個聯繫不上的員工身上,或者想把這套流程一次性補齊,讓易行的簽證與人力團隊陪你把這次曠工處理與後續簽證收尾一起走完,我們按你所在地區與行業的現行規定逐項核對,並在需要法律意見的環節配合執業律師。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員工連續不來上班,可以直接按自動離職處理嗎?
不可以,菲律賓法律裏沒有自動離職這個概念。直接停薪、刪賬號、把人從工資表移除,通常會被認定為一次既無事由證明又無程序的解僱,也就是非法解僱,後果是復職加補發全部工資。正確做法是仍按員工過錯型事由走雙通知:發出載明具體缺勤日期與依據的第一份通知並送達,給合理申辯期,無回應再發第二份通知載明認定與決定。
員工失聯、電話不接,通知怎麼送?
寄到員工在人事檔案登記的住址,用可追蹤方式並保留寄件與投遞憑據;同時按公司既有的官方渠道發送,比如登記郵箱或手冊約定的通訊方式,保留髮送與接收記錄;必要時通知緊急聯繫人。每一次聯繫嘗試都記下時間與結果。找不到人不是省略程序的理由,這類案子最後往往就靠送達證據定輸贏,而舉證責任在僱主。
讓 HR 代寫一份辭職信、找家屬簽字,可以嗎?
不可以,風險遠高於老實走程序。辭職必須是員工本人明確自願的意思表示,代擬代簽、事後補簽或家屬代簽的辭職信容易被推翻;一旦被認定為偽造或脅迫,會直接成為僱主惡意的證據,可能引出損害賠償。入職時預簽的空白辭職信同樣幾乎必然被認定無效。穩妥做法是轉回曠工的雙通知程序。
員工在聊天軟件裏説了一句不幹了,算辭職嗎?
不宜直接據此結案。要看能否證明是本人所發、意思是否明確、是不是爭吵中的情緒話。穩妥做法是發出書面確認函,請其在合理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確認辭職意向並辦理交接;確認了按辭職處理,不確認或不回應就轉回曠工的雙通知程序。兩條路的法律後果不同,辭職通常不產生遣散費,而解僱要看事由類別。
可以先扣着最後一筆工資和離職證明,逼他回來辦手續嗎?
不可以。已提供勞務對應的工資、未休法定假折現等最終款項要按規定結清;離職證明是員工的法定權利,不是對配合交接的獎勵。扣押護照或任何身份證件在菲律賓明確違法。這些動作往往會成為員工投訴的第一個理由,而且很容易被認定成立,把一個本來站得住的解僱變成額外責任。
失聯的是持 9G 的外籍員工,簽證要怎麼收尾?
先把勞動關係那條線走完,拿到明確的終止日期,再處理移民與用工許可。員工離職或被解僱後,僱主通常需要向 BI 就其簽證狀態作相應處理,並按規定處理 AEP 相關手續,具體表格與時限以 BI 和 DOLE 現行規定為準。不處理會留下歷史遺留問題,影響公司後續的簽證申請。同時不能扣押其護照或證件作為要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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