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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 · 股權變動

想賣股份退出,章程裏的優先購買權被其他股東卡住:對方不買也不放行怎麼辦

更新於 2026-10-14·10 分鐘閲讀·公司設立

先做一件事:按章程規定的形式,向公司秘書與全體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發出正式書面要約,把價格、條件、買方身份寫清楚,取得送達憑證,讓條款裏的期限開始計算。不要做的事:不要在期限屆滿前把股份賣給外人,更不要用「代持」「先收錢後過户」的私下安排繞過去。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的本意是給現有股東一個「按同樣條件先買」的機會,而不是一張可以無限期不表態的否決票。對方既不買也不同意,多數條款下的法律後果是:期限過了就視為放棄,你可以按要約條件賣給第三方。但這要建立在你觸發程序的方式完全合規之上,而且條款的具體寫法差別很大。主動買回合夥人股份是另一個方向,見 想把合夥人的股份買回來怎麼辦;本文只講自己要退出被卡住時的處置。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先把條款讀三遍:優先購買權不是永久否決權

第一步不是找對方談,而是把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細則(By-laws)、股東協議和你手裏的股票證書全部翻出來,逐字讀轉讓限制條款。你能走哪條路,完全由條款的具體措辭決定。

菲律賓公司法框架下,股份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轉讓限制必須寫進公司章程並在股票證書上註明,才能對第三方產生約束,而且限制不得比「優先購買權」更嚴苛。這意味着:

  • 只寫在股東協議裏、沒寫進章程和證書的限制,主要在簽約股東之間產生合同效力,對善意第三方買方的約束力是另一個問題。這不等於可以無視它(違約仍要賠),但它改變了談判的力量對比。
  • 條款寫成「須經其他股東同意」而沒有任何標準和期限的,有可能被認為比優先購買權更嚴苛而存在效力爭議。這是律師要重點看的點。
  • 條款寫成「其他股東有權按相同條件在 X 期限內優先購買」的,這是標準的優先購買權,期限屆滿未行使即視為放棄,是對退出方最清晰的一種。
  • 條款寫成「須先向其他股東發出要約,對方不買後方可向外出售」但沒寫期限的,一般要按合理期限處理,什麼是合理期限由律師結合慣例判斷。

還要分清幾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優先購買權(first refusal)是你已經有第三方買家、對方按同樣條件先買;優先要約權(first offer)是你賣之前必須先問對方要不要買、談不成才能找外人;同意權是對方可以不給理由地否決;隨售/拖售權是另一套機制。章程裏寫的是哪一種,決定你發什麼通知、等多久、對方不表態的後果是什麼。

如果是和菲律賓本地夥伴合資的公司,當年的合資協議通常另有一套轉讓安排,與章程條款並存時誰優先要看文件的約定,參考 與菲律賓人合資協議必須寫死的條款。

讀完條款,你應該能回答四個問題:通知發給誰、通知裏必須寫什麼、對方有多長時間、期限過了會怎樣。回答不出任何一個,就先找律師,再動。

正確觸發程序:一份讓期限開始走的書面要約

對方「不買也不放行」之所以能卡住你,往往是因為你從來沒有以條款要求的方式正式觸發程序,只是在微信裏問過幾次。一份合規的書面要約會把局面從「他不表態」變成「期限在走」。

一份站得住的要約通知通常包含:

  1. 你打算轉讓的股份數量與類別,與股票證書一致。
  2. 第三方買方的身份(如果條款要求),以及該買方是否符合公司的持股資格,尤其是外資比例限制,詳見 股權轉讓後外資比例超限怎麼辦。
  3. 價格與全部條件:對價金額、付款方式、交割時間、附帶條件。優先購買權的核心是「相同條件」,所以條件寫得越完整,對方日後越難説「我要買但條件要改」。
  4. 第三方買方的真實要約證明:條款若要求 bona fide offer,附上買方簽署的要約書或意向書。虛構一個買家來逼對方表態,是日後被推翻的常見原因。
  5. 明確援引章程條款,寫明對方的行使期限與起算方式,以及期限屆滿未行使的後果。
  6. 送達方式:按章程規定的方式(通常是書面送達公司秘書與各股東登記地址),取得簽收或郵寄憑證。電子郵件若章程未認可,另外補一份紙面送達。

發出之後:

  • 在公司內部記錄上留痕,要求公司秘書把要約的收到日期記入公司記錄。公司秘書的角色見 公司秘書與財務主管的職責。
  • 自己做一張時間表,標出期限起算日、屆滿日。
  • 期限內不要與第三方簽任何有約束力的轉讓文件,但可以簽受限於優先購買權結果的有條件協議,具體措辭由律師把關。

兩條紀律:通知裏的條件必須是你真實願意並且能夠按此賣給第三方的條件,因為對方一旦説「我買」,你就要按這些條件賣給他;不要在要約裏夾帶威脅或指責,這份文件將來可能成為證據,越剋制越有用。

對方不回應:沉默在多數條款下等於放棄,但要留證

在標準的優先購買權條款下,對方在期限內既不書面行使也不付款,就是放棄,你可以按要約條件賣給第三方。障礙通常不在法律上,而在執行上:公司秘書不肯登記、對方事後翻臉。所以從發出要約那天起,每一步都要留證。

期限內可做的:

  • 期限中段發一份簡短的提醒函,重申起算日與屆滿日,不改變任何條件。這不是法律必需,但能堵住「我沒注意到期限」的説法。
  • 如果對方口頭表示「我們會買」,立即書面請其確認並説明付款安排,口頭表示不算行使。

期限屆滿後:

  1. 向公司秘書與全體股東發出一份期限屆滿通知,説明在期限內未收到任何書面行使與付款,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公司將按要約條件完成向第三方的轉讓。
  2. 與第三方簽署轉讓契約,按正常程序辦税、取得完税證明、登記過户。流程見 菲律賓公司股權轉讓怎麼過户,不要為了快而跳過完税證明,否則會製造另一個多年後才爆的問題,見 股權轉讓漏辦 CAR 多年怎麼補。
  3. 要求公司秘書登記過户、簽發新證書。

如果公司秘書拒絕登記(公司秘書往往是對方陣營的人),這就從股東之間的問題變成了公司對股東的問題:

  • 先由律師發出正式催告函,附全套要約、送達憑證、屆滿通知與轉讓文件。
  • 仍拒絕的,股東可以尋求法院命令公司登記轉讓;這類公司內部糾紛在菲律賓由指定的商事法院審理。這一步成本不低,但在證據鏈完整的情況下,往往在催告階段對方就會讓步。

對方在期限過後才跳出來説「我要買」怎麼辦?標準條款下遲到的行使不具約束力,但如果你的第三方交易還沒完成、而對方給出的條件不差,你也可以選擇接受,這是商業判斷,不是義務。接受之前,先書面確認第三方買方的態度,避免對兩邊都構成違約。

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證據是:條款原文、要約通知與送達憑證、提醒函、屆滿通知、對方的所有書面回覆(包括沒有回覆的記錄)。把它們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任何後續程序都用得上。

對方説要買卻拖着、壓價、要分期:這些都不是行使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全部內容是「按相同條件購買」。要求降價、要求分期、要求先過户後付款、要求把一部分股份留給他、無限期「等資金到位」,都是新的要約,而不是行使權利;你有權拒絕,並在原期限屆滿後向第三方出售。

常見的拖延手法與應對:

  • 「我要買,但這個價太高」:回覆中重申優先購買權的條件就是要約條件,對方可以選擇按此購買或不購買,公司不接受以改變條件的方式行使。你當然可以單獨談一個降價方案,但要明確那是另一筆新的協商,不影響原期限的計算。
  • 「我要買,先把股份過給我,錢隨後付」:拒絕。先過户後付款等於你把股份白送出去再去追債。堅持交割與付款同步,可用律師或銀行託管安排。
  • 「我要買,但需要幾個月籌錢」:如果條款規定了付款或交割期限,照條款;沒規定的,書面給一個明確、合理的交割日,逾期未付即視為放棄。
  • 「我要買一部分」:除非條款允許部分行使,否則要約是一個整體,部分購買屬於新條件。
  • 「公司來回購」:公司回購自己股份有法定前提(通常要求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並有程序要求,這不是對方可以用來替代個人行使的工具,但如果各方都同意且公司具備條件,可以作為協商路徑之一。

處理原則:每一次對方提出改變條件,都書面回應一次,重申原條件與原期限。不要被拖進沒有記錄的口頭拉鋸。

還要警惕一種情況:對方表面上説要買,實際目的是讓第三方買家失去耐心退出,然後你既沒賣給外人也沒賣給他。對策是讓第三方買方知情,並與其簽訂受條件限制的協議,鎖定其意向到優先購買權期限屆滿後的一段時間。

如果對方在期限內確實按相同條件書面行使並付款,那麼你的退出目標也達成了,只是買家換成了他。優先購買權的運作本來就是雙贏的設計:你拿到和賣給外人一樣的價錢,他保住了公司的股東結構。問題只出在不買也不放行這種濫用上。

協商與強制路徑:從直接談判到法院,按成本排序

路徑按成本從低到高排:直接談判一個對方買回的方案、公司回購、第三方調解、股東協議約定的仲裁、法院確認權利並命令登記。能在前兩步解決的,就不要進入後三步。

路徑一:談一個對方買回的方案。如果對方真正在意的是不想讓外人進來,那麼由他或他指定的合格人士以合理價格買回,是對雙方都最省事的結局。談判時把估值依據擺在桌面上(賬面淨值、近年利潤、可比交易),而不是各説一個數。估值與談判要點見 股份值多少錢:估值口徑與談判要點。

路徑二:公司回購。在公司有足夠未分配利潤、董事會通過決議且符合程序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回購你的股份,之後作為庫存股處理或減資。這條路要會計師確認財務條件,否則回購本身可能無效。

路徑三:調解。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律師、會計師、行業長者或專業調解機構)主持。調解不具強制力,但在華人圈的合夥糾紛裏,面子與關係的因素往往讓調解比訴訟更有效。

路徑四:仲裁。如果股東協議有仲裁條款,按條款走。仲裁相對保密、速度比法院快,但費用不低,而且裁決的執行仍可能需要法院配合。

路徑五: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優先購買權已被放棄、命令公司登記轉讓,或在條款本身效力有爭議時請求宣告。這屬於公司內部糾紛,由指定的商事法院審理。需要準備的證據就是前文反覆強調的那套時間線。訴訟期間公司可能繼續由對方實際控制,所以同時要考慮申請臨時措施保護你的股東權利(查賬、分紅、知情)。股東糾紛可用的工具與成本概念見 股東糾紛與僵局怎麼破。

一個誠實的提醒:如果你是小股東、公司賬目不透明、對方掌握公司秘書與銀行簽字權,強制路徑會比想像中慢且貴。這不是説不該走,而是説要先把證據做紮實、把第三方買方穩住,並且對時間與費用有現實預期。

穩住買方、避開致命錯誤,以及易行能做什麼

整個過程中最大的兩個風險:一是第三方買方等不及走掉,二是你為了快而簽下某種「私下安排」,把一個可解決的公司法問題變成反掛名法或税務問題。

穩住買方:

  • 一開始就向買方如實披露轉讓限制與預計時間線,不要等對方自己發現。
  • 簽一份受優先購買權結果約束的有條件協議,約定在期限屆滿且對方未行使時自動進入交割,並約定買方意向的有效期。
  • 讓買方瞭解自己需要滿足的資格條件,尤其是外資持股比例與行業限制。

絕對不要做的事:

  • 不要簽「名義上我還是股東、實際權益歸買方」的代持或信託安排來繞過優先購買權。這在菲律賓可能觸及反掛名法與其他規定,尤其當買方是外國人而公司處於外資受限行業時,後果遠超一筆賣不出去的股份;參考 反 Dummy 法與掛名股東風險。
  • 不要先收買方的錢再慢慢辦。錢收了股份過不了,你對買方構成違約,對其他股東也可能構成違約。
  • 不要偽造一個第三方要約來逼對方表態,一旦被識破,你發出的整個程序都可能被認定無效。
  • 不要跳過完税證明直接改名冊,哪怕公司秘書願意配合。
  • 不要在氣頭上發出帶有威脅、指責的通知,所有文件都可能成為證據。

易行能做什麼:我們不是律師事務所,不對條款效力或個案結果下結論。我們能做的是:幫你整理章程、細則、股東協議與證書上的轉讓限制條款並標出要害,協調執業律師起草合規的要約通知、提醒函與屆滿通知,設計與買方的有條件協議結構,核對買方資格與外資比例,並在轉讓獲准後協助完成完税、過户與登記的全流程,中文全程溝通。公司設立與股權變更服務見 公司設立與股權變更服務。易行為 SEC 註冊的私營諮詢公司(註冊號 CS202009551),持移民局認證(BI Accreditation No. CA-202624381-1,有效至 2027-06-30)、勞工部 DOLE 認證與退休署 PRA 認證,與 SEC 無隸屬或代理關係,不承諾任何結果。

本文為流程與經驗整理,不寫期限天數與法條編號,條款效力與行使後果因措辭而異。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是不是他們不同意我就永遠賣不了?
不是。標準的優先購買權只給其他股東一個「按相同條件在規定期限內先買」的機會,不是無限期的否決票。你按章程要求的形式發出書面要約後,對方在期限內既不書面行使也不付款,多數條款下即視為放棄,你可以按要約條件賣給第三方。寫成「須經其他股東同意」且無標準無期限的條款,效力本身可能有爭議,需要律師判斷。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要約通知應該寫什麼、發給誰?
通常包括:轉讓的股份數量與類別、第三方買方身份及其持股資格、價格與全部付款交割條件、買方真實要約的證明、所援引的章程條款與期限起算方式、期限屆滿未行使的後果。按章程規定的方式書面送達公司秘書與各有權股東的登記地址,取得簽收或郵寄憑證,並要求公司秘書記錄收到日期。條件必須是你真實願意按此賣給第三方的條件,因為對方一旦行使你就要按此賣給他。
對方説要買,但要求降價或分期,這算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不算。優先購買權的內容是按相同條件購買,要求降價、分期、先過户後付款或只買一部分,都是新的要約而非行使權利,你有權拒絕,並在原期限屆滿後向第三方出售。可以單獨談一個新方案,但要書面明確那是另一筆協商、不影響原期限計算。每一次對方提出改變條件都書面回應一次,重申原條件與原期限,不要被拖進口頭拉鋸。
期限過了對方沒行使,但公司秘書不肯登記過户怎麼辦?
先向公司秘書與全體股東發出期限屆滿通知,説明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並與第三方簽署轉讓契約、按正常程序完税取得完税證明;然後要求公司秘書登記並簽發新證書。仍拒絕的,由律師發出正式催告函並附全套證據;再不配合,可以請求法院命令公司登記轉讓,此類公司內部糾紛由指定的商事法院審理。證據鏈完整時,多數在催告階段對方就會讓步。
為了儘快退出,先和買方簽代持協議、讓他實際控制股份可以嗎?
不可以。以代持、信託或「先收錢後過户」繞過優先購買權,不僅對其他股東構成違約,還可能觸及菲律賓反掛名法與其他規定,尤其當買方是外國人而公司處於外資受限行業時,後果遠比股份暫時賣不出去嚴重。正確做法是簽一份受優先購買權結果約束的有條件協議,期限屆滿對方未行使後自動進入交割,交割與付款同步。
除了賣給外人,還有哪些路可以退出?
按成本從低到高:由其他股東或其指定的合格人士以合理價格買回;在公司有足夠未分配利潤且程序合規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購;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調解;按股東協議的仲裁條款仲裁;最後是向法院請求確認權利並命令登記。能在前兩步解決的不要進入後三步。如果你是小股東且對方掌握公司秘書與銀行簽字權,強制路徑會比想像中慢且貴,要先把證據做紮實並穩住買方。
優先購買權條款只寫在股東協議裏、沒寫進章程和股票證書,還有效嗎?
只寫在股東協議裏的限制主要在簽約股東之間產生合同效力,對善意第三方買方的約束力是另一個問題,因為菲律賓公司法框架下轉讓限制須寫進章程並在證書上註明才對第三方生效。但這不等於可以無視它,違反股東協議仍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它改變的是談判力量對比,而不是免除義務。具體效力請律師結合全部文件判斷,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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