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差能不能解雇:能,但你要证明的不是「差」,是「严重且习惯性」
先把法律位置放对。菲律宾的法定解雇事由分两类:员工过错型(just cause),原因出在员工,原则上不付遣散费,程序走双通知;经营需要型(authorized cause),原因出在公司(岗位多余、减亏裁减、停业等),必须付遣散费,程序是提前通知员工与 DOLE。
绩效不佳走的是第一条路,对应的法定表述是严重且习惯性的失职——实务上也涵盖持续达不到岗位合理产出要求的情形。请注意两个限定词,它们决定了你要举什么证:
- 严重:不是「不够优秀」,而是明显达不到岗位的合理要求,且造成了可以说明的影响。
- 习惯性:不是一次考核不及格,而是持续、反复。这一条直接决定你需要多个考核周期的记录,而不是一张表。
而证明这两点的责任在你。在 NLRC,举证责任在雇主:员工不需要证明自己其实很努力,是你要拿出标准、记录、改进过程和结论。这也是为什么绩效类解雇最怕临时抱佛脚——证据要事前留,不是出事后补。事后补的考核表,只要与工资调整记录、奖金发放、晋升记录、日常邮件的口径对不上,整套材料的可信度就会崩。我们见过最尴尬的一种:解雇通知里说他长期不胜任,而人事档案里躺着上一个周期的优秀评级和加薪单。
后果先摆在这里:事由成立但程序违法,解雇通常不被推翻,但雇主要另付名义性赔偿;事由不成立,就是非法解雇——复职加补发自解雇之日起的全部工资。绩效类案子最常见的输法,恰恰是事由不成立那一档。
第一根支柱:标准必须事先书面告知,而且客观可衡量
顺序错了,后面全白做。标准要在员工能够据以努力的时候给他,而不是在你要辞退他的时候拿出来。具体来说:
- 给的时点:入职时(连同职位说明书一并交付并签收),以及每个考核周期开始时。试用期员工尤其关键——转正标准必须在入职时书面告知,这一点是独立的法定要求,没做到会直接影响不予转正的合法性。
- 内容要可衡量:能量化的量化(产出量、错误率、回款、按时交付),不能量化的用可观察的行为描述(例如「客户投诉后须在既定时限内首次响应并留下工单记录」),而不是「工作积极主动」「有责任心」这类没法证伪的形容词。主观评语不是不能有,但不能是解雇事由的主要支撑。
- 要与岗位职责挂钩:考核项要能对应职位说明书里的职责,否则员工可以主张你在用不属于他工作范围的指标衡量他。
- 要交付并留签收:标准文件、考核表模板、评分口径,都要有员工签收记录。只在会上口头宣布、只发在群里的目标,几乎无法在争议中证明已经有效告知。
- 变更要重新告知:中途调整指标、提高门槛、改变权重,必须重新书面告知并签收,并给出合理的适应期。考核周期进行到一半突然改标准,然后据此认定不合格,很容易被认定为标准不公平。
还有一个中资企业常见的结构性问题:标准是中文的,员工看不懂。考核文件应当使用员工能够理解的语言,双语版本是更稳的做法。你在争议中要证明的是员工「知道并理解」标准,而不是「公司曾经发过一份文件」。
第二根支柱:多个周期的记录,而不是一次考核结论
「习惯性」这三个字,只能靠时间线证明。一份记录完整的绩效档案,通常包含:
- 周期性考核表:按固定周期评估,评分要有事实依据栏(写清楚为什么给这个分,引用具体事件、数据、时间),并由员工签收。评分栏全是数字、没有事实说明的表格,证明力很弱。
- 过程中的辅导与提醒记录:面谈纪要、书面提醒、目标复盘邮件。这些材料的价值在于证明公司发现问题时就说了,而不是攒到最后一起算账。
- 员工的反馈:给员工写评语或申辩的空间,并保留他写的内容。员工当时没有异议,是很有力的一环;员工提了异议而公司做了回应,同样是程序公正的证据。
- 相关的客观材料:系统导出的产出数据、客户投诉件、返工记录、项目节点报告。
员工拒绝在考核表上签字怎么办:不要硬按手印,也不要就此作罢。做法是当面向其说明评估结果,由两名在场人员在表上注明「已向本人说明并交付,本人拒绝签收」并签字,同时把一份寄送至其在人事档案登记的住址并保留寄送凭据。拒签不影响你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你必须能还原这个过程。
三个会让记录失效的常见做法,要点名:
- 倒填与补做。接到辞退指令后回头补几期考核表,时间戳、纸张、笔迹、系统日志、与当期薪酬决定的一致性,任何一处对不上都会引火烧身。
- 只有一次「不合格」。习惯性无从谈起。
- 记录与其他人事动作自相矛盾。考核说不胜任,同期却发了绩效奖金、给了晋升或续签了更好的条件——这在争议中基本是自证事由不成立。
第三根支柱:书面绩效改进计划(PIP)与真正的改进期
PIP 不是解雇前的仪式,它在菲律宾的作用很实在:证明公司在解雇之前,给过员工明确的目标、合理的时间和实际的支持。缺了这一环,员工很容易主张公司从未真正给过他改正的机会。
一份站得住的 PIP,通常包含:
- 具体的差距描述:现状与标准之间差在哪,引用考核记录与具体事例,而不是「表现不佳」。
- 可衡量的改进目标:达到什么水平算通过,口径与原考核标准一致。
- 合理的改进期:长度要与岗位复杂度、目标难度、行业周期相称。给一个销售岗一个短到不可能完成一个成交周期的期限,形式上有 PIP,实质上是预设结论。具体期限没有统一法定答案,把理由写清楚比抄一个数字重要。
- 公司提供的支持:培训、带教、工具、资源、调整工作量。这一条最常被省略,也最容易被员工反过来用:如果他能证明所需资源公司一直没给,改进失败的责任就不完全在他。
- 复评的时点与方式:中期检查一次以上,每次都留纪要。
- 未达标的后果:明确写出可能包括调整岗位或终止雇佣。
- 双方签署:员工签收,拒签按上一节的做法处理。
PIP 期间要注意的两件事:一是不要边做 PIP 边做架空动作——收回职责、停派工作、把人挪到没有业务的位置,这些会被解读为公司根本没打算让他通过,甚至可能触发推定解雇的主张。二是复评要真的评:达标了就该结束 PIP 并留档,部分达标要说明后续安排。见过太多公司把 PIP 做成倒计时,那样它不但保护不了你,还会成为员工手上最好的证据。
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三个直接让事由失效的做法:末位淘汰、强制分布、夹带歧视
这一节是本文里最需要中资企业停下来看的部分,因为这三个做法在国内很常见,在菲律宾却是直接踩线的。
一、末位淘汰在菲律宾不是法定解雇事由。排名靠后是相对概念——在一个整体优秀的团队里排最后,完全可能仍然达到甚至超过岗位要求。法定事由要求的是「严重且习惯性的失职」,是拿员工的表现去比岗位标准,不是比同事。一张排名表既不能证明严重,也不能证明习惯性。
二、强制分布比例(比如规定每个周期必须有固定比例的人评为不合格)更站不住。它的逻辑是先决定要淘汰多少人,再去找谁不合格,等于把结论前置。争议中这类制度往往反过来证明:员工被评为不合格,不是因为他的实际表现,而是因为制度需要有人垫底。如果公司真的是因为人力过剩要减员,那属于经营需要型事由,必须走冗员或减亏裁减那条路、支付遣散费、提前通知员工与 DOLE,而不是包装成绩效不合格来省这笔钱。包装失败的代价,是从「本来要付遣散费」变成「复职加补发全部工资」。
三、考核不能夹带歧视或报复因素。把年龄、性别、怀孕与生育、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工会活动、曾经投诉过公司或主张过法定权利等,当作打分的隐性依据,会同时构成两个问题:一是绩效事由本身被认定为借口,二是可能触发独立的歧视或报复责任。实务上的检验方式很直接——如果一名员工在提出投诉或申请某项法定假之后,考核分数突然掉下来,你需要能用与之无关的客观事实解释这个变化。
最后补一句关于主观评分:可以有主观项,但不能只有主观项。没有事实支撑的评语,在争议中通常不被采信;而带日期、带事例、带数据的评语,才是真正有分量的东西。
国内那套末位淘汰、强制分布,正在被你照搬过来?→ 绩效与解雇合规审查
考核结果怎么用:奖金、调岗与解雇的边界
同一份考核结果,用在不同地方,风险完全不同。
用于奖惩与晋升:属于正常的管理权范围,风险最低。注意的是自愿性奖金若长期按固定规则发放,可能形成员工的既得利益,日后单方取消会有争议,这一点在设计制度时就要写清条件。
用于调岗或调整职责:要小心不构成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安全的做法遵循三条线:不降薪、不降级、不刁难——薪酬与职级不因调整而下降、新岗位与其能力经验相称、地点与通勤安排合理、理由客观并书面告知。反过来,把人调到偏远地点、剥夺职责晾在一边、大幅削减实质待遇,即使公司说这是「根据考核结果的合理安排」,也可能被认定为让员工无法继续工作,从而视为解雇——一次既无事由又无程序的解雇。
用于解雇:三根支柱齐了,还必须走完双通知,一步都不能省:
- 第一份通知:写明具体的绩效事实与依据——哪几个周期、哪些指标、差距是多少的口径、PIP 的目标与复评结果,援引手册或合同条款,给予合理的书面申辩期限,说明可以要求答辩会议,并说明可能的后果包括解雇。笼统写「你长期业绩不达标」是不够的。
- 真正的申辩机会:安排会议、允许其查看所依据的考核材料、允许提交自己的证据(例如资源未到位、客观障碍、指标中途变更),并留下纪要。
- 第二份通知:摘述员工的申辩并逐项说明采纳与否、载明最终认定的事实与依据、决定与生效日期、最终款项与离职证明的领取方式。
再提醒一次代价:程序违法但事由成立,解雇通常保得住,但要另付名义性赔偿;事由不成立,则是复职加补发全部工资。绩效类解雇输在事由的比例特别高,原因几乎总是同一个:制度是解雇前三周才开始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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