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律里的试用期,究竟是什么
菲律宾承认试用期雇佣(probationary employment),但它的定位跟很多中国老板的理解相反。它不是「先不算正式员工」的缓冲带,而是一段带条件的雇佣关系:从上班首日起,这个人就是有法律保护的雇员,只是相比正式员工,雇主多了一条额外的、有严格前提的结束理由——未能达到入职时已告知的合理考核标准。
几个必须先摆正的事实:
- 试用期员工照样享有法定工资标准、法定工时与加班保护、三项强制社保(SSS、PhilHealth、Pag-IBIG)登记与缴纳、以及符合条件的法定福利。不能因为在试用期就不缴社保、不算加班。
- 试用期员工照样受非法解雇保护。除了「未达标」这条,员工过错型事由(just cause)与经营需要型事由(authorized cause)同样适用,而且同样要走程序。
- 试用期不是每个岗位都必须有。你完全可以直接以正式员工身份聘用;但一旦要用试用期,就必须按试用期的规矩来。
换个说法:试用期给你的是一条额外的退出理由,不是一张免检通行证。
最要命的一条:转正标准必须在入职时书面告知
如果这篇你只记住一句话,请记住这句:雇主必须在员工开始工作时,就把转正的合理考核标准告知员工。没做到这一点,后面所有动作都会塌。
后果是很多老板没预料到的:标准没有事前告知,员工通常会被认定为自始就是正式员工,而不只是「这次辞退程序有瑕疵」。也就是说,你以为自己在处理一个试用期不合格的人,实际上你是在无正当理由解雇一名正式员工——救济方式、赔偿口径完全不同。
怎么才算「告知到位」,实务上看这几点:
- 时点:在入职、开始工作时,不是快到期了才补一份考核表。事后补签的文件在争议里说服力很弱,日期还容易自相矛盾。
- 形式:书面,员工签字或有可验证的确认记录。口头讲过、群里发过、贴在墙上,都不如一份签收件。
- 内容:标准要与岗位相关、合理且可衡量。写「态度积极、服从安排、符合公司要求」等于没写;写清具体职责、可核查的产出或行为指标、以及考核方式与节点,才有用。
- 语言:员工看得懂。只给一份中文考核表让菲籍员工签,是自找麻烦。
一个便宜的自查:把公司现有试用期员工的入职包翻出来,看每一份里有没有一张签了字、写了具体标准、日期在入职当天前后的文件。没有的,现在就是敞口。
标准没在入职当天书面告知,试用期条款可能已归零?→ 试用期与用工文件审查
法定上限与「自动转正」:期限是硬约束
菲律宾对试用期设有法定上限(具体时长以《劳动法典》与 DOLE 现行规定为准)。超过上限仍在岗的,通常视为已转正为正式员工,不需要公司发任何转正通知,也不取决于你是否做了考核。
由此衍生的几条实操纪律:
- 期限从实际开始工作之日起算,不是从合同签署日、也不是从工资开始发的那天起算。入职日期含糊,是争议里第一个被攻击的点。
- 不能靠续签重来一次。把试用期到期后再签一份新的试用合同、或者中间断几天再入职,这类操作在争议中很容易被认定为规避正式化,结果反而是认定连续雇佣、早已转正。
- 不能靠改岗位名称重启。同一个人在实质上做同一份工作,换个 title 重新试用,说服力接近于零。
- 行业惯例或特定学徒、实习安排可能有不同规则,但那属于另有法律依据的类别,不是你自己约定就能创设的。
管理上最实用的做法很简单:把每个试用期员工的到期日放进日历,并把评估节点提前设一两个提醒。我经手过的试用期纠纷里,相当一部分不是老板恶意,而是行政上没人盯,等想起来的时候人已经自动转正了。
不予转正的正确做法:评估、通知、时点
决定不让某人转正,仍然要当成一次正式的、有记录的人事处理来做,而不是一句「明天不用来了」。站得住的做法通常包含这几步:
- 过程中有评估记录:按入职时告知的标准,中期至少做一次书面评估,指出差距、给出改进方向、员工签收。这份中期记录在争议中往往比最后的辞退函更有分量,因为它证明标准是真的在用,而不是事后找的理由。
- 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决定并通知:不予转正的通知要在期限内送达,说明依据哪一条已告知的标准、事实表现如何。等过了期限才通知,人已经转正了,这份通知反而变成你自己的不利证据。
- 给员工回应的机会并留痕:即便这不是纪律处分程序,让员工看到评估、有机会书面回应,对你只有好处。
- 结清应付款项、出具离职证明:试用期结束同样要结清工资与应得项目,并按员工要求出具离职证明。
另外要分清一件事:如果你想让人走的真实原因不是「未达标」,而是员工有过错(例如严重不当行为、严重失职、欺诈背信),那走的是员工过错型解雇(just cause),必须履行双通知程序——第一份书面通知载明具体指控与事实依据并给合理时间书面申辩,中间给真正的申辩机会,第二份通知载明认定结论。拿「试用期不合格」当万能理由去掩盖一次纪律问题,是在两条路上同时犯错。
涉及个案的判断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中资企业最常踩的五个坑
下面这几种做法,我在协助处理争议时反复见到,几乎每一种都会在 NLRC 变成对雇主不利的事实:
- 把国内那套「末位淘汰」直接搬过来:按排名淘汰、不断调岗降薪逼人主动辞职,在菲律宾很可能构成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法律上仍然算你解雇了他,而且是无正当理由的那种。
- 口头考核、微信留痕:主管口头骂了几次、群里截图一堆,但没有一份员工签收的书面评估。举证责任在雇主,你拿不出的东西,等于不存在。
- 反复续签短期合同:把一个长期存在的岗位包装成一份份短期或项目合同反复续,试图让人永远不转正。这类安排一旦被审查,通常认定为连续雇佣。
- 试用期不缴社保:想着「等转正再登记」。SSS、PhilHealth、Pag-IBIG 的雇主登记与代扣代缴义务从雇佣开始就存在,漏缴会累积滞纳与罚则。
- 扣着最后一笔工资或证件:不予转正时扣工资当筹码、或扣押员工证件,这是明确的违法操作,还会把一起本来可控的争议直接升级。
还有一个不算坑但很值钱的观念:试用期真正的作用,是逼你把岗位标准写清楚。那份考核标准写得越具体,你日常管理越顺,将来无论是转正、不转正还是加薪调岗,都有依据。
落地清单:现在就能做的六个动作
不需要大改制度,先把下面这几件事补上,绝大部分试用期风险就已经压掉了:
- 为每个岗位准备一份岗位专属的转正标准,具体、可衡量、与职责相关,随录用通知一并发出。
- 入职当天完成签收: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转正标准,三样都要有员工签字或可验证确认,语言要员工看得懂。
- 把实际开始工作日写清楚,并把试用期到期日与中期评估日一起进日历,提前设提醒。
- 中期做一次书面评估,无论好坏都记录,员工签收。
- 不予转正的决定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并送达,写明依据的标准与事实;若真实原因是过错,改走双通知程序。
- 离职时结清应付款项、出具离职证明,不扣证件、不拿钱当筹码。
如果你手上已经有一批试用期员工、而入职包里那份考核标准是空白的,那这件事的优先级比招人还高。可以让易行的签证与人力团队帮你把入职包和试用期管理流程做一次合规梳理,把合同、员工手册、转正标准与评估节点一次性配齐,比出事后再补便宜太多。
免责声明:本文为面向雇主的一般性合规说明,所有期限、门槛与程序要求以《劳动法典》、DOLE 现行部令及最新公告为准。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