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法律裏的試用期,究竟是什麼
菲律賓承認試用期僱傭(probationary employment),但它的定位跟很多中國老闆的理解相反。它不是「先不算正式員工」的緩衝帶,而是一段帶條件的僱傭關係:從上班首日起,這個人就是有法律保護的僱員,只是相比正式員工,僱主多了一條額外的、有嚴格前提的結束理由——未能達到入職時已告知的合理考核標準。
幾個必須先擺正的事實:
- 試用期員工照樣享有法定工資標準、法定工時與加班保護、三項強制社保(SSS、PhilHealth、Pag-IBIG)登記與繳納、以及符合條件的法定福利。不能因為在試用期就不繳社保、不算加班。
- 試用期員工照樣受非法解僱保護。除了「未達標」這條,員工過錯型事由(just cause)與經營需要型事由(authorized cause)同樣適用,而且同樣要走程序。
- 試用期不是每個崗位都必須有。你完全可以直接以正式員工身份聘用;但一旦要用試用期,就必須按試用期的規矩來。
換個説法:試用期給你的是一條額外的退出理由,不是一張免檢通行證。
最要命的一條:轉正標準必須在入職時書面告知
如果這篇你只記住一句話,請記住這句:僱主必須在員工開始工作時,就把轉正的合理考核標準告知員工。沒做到這一點,後面所有動作都會塌。
後果是很多老闆沒預料到的:標準沒有事前告知,員工通常會被認定為自始就是正式員工,而不只是「這次辭退程序有瑕疵」。也就是説,你以為自己在處理一個試用期不合格的人,實際上你是在無正當理由解僱一名正式員工——救濟方式、賠償口徑完全不同。
怎麼才算「告知到位」,實務上看這幾點:
- 時點:在入職、開始工作時,不是快到期了才補一份考核表。事後補簽的文件在爭議裏説服力很弱,日期還容易自相矛盾。
- 形式:書面,員工簽字或有可驗證的確認記錄。口頭講過、羣裏發過、貼在牆上,都不如一份簽收件。
- 內容:標準要與崗位相關、合理且可衡量。寫「態度積極、服從安排、符合公司要求」等於沒寫;寫清具體職責、可核查的產出或行為指標、以及考核方式與節點,才有用。
- 語言:員工看得懂。只給一份中文考核表讓菲籍員工簽,是自找麻煩。
一個便宜的自查:把公司現有試用期員工的入職包翻出來,看每一份裏有沒有一張簽了字、寫了具體標準、日期在入職當天前後的文件。沒有的,現在就是敞口。
標準沒在入職當天書面告知,試用期條款可能已歸零?→ 試用期與用工文件審查
法定上限與「自動轉正」:期限是硬約束
菲律賓對試用期設有法定上限(具體時長以《勞動法典》與 DOLE 現行規定為準)。超過上限仍在崗的,通常視為已轉正為正式員工,不需要公司發任何轉正通知,也不取決於你是否做了考核。
由此衍生的幾條實操紀律:
- 期限從實際開始工作之日起算,不是從合同簽署日、也不是從工資開始發的那天起算。入職日期含糊,是爭議裏第一個被攻擊的點。
- 不能靠續簽重來一次。把試用期到期後再簽一份新的試用合同、或者中間斷幾天再入職,這類操作在爭議中很容易被認定為規避正式化,結果反而是認定連續僱傭、早已轉正。
- 不能靠改崗位名稱重啓。同一個人在實質上做同一份工作,換個 title 重新試用,説服力接近於零。
- 行業慣例或特定學徒、實習安排可能有不同規則,但那屬於另有法律依據的類別,不是你自己約定就能創設的。
管理上最實用的做法很簡單:把每個試用期員工的到期日放進日曆,並把評估節點提前設一兩個提醒。我經手過的試用期糾紛裏,相當一部分不是老闆惡意,而是行政上沒人盯,等想起來的時候人已經自動轉正了。
不予轉正的正確做法:評估、通知、時點
決定不讓某人轉正,仍然要當成一次正式的、有記錄的人事處理來做,而不是一句「明天不用來了」。站得住的做法通常包含這幾步:
- 過程中有評估記錄:按入職時告知的標準,中期至少做一次書面評估,指出差距、給出改進方向、員工簽收。這份中期記錄在爭議中往往比最後的辭退函更有分量,因為它證明標準是真的在用,而不是事後找的理由。
- 在試用期屆滿前完成決定並通知:不予轉正的通知要在期限內送達,説明依據哪一條已告知的標準、事實表現如何。等過了期限才通知,人已經轉正了,這份通知反而變成你自己的不利證據。
- 給員工回應的機會並留痕:即便這不是紀律處分程序,讓員工看到評估、有機會書面回應,對你只有好處。
- 結清應付款項、出具離職證明:試用期結束同樣要結清工資與應得項目,並按員工要求出具離職證明。
另外要分清一件事:如果你想讓人走的真實原因不是「未達標」,而是員工有過錯(例如嚴重不當行為、嚴重失職、欺詐背信),那走的是員工過錯型解僱(just cause),必須履行雙通知程序——第一份書面通知載明具體指控與事實依據並給合理時間書面申辯,中間給真正的申辯機會,第二份通知載明認定結論。拿「試用期不合格」當萬能理由去掩蓋一次紀律問題,是在兩條路上同時犯錯。
涉及個案的判斷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中資企業最常踩的五個坑
下面這幾種做法,我在協助處理爭議時反覆見到,幾乎每一種都會在 NLRC 變成對僱主不利的事實:
- 把國內那套「末位淘汰」直接搬過來:按排名淘汰、不斷調崗降薪逼人主動辭職,在菲律賓很可能構成推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法律上仍然算你解僱了他,而且是無正當理由的那種。
- 口頭考核、微信留痕:主管口頭罵了幾次、羣裏截圖一堆,但沒有一份員工簽收的書面評估。舉證責任在僱主,你拿不出的東西,等於不存在。
- 反覆續簽短期合同:把一個長期存在的崗位包裝成一份份短期或項目合同反覆續,試圖讓人永遠不轉正。這類安排一旦被審查,通常認定為連續僱傭。
- 試用期不繳社保:想着「等轉正再登記」。SSS、PhilHealth、Pag-IBIG 的僱主登記與代扣代繳義務從僱傭開始就存在,漏繳會累積滯納與罰則。
- 扣着最後一筆工資或證件:不予轉正時扣工資當籌碼、或扣押員工證件,這是明確的違法操作,還會把一起本來可控的爭議直接升級。
還有一個不算坑但很值錢的觀念:試用期真正的作用,是逼你把崗位標準寫清楚。那份考核標準寫得越具體,你日常管理越順,將來無論是轉正、不轉正還是加薪調崗,都有依據。
落地清單:現在就能做的六個動作
不需要大改制度,先把下面這幾件事補上,絕大部分試用期風險就已經壓掉了:
- 為每個崗位準備一份崗位專屬的轉正標準,具體、可衡量、與職責相關,隨錄用通知一併發出。
- 入職當天完成簽收: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轉正標準,三樣都要有員工簽字或可驗證確認,語言要員工看得懂。
- 把實際開始工作日寫清楚,並把試用期到期日與中期評估日一起進日曆,提前設提醒。
- 中期做一次書面評估,無論好壞都記錄,員工簽收。
- 不予轉正的決定在期限屆滿前作出並送達,寫明依據的標準與事實;若真實原因是過錯,改走雙通知程序。
- 離職時結清應付款項、出具離職證明,不扣證件、不拿錢當籌碼。
如果你手上已經有一批試用期員工、而入職包裏那份考核標準是空白的,那這件事的優先級比招人還高。可以讓易行的簽證與人力團隊幫你把入職包和試用期管理流程做一次合規梳理,把合同、員工手冊、轉正標準與評估節點一次性配齊,比出事後再補便宜太多。
免責聲明:本文為面向僱主的一般性合規説明,所有期限、門檻與程序要求以《勞動法典》、DOLE 現行部令及最新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