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P過期了9G還有效嗎:簽證有效,但工作許可沒了
AEP過期了9G還有效嗎——把這個問題拆成三個小問題,答案就清楚了。
- 9G 會不會因為 AEP 過期而自動失效?不會。查不到任何一條規定説 AEP 失效即撤銷 9G。反方向倒是有明文:勞工部與移民局等機關 2019 年第 001 號聯合備忘錄通函第 4 條寫着,工作簽證申請被拒或被註銷時,移民局應立即通知勞工部,勞工部簽發的 AEP 將在收到通知後自動被撤銷或註銷。規則是單向的:簽證倒了,許可跟着倒;許可倒了,簽證不自動倒。
- 那我還能繼續上班嗎?不能。這才是要害。AEP 是勞工部依《勞動法》第 40 條簽發的就業許可,9G 是移民局依 1940 年《菲律賓移民法》第 9 條 (g) 項簽發的居留簽證。兩個獨立許可,各管一件事,互不代償。簽證解決「你能不能待在這裏」,許可解決「你能不能在這裏領薪工作」。
- 那風險到底在哪?在勞工部的罰則,以及移民局的執法。2026 年 3 月,移民局在宿務逮捕了一名中國公民——他持有的是有效工作簽證,擔保方是馬卡蒂一家公司、職位為市場顧問,但移民局向勞工部第七區核實後確認「他不持有有效的外國人就業許可」,人被押送馬尼拉並進入遞解程序。這就是「簽證還有效、許可沒了」這種狀態的真實後果。
所以正確的心態是:你不是「還沒出事」,你是「已經處在違規狀態,只是還沒被查到」。而下面兩節會説明,被查到的概率比多數人以為的高——因為兩個部門之間早就在按月互通數據了。
AEP 與 9G 各自是什麼、誰先辦誰後辦,見 AEP 外國人就業許可全解 與 AEP 和 9G 哪個先辦。
9G 的申請條件、材料清單和辦理流程,統一整理在易行官網的菲律賓9G工作簽證頁面。
為什麼兩張證會錯期:不是誰忘了,是制度本來就會錯開
很多 HR 以為這是自己的疏忽。其實兩條時間線天然就不同步,不主動對齊才是常態。
第一,兩者的期限規則不同。勞工部 2025 年第 248 號部令(《菲律賓外國人就業新規則與條例》,2025 年 2 月 10 日生效)第二章第 9 條規定:「AEP 有效期為一年,除非根據僱傭合同或其它約定形式中載明的僱傭或活動期限另行規定較短或較長的期限。任何情況下 AEP 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關鍵詞是「一年」是默認值。而 9G 的期限由移民局按公司資質、合同期限等多個因素決定,實務中一年到三年都有。合同沒寫明確期限、或期限寫得含糊,AEP 那邊就落回一年這個默認值,簽證那邊卻可能給了兩年——錯期就這麼產生了。9G 年限是怎麼定出來的,見 9G 工簽能批幾年。
第二,兩者的綁定對象不同。AEP 綁的是「人+職位+僱主」三要素,換職位或換僱主通常要重新申請;9G 綁的是僱主與申請人。所以一次內部調崗,可能只觸發 AEP 重辦而不觸發 9G 重辦,兩條線的到期日從此徹底分家。
第三,兩者的續辦窗口不同。第 248 號部令第三章第 2 條:「AEP 的續期申請可在到期前六十個日曆日內提交。」這是一個只有兩個月的窗口。而 9G 的續期節奏由移民局的審批週期決定,通常要更早啓動。提前量不一樣,負責人不一樣,兩件事就很難自動對齊。
第四,2026 年 6 月起受理機關變了。按勞工部 2026 年的公開信息,AEP 的受理已全面集中到勞工部中央辦公室(地方就業局,BLE),各大區辦公室不再收件;配套文件是 2026 年第 199 號行政命令與第 248-B 號部令。這條對 HR 的直接影響是:過去「去公司所在地的大區辦公室辦」的經驗作廢了。(第 248-B 號部令的具體條文目前主要見於勞工部新聞稿與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合規通報,辦理前請以勞工部當期公告為準。)
結論:不要指望「續 9G 的時候順手把 AEP 一起續了」。它們的規則、窗口、受理機關都不同,必須分別設提醒。
三種情形對照:只有 AEP 過期 / 只有 9G 過期 / 兩個都過期
補救路徑完全由這張表決定。對號入座,再往下看。
| 對比項 | 情形 A:AEP 過期,9G 仍有效 | 情形 B:9G 過期,AEP 仍有效 | 情形 C:兩個都過期 |
|---|---|---|---|
| 你目前的身份 | 居留合法,工作不合法 | 居留不合法(逾期滯留),工作許可尚在 | 居留與工作都不合法 |
| 主要主管機關 | 勞工部(DOLE) | 移民局(BI) | 兩邊同時 |
| 費用按什麼累加 | 按違法行為次數計罰(現行規則),不是按日曆自動跳錶 | 按逾期滯留月數累加 | 兩套並行 |
| 要不要停工 | 要——繼續上班就是持續在做違法行為 | 要——無合法居留身份工作,風險同樣落兩頭 | 要 |
| 第一步做什麼 | 停止指派需要許可的工作,向勞工部遞交 AEP 申請(過期後按新申請辦) | 先補 AEP 狀態確認,再走移民局的補辦/降簽路徑 | 先穩住居留身份(通常先降簽),再重建工作許可 |
| 另一張證會不會被連帶 | 不會自動撤銷,但 9G 續期會被卡死——移民局的 9G 清單要求提交有有效期的 AEP | 會——簽證被註銷時 AEP 按 2019 年聯合通函自動撤銷 | — |
| 本文覆蓋 | 這一篇 | 見 9G 工簽到期忘了續怎麼辦 | 先按情形 B 穩住身份,再回到本文 |
為什麼情形 A 反而更容易被拖着不處理:因為你手上的護照簽證頁看起來一切正常。沒有罰金按月跳、沒有窗口催你、銀行和房東也看不出問題。唯一會提醒你的,是下一次續 9G 時遞不進去,或者一次現場檢查。
9G 批了兩年、AEP 只發了一年,HR 按同一個日期記提醒——這個錯在中資企業裏普遍到我們幾乎每個月都遇到一次。 讓顧問先把全員兩張證的到期日拉成一張表 →
「9G 還有效」不是抗辯:法律上怎麼定性
員工問完 AEP過期了9G還有效嗎、得到「簽證有效」這個答案之後,緊接着的一句總是「那我簽證還沒到期,怎麼就違法了」。這一節把依據擺出來。
第一層:規章直接把「持過期 AEP 工作」列為禁止行為。勞工部 2021 年第 221 號部令第 23 條列舉得最直白,把下列行為列為僱主與外籍員工的禁止行為:
- 「以無效及/或已過期的 AEP 訂立僱傭合同」;
- 「僱傭/聘用無有效 AEP 的外國人;或持有偽造或已過期的 AEP」。
現行的 2025 年第 248 號部令用概括條款承接同樣的效果——第七章第 1 條把「蓄意或故意漠視或不遵守本規則任何條款」列為禁止行為,而該規則要求僱主在實際用工開始之前取得 AEP。
第二層:兩個許可各有法源,互不代償。AEP 的依據是《勞動法》(第 442 號總統令)第 40 條——「任何希望僱傭外國人的僱主,須先向勞工部取得就業許可」;9G 的依據是 1940 年《菲律賓移民法》第 9 條 (g) 項。移民局給你居留資格,不等於勞工部給了你就業資格。這在部門分工上是兩件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説前者可以覆蓋後者。
第三層:移民法這邊也有對應的處理條款。1940 年《菲律賓移民法》第 37 條 (a) 項第 (7) 目規定,「違反其作為非移民獲准入境時所附的任何限制或條件而留在菲律賓的外國人」可被遞解。9G 是作為「預先安排就業」而簽發的——就業許可沒了,你繼續以該身份留在菲律賓工作,就落進了這條的射程。這也是為什麼宿務那起案子裏,人是被移民局抓的,而不是隻被勞工部罰錢。
第四層:這不是理論。除了 2026 年 3 月宿務那兩名中國公民的案子,移民局 2025 年 10 月還在卡加延德奧羅逮捕過一名美籍 BPO 高管,事由同屬非法就業類。「持有效工作簽證但無有效 AEP」是一個已經被實際執法過的構成,不是紙面風險。
如果檢查已經上門,第一時間該做什麼,見 移民局突擊檢查來了怎麼辦。
罰則在 2025 年被改寫了:從「按年」到「按次」
這是本文信息量最大的一節。網上流傳的「一萬披索一年」這個數字,出自已被取代的舊規章;現行規則的算法完全不同,而勞工部 2026 年的一份裁決把這個差別放大到了近五百倍。
| 規章 | 罰則條文 | 計算單位 | 現在還能不能引用 |
|---|---|---|---|
| 2017 年第 186 號部令 第 17 條 | 對外籍員工 ₱10,000 + 對僱主 ₱10,000 | 每年或不足一年 | ❌ 已被取代 |
| 2021 年第 221 號部令 第 23 條 | 對外籍員工 ₱10,000 + 對僱主 ₱10,000,按每一項禁止行為 | 每年或不足一年 | ❌ 已被取代 |
| 2025 年第 248 號部令 第七章第 2 條(現行) | 「處以最高一萬披索(PHP 10,000.00)的罰款,對外籍員工與僱主各處一份,就其所犯的每一項禁止行為」 | 每一次違法行為(條文中已無「每年」字樣) | ✅ 現行 |
「每一次違法行為」到底怎麼算?勞工部 2026 年 8 月公佈的一份裁決給出了它的解釋。該案中,一名外籍教練在其所屬大學任職期間未取得所需的豁免證書,勞工部認定這屬於持續性不合規,並把每一天視為一項獨立的禁止行為:自 2025 年 2 月 10 日(第 248 號部令生效日)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其辭職為止,共 490 天,按每天一萬披索計,罰款 490 萬披索。
同一份裁決裏還有三個細節,每一個都值得 HR 單獨記下來:
- 僱主承擔連帶責任。裁決明確寫該外籍人士與其僱主「共同及連帶地」(jointly and solidarily liable)承擔這 490 萬披索。不是各罰一半,是任何一方都可能被追索全額。
- 案子被轉給了移民局。裁決載明將「轉交移民與遞解局進行即決遞解程序」。勞工部的罰款不是終點,它是移民局程序的起點。
- 新舊算法在同一份裁決裏並列。該案另有 2015 至 2016 年的一段違規期間,適用當時的舊規章,罰款只有 一萬披索。同一個人、同一類違規,只因為發生在新規生效前後,金額差了近五百倍。
一處必須坦白的官方口徑衝突:勞工部 2026 年發佈的 AEP 常見問題文件裏,仍寫着「每年或不足一年 ₱10,000」,並稱第 248 號部令「明確保留並重申了這一罰則」。這與第 248 號部令正文對不上——正文裏沒有「每年」字樣。該問答文件還寫虛假類違規「無限期」禁申,而正文寫的是五年與十年兩檔。遇到官方文件互相打架時,穩妥的做法是按更嚴的那一版做風險評估,同時在正式程序中以部令正文為準,並請菲律賓執業律師確認。
另外兩項容易被忽略的附隨後果(第 248 號部令第七章第 2 條):涉虛假陳述、篡改、欺詐類禁止行為的,禁止申請 AEP 五年;涉撤銷事由類以及「蓄意或故意漠視本規則」的,禁止申請 AEP 十年。請注意「過期後繼續上班」最可能落進的是後一類。
按舊規估的一萬披索預算,和按新規的按天累計,中間差着一整個數量級——而多數代辦報價還在用舊數字。 讓顧問按現行部令重算一次你的敞口 →
移民局會不會知道:兩個部門早就在按月互通數據
問 AEP過期了9G還有效嗎 的人,下一個念頭往往是「勞工部那邊過期了,移民局又不知道」——這個想法在 2019 年之後就不成立了,2024 年之後更不成立。
第一層:月度報送已經制度化。勞工部、司法部、移民局與税務局 2019 年第 01 號聯合指引第 10 條規定,勞工部須按月向移民局法務部報送其收到或待決的全部 AEP 申請,報送內容包括外籍人士與僱主姓名、申請日期、處理結果,以及適用情形下 AEP 的有效期。移民局則反向按月報送特別工作許可(SWP)、臨時工作許可(PWP)以及 9(g) 簽證的簽發情況。
第二層:有專門的聯合檢查組。2019 年第 001 號聯合備忘錄通函第 9 條:「應設立由勞工部、移民局與税務局組成的特別聯合檢查組,對僱用外國人的企業進行聯合檢查,確保其遵守勞動、移民與税務法律。」請注意這是三部門聯合,檢查一次同時看三條線。
第三層:2024 年升級為數據共享協議。移民局 2024 年 2 月的官方公告説明,勞工部將向移民局提供已簽發 AEP、豁免與除外證書的完整數據,以及已註銷與已撤銷 AEP 的信息,而移民局將以此「核驗申請轉換或延期 9(g) 工作簽證者所提交的信息」。
把三層疊起來,實務含義就很直白了:
- 你的 AEP 有效期,移民局手裏有。不需要等你自己申報。
- 下一次遞 9G 續期,就是一次自動核對。2024 年的協議原文就寫着數據是用來核驗 9(g) 轉換與延期申請的。
- 一次檢查會同時暴露三條線。聯合檢查組的設計就是這樣。
- 宿務那起案子的操作細節印證了這一點:移民局在現場之後是「向勞工部第七區核實」才確認無有效 AEP 的。跨部門查證已經是常規動作。
所以「拖到下次續簽再一起補」這個方案,在制度上恰恰是最危險的:因為續簽那一刻正是核對發生的時刻,而那時你的違規期間已經從幾個月變成了一年多。
9G 會不會被連帶影響:不自動撤銷,但實際卡死
把「會不會被撤銷」和「會不會辦不成事」分開看,答案就準確了。
不會自動撤銷。找不到任何一條規定説 AEP 失效即觸發 9G 撤銷。有一條相關但不宜套用的條款:2019 年聯合指引第 8 條規定,「本指引所涵蓋的、其持續有效性取決於另一相關許可簽發的許可」,在該相關許可被拒或被撤銷、註銷時視為一併註銷或撤銷。但該條覆蓋的許可是 SWP、AEP 與 PWP,條文舉的唯一實例是 PWP;而且它講的是「被拒/被撤銷/被註銷」,「到期自然失效」不等於「被撤銷」。把這條讀成「AEP 過期 9G 自動作廢」,是超出條文的推論。
但實際上會卡死,而且卡在最關鍵的地方。移民局《公民憲章》中 9G 商業類簽證「轉換/延期」的標準材料清單第 7 項寫的是:「勞工部簽發的外國人就業許可(AEP),或豁免證書或除外證書,須在有效期內(一份複印件),並附原始收據。」
「須在有效期內」這五個字,就是這件事的全部要害:
- AEP 過期 = 這一項材料不成立 = 9G 續期遞不進去。不是被拒,是根本立不了案。
- 而 9G 遞件本身還有一個時間門檻:同一份清單要求申請人護照在評估費用時仍有至少 30 天的有效獲准停留期。所以你不能無限期地等 AEP 辦下來再遞 9G——簽證那邊的時鐘在走。
- 一旦 9G 也過期,就從情形 A 掉進情形 C,屆時要先穩住居留身份(通常是先降簽),成本和時間都跳一檔。降簽的機制見 離職離境前的工簽降簽。
還有一件事僱主容易搞反:降簽不是移民局替你做的,是當事人自己去申請的。移民局憲章的「簽證降簽」條目要求向局長提交説明理由的申請函(辭職、解僱、延期逾期、公司解散等),並按簽證是否過期、過期多久分檔收費。沒人會自動幫你收尾,拖着不辦,暴露一直在。
一句實操判斷:AEP 過期這件事,真正的截止日不是 AEP 的到期日,而是你 9G 的到期日減去補辦 AEP 所需的週期。把這個日期算出來寫在日曆上,比記 AEP 到期日有用得多。
補辦要不要先停工?員工與僱主各自該做的事
先回答那個最難開口的問題:要,應當停止指派需要工作許可的工作,直到許可恢復。理由在第 248 號部令第二章第 3 條裏寫得很清楚——申請須在僱傭合同簽署或任命書籤發後的十五個日曆日內提交,且「僱傭合同或任命的生效,以勞工部簽發 AEP 為條件」。許可是用工的前置條件,不是事後補的手續。
補辦這件事本身,三個要點:
- 過期後不能按「續期」辦。續期窗口是到期前 60 個日曆日(第三章第 2 條),過了到期日這個窗口就關了。而第三章第 1 條本來就規定續期須「依照與新申請相同的要求與程序」辦理——所以逾期之後,實務結果是要重走一遍完整流程:重新登報公示、重新做勞動力市場測試、重新交全額費用。公示與勞動力市場測試這一段,是整個週期裏最不可壓縮的部分。它是怎麼回事,見 菲律賓外籍員工比例與 understudy 要求。
- 費用按年階梯。第 248 號部令列明:一年 ₱6,000,此後每增加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每年加收 ₱5,000。另注意:續期申請要附上即將到期的 AEP 卡複印件,原卡須交回。
- 受理機關已集中。按勞工部 2026 年的公告,AEP 受理已全面集中到中央辦公室(地方就業局)。按舊經驗直接跑大區辦公室,可能白跑一趟。
停工期間怎麼處理,是這件事最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的地方。把員工停掉,工資發不發、社保交不交、算不算變相解僱——這些沒有一個標準答案,取決於合同條款與具體安排,而且「證件是公司負責辦的」這一事實,會讓公司在爭議裏處於不利位置。務必先與勞動法律顧問確認再落地,參考 菲律賓用工風險自查清單。
| 動作 | 員工本人 | 僱主/HR |
|---|---|---|
| 第一週 | 把 AEP 卡、9G 簽證實施頁、ACR I-Card 三樣的到期日拍照存檔,確認自己的真實狀態 | 立即停止指派需要許可的工作;書面記錄發現時間與已採取動作 |
| 材料 | 配合提供護照、學歷與資歷證明、職位説明 | 備齊公司註冊文件、市政營業執照、最新所得税申報、僱傭合同;按新申請重走公示與勞動力市場測試 |
| 薪酬 | 把停工期間的安排落成書面 | 先與勞動法律顧問確認再決定工資與社保如何處理 |
| 簽證側 | 確認 9G 還剩多少有效期 | 倒推:9G 到期日減去 AEP 補辦週期=真正的截止日 |
| 全員排查 | — | 一個人錯期,通常説明制度有漏洞:把所有外籍員工的 AEP、9G、ACR I-Card、年度報到四項到期日拉成一張表 |
| 憑證 | 保留全部繳費收據 | 保留全部收據與遞件回執,這是唯一能證明「已依程序補救」的東西 |
最後一個常被忽略的分支:也許你根本不需要 AEP,而需要另一張證書。第 248 號部令第五章規定了豁免(八類,含外交使團成員的受養配偶、按正式協議來菲任教的訪問教授、以及永久居民與試用期或臨時居民簽證持有人等)與除外(五類,含僅有表決權、不介入日常經營的董事會成員,以及在海外母體連續任職滿一年的公司內部調動人員等)兩套清單。但請務必記住一句話:屬於豁免或除外類別,不等於什麼都不用辦——你仍須向勞工部申請並實際取得那張豁免證書或除外證書。前面提到的那份 490 萬披索裁決,罰的正是未取得所需的豁免證書,而不是缺 AEP。「我是董事,我不用辦」是這類罰單最常見的開場白。
怎麼讓它不再發生:兩個制度動作,一個日期算法
這類事故的根因幾乎都一樣:把 AEP 和 9G 當成一件事記。修法很便宜,但必須制度化。
制度動作一:把兩條線拆成兩行。建一張外籍員工證照總表,AEP 到期日與 9G 到期日必須是兩個獨立的列,再加上 ACR I-Card 到期日與本年度年度報到狀態。放共享盤或 HR 系統,不放在某個人的電腦裏。順便記住:移民局憲章明確寫着 9G 持有者須在每個日曆年的頭 60 天內完成年度報到——這是第三條獨立的時間線。
制度動作二:提醒發給至少兩個人。員工本人與 HR 負責人。員工是最有動力盯這件事的人,卻經常被排除在提醒之外。
日期算法:真正的截止日不是 AEP 的到期日。按下面三個時點倒推:
- 到期前 120 天:啓動內部準備。確認合同期限條款、職位説明、公司文件是否齊備。因為 AEP 的期限是從合同期限傳導下來的,合同沒寫明確期限,AEP 就落回一年的默認值。想拿到兩年或三年,源頭在簽合同那一刻。
- 到期前 60 天:這是續期申請窗口開啓的第一天(第 248 號部令第三章第 2 條)。不要把它當成截止日,要當成開工日。公示與勞動力市場測試要時間。
- 到期日:窗口關閉。過了這天,續期變成新申請,全流程重來。
三個額外的檢查點:
- 調崗或改職稱時。AEP 綁「人+職位+僱主」,職位一改就可能要重辦。換僱主的整套流程見 9G 換僱主怎麼辦。
- 員工離職當天。當天就要啓動簽證與許可的收尾,拖着不辦,責任仍在公司。
- AEP 申請被拒或公示期被反對時。時限極短,處理路徑見 AEP 被 DOLE 拒了怎麼補救。
最後一句實話:AEP過期了9G還有效嗎——簽證有效,但這個「有效」恰恰是最危險的地方,因為它讓整件事看起來沒事。真正在累積的是違規期間,而現行規則按違法行為次數計罰、勞工部已有按天認定的裁決、僱主還要負連帶責任、案子還會被轉給移民局。發現的那一週就停工、就遞件,代價通常還是可控的;拖過下一次 9G 續期,代價的量級就變了。
免責:本文為一般性介紹,不構成法律或就業許可意見。所有條文、期限、費用與處罰標準以菲律賓勞工部與移民局現行規定及個案專業意見為準。任何承諾「包過」「保證不罰」的説法都不可信。AEP 與 9G 的整體銜接見 9G 工作簽證與 AEP 全解。
常見問題
AEP過期了9G還有效嗎?
9G 通常仍在自己的有效期內,不會因為 AEP 過期而自動作廢——找不到任何一條規定説 AEP 失效即撤銷工作簽證。反方向倒是有明文:2019 年第 001 號聯合備忘錄通函第 4 條規定,工作簽證被拒或被註銷時,勞工部簽發的 AEP 將在收到移民局通知後自動撤銷。但簽證有效不代表你沒事:AEP 是勞工部依《勞動法》第 40 條簽發的就業許可,9G 是移民局依移民法第 9 條 (g) 項簽發的居留簽證,兩個獨立許可互不代償。AEP 到期次日起繼續上班,就屬於無有效許可工作。
AEP 過期但 9G 還在,繼續上班算不算非法工作?
算。規章直接把這種狀態列為禁止行為——2021 年第 221 號部令第 23 條把「以無效及/或已過期的 AEP 訂立僱傭合同」和「僱傭無有效 AEP 的外國人;或持有偽造或已過期的 AEP」列為僱主與外籍員工的禁止行為;現行的 2025 年第 248 號部令用「蓄意或故意漠視或不遵守本規則任何條款」的概括條款承接。而且這不是紙面風險:2026 年 3 月移民局在宿務逮捕的一名中國公民,持的正是有效工作簽證,但勞工部第七區核實確認其無有效 AEP,人已進入遞解程序。
無有效 AEP 工作,罰款到底多少?
網上那個「一萬披索一年」出自已被取代的舊規章,別再用它做預算。現行的 2025 年第 248 號部令第七章第 2 條寫的是:對外籍員工與僱主各處最高一萬披索罰款,就其所犯的每一項禁止行為——條文裏已經沒有「每年」字樣。勞工部 2026 年 8 月的一份裁決把「每一天」認定為一項獨立的禁止行為:490 天按每天一萬披索計,罰款 490 萬披索,且僱主承擔連帶責任、案件轉移民局做即決遞解。同一份裁決裏適用舊法的那段期間只罰了一萬披索,差了近五百倍。
罰款是落在員工身上還是僱主身上?
兩邊都有,而且可能是連帶的。第 248 號部令的條文是「對外籍員工與僱主各處最高一萬披索」,即兩份獨立的罰款。更要緊的是勞工部 2026 年 8 月那份裁決明確寫外籍人士與僱主「共同及連帶地」承擔 490 萬披索——不是各罰一半,而是任何一方都可能被追索全額。此外還有禁申期:涉虛假陳述類禁止行為的禁申 AEP 五年,涉撤銷事由類及「蓄意或故意漠視本規則」的禁申十年,而「過期後繼續上班」最可能落進後一類。
勞工部那邊過期了,移民局會知道嗎?
會,而且是制度化的。2019 年第 01 號聯合指引第 10 條要求勞工部按月向移民局法務部報送全部 AEP 申請,包含外籍人士與僱主姓名、處理結果以及 AEP 的有效期;2019 年第 001 號聯合備忘錄通函第 9 條另設由勞工部、移民局與税務局組成的特別聯合檢查組。2024 年 2 月雙方進一步簽署數據共享協議,移民局的官方説明寫明這些數據將用於「核驗申請轉換或延期 9(g) 工作簽證者所提交的信息」。所以「拖到下次續簽一起補」恰恰是最危險的方案。
AEP 過期會不會連累 9G 被撤銷?
不會自動撤銷,但會把 9G 續期卡死。移民局《公民憲章》中 9G 轉換/延期的標準材料清單第 7 項要求提交「勞工部簽發的 AEP,或豁免證書或除外證書,須在有效期內,並附原始收據」。AEP 無效,這一項材料就不成立,續期根本立不了案。同時清單還要求護照在評估費用時仍有至少 30 天的有效獲准停留期,所以你不能無限期等。一旦 9G 也過期,就從「只有許可失效」掉進「許可與居留都失效」,成本和時間都跳一檔。
補辦 AEP 期間,員工要不要先停工?
應當停止指派需要工作許可的工作,直到許可恢復。第 248 號部令第二章第 3 條寫明,申請須在僱傭合同簽署或任命書籤發後十五個日曆日內提交,且「僱傭合同或任命的生效,以勞工部簽發 AEP 為條件」——許可是用工的前置條件,不是事後補的手續。但停工期間的工資與社保怎麼處理沒有標準答案,取決於合同條款與具體安排,而「證件是公司負責辦的」這一事實會讓公司在勞動爭議中處於不利位置。務必先與勞動法律顧問確認再落地。
AEP 過期之後,還能按「續期」辦嗎?要多少錢?
不能。續期申請的窗口是到期前六十個日曆日(第 248 號部令第三章第 2 條),過了到期日窗口就關了。而第三章第 1 條本來就規定續期須依照與新申請相同的要求與程序辦理,所以逾期之後實務上要重走完整流程:重新登報公示、重新做勞動力市場測試、重新交全額費用。費用按年階梯:一年 ₱6,000,此後每增加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加收 ₱5,000。另外兩點:續期要附上即將到期的 AEP 卡複印件且原卡須交回;按勞工部 2026 年公告,受理已全面集中到中央辦公室,別再按舊經驗跑大區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