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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賓用工的十個高發風險點:中資企業最常栽的地方

更新於 2026-09-10·10 分鐘閲讀·簽證與人力

這篇是整個勞動人力話題的入口。我們在馬尼拉替中資企業處理過的用工糾紛,絕大多數不是因為老闆心黑,而是因為把國內那套熟練動作原樣搬了過來——在國內是常規操作,在菲律賓卻正好落在最敏感的幾條線上。

下面十條按發生頻率與破壞力排出來,每條都寫成三段:典型做法 → 實際後果 → 現在該做什麼。它們不是理論清單,是我們真的在調解桌和 NLRC 案卷裏反覆見到的那些。讀完你會發現,其中一半可以在今天下午就自查完畢,剩下一半需要一次系統性的梳理。

全文不寫具體金額、比例、倍率與期限,一律以現行《勞動法典》、DOLE 部令、BIR 與三項社保機構的現行規定為準。

風險一、二:拿國內的解僱邏輯直接用,以及逼人自己走

風險一:以為「不合適就可以讓他走」。

典型做法:試用期快到了覺得不合適、績效排名靠後、老闆看不順眼,通知一聲、給一筆錢、當月結清走人。

實際後果:菲律賓沒有僱主可以隨意終止僱傭的制度。合法解僱只有兩大類事由:員工過錯型(just cause),例如嚴重不當行為、嚴重且慣常的失職、欺詐或嚴重背信,原則上不付法定遣散費經營需要型(authorized cause),例如崗位冗餘、縮編、關停、員工患病,通常要支付法定給付並提前書面通知員工與 DOLE。事由不屬於這兩類,無論給多少錢、無論對方是不是簽了字,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僱。而且員工過錯型必須走完雙通知程序:第一份書面通知載明具體指控與事實依據、給予合理的書面申辯期,中間要有真正的申辯機會,第二份通知載明認定結論。舉證責任在僱主即使事由成立,程序違法通常不導致復職,但僱主另需承擔名義性賠償

現在該做什麼:把「我們準備怎麼讓某人離開」這句話,翻譯成「屬於哪一類事由、有沒有書面證據、程序走到第幾步」。做不出這三個答案,就先別動。

風險二:末位淘汰、調崗降薪、架空,逼人自己提辭職。

典型做法:不解僱,改成把人調到邊緣崗位、砍掉補貼、抽走職責與團隊,等對方自己走。

實際後果:這在菲律賓有專門的名字——推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判斷標準是客觀處境:一個理性員工在同樣位置是否已別無選擇只能離開。一旦認定,法律上視為你解僱了他,而且沒有正當理由,員工可以主張非法解僱項下的完整救濟。你以為省掉了程序,實際是把一個有程序、成本可預算的動作,換成了一個無程序、成本不封頂的動作。

現在該做什麼:任何「讓他知難而退」的方案,當場停掉。要麼走正式程序,要麼談一份真正自願、對價合理、有律師參與的協商離職。

風險三:口頭警告不留痕,出事才補材料

典型做法:主管口頭説過好幾次、微信上罵過、開會點過名,但人事檔案裏一份文件都沒有。真要處理了,才回頭補一份日期倒填的警告信讓人簽。

實際後果舉證責任在僱主。不是員工要證明自己被冤枉,是你要證明解僱合法。沒有事前的書面記錄,等於沒有證據;而事後補的材料通常自己會露餡——日期與事件順序對不上、簽名筆跡與時間不符、內容措辭明顯是為訴訟準備的。更糟的是,補材料這個動作本身會削弱你在調解與審理中的可信度,連原本站得住的部分都被一起懷疑。

還有一個連帶問題:沒有員工手冊,處分就沒有依據。菲律賓要求處分與解僱有可依循的成文規則,並且已經合法送達員工、一致適用。手冊裏沒寫的行為拿來處分,或者同樣的行為對不同人處理不同,都會被質疑。

現在該做什麼,三件事今天就能啓動:

  • 建立書面警告與簽收的固定流程:寫清事實、時間、地點、涉及的規則條款,讓員工簽收;拒簽的,註明拒簽並有見證。
  • 把績效溝通落成有日期的書面記錄,哪怕只是一封確認郵件。
  • 把員工手冊補齊、翻譯好、正式發佈並留下送達證據,處分階梯與適用標準寫清楚。

一句話記住:證據是事前留的,不是事後補的。

風險四、五、六:錢上的三個坑

風險四:扣工資抵損失,扣押員工證件。

典型做法:貨丟了、設備壞了、賬對不上,直接從當月工資里扣;或者把護照、畢業證、專業執照收在公司「保管」。

實際後果:菲律賓對工資扣減有嚴格的法定限制,原則上要有法律授權,或有員工具體、自願的書面授權且僱主不因此獲利。憑一句「制度規定」單方扣款,很容易被認定為非法扣減,員工可以單獨主張。扣押證件是被反覆點名的高危行為,風險遠超過你想追回的那筆錢,而且會讓原本可能成立的賠償主張徹底失去説服力。

現在該做什麼:把所有「從工資扣」的制度條款翻出來重寫;損失追償走調查程序與協商,或作為民事請求處理;證件一律歸還,只留複印件或掃描件。

風險五:三項社保漏繳,或者代扣了沒上繳。

典型做法:試用期先不繳、按最低基數繳、員工説「我不要繳,折現給我」就照辦;或者從工資扣了,公司賬上卻壓着沒交。

實際後果:SSS、PhilHealth、Pag-IBIG 的義務從僱傭關係開始就存在,不看試用期;三家機構的系統、截止時點與格式各不相同,繳一家不等於都繳了;員工的書面放棄通常不能免除僱主的法定義務。代扣未上繳的性質最嚴重,它不再是漏繳,而是把員工的錢留在了公司。缺口通常在員工申領醫療、生育或工傷給付時暴露,那也是糾紛真正開始的時點。

現在該做什麼:核對三家機構的僱主登記是否齊全、在冊員工是否與實際人數一致、每月申報回執是否都在;有歷史缺口的,儘早按各機構的現行途徑處理,別等員工申領時才發現。

風險六:把十三個月薪金當成年終獎發。

典型做法:「今年效益不好,年終獎減半」,把它和績效獎金混為一談;或者按老闆心情決定發不發。

實際後果:十三個月薪金是法定給付,不是獎金,不取決於公司盈虧與個人績效;符合條件的員工都有權取得,中途離職的通常按比例計算,並有法定的發放時點與向 DOLE 報備的動作。把它當獎金處理,屬於法定給付不足額髮放,且往往是一告一個準的那類問題。

現在該做什麼:在工資單上把法定給付自願獎金分開列示,各自的計算口徑寫清楚;具體計算方式、發放時點與報備要求以 DOLE 現行規定為準。

風險七、八:用工結構上的兩個大坑

風險七:用勞務派遣或外包省事,結果被認定為「只提供人力的承包」。

典型做法:核心崗位不直接僱,找一家人力公司「派人」過來,人由你指揮、活在你廠裏幹、工具是你的,只是工資從對方走賬。以為這樣就不承擔僱主義務。

實際後果:菲律賓對合法的承包與純人力承包(labor-only contracting)有明確區分,判斷看實質:承包方是否有實質性的資本或投資、自己的工具設備與場所、是否獨立控制員工的工作方式與結果、承接的是否是完整的業務而非單純出人、以及所派人員從事的是否是你的核心必要業務。被認定為純人力承包的,通常結論是:你才是真正的僱主,全部僱主義務與歷史欠付一併回到你身上,包括社保、法定給付與解僱責任。

現在該做什麼:查對方是否為持牌合規的服務方並留存備案證明;重寫服務協議,把交付成果、管理關係與責任劃分寫清;最重要的是糾正實際操作——如果日常還是你直接指揮、考勤、排班、發號施令,合同寫得再漂亮也沒用。

風險八:外籍員工的許可與簽證不齊,或崗位與許可不符。

典型做法:先讓人拿訪客身份來上班,手續邊做邊補;或者許可上寫的是這個職位,實際乾的是另一個;換了僱主以為簽證跟着人走;外派結束人直接回國,收尾手續不辦。

實際後果:這是移民與勞工兩條線同時暴露,可能涉及罰則、拉黑、影響後續申請,也會牽連公司作為申請方的信用記錄。許可與實際崗位不符是檢查時的高頻問題;換僱主需要走專門的轉換流程,簽證不會自動跟着人走;外派結束不做降級、註銷與離境許可,下次再申請就會卡住。

現在該做什麼:拉一張外籍員工台賬,逐人核對許可與簽證的有效期、職位名稱與實際崗位是否一致、續期與變更報備是否按時、離職人員的收尾是否完成,並把續期節點提前設成日曆提醒。

外籍員工的許可、簽證與續期節點,沒人逐個核過?→ 外籍員工台賬與用工合規體檢

風險九:把工會和集體行動當成治安問題處理

典型做法:聽説有人在串聯組工會,先把帶頭的調走或者找個理由處理掉;員工集體提意見,直接告訴他們「不滿意可以走」;有集體行動就想着換人頂上、斷門禁、扣工資。

實際後果:菲律賓對結社與集體談判有專門保護,僱主一方有一份明確的不得實施的行為清單——干預、限制或脅迫員工行使組織權,因工會活動而歧視、調動或解僱,拒絕進行誠信的集體談判,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ULP)。這類指控的性質與普通勞動爭議不同,救濟與後果都更重,而且針對工會積極分子的人事動作,時間上的巧合本身就會被視為不利事實。另一方面,罷工與停工也有法定的前置程序、投票要求、通知期與主管機關介入機制,雙方都要按程序來。具體程序與要件以現行《勞動法典》與 DOLE 規定為準。

現在該做什麼:第一,明確告知管理層不要對工會相關活動做任何人事動作,包括調崗、排班變更與績效評價的臨時調整;第二,把集體訴求納入正式溝通渠道,留下會議記錄;第三,一旦出現集體行動的苗頭,先取得法律意見再回應,不要讓現場主管臨場決定。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風險十:調解階段處理失當,把小事拖成大案

典型做法:收到 DOLE 的調解通知,派個不懂情況的行政同事去;或者乾脆不到場,覺得「反正我們有理」;到場之後一味強硬,認為讓步等於認輸。

實際後果:菲律賓在正式立案前設有強制調解前置程序(SENA),由 DOLE 主持,有法定的處理期限,具體以現行規定為準。這個階段的價值被嚴重低估:它是整件事成本最低、最可控的時點——不缺席、帶齊文件、態度專業,很多案子就在這裏結束了。相反,缺席或敷衍不會讓事情消失,只會推進到 NLRC,進入一個時間更長、成本更高、結果更不確定的程序,而那時你在調解階段的表現同樣會被看見。

現在該做什麼:把調解通知當成一級事件處理——指定一個瞭解事實、有授權談的人出席,提前把合同、工資單、社保記錄、警告信與送達證據整理成冊,事先想清楚可接受的解決區間。帶着完整文件去,很多主張對方自己就撤了;帶着空手去,你只是在給對方爭取時間。

哪些今天就能自查完:三項社保的僱主登記與近期申報回執;工資單上法定給付與自願獎金是否分列;外籍員工許可與實際崗位是否一致;員工手冊是否已正式發佈並留有送達證據;所有「從工資扣款」的制度條款;公司是否還保管着員工的證件原件。這六項不需要外部支持,一個下午就能過一遍。

需要系統梳理的:解僱與處分的標準流程、派遣與外包的實質關係、集體關係的應對預案、以及歷史欠繳的處理路徑——這幾項建議一次性做完,因為它們互相牽連,單獨修一項往往修不乾淨。

如果你想把上面這十條一次性過一遍,可以讓易行幫你做一次用工合規體檢,從合同、手冊、工資單、社保記錄到外籍員工台賬逐項核對,先把能自查的定下來,再排出需要外部處理的優先順序。

免責聲明:本文為面向僱主的一般性風險提示,認定高度依賴個案事實,所有程序、期限、給付標準與申報要求以現行《勞動法典》、DOLE 部令、NLRC 裁判口徑、BIR 及三項社保機構的現行規定為準。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在菲律賓,員工不合適可以直接辭退嗎?
不可以。菲律賓沒有僱主可隨意終止僱傭的制度,合法解僱只有員工過錯型與經營需要型兩類事由。員工過錯型原則上不付法定遣散費,但必須走完雙通知程序,中間要有真正的申辯機會;經營需要型通常要支付法定給付並提前書面通知員工與 DOLE。舉證責任在僱主,程序有瑕疵即使事由成立也可能另需承擔賠償。
用調崗降薪逼員工自己辭職,風險有多大?
風險很高,這在菲律賓有專門的名稱叫推定解僱。判斷看客觀處境,即一個理性員工在同樣位置是否已別無選擇只能離開。一旦認定,法律上視為僱主已經解僱且沒有正當理由,員工可主張非法解僱項下的完整救濟。原本有程序、成本可預算的動作,會因此變成無程序、成本不封頂的爭議,得不償失。
口頭警告過很多次,為什麼還是站不住?
因為舉證責任在僱主。不是員工證明自己被冤枉,而是你要證明解僱合法,沒有事前的書面記錄基本等於沒有證據。事後補材料往往自己露餡,日期與事件順序對不上,還會削弱你在調解與審理中的整體可信度。正確做法是建立書面警告與簽收流程,把績效溝通落成有日期的記錄,並正式發佈員工手冊。
員工造成損失,可以從工資里扣嗎?
不建議。菲律賓對工資扣減有嚴格法定限制,原則上要有法律授權,或有員工具體、自願的書面授權且僱主不因此獲利。憑一句制度規定單方扣款,很容易被認定為非法扣減。扣押護照、學歷或專業證件更是被反覆點名的高危行為。正確路徑是走調查程序與協商,或作為民事請求處理,證件一律歸還只留複印件。
找人力公司派人,就不用承擔僱主義務了嗎?
不一定。菲律賓區分合法承包與純人力承包,判斷看實質:承包方有沒有實質資本、自有工具設備與場所,是否獨立控制員工的工作方式與結果,承接的是完整業務還是單純出人,以及派駐人員從事的是否是你的核心必要業務。被認定為純人力承包的,通常結論是你才是真正的僱主,歷史欠付與解僱責任一併回來。
收到 DOLE 的調解通知,可以不去嗎?
不建議缺席。強制調解前置程序由 DOLE 主持,有法定處理期限,是整件事成本最低也最可控的階段,帶齊文件、態度專業,很多案子在這裏就結束了。缺席不會讓事情消失,只會推進到 NLRC,進入時間更長、成本更高、結果更不確定的程序,而你在調解階段的表現同樣會被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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