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答案:菲律宾遣散费要交税吗?分界线是「自愿还是非自愿」
菲律宾遣散费要交税吗?直接结论:因裁员、冗员、停业、疾病、死亡等非自愿原因离职而取得的遣散费,全额免所得税、也不用预扣;员工自己辞职拿到的任何离职金,全额计入应税薪酬。同一笔钱、同一个金额、同一家公司发的,只因为离职原因不同,一个 1 比索税都不用交,另一个要按累进税率一路扣到 35%。
这条线之所以值得单独写一篇,是因为中文互联网上的菲律宾人力资源内容几乎全部答错。常见的错误答法有三种:
- 「遣散费都免税」——错。自愿辞职的离职金没有任何免税依据。
- 「遣散费在 PHP 90,000 以内免税」——错。PHP 90,000 是十三个月薪金与其他福利的免税上限,是另一条法条,跟遣散费免税互不相干。合法的非自愿离职遣散费,没有金额上限,PHP 3,000,000 也照样全额免税。
- 「先扣了税,员工年底自己去退」——错。这笔钱本就不应进入预扣基数,扣了就得走退税程序,而工资预扣税的退税在菲律宾属于最难要回来的一类。
法律依据只有一条,就是《国家税法典》(National Internal Revenue Code, NIRC) 第 32(B)(6)(b) 条。它规定:官员或员工(或其继承人)因死亡、疾病或其他身体残疾,或任何超出该员工控制范围的原因而从雇主处离职并取得的款项,不计入毛所得——既不算应税所得,也不产生预扣义务。
所以判断一笔离职款要不要交税,动作只有 2 步:第 1 步看离职原因落在《劳动法典》的哪一条,第 2 步看这笔钱是不是「因该次离职」从雇主处取得的。两条都成立才免税。下面把这两步拆到能直接照做的程度。离职结算本身怎么算(哪些项目要进 final pay、多久内结清),见 菲律宾离职结算与遣散费怎么算,本文只讲税。
法条拆开看:第 32(B)(6)(b) 条的 2 个条件,缺一不可
税务局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 BIR) 与法院在历年裁定中反复强调,第 32(B)(6)(b) 条的免税必须同时满足 2 个条件:
条件 1:离职原因是「非该员工所能控制」
法条列举了死亡、疾病、其他身体残疾,然后用一个兜底短语——「或任何超出该员工控制范围的原因」(any caus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said official or employee)。BIR 对这句话的一贯解释是:离职必须具有非自愿性,不能是员工自己促成的。
这个判定标准比想象中严格。实务上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标准的裁员,而是下面这几种「看起来像被裁、法律上算自愿」的安排:
- 协商解除 / 合意离职:公司和员工谈好「你写辞职信,我给你 3 个月工资」。文件上是辞职,税务定性就是自愿离职,全额应税。
- 提前退休方案 (early retirement / voluntary separation program):员工自愿报名参加的,本质是自愿,除非该方案符合退休金免税的另一套条件(下文第 4 节)。
- 合同期满、项目完工自然终止:法律上本无遣散费义务,公司自愿给的钱是薪酬性质。
- 推定解雇 (constructive dismissal):员工先辞职、后主张是被逼走的。只有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成立后,性质才转为非自愿,此前不能自行按免税处理。被逼辞职的认定标准见 菲律宾被逼辞职怎么办。
条件 2:款项是「因该次离职」由雇主支付
免税的是因离职这件事本身产生的补偿,不是离职当月一起结掉的所有钱。这一点在做工资表时必须逐项拆开:最后一期工资、加班费、已经发生的佣金,是正常劳动报酬,不因为在离职时才发就变免税;按比例结算的十三个月薪金,走的是 PHP 90,000 的另一套规则。
换句话说,「final pay」是一个装钱的信封,不是一个税务概念。信封里每一张钱要分别定性,混在一起按一个税率处理,无论是全免还是全扣,都是错的。
逐个离职理由对照:哪些免税、哪些全额计税
回答「菲律宾遣散费要交税吗」最快的方式,是把《劳动法典》的离职理由和税务待遇并排放在一起,做成一张可以直接查的表。授权理由 (authorized causes) 一律免税,正当理由 (just causes) 与辞职一律不免。
免税组:授权理由离职(劳动法典第 298、299 条)
- 安装节省劳力的设备(第 298 条):遣散费=每服务 1 年发 1 个月工资,不足 1 个月按 1 个月。免税。
- 冗员 / 岗位重复 (redundancy)(第 298 条):每服务 1 年发 1 个月工资。免税。这是外资公司最常用的一条。
- 缩编 / 止损裁员 (retrenchment)(第 298 条):每服务 1 年发半个月工资,或 1 个月工资,取高者。免税。
- 停业或停止营运(非因严重亏损)(第 298 条):同缩编口径。免税。
- 因疾病不宜继续工作(第 299 条):每服务 1 年发半个月工资,或 1 个月工资,取高者,须有公共卫生机关证明。免税。
- 员工死亡:由继承人领取,免税,法条明文列举。
3 个共同的计算细节:服务年限的零头满 6 个月按 1 年计;上述 4 类授权理由都要求提前至少 30 天把书面通知送达员工本人与劳工与就业部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Employment, DOLE) 区域办公室;停业若确因严重亏损,法律上可不给遣散费,但一旦不给,也就无所谓免税。
不免税组:正当理由解雇与自愿离职
- 正当理由解雇(第 297 条,严重不当行为、故意违抗、重大过失、欺诈、犯罪等):法律上没有遣散费义务。公司出于人道给的「财务援助 (financial assistance)」不是法定遣散费,税务上按薪酬处理。
- 员工主动辞职:无法定遣散费义务;公司按惯例或合同给的离职金,全额应税,必须预扣。
-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项目完工:无法定义务,给了也是应税。
- 擅自离岗 (AWOL) 后被除名:同上,且通常连 final pay 都要先扣抵损失,处理路径见 菲律宾 AWOL 后果。
把上面两组合成一张可以直接查的表,对着自己这一次的书面离职理由找行:
| 离职理由 | 法条 | 法定遣散费标准 | 税务待遇 |
|---|---|---|---|
| 安装节省劳力的设备 | 劳动法典第 298 条 | 每服务 1 年发 1 个月工资,不足 1 个月按 1 个月 | ✅ 免税 |
| 冗员/岗位重复(redundancy) | 第 298 条 | 每服务 1 年发 1 个月工资 | ✅ 免税,外资公司最常用的一条 |
| 缩编/止损裁员(retrenchment) | 第 298 条 | 每服务 1 年发半个月工资,或 1 个月工资,取高者 | ✅ 免税 |
| 停业或停止营运(非因严重亏损) | 第 298 条 | 同缩编口径 | ✅ 免税(若确因严重亏损,法律上可不给遣散费,也就无所谓免税) |
| 因疾病不宜继续工作 | 第 299 条 | 每服务 1 年发半个月工资,或 1 个月工资,取高者,须有公共卫生机关证明 | ✅ 免税 |
| 员工死亡 | 《国家税法典》第 32(B)(6)(b) 条明文列举 | 由继承人领取 | ✅ 免税 |
| 正当理由解雇(严重不当行为、故意违抗、重大过失、欺诈、犯罪等) | 第 297 条 | 没有法定遣散费义务 | ❌ 出于人道给的「财务援助」不是法定遣散费,按薪酬处理 |
| 员工主动辞职 | — | 无法定遣散费义务 | ❌ 全额应税,必须预扣 |
|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项目完工 | — | 无法定义务 | ❌ 给了也是应税 |
| 擅自离岗(AWOL)后被除名 | — | 无法定义务 | ❌ 应税,且通常连 final pay 都要先扣抵损失 |
3 个共同的计算细节已在上面写明:服务年限的零头满 6 个月按 1 年计;第 298 条的 4 类授权理由都要求提前至少 30 天把书面通知送达员工本人与 DOLE 区域办公室。
把「协商离职」按免税报出去,是这条线上最常见的一次性补税事故:BIR 只认档案里的书面离职理由,员工签的是辞职信,公司再怎么解释「其实是我们让他走的」都不成立。 让易行在发通知之前先核一遍离职理由的定性 →
退休金是另一条免税路径:RA 7641 与 RA 4917 的年龄与工龄门槛
如果员工是「退休」而不是「被裁」,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一条免税法条,条件更具体、也更容易踩空。菲律宾有 2 套退休金制度,免税门槛不一样。
路径一:无公司退休计划,走《共和国法》第 7641 号 (RA 7641)
这是法定兜底制度,适用于没有自建退休计划的公司。免税需同时满足 3 个条件:
- 员工年满 60 周岁但未满 65 周岁(65 岁为强制退休年龄);
- 在同一雇主处服务满 5 年;
- 一生只享受 1 次该项免税待遇(在本雇主或其他雇主处都算)。
法定退休金标准是每服务 1 年至少半个月工资,而这里的「半个月工资」在法条里有明确定义:15 天工资 + 十三个月薪金的 1/12(相当于 2.5 天)+ 不超过 5 天的服务奖励假折现,合计每服务年 22.5 天工资。零头满 6 个月按 1 年计。
路径二:公司自建退休计划,走《共和国法》第 4917 号 (RA 4917)
如果公司设有退休计划,免税条件换成 3 条:
- 该计划必须是已向 BIR 登记的合理私人福利计划 (Reasonable Private Benefit Plan, RPBP);
- 员工年满 50 周岁,且在该雇主处服务满 10 年;
- 一生只享受 1 次。
最容易翻车的是第 1 条。很多公司在员工手册里写了「服务满 10 年、年满 50 岁可申请退休并领取 N 个月工资」,就以为这叫退休计划——但只要没有向 BIR 办理 RPBP 登记,这笔钱在税务上就不是退休金,而是应税薪酬,公司还欠一笔没预扣的税。RPBP 登记是一次性的前置动作,做在需要用它之前,而不是员工要走的那个月。
两条路径的门槛并排看,员工够不够格一眼可判:
| 对比项 | 路径一:RA 7641(公司无退休计划) | 路径二:RA 4917(公司自建退休计划) |
|---|---|---|
| 适用前提 | 法定兜底制度,适用于没有自建退休计划的公司 | 该计划必须是已向 BIR 登记的合理私人福利计划(RPBP)——写在员工手册里不算 |
| 年龄门槛 | 年满 60 周岁但未满 65 周岁(65 岁为强制退休年龄) | 年满 50 周岁 |
| 工龄门槛 | 在同一雇主处服务满 5 年 | 在该雇主处服务满 10 年 |
| 一生可享次数 | 只享受 1 次(在本雇主或其他雇主处都算) | 只享受 1 次 |
免税不是自动生效:RMO 66-2016 的免税裁定怎么申请
这是本文最一手、也最少有人写的一节。非自愿离职遣散费虽然法定免税,但 BIR 的立场是:免税待遇要靠证据支撑,而举证责任在雇主。
规范这件事的是 2 份税务备忘录命令 (Revenue Memorandum Order, RMO):RMO 26-2011 建立了初始指引,RMO 66-2016 把审批权下放到雇主注册所在地的收入区办公室 (Revenue District Office, RDO) 或大企业服务处——不用再跑 BIR 国家办公室。这是实务上很关键的一个变化,很多 2016 年之前写的中文资料还在教人往马尼拉总部递件。
申请免税裁定要交的材料
- 提前至少 30 天送达员工本人与 DOLE 的书面终止通知,并附送达回执或签收证明。这一份最常缺——很多公司发了通知却没留 DOLE 那一份的收件证明。
- 董事会决议或宣誓书 (sworn affidavit),载明离职理由、涉及员工名单与遣散费金额。
- 按离职理由分别对应的支持证据:缩编要提交显示亏损或预期亏损的财务报表;冗员要提交调整前后的组织架构图与岗位重复的说明;停业要提交董事会停业决议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或贸工部 (DTI) 的相应备案。
- 选人标准公平合理的证明 (fair and reasonable criteria):说明为什么裁的是这几个人——工龄、绩效、岗位效率等,且标准要一致适用。
- 员工名册、遣散费计算明细与已签署的弃权书。弃权书该不该签、签了还能不能告,见 菲律宾 quitclaim 弃权书该不该签。
不申请裁定会怎样
不申请不等于自动违法,但等于把举证风险留到查账那天。BIR 一旦发起税务稽查,公司必须当场证明这笔支出确属非自愿离职;证明不了,后果是 3 层叠加:补缴工资预扣税(deficiency withholding tax)+ 该笔支出被否定税前扣除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差额 + 利息与附加税 (surcharge)。税务稽查的完整应对流程见 菲律宾 BIR 税务稽查应对指南。
RDO 退件率最高的 2 项材料,是 DOLE 那份 30 天通知的签收回执,和「为什么裁这几个人」的书面选人标准——两份都要在发通知之前就准备好,事后补做没有说服力。 让易行代办免税裁定申请与材料预审 →
扣缴怎么做:1601-C 与 BIR 2316 上这笔钱写在哪一栏
「菲律宾遣散费要交税吗」在会计层面的落点,是 3 张申报表。定性清楚之后,剩下的是把金额正确地填进去。最常见的操作错误不是算错金额,而是免税部分根本没在申报表上出现过——钱发了,表上没体现,年度对账时凭空多出一笔无法解释的差额。
月度:BIR Form 1601-C
发放遣散费的当月,免税部分不进入预扣税基数,但要在《工资预扣税月度申报表》(BIR Form 1601-C) 的非应税/免税薪酬栏目里如实体现;应税部分(最后一期工资、加班费、佣金等)照常并入当月应税薪酬计算预扣。1601-C 的完整填法、截止日与年度收尾,见 菲律宾工资代扣代缴申报。
年度:BIR Form 2316
《薪酬支付与已扣税额证明》(BIR Form 2316) 是员工手上唯一能证明这笔钱免过税的凭证,填错等于给未来埋雷:
- 免税的遣散费:填在非应税/免税薪酬所得区块下的「其他非应税所得/福利」栏,不要填进应税薪酬。
- 应税部分(辞职离职金、最后工资、加班费):填在应税薪酬所得区块。
- 按比例的十三个月薪金与其他福利:填在十三薪与其他福利栏,适用 PHP 90,000 的合并免税上限,超出部分转入应税薪酬。
- 未休服务奖励假折现:在 de minimis 免税额度内(现行为每年 12 天)免税,超出部分并入 PHP 90,000 池。额度清单见 菲律宾免税福利。
时限记牢 2 个日期:2316 要在次年 1 月 31 日前交到员工手上;离职员工则应在最后一次发薪时一并交付,不能拖到年底。雇主还要在次年 2 月 28 日前把员工签署版汇总提交 BIR。2316 的完整用途与离职时怎么要,见 菲律宾 2316 是什么。
年度:1604-C 与 Alphalist
次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的《薪酬预扣税年度信息申报表》(BIR Form 1604-C) 及其员工明细表 (Alphalist),会把全年 12 张 1601-C 与每个人的 2316 对起来。免税遣散费必须在 Alphalist 的免税所得列中出现,不能只在账上做支出、在申报表上装作没发生。
算错的代价:BIR 追缴的 3 种典型场景
下面 3 种是实务中真正被追缴过的形态,共同点是「当时省事,两三年后翻账」。
场景 1:合意离职按免税报
公司为了让员工体面离开,让其提交辞职信,同时按冗员标准发了每年 1 个月工资的补偿,并按免税处理。稽查时 BIR 调阅 201 档案,看到的是辞职信,没有董事会决议、没有 DOLE 通知、没有组织架构调整证据。结论:全额应税,补缴预扣税并加计利息与附加税。解法是在流程起点就选对轨道——要按冗员走,就完整走冗员的通知与备案程序,别为了「好看」让员工写辞职信。冗员与缩编的完整程序见 菲律宾裁员流程与遣散费合规指南。
场景 2:只有弃权书,没有免税裁定
档案里只有一份员工签的 quitclaim,写着「本人已收到全部款项并放弃一切请求」。弃权书证明的是钱付清了,不证明离职是非自愿的。这两件事在税务上完全不同,实务中被混为一谈的比例很高。
场景 3:跨年分批发放,免税定性对不上年度
大额遣散费分 2 到 3 期发、跨了纳税年度,第 1 期报了免税,第 2 期换了会计按应税报,或者反过来。结果是两个年度的 1604-C 与 2316 互相矛盾,成为稽查线索。分期发放本身没问题,但整笔款项的税务定性必须一次确定、贯穿到底,并在每一年的申报中保持一致。
反向风险:扣了不该扣的税
还有一类是公司「宁可扣了保险」,把免税遣散费也预扣了税。对公司而言不产生欠税,但员工少拿了钱,只能通过年度申报申请退税,而工资预扣税的退税在实务中周期长、举证繁琐。员工发现后追究到公司,往往演变成劳资纠纷;被拖欠或错扣工资的投诉路径见 菲律宾工资被乱扣怎么办。
雇主离职结算税务自查清单与免责声明
「菲律宾遣散费要交税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在发终止通知的那一刻就已经锁死了——通知怎么写、理由怎么定,后面全部税务处理跟着走。把上面的内容压成一张发通知之前就要过一遍的清单。
发通知之前(这一步决定后面全部税务定性)
- 离职理由已书面确定,并落在劳动法典第 297、298 或 299 条的具体某一款上,而不是笼统写「双方协商一致」。
- 30 天书面通知已同时送达员工本人与 DOLE 区域办公室,两份签收回执都已归档。
- 董事会决议或宣誓书已出具,载明理由、名单与金额。
- 选人标准已书面化并一致适用,能解释「为什么是这几个人」。
算钱与发钱时
- final pay 逐项拆开定性:免税遣散费、应税工资加班费、按比例十三薪与其他福利(PHP 90,000 池)、服务奖励假折现,四类分开列在结算单上。
- 免税部分不进预扣基数,但要在 1601-C 的免税栏体现。
- 2316 在最后一次发薪时交付,免税部分填在非应税栏。
年度收尾
- 1604-C 与 Alphalist(次年 1 月 31 日)中的免税所得与 2316 一致。
- 免税裁定申请已向注册地 RDO 递交,或至少已备齐 RMO 66-2016 要求的全套材料以备查。
- 凭证按法定年限归档:通知回执、董事会决议、计算明细、发放凭证、弃权书。
把离职结算、遣散费税务定性、免税裁定申请与 1601-C/2316/1604-C 三张表串成同一套流程,可以交给 易行合规托管团队;员工总用工成本与离职成本的测算见 菲律宾用人总成本怎么算。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会计师或律师。遣散费的免税条件、退休金年龄与工龄门槛、免税裁定的材料要求与申报表格版本,会随 BIR 与 DOLE 的新规更新而变化,务必以现行公告为准。
常见问题
菲律宾遣散费要交税吗?
看离职是不是自愿。非自愿离职的遣散费全额免税——依《国家税法典》第 32(B)(6)(b) 条,因死亡、疾病、其他身体残疾,或任何超出员工控制范围的原因(冗员、缩编、安装节省劳力设备、停业)而离职取得的款项,不计入毛所得,不产生预扣义务,且没有金额上限。反过来,员工主动辞职拿到的任何离职金,全额计入应税薪酬,必须按累进税率预扣。常见误区是把 PHP 90,000 当成遣散费的免税上限——那是十三个月薪金与其他福利的合并上限,属于另一条法条。
员工自己辞职,公司给的离职金要交税吗?
要,而且是全额应税。法律上辞职员工没有法定遣散费权利,公司基于合同、员工手册或惯例给的钱,税务上一律按薪酬处理,须并入当月应税薪酬、按累进税率预扣,并在 BIR Form 1601-C 与 BIR Form 2316 的应税栏体现。实务里最危险的做法是「让员工写辞职信、按冗员标准给钱、再按免税报」——BIR 稽查只认档案里的书面离职理由,看到辞职信就会全额补税并加计利息与附加税。要按冗员或缩编走,就完整走 30 天通知与 DOLE 备案程序。
遣散费免税要不要先向 BIR 申请?不申请会怎样?
免税本身来自法条,不是审批出来的,但 BIR 的立场是举证责任在雇主。规范程序的是 RMO 26-2011 与 RMO 66-2016,后者把审批权下放到雇主注册地的 RDO 或大企业服务处,不必再递到国家办公室。材料包括:提前至少 30 天送达员工与 DOLE 的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董事会决议或宣誓书、按离职理由对应的支持证据(缩编的财务报表、冗员的组织架构对比、停业的备案文件)、公平合理的选人标准说明、员工名册与计算明细。不申请不等于违法,但一旦被稽查而证明不了非自愿性,后果是补缴工资预扣税、该笔支出被否定税前扣除,再加利息与附加税。
遣散费在 BIR 2316 上应该填在哪一栏?
免税的遣散费填在 BIR Form 2316 的非应税/免税薪酬所得区块下的「其他非应税所得/福利」栏,不要填进应税薪酬。应税部分(辞职离职金、最后一期工资、加班费、佣金)填在应税薪酬所得区块。按比例结算的十三个月薪金与其他福利填在对应栏位,适用 PHP 90,000 合并免税上限,超出部分转应税。未休服务奖励假折现在 de minimis 额度内(现行每年 12 天)免税。离职员工的 2316 应在最后一次发薪时一并交付,不要拖到次年 1 月 31 日;雇主还须在次年 2 月 28 日前把员工签署版汇总提交 BIR。
遣散费免税有没有 PHP 90,000 的上限?
没有。这是最普遍的一个误解。PHP 90,000 是《税制改革法》(TRAIN, RA 10963) 为十三个月薪金与其他福利设定的年度合并免税上限,超出部分并入应税薪酬。遣散费免税走的是《国家税法典》第 32(B)(6)(b) 条,是完全独立的一条法条,不设金额上限:只要离职原因确属非自愿并有证据支撑,PHP 500,000 或 PHP 3,000,000 的遣散费同样全额免税。两条规则的唯一交集是:final pay 里按比例结算的十三薪部分,仍要占用那个 PHP 90,000 的池子。
公司已经从遣散费里扣了税,员工能拿回来吗?
可以,但过程不轻松。如果这笔遣散费本属非自愿离职、依法免税,被错误预扣的税款属于多缴税,员工可通过年度所得税申报申请退税或抵扣,需要提供 BIR Form 2316、终止通知、遣散费计算明细等证明离职非自愿的材料。实务中工资预扣税的退税周期长、举证繁琐,因此更好的做法是在发放前就把定性做对。对公司而言,多扣不构成欠税,但员工发现后往往演变成劳资争议,并可能引出对整套离职流程的复核。
因病离职和被公司以正当理由解雇,税务待遇一样吗?
完全不一样。因疾病不宜继续工作(劳动法典第 299 条,须有公共卫生机关证明)属于授权理由,有法定遣散费义务(每服务年半个月工资或 1 个月工资取高者),且遣散费免税。而以正当理由解雇(第 297 条,严重不当行为、故意违抗、重大过失、欺诈、犯罪等)没有法定遣散费义务;公司出于人道给的「财务援助」不是法定遣散费,也不满足第 32(B)(6)(b) 条的非自愿要件,税务上按应税薪酬处理,须预扣。两者的服务年限零头都按满 6 个月计 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