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 vs 十三个月薪金: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自愿给付
一句话说清区别:十三个月薪金是法律要求你发的,按法定基数算、有法定最迟发放时点;年终奖是你自己决定发不发、发多少、按什么条件发的钱。先把这两个概念钉死,后面所有判断都建立在这个区分上。
十三个月薪金:法律要求你发
- 性质:法定义务。不发就是违法,不是「今年效益不好所以不发」的商业决定。
- 覆盖范围:法律规定了适用的员工类别与最短在职要求,符合条件的员工都有份,不看表现、不看老板满不满意。
- 计算基数:法律规定了以「基本工资」为基础的口径,哪些收入算进去、哪些不算,有明确规则。
- 发放时点:有法定的最迟发放时点,落在年底之前。
- 还有一道后续动作:发放之后,雇主通常还要向 DOLE 提交合规报告。这一步经常被完全遗漏,而它是 DOLE 事后核查时最直接的记录。
上面每一项的具体口径、时点与报告要求,均以 DOLE 现行规定为准,年底之前让会计按现行条文核一遍,不要用往年的表照抄。
年终奖、花红、绩效奖:你自己决定发不发
- 性质:自愿给付,除非合同或集体协议里已经写成了义务。
- 金额与条件:由公司决定,可以与个人绩效、部门指标或公司业绩挂钩。
- 风险点:正因为是自愿的,它才有变成「既得利益」的可能——这是本文第四节的重点。
一句话总结两者的关系
十三个月薪金是地板,年终奖是地板之上你自愿加的那一层。你可以不加那一层,但地板必须在。很多中资企业的做法是把两者混成一笔「年底发的钱」,然后在员工问起时含糊其辞。这种做法在平时看不出问题,一旦有员工去 DOLE 咨询、或者离职时算账,账目上分不清哪笔是哪笔,举证的困难会全部落在雇主这一侧。
最基本的动作:在工资单上把这两项分列,用两个不同的名目、两笔不同的记账科目。这一个动作能挡掉后面大部分的争议。
十三个月薪金的法定口径:覆盖谁、基数怎么算、什么时候发
这一节讲机制。所有具体的门槛、时点与数值以 DOLE 及相关法规的现行规定为准。
覆盖谁
法律的覆盖对象是基层员工(rank-and-file),并规定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的最短在职要求。几个常见疑问:
- 试用期员工算不算?在职期间达到法定要求的,同样享有按比例计算的权利。不要把它当成转正后的福利。
- 管理层怎么算?法律对管理岗位的适用有专门规定。这里有一个中资企业常见的自设陷阱:法律上不强制覆盖的人群,如果公司一直照发,就可能变成公司惯例,之后不能说停就停。要不要给管理层,是一个需要提前想清楚并写进政策的决定,不是一个可以随手做的善意举动。
- 兼职、日薪制、计件工人呢?适用与计算方式各有规则,让会计逐类核,不要一刀切。
基数怎么算
法定口径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核心规则是:不构成基本工资的项目通常不计入,例如加班费、假日与休息日加价、夜班津贴、未休假折现、以及某些津贴。
但这里有一个必须点名的例外机制:如果你的公司历来在计算时把某些津贴也算了进去,那这个做法本身可能已经构成惯例,之后想改回法定最低口径会受到限制。换句话说,口径一旦放宽,收回来是很难的。所以第一年怎么设,比第五年怎么改重要得多。
什么时候发
法律规定了最迟发放时点,落在年底之前。此外:
- 可以分期发。不少公司选择年中发一部分、年底发一部分,只要全年总额与最迟时点满足法定要求即可。分期对现金流友好,但要在政策里写清楚,别让员工以为年中那笔是额外的奖金。
- 发放后要向 DOLE 报送合规报告,期限与格式以现行规定为准。
三个最常见的违规姿势
- 以业绩不好为由不发。这是义务,不是分红。
- 以员工表现差为由不发或少发。它不与绩效挂钩,绩效是年终奖的事。
- 以员工欠公司钱、或有未了结的责任为由扣住。工资类款项的扣减在菲律宾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随手抵扣是高风险动作。
为什么不能用年终奖抵充:以及例外成立的严苛条件
「我们年底本来就发一笔钱,比法定的还多,为什么还要再发一笔?」这个问题问得合理,答案是:抵充在理论上存在,但条件严苛,而绝大多数公司的年终奖并不满足。
抵充可能成立的方向
相关法规确实有考虑到「已经在提供同等给付」的雇主,允许在满足条件时以既有给付相抵。但请注意条件的性质——它们几乎都是在要求这笔钱在实质上就是十三个月薪金,只是叫了别的名字:
- 不能附条件。如果这笔钱挂了绩效考核、挂了出勤、挂了公司利润、或者保留了「视情况决定」的余地,它就不是无条件的法定给付,抵充基础很弱。
- 金额不能低于法定口径。低于的部分照样要补。而且要注意,如果它挂了绩效,不同员工拿到的数不一样,那么拿得少的那些人就出现了缺口。
- 发放时点要符合法定要求。如果你的年终奖在次年三月才发,法定的时点已经过了。
- 要有明确的书面依据。合同、政策或集体协议里写明这笔给付即为十三个月薪金(或含之),而不是事后解释。
具体的抵充条件与适用情形以现行规定为准,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或会计师,本文不替代专业意见。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不满足
因为中资企业的年终奖几乎都有下面至少一个特征:金额由老板年底看情况定;与个人绩效或部门业绩挂钩;有些人多有些人少甚至有人没有;在春节前后发;只有口头通知没有书面政策。每一条都会削弱抵充的成立基础。
最稳妥的做法
不要玩抵充。把两笔钱彻底分开:
- 十三个月薪金按法定口径算、按法定时点发、在工资单上单独列示、发完做 DOLE 报送;
- 年终奖单独一笔、单独一份通知、明确写清依据与酌情性质。
这样做的成本是多发了一笔钱吗?不是。是把一笔本来就要付的钱,付得清清楚楚。混在一起省不了钱,只会在争议时让你无法证明自己已经付过。
最容易埋的雷:自愿奖金怎么变成不能取消的既得利益
这一节是全文最需要中资企业老板认真读的部分,因为它的伤害是延迟发作的——通常在发了很多年之后,第一次想少发的那一年爆发。
规则本身
菲律宾劳动法有一条非常硬的原则:福利不得减损。已经在提供的福利、津贴或给付,雇主不能单方面取消或降低。这条原则的适用不限于写进合同的东西,公司一贯的做法本身就可能构成受保护的权利。
怎么判断一笔自愿奖金已经变成了既得利益
实务中的判断通常围绕这几个因素展开:
- 持续了多久:发了很多年,比发了一两年更容易被认定。
- 是否一贯:每年都发、时点固定、覆盖人群稳定,指向惯例;时有时无、金额差异大,则相反。
- 是否无条件:不看绩效、不看业绩、人人都有,最容易被认定为既得。
- 雇主是出于什么在给:出于自愿的持续给付,与因为误解法律义务而错误给付(且被及时发现纠正)的,处理可能不同。
具体认定标准依赖判例与个案事实,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中资企业为什么特别容易踩
因为中国的管理习惯里,年终奖带有很强的「心意」成分:效益好多发点,效益差少发点,老板说了算。这套逻辑在菲律宾的问题在于——你连续几年「效益好多发点」,员工在法律上可能已经取得了「至少发这么多」的期待,而你以为自己随时可以调整。
典型的爆发场景:公司连续多年在年底固定发一笔金额稳定的花红,从未挂过绩效;某一年业务下滑决定取消;员工集体到 DOLE 投诉或提起争议,主张这已经是既得利益。这时候公司的处境很被动,因为过去几年的工资单就是最完整的证据链,而且是公司自己出具的。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其它自愿福利
不只是奖金。HMO 团体医疗、交通补贴、餐补、通讯补贴、额外的带薪假、年会礼金,只要是长期、固定、无条件提供的,都可能落入同一套规则。这也是为什么福利政策的第一版怎么写,比后来怎么改重要得多。
奖金和补贴已经发成惯例,现在想改?→ 薪酬代发与合规托管
怎么设计才能保留调整空间:奖金政策的四个要件
结论不是「不要发奖金」,而是发之前把它设计成一笔可调整的钱。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明确写成酌情性
在员工手册或奖金政策里写清楚:本项奖金属于公司酌情给付,不构成雇佣合同的一部分,不构成对未来年度的承诺,公司保留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及金额的权利。这段话必须在开始发放之前就存在,事后补写的效力有限。
要件二:与可验证的指标挂钩
把奖金与个人绩效、团队指标或公司业绩明确挂钩,并设定可以说明的门槛。这一条的意义不只是激励,更是让这笔钱在性质上区别于无条件的法定给付。
要件三:每年单独决定并书面告知
这是四条里执行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条。每年发放前出一份年度奖金通知,内容包括:
- 本次奖金的依据(今年的业绩情况、计算方式或评定标准);
- 明确声明这是一次性给付,基于本年度的具体情况作出;
- 明确声明本次发放不构成惯例,不产生未来年度的权利或预期;
- 发放时点与方式。
每年一份,逐年归档。这份文件在将来的争议里,就是证明「这笔钱一直是酌情的」的核心材料。
要件四:实际执行要真的有差异
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关键:如果政策写着酌情,实际上每年都在同一天发同样的数、人人有份,那么书面上的「酌情」很难对抗事实上的一贯做法。设计与执行必须一致——真的按绩效分档,真的会出现有人多有人少,真的会随业绩波动。
三条额外提醒
- 不要把奖金金额或计算公式写进雇佣合同。写进合同就成了合同义务,酌情空间自动消失。
- 集体协议里的奖金条款约束力更强,签之前要想清楚,因为它不是你能单方面调整的东西。
- 真的要调整或取消时,要有商业理由、要留记录、要提前沟通。突然静默地不发,是最容易触发集体投诉的做法。
税务差异、离职员工的按比例权利,以及一份年底自查清单
最后是两个每年都要处理的实务问题。
税务处理的差异
十三个月薪金与其它福利性给付在税务上通常放在同一个框里处理:法律设有一个免税上限,在上限之内的部分不计入应税所得,超出的部分并入员工的应税收入,由雇主按规定代扣。年终奖、花红这类自愿给付,通常也落在这个框里,或按薪酬性质处理,取决于给付的性质与安排。此外还有一类最低限度福利(de minimis benefits)另有目录与限额。
免税上限的数值、覆盖项目与计算方式,一律以 BIR 现行规定为准,每年年底核一次,不要沿用旧数。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值得提醒:年底集中发放会推高当期的代扣金额,而年度终了时通常要做年度汇算,把全年应扣与已扣对平。做得不准的后果是员工在一月拿到工资时发现被多扣或少扣,然后 HR 要花大量时间解释。年底之前让会计把汇算口径过一遍,比事后解释省事得多。
离职员工的按比例权利
这一条是每年离职结算时的高频争点,规则其实很清楚:在日历年度内工作过、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离职时享有按在职期间比例计算的十三个月薪金,这笔钱属于最后工资(final pay)的组成部分。
三点提醒:
- 离职原因通常不影响这项法定权利。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经营原因被终止都一样。即使是因员工过错被解雇,这项法定给付的按比例权利也不当然消失——它是已经付出的劳动对应的报酬,不是奖励。
- 年终奖则另当别论。如果政策明确写了发放日在职才有资格,那么已离职的员工通常不享有——前提是这条规则事先写清楚了,而不是事后才拿出来。
- 不要用未完成交接为由扣住。最后工资的结算有 DOLE 的指引,随意扣住是高风险动作。
年底自查清单
- 十三个月薪金的计算基数,会计用的是法定口径,还是沿用了往年某个更宽的口径?两者是否一致地适用于所有员工?
- 覆盖名单里有没有漏掉试用期员工、年中离职员工、日薪制或计件员工?
- 发放时点是否在法定要求之内?分期发放的,全年总额够不够?
- 发放后的 DOLE 合规报告,有没有人负责报、报了没有?
- 工资单上,十三个月薪金和年终奖是不是分列的两项?
- 今年的年终奖,有没有一份写明酌情性质、不构成惯例的书面通知?往年的通知归档了吗?
顺带补一条与税直接相关的:十三薪、年终奖与各类奖金共用 PHP 90,000 的年度免税上限,而 de minimis 福利在额度内免税且不占用这个池子。年底设计奖金结构时把这两层分清楚,能实打实降低员工的税负,各项额度见 菲律宾免税福利。
这六条里最贵的是第六条——因为前五条错了通常是补钱,第六条错了是永久性地失去了调整空间。年终这笔钱的特点是:法定的那部分躲不掉,自愿的那部分一旦给成惯例就收不回。所以真正的功夫全在年底之前的设计,而不是发钱当天的决定。如果你不确定自己公司现在的口径和政策文本站不站得住,可以让易行帮你做一次年终薪酬与用工合规体检,把计算基数、覆盖名单、发放时点、报送动作和奖金政策文本一起过一遍。本文只讲通用机制,涉法涉税的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或会计师,本文不替代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