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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年終獎和十三個月薪金的區別:一個是法定,一個是自願

更新於 2026-09-04·9 分鐘閲讀·合規託管

每年十一月到十二月,馬尼拉的中資企業老闆都會問同一個問題:「我們年底給的那筆錢,是不是就算十三個月薪金了?」大多數情況下,答案是不算。這兩筆錢在菲律賓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十三個月薪金(13th month pay)是法律強制的義務,有法定的覆蓋範圍、法定的計算基數口徑和法定的最遲發放時點;年終獎或花紅是自願給付,法律並不要求你發。把自願的那筆改個名字當作法定的那筆,是每年都在發生、也每年都在惹麻煩的做法。更容易埋雷的是反方向:一筆本來自願的獎金,如果長期、固定、無條件地發下去,可能演變成不能單方面取消或減少的既得利益。這篇講清兩者的界線、抵充在什麼條件下才可能成立、獎金政策要怎麼設計才留得住調整空間,以及税務差異和離職員工的按比例權利。

年終獎 vs 十三個月薪金:一個是法定義務,一個是自願給付

一句話説清區別:十三個月薪金是法律要求你發的,按法定基數算、有法定最遲發放時點;年終獎是你自己決定發不發、發多少、按什麼條件發的錢。先把這兩個概念釘死,後面所有判斷都建立在這個區分上。

十三個月薪金:法律要求你發

  • 性質:法定義務。不發就是違法,不是「今年效益不好所以不發」的商業決定。
  • 覆蓋範圍:法律規定了適用的員工類別與最短在職要求,符合條件的員工都有份,不看錶現、不看老闆滿不滿意。
  • 計算基數:法律規定了以「基本工資」為基礎的口徑,哪些收入算進去、哪些不算,有明確規則。
  • 發放時點:有法定的最遲發放時點,落在年底之前。
  • 還有一道後續動作:發放之後,僱主通常還要向 DOLE 提交合規報告。這一步經常被完全遺漏,而它是 DOLE 事後核查時最直接的記錄。

上面每一項的具體口徑、時點與報告要求,均以 DOLE 現行規定為準,年底之前讓會計按現行條文核一遍,不要用往年的表照抄。

年終獎、花紅、績效獎:你自己決定發不發

  • 性質:自願給付,除非合同或集體協議裏已經寫成了義務。
  • 金額與條件:由公司決定,可以與個人績效、部門指標或公司業績掛鈎。
  • 風險點:正因為是自願的,它才有變成「既得利益」的可能——這是本文第四節的重點。

一句話總結兩者的關係

十三個月薪金是地板,年終獎是地板之上你自願加的那一層。你可以不加那一層,但地板必須在。很多中資企業的做法是把兩者混成一筆「年底發的錢」,然後在員工問起時含糊其辭。這種做法在平時看不出問題,一旦有員工去 DOLE 諮詢、或者離職時算賬,賬目上分不清哪筆是哪筆,舉證的困難會全部落在僱主這一側。

最基本的動作:在工資單上把這兩項分列,用兩個不同的名目、兩筆不同的記賬科目。這一個動作能擋掉後面大部分的爭議。

十三個月薪金的法定口徑:覆蓋誰、基數怎麼算、什麼時候發

這一節講機制。所有具體的門檻、時點與數值以 DOLE 及相關法規的現行規定為準

覆蓋誰

法律的覆蓋對象是基層員工(rank-and-file),並規定了在一個日曆年度內的最短在職要求。幾個常見疑問:

  • 試用期員工算不算?在職期間達到法定要求的,同樣享有按比例計算的權利。不要把它當成轉正後的福利。
  • 管理層怎麼算?法律對管理崗位的適用有專門規定。這裏有一箇中資企業常見的自設陷阱:法律上不強制覆蓋的人羣,如果公司一直照發,就可能變成公司慣例,之後不能説停就停。要不要給管理層,是一個需要提前想清楚並寫進政策的決定,不是一個可以隨手做的善意舉動。
  • 兼職、日薪制、計件工人呢?適用與計算方式各有規則,讓會計逐類核,不要一刀切。

基數怎麼算

法定口徑以基本工資為基礎。核心規則是:不構成基本工資的項目通常不計入,例如加班費、假日與休息日加價、夜班津貼、未休假折現、以及某些津貼。

但這裏有一個必須點名的例外機制:如果你的公司歷來在計算時把某些津貼也算了進去,那這個做法本身可能已經構成慣例,之後想改回法定最低口徑會受到限制。換句話説,口徑一旦放寬,收回來是很難的。所以第一年怎麼設,比第五年怎麼改重要得多。

什麼時候發

法律規定了最遲發放時點,落在年底之前。此外:

  • 可以分期發。不少公司選擇年中發一部分、年底發一部分,只要全年總額與最遲時點滿足法定要求即可。分期對現金流友好,但要在政策裏寫清楚,別讓員工以為年中那筆是額外的獎金。
  • 發放後要向 DOLE 報送合規報告,期限與格式以現行規定為準。

三個最常見的違規姿勢

  1. 以業績不好為由不發。這是義務,不是分紅。
  2. 以員工表現差為由不發或少發。它不與績效掛鈎,績效是年終獎的事。
  3. 以員工欠公司錢、或有未了結的責任為由扣住。工資類款項的扣減在菲律賓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隨手抵扣是高風險動作。

為什麼不能用年終獎抵充:以及例外成立的嚴苛條件

「我們年底本來就發一筆錢,比法定的還多,為什麼還要再發一筆?」這個問題問得合理,答案是:抵充在理論上存在,但條件嚴苛,而絕大多數公司的年終獎並不滿足。

抵充可能成立的方向

相關法規確實有考慮到「已經在提供同等給付」的僱主,允許在滿足條件時以既有給付相抵。但請注意條件的性質——它們幾乎都是在要求這筆錢在實質上就是十三個月薪金,只是叫了別的名字

  • 不能附條件。如果這筆錢掛了績效考核、掛了出勤、掛了公司利潤、或者保留了「視情況決定」的餘地,它就不是無條件的法定給付,抵充基礎很弱。
  • 金額不能低於法定口徑。低於的部分照樣要補。而且要注意,如果它掛了績效,不同員工拿到的數不一樣,那麼拿得少的那些人就出現了缺口。
  • 發放時點要符合法定要求。如果你的年終獎在次年三月才發,法定的時點已經過了。
  • 要有明確的書面依據。合同、政策或集體協議裏寫明這筆給付即為十三個月薪金(或含之),而不是事後解釋。

具體的抵充條件與適用情形以現行規定為準,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或會計師,本文不替代專業意見。

為什麼大多數公司不滿足

因為中資企業的年終獎幾乎都有下面至少一個特徵:金額由老闆年底看情況定;與個人績效或部門業績掛鈎;有些人多有些人少甚至有人沒有;在春節前後發;只有口頭通知沒有書面政策。每一條都會削弱抵充的成立基礎。

最穩妥的做法

不要玩抵充。把兩筆錢徹底分開

  • 十三個月薪金按法定口徑算、按法定時點發、在工資單上單獨列示、發完做 DOLE 報送;
  • 年終獎單獨一筆、單獨一份通知、明確寫清依據與酌情性質。

這樣做的成本是多發了一筆錢嗎?不是。是把一筆本來就要付的錢,付得清清楚楚。混在一起省不了錢,只會在爭議時讓你無法證明自己已經付過。

最容易埋的雷:自願獎金怎麼變成不能取消的既得利益

這一節是全文最需要中資企業老闆認真讀的部分,因為它的傷害是延遲發作的——通常在發了很多年之後,第一次想少發的那一年爆發。

規則本身

菲律賓勞動法有一條非常硬的原則:福利不得減損。已經在提供的福利、津貼或給付,僱主不能單方面取消或降低。這條原則的適用不限於寫進合同的東西,公司一貫的做法本身就可能構成受保護的權利

怎麼判斷一筆自願獎金已經變成了既得利益

實務中的判斷通常圍繞這幾個因素展開:

  • 持續了多久:發了很多年,比發了一兩年更容易被認定。
  • 是否一貫:每年都發、時點固定、覆蓋人羣穩定,指向慣例;時有時無、金額差異大,則相反。
  • 是否無條件:不看績效、不看業績、人人都有,最容易被認定為既得。
  • 僱主是出於什麼在給:出於自願的持續給付,與因為誤解法律義務而錯誤給付(且被及時發現糾正)的,處理可能不同。

具體認定標準依賴判例與個案事實,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中資企業為什麼特別容易踩

因為中國的管理習慣裏,年終獎帶有很強的「心意」成分:效益好多發點,效益差少發點,老闆説了算。這套邏輯在菲律賓的問題在於——你連續幾年「效益好多發點」,員工在法律上可能已經取得了「至少發這麼多」的期待,而你以為自己隨時可以調整。

典型的爆發場景:公司連續多年在年底固定發一筆金額穩定的花紅,從未掛過績效;某一年業務下滑決定取消;員工集體到 DOLE 投訴或提起爭議,主張這已經是既得利益。這時候公司的處境很被動,因為過去幾年的工資單就是最完整的證據鏈,而且是公司自己出具的。

同樣的邏輯適用於其它自願福利

不只是獎金。HMO 團體醫療、交通補貼、餐補、通訊補貼、額外的帶薪假、年會禮金,只要是長期、固定、無條件提供的,都可能落入同一套規則。這也是為什麼福利政策的第一版怎麼寫,比後來怎麼改重要得多。

獎金和補貼已經發成慣例,現在想改?→ 薪酬代發與合規託管

怎麼設計才能保留調整空間:獎金政策的四個要件

結論不是「不要發獎金」,而是發之前把它設計成一筆可調整的錢。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明確寫成酌情性

在員工手冊或獎金政策裏寫清楚:本項獎金屬於公司酌情給付,不構成僱傭合同的一部分,不構成對未來年度的承諾,公司保留根據業務情況決定是否發放及金額的權利。這段話必須在開始發放之前就存在,事後補寫的效力有限。

要件二:與可驗證的指標掛鈎

把獎金與個人績效、團隊指標或公司業績明確掛鈎,並設定可以説明的門檻。這一條的意義不只是激勵,更是讓這筆錢在性質上區別於無條件的法定給付。

要件三:每年單獨決定並書面告知

這是四條裏執行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條。每年發放前出一份年度獎金通知,內容包括:

  • 本次獎金的依據(今年的業績情況、計算方式或評定標準);
  • 明確聲明這是一次性給付,基於本年度的具體情況作出;
  • 明確聲明本次發放不構成慣例,不產生未來年度的權利或預期;
  • 發放時點與方式。

每年一份,逐年歸檔。這份文件在將來的爭議裏,就是證明「這筆錢一直是酌情的」的核心材料。

要件四:實際執行要真的有差異

這一條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關鍵:如果政策寫着酌情,實際上每年都在同一天發同樣的數、人人有份,那麼書面上的「酌情」很難對抗事實上的一貫做法。設計與執行必須一致——真的按績效分檔,真的會出現有人多有人少,真的會隨業績波動。

三條額外提醒

  • 不要把獎金金額或計算公式寫進僱傭合同。寫進合同就成了合同義務,酌情空間自動消失。
  • 集體協議裏的獎金條款約束力更強,簽之前要想清楚,因為它不是你能單方面調整的東西。
  • 真的要調整或取消時,要有商業理由、要留記錄、要提前溝通。突然靜默地不發,是最容易觸發集體投訴的做法。

税務差異、離職員工的按比例權利,以及一份年底自查清單

最後是兩個每年都要處理的實務問題。

税務處理的差異

十三個月薪金與其它福利性給付在税務上通常放在同一個框裏處理:法律設有一個免税上限,在上限之內的部分不計入應税所得,超出的部分併入員工的應税收入,由僱主按規定代扣。年終獎、花紅這類自願給付,通常也落在這個框裏,或按薪酬性質處理,取決於給付的性質與安排。此外還有一類最低限度福利(de minimis benefits)另有目錄與限額。

免税上限的數值、覆蓋項目與計算方式,一律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每年年底核一次,不要沿用舊數。

還有一個技術細節值得提醒:年底集中發放會推高當期的代扣金額,而年度終了時通常要做年度彙算,把全年應扣與已扣對平。做得不準的後果是員工在一月拿到工資時發現被多扣或少扣,然後 HR 要花大量時間解釋。年底之前讓會計把彙算口徑過一遍,比事後解釋省事得多。

離職員工的按比例權利

這一條是每年離職結算時的高頻爭點,規則其實很清楚:在日曆年度內工作過、符合法定條件的員工,離職時享有按在職期間比例計算的十三個月薪金,這筆錢屬於最後工資(final pay)的組成部分。

三點提醒:

  • 離職原因通常不影響這項法定權利。主動辭職、合同到期、因經營原因被終止都一樣。即使是因員工過錯被解僱,這項法定給付的按比例權利也不當然消失——它是已經付出的勞動對應的報酬,不是獎勵。
  • 年終獎則另當別論。如果政策明確寫了發放日在職才有資格,那麼已離職的員工通常不享有——前提是這條規則事先寫清楚了,而不是事後才拿出來。
  • 不要用未完成交接為由扣住。最後工資的結算有 DOLE 的指引,隨意扣住是高風險動作。

年底自查清單

  1. 十三個月薪金的計算基數,會計用的是法定口徑,還是沿用了往年某個更寬的口徑?兩者是否一致地適用於所有員工?
  2. 覆蓋名單裏有沒有漏掉試用期員工、年中離職員工、日薪制或計件員工?
  3. 發放時點是否在法定要求之內?分期發放的,全年總額夠不夠?
  4. 發放後的 DOLE 合規報告,有沒有人負責報、報了沒有?
  5. 工資單上,十三個月薪金和年終獎是不是分列的兩項?
  6. 今年的年終獎,有沒有一份寫明酌情性質、不構成慣例的書面通知?往年的通知歸檔了嗎?

順帶補一條與税直接相關的:十三薪、年終獎與各類獎金共用 PHP 90,000 的年度免税上限,而 de minimis 福利在額度內免税且不佔用這個池子。年底設計獎金結構時把這兩層分清楚,能實打實降低員工的税負,各項額度見 菲律賓免税福利

這六條裏最貴的是第六條——因為前五條錯了通常是補錢,第六條錯了是永久性地失去了調整空間。年終這筆錢的特點是:法定的那部分躲不掉,自願的那部分一旦給成慣例就收不回。所以真正的功夫全在年底之前的設計,而不是發錢當天的決定。如果你不確定自己公司現在的口徑和政策文本站不站得住,可以讓易行幫你做一次年終薪酬與用工合規體檢,把計算基數、覆蓋名單、發放時點、報送動作和獎金政策文本一起過一遍。本文只講通用機制,涉法涉税的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或會計師,本文不替代專業意見。

常見問題

年終獎 vs 十三個月薪金:是同一筆錢嗎?
不是。十三個月薪金是法律強制的義務,有法定的覆蓋範圍、以基本工資為基礎的計算口徑和法定的最遲發放時點;年終獎或花紅是自願給付,公司決定發不發、發多少。兩者應當在工資單上分列、在賬上分開記。混成一筆在平時看不出問題,一旦員工去 DOLE 諮詢或離職結算,舉證困難會全落在僱主一側。
公司今年效益不好,可以不發十三個月薪金嗎?
不可以。它是法定義務,不是利潤分配,也不與員工績效掛鈎,不能因為業績差就取消或少發,更不能因為員工欠公司錢或有未了結的責任就扣住。工資類款項的扣減在菲律賓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隨手抵扣屬於高風險動作。具體口徑與發放時點以 DOLE 現行規定為準。
我們年底本來就發花紅,能不能算作十三個月薪金?
理論上存在抵充空間,但條件嚴苛,多數公司不滿足。條件的實質是要求這筆錢本身就是十三個月薪金:不能附條件、不能掛績效、金額不低於法定口徑、發放時點符合要求,並且合同或政策裏事先寫明。中資企業的年終獎通常由老闆年底看情況定、掛績效、有多有少,這些都會削弱抵充基礎。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
連續幾年發的年終獎,以後能不能取消?
可能不能。菲律賓勞動法有福利不得減損原則,公司一貫的做法本身就可能構成受保護的權利。判斷通常看給付持續了多久、是否每年一貫、是否無條件、以及僱主基於什麼在給。連續多年在固定時點無條件發一筆固定金額,最容易被認定為既得利益,之後單方取消會引發集體爭議。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
獎金政策怎麼寫才能保留調整空間?
四個要件:政策裏寫明屬於公司酌情給付、不構成合同義務、不構成對未來年度的承諾;與個人績效或公司業績等可驗證指標掛鈎;每年單獨決定並出具書面通知,聲明是一次性給付、不構成慣例;最重要的是實際執行真的有差異,別寫着酌情卻每年同一天發同樣的數。另外不要把金額寫進僱傭合同。
員工年中離職,還有十三個月薪金嗎?
有。在日曆年度內工作過並符合法定條件的員工,享有按在職期間比例計算的十三個月薪金,屬於最後工資的組成部分,離職原因通常不影響這項法定權利。年終獎則不同,如果政策事先寫明發放日在職才有資格,已離職員工通常不享有。不要以交接未完成為由扣住最後工資,發放時限有 DOLE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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