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別急着套税率:身份決定税基
菲律賓個人所得税的第一層結構,是把納税人分成幾類,每一類的税基範圍不同。這是全篇最該先記住的東西:
- 居民公民(Resident Citizen):菲律賓公民且在菲居住。就全球所得納税——境內境外收入都要報。這是唯一一類全球徵税的身份。
- 非居民公民(Non-Resident Citizen):菲律賓公民但長期在境外居住或工作(包括海外勞工 OFW)。只就菲律賓來源所得納税。
- 居民外國人(Resident Alien):外國人,在菲居住且非臨時性停留。只就菲律賓來源所得納税,適用累進税率表。絕大多數在菲長期工作的中國籍員工與管理層落在這一類。
- 從事菲律賓境內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NRAETB):不在菲常住,但在菲境內有經營或執業活動。只就菲律賓來源所得納税,一般同樣適用累進表。
- 不從事經營的非居民外國人(NRANETB):不在菲常住、也不在菲經營。只就菲律賓來源所得納税,但通常不走累進表,而是按對菲律賓來源總收入適用單一税率的最終預扣處理——注意,這一類是按毛收入課税,幾乎沒有扣除。
對中資企業來説,最關鍵的實務含義有兩條。第一,你派駐來菲的中國籍員工,通常不需要就他在中國的收入向 BIR 報税——但反過來,他在中國是否仍有申報義務,要看中國税法與中菲之間的税收協定,那是另一套規則,不能想當然。第二,身份判定看的是居住的事實與意圖,不完全等於簽證類型;簽證與實際停留記錄是重要證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具體判定以 BIR 現行規定與個案事實為準。
順帶一提:無論哪一類身份,只要在菲律賓產生納税義務,就需要一個 TIN(税號)。新員工入職第一件要辦的事就是取得 TIN,而且一個人終身只能有一個 TIN,重複申領本身是違法的——換工作時是把原 TIN 轉登記到新僱主所屬的税務分局,不是再申請一個。
什麼叫「菲律賓來源所得」:判定規則與最常見的誤解
既然多數身份只就菲律賓來源所得納税,那「來源」怎麼判就成了關鍵。不同收入類型有不同規則,最常用的是勞務所得這一條:
勞務所得的來源地,看勞務在哪裏提供——不看誰付錢,不看合同在哪裏簽,也不看錢打到哪個賬户。
這一條推翻了中資企業裏最普遍的一個誤解。典型場景:員工人在馬尼拉上班,但工資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直接打到他的境外賬户,公司這邊不做工資表也不代扣。很多人以為這樣「不在菲律賓發生」,實際上勞務是在菲律賓提供的,這就是菲律賓來源所得,納税義務成立。至於僱主有沒有代扣、錢走哪條路,隻影響誰承擔程序責任,不改變這筆所得的性質。
其他常見類型的來源規則各不相同,簡述如下:
- 利息:一般看債務人的所在地。
- 股息:看分配股息的公司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外國公司還要看其收入構成。
- 租金與不動產收益:看財產所在地。
- 特許權使用費:看無形資產在哪裏使用。
- 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看所在地,股權與動產另有規則。
還有一層容易被忽略:税收協定可能改變結論。中菲之間有避免雙重徵税的協定,對短期停留的受僱所得、常設機構、以及某些被動所得設有條件與限額。能否適用、要不要事先向 BIR 申請協定待遇,取決於你的具體事實與協定條文。這一塊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會計師或律師,本文不替代專業意見。
工資由境外母公司發,就以為不用在菲報税?→ 個税代扣與年度申報代辦
累進税率與應税所得:錢是怎麼一層層被剝出來的
確定了身份和税基之後,才輪到税率。菲律賓對個人的工資與營業所得采用累進税制:應税所得被劃成若干檔,每一檔適用一個邊際税率,收入越高,落在高檔的那部分税率越高;最低的一檔是免税的。具體檔位區間與各檔税率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且税制改革後曾有分階段調整,用舊錶算會算錯。
比税率更值得搞清楚的是應税所得是怎麼算出來的。對僱員而言,大致是這條鏈路:
- 總收入:基本工資 + 加班 + 各類津貼 + 佣金 + 獎金 + 各種以現金或等價物提供的利益。
- 減去法定免税項:十三個月薪金及其他福利在法定上限以內的部分、符合條件的 de minimis 福利、強制性 SSS / PhilHealth / Pag-IBIG 員工供款(在強制額度內)。
- 得到應税所得,再套累進表。
這裏有箇中國老闆常常問的問題:有沒有類似國內的專項附加扣除(房貸、子女教育、贍養老人)? 答案是沒有。菲律賓僱員的法定扣除項很有限,基本就是上面那幾項,不能再按家庭情況另行扣除。所以同樣的税前工資,在兩國算出來的税負結構完全不同,做外派成本測算時不能直接套國內經驗。
另外兩個結構性的點:
- 自僱與執業人士在滿足條件時,可以在「累進表 + 據實扣除」之外,選擇一種以毛收入為基礎的替代計税方式,用一檔統一税率一併替代所得税與營業税。哪一種更省,完全取決於你的成本結構與收入規模,要真算過才知道,適用條件與門檻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
- 附加福利税(Fringe Benefit Tax):給管理層與主管級人員提供的某些非現金福利(住房、車輛、司機、俱樂部會籍等),不是併入員工工資課個税,而是由僱主按毛化後的價值另行繳納。這一點很多公司到被稽查時才知道,做外籍高管薪酬包時務必提前算進成本。
十三個月薪金、de minimis 與其他法定免税項
這一節是實操中最能省錢、也最常被做錯的地方。
十三個月薪金與「其他福利」的合併上限
十三個月薪金(13th month pay)以及各類獎金、其他福利,會被合併計算,在一個法定免税上限以內免税,超出的部分併入應税所得。注意三點:這個上限是所有此類福利的合計口徑,不是每一項各有一個額度;上限金額會隨立法調整,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免税的是税,不是免掉髮放義務——十三個月薪金本身是法定必須發的。
de minimis 福利
de minimis 指法律列舉的小額、非實質性的福利,例如米津貼、餐補、制服與服裝津貼、洗衣津貼、醫療補助、法定範圍內的未休假折現、員工成就獎勵等。它們的特點是:
- 只有被明確列舉的項目才算,你自己發明的福利名目不會自動獲得 de minimis 待遇;
- 每一項各有自己的法定限額,限額以內免税,也不計入前述「其他福利」的合併上限;
- 超出限額的部分要退回去,計入「其他福利」,再受合併上限約束,還超就要課税。
實務裏的做法是:把薪酬包設計成「基本工資 + 合規的 de minimis 組合」,在合法範圍內提高員工到手金額。但項目名稱、限額與憑證要求都要按現行規定核,隨手編一個「交通補貼」放進去,稽查時會被整筆調整——因為 de minimis 是封閉清單,清單外的名目無論金額多小都不算。11 項的現行額度、超額怎麼溢出到 PHP 90,000 池,以及它與 35% 額外福利税 (FBT) 的分界線,見 菲律賓免税福利。
其他常見免税情形
- 強制性社保供款:SSS、PhilHealth、Pag-IBIG 的員工強制部分不計入應税所得;自願多繳的部分是否可扣,規則不同。
- 最低工資勞動者(MWE):符合條件者的基本工資,以及一定範圍內的加班、夜班、休息日與假日加價可獲免税待遇。
- 離職相關的補償:因非員工自身原因(裁員、撤崗、疾病、死亡等)取得的離職補償,在符合條件時可免税;員工主動辭職拿到的補償通常不屬於免税範圍。這條差別很大,做離職方案時要先想清楚。
僱主代扣與年終重算:為什麼年底工資會突然多一筆或少一筆
菲律賓的工資個税是源泉扣繳的:僱主在每一期發薪時,按預扣税表計算並扣下税款,再按期向 BIR 申報繳納。員工拿到的一直是税後金額。
關鍵在於年終重算(annualization)。每期預扣是按當期收入推算的,而個税實際是按全年累計所得計算的。所以到年末(或者員工中途離職時),僱主必須把該員工全年的實發、免税項、已扣税額重新彙總,算出真正的年度應納税額,多退少補:
- 如果全年多扣了(比如年中有幾個月加班特別多,把預扣推高了),差額退還給員工;
- 如果扣少了(比如年終一次性發放把「其他福利」推過了免税上限),差額要從最後一期工資裏補釦。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公司到年底會出現「工資突然多一筆/少一筆」的現象。提前跟員工解釋清楚這個機制,能省掉大量溝通成本——尤其是被補釦的那批人,如果沒人解釋,很容易理解成公司亂扣錢。
僱主這一側還有兩個必做動作:
- 按期提交工資代扣的月度/季度申報,年末提交年度彙總(1604-C 系列表單);
- 向每位員工出具 BIR Form 2316——這是員工全年收入與已扣税額的官方憑證。它的用途遠不止報税:換工作時新僱主要拿它來做全年合併計算,辦貸款、辦簽證、辦某些許可時也會被要求提供。離職時務必給員工出具並留存副本,這是最常見的遺留糾紛之一。
年度申報:誰可以不用自己報,誰必須自己報
菲律賓有一項對僱員非常友好的制度叫 substituted filing(替代申報):符合全部條件的僱員,其年度所得税申報由僱主代為完成,員工本人不必再單獨提交年度申報表。經僱主提交併由雙方簽署的 2316,就相當於該員工的年度申報。
適用條件通常包括(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
- 該納税年度內只有一個僱主;
- 全年只有工資一項所得,沒有營業、執業或其他需要合併申報的所得;
- 僱主已正確代扣,且年終重算後已扣税額等於應納税額;
- 2316 已由僱主與員工雙方簽署並按規定提交;
- 若已婚,配偶一方也需符合相應條件。
反過來,下面這些情形不能走替代申報,員工必須自己提交年度申報:
- 年中換過僱主——這一年裏有兩個僱主,條件當場不滿足。正確做法是:離職時向前僱主索取 2316,入職時交給新僱主,新僱主據此做全年合併預扣;年度申報仍需員工自己完成。沒拿到前僱主 2316 是這類情形裏最常見的卡點,離職時就要一併辦掉。
- 同時有多份工作,或除工資外還有兼職、執業、房租、經營等其他所得(混合所得)。
- 僱主代扣有誤、年終重算後仍有差額未結清。
- 身份屬於需要自行申報的類別,或有境外所得需要合併(居民公民)。
年中入職或離職的處理也值得單説:年度税額是按全年累計算的,只工作了部分年度的人,往往會因為累進檔位的關係出現多扣,年終重算或自行申報時可以結出退税。很多人不知道這件事,直接放棄了本該退回來的錢。
説到底,個税這件事在菲律賓的難點不在算術,在身份判定、免税項設計與憑證鏈是否完整——這三樣錯了,賬面上省下的會在稽查時連本帶利還回去。如果你正在為外派人員設計薪酬包、或者不確定公司這幾年的代扣口徑對不對,可以讓易行幫你把個税代扣與年度申報梳理一遍,從 TIN 登記、2316 出具到年終重算逐項對齊。本文只講通用機制,涉税涉法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會計師或律師,本文不替代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