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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税收協定怎麼用?在菲律賓交過的税回國還要再交嗎

更新於 2026-09-09·11 分鐘閲讀·合規託管

先給結論:中國和菲律賓之間有一份避免雙重徵税協定,同一筆所得在兩國被完整徵兩次税,制度上是不應該發生的。機制是兩頭夾——菲律賓作為來源國,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被動所得的徵税權受協定限制税率約束,對短期停留人員的受僱所得在滿足條件時不予徵税;中國作為居民國,對居民已在境外繳納的税款給予限額抵免。

但「不應該發生」和「不會發生」中間隔着一整套程序。協定待遇不是自動的:在菲律賓要主動向 BIR 申請或由扣繳義務人先按優惠税率扣繳再報備;在中國要在年度申報時主動申報境外所得並附上完税憑證才能抵免。任何一頭漏做,錢就真的多交了,而且往往退不回來。

這篇寫給兩類讀者:在菲律賓的中資企業財務,以及被外派到菲律賓、擔心兩頭交税的高管與員工。協定條文的具體限制税率、期間與適用條件以兩國税務主管部門公佈的協定文本與現行規章為準,重大交易請諮詢兩地執業税務師;本文講的是機制、流程與文件,這部分不會因為一次修訂就作廢。

中菲税收協定是什麼、到底管什麼

它是中國與菲律賓兩國政府簽訂的一份雙邊條約,全稱大致是「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協定」,簽署於 1999 年、其後生效並適用至今(具體簽署與生效適用日期以兩國税務主管部門公佈為準)。它做的事只有兩件:劃分徵税權、消除重複徵税。

協定不創設新税,也不會讓你比國內法交得更多——協定只可能讓你少交,不會讓你多交。這是理解它的第一把鑰匙。如果某筆所得按菲律賓國內法本來就免税或税率更低,直接適用國內法即可,不必套協定。

它管哪些税:所得税類。中國這邊對應個人所得税與企業所得税,菲律賓這邊對應 income tax。它不管增值税(VAT)、不管關税、不管印花税、也不管社保。這一點常被誤解:中資企業問「有協定了,外派員工的 SSS 供款能不能免」,答案是不能——社保互免要靠社會保障協定,那是另一類條約,與税收協定無關。

它管誰:締約國一方或雙方的居民。所以第一步永遠是確定税收居民身份。企業看註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個人看住所與停留天數等因素。一個在菲律賓長期工作的中國籍員工,可能同時被兩國國內法認定為居民,這時要用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逐級判斷——依次看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國籍。這一步的結論決定後面所有事情,個人身份判定與在菲納税範圍見 菲律賓個人所得税怎麼算

菲律賓雙重徵税最常發生的三個場景

抽象的條約要落到具體交易上才有意義。中資企業與外派人員真正會撞上的,基本就是這三類:

場景一:外派員工的工資。人在馬尼拉上班,工資可能由菲律賓公司發、可能由中國母公司發、也可能兩邊各發一部分。菲律賓的判定規則是勞務在哪裏提供就在哪裏產生來源所得,與誰付錢、打到哪個賬户無關。所以「境外發薪就不用在菲律賓交税」是個昂貴的誤解。同時這個人如果仍是中國税收居民,中國要就其全球所得徵税,兩頭都成立——這就是重複。解法是協定的受僱所得條款加中國的境外所得抵免。

場景二:利潤匯回。菲律賓子公司向中國母公司分紅,菲律賓會在源泉扣繳股息預提税;這筆股息回到中國還要併入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協定對股息的預提税率設有上限,且通常對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東給更低的限制税率。操作與外匯路徑見 利潤怎麼匯回中國;如果是分公司形式,還要注意分支機構利潤匯出税的處理與子公司不同,結構差異見 分公司與子公司怎麼選

場景三:跨境服務費、技術費與特許權使用費。中國母公司向菲律賓子公司收技術服務費、管理費、商標或專利使用費,菲律賓付款方要按國內法源泉扣繳,協定可能把税率壓到更低,但前提是不構成常設機構——如果中國公司派人長期在菲提供服務並超過協定規定的期間,性質就從「特許權/服務費」變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按菲律賓國內法全額課税,完全是另一套算法。關聯交易的定價還要另過 轉讓定價 這一關。

三個場景的共同點:錢跨境的那一刻,問題就已經產生了,而不是年底報税時才產生。所以後面講的申請動作,全部要前置。

在菲律賓怎麼享受協定待遇:BIR 的申請通道與必備文件

菲律賓這邊的核心規則:協定待遇要走程序,而且主要責任在付款方(扣繳義務人)身上。BIR 近年把流程改成了以「先按優惠税率扣繳、再向 BIR 提交確認申請」為主的模式:

  1. 扣繳義務人(菲律賓付款方)在支付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時,取得對方的居民身份證明等文件後,直接按協定限制税率扣繳
  2. 隨後在規定期限內,向 BIR 負責國際税務事務的部門提交「確認申請」(Request for Confirmation, RFC),由 BIR 審核後出具 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有權享受協定待遇的確認函)。
  3. 如果是非居民自己主動申請,則走 Tax Treaty Relief Application(TTRA) 通道。
  4. 若已按國內法全額扣繳、事後才發現可享協定待遇,只能走退税申請,且有法定申請期限。

具體表格編號(0901 系列按所得類型分表)、提交期限、受理部門與審核時長,以 BIR 現行規章為準,這幾項過去幾年調整過,別拿舊模板照抄。

無論走哪條通道,材料清單的骨架是穩定的:

  • 對方國家税務機關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證明——中國這邊是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的《中國税收居民身份證明》,這是全套材料裏最不可替代的一份,也是最容易卡時間的一份,建議提前一到兩個月啓動。
  • 合同或協議正本及副本(服務合同、許可合同、借款合同、股東決議等)。
  • 相關的公司文件:營業執照、章程、股東名冊、董事會決議等,用以證明持股比例、受益所有人身份。
  • 付款憑證與扣繳申報表
  • 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説明:證明收款方不是導管公司。這是近年審核的重點。
  • 境外文件的認證:中國出具的文件用於菲律賓、菲律賓出具的用於中國,都要辦認證,路徑見 海牙認證怎麼辦中國文件在菲律賓使用

一句實務經驗:把這套材料準備的時間算進付款排期。很多公司是在準備打款的前三天才想起來要居民身份證明,結果只能先按國內法全額扣,然後進入漫長的退税程序。

協定裏最常用的三條:183 天、常設機構、限制税率

第一條:受僱所得(俗稱 183 天規則)。中國居民在菲律賓工作取得的工資,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時,菲律賓才不予徵税:

  1. 在協定規定的計算期間內,在菲律賓停留不超過 183 天(計算期間是歷年還是任何 12 個月期間,以協定文本為準);
  2. 報酬由並非菲律賓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
  3. 該報酬不是由僱主設在菲律賓的常設機構負擔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這是最常被誤讀的地方——很多人只記住「183 天以內免税」,忽略了後兩條。典型翻車案例:員工一年只來菲 100 天,但工資是由菲律賓子公司發的,第二個條件不滿足,菲律賓照樣有權徵税。天數計算通常按「在境內停留的天數」計,入境日與離境日的處理、過境與休假是否計入,都有細則,出入境記錄要留好。

第二條:常設機構(PE)。這是企業側最關鍵的概念。中國公司如果在菲律賓構成常設機構,其歸屬於該機構的營業利潤菲律賓就有權徵税。常見觸發點:

  • 固定營業場所(辦公室、工廠、分支機構);
  • 工程、建築、安裝項目持續超過協定規定期間;
  • 派員在菲提供勞務累計超過協定規定期間——這條最容易在不知不覺中觸發,尤其是長期派工程師駐場;
  • 非獨立代理人在菲經常性代表你簽約。

反過來,僅為採購、儲存、展示、信息收集等準備性輔助性活動,通常不構成常設機構。想在菲設點但不想構成 PE 的,先看 代表處與分公司的區別地區總部 RHQ/ROHQ 兩種結構。

第三條: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税率。協定對這三類被動所得規定了來源國徵税的上限税率,股息通常還按持股比例分成兩檔。具體百分比以協定文本為準,本文不給數字——因為一旦記錯,扣少了要補税加罰款,扣多了要走退税,兩頭都難受。實際操作時請直接查協定原文相應條款,或讓菲律賓會計師出具書面意見。

在菲律賓交過的税,回國還要再交嗎:中國的抵免規則

直接回答:可能還要補一點,但不會全額再交一遍。中國採用的是「限額抵免法」——境外所得先併入中國應納税所得額算出應納税額,再用你在菲律賓實際繳納的税款去抵,但抵免額不能超過「這筆境外所得按中國税法計算出來的應納税額」這個限額。

拆開看兩類主體:

個人(外派員工與高管):

  • 中國税收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具體期間以主管税務機關公告為準)。
  • 境外所得按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抵免限額:把你在菲律賓的各項所得合併,算出一個菲律賓國別的抵免限額。
  • 實際在菲繳納的税低於限額的,按實際繳納額抵免,差額在中國補繳;高於限額的,當年只能抵到限額,超出部分可在以後年度結轉抵免,結轉有年限限制
  • 如果你已經不是中國税收居民(比如長期在菲、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停留天數很少),則不就境外所得向中國申報——但非居民身份的判定不是自己説了算,涉及户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因素,容易高估自己已經「脱鈎」。詳見 中國居民的境外所得怎麼申報

企業:

  • 中國居民企業來源於菲律賓的所得,已在菲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可以直接抵免;通過符合持股條件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其對應的境外税款可以間接抵免,但有持股比例與層級的限制。
  • 抵免方法上可以在分國不分項綜合抵免之間選擇,一經選擇在規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 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同樣可結轉以後年度,年限有上限。
  • 具體計算口徑、附表填報要求以中國現行税收法規與主管税務機關口徑為準

需要特別提醒的一點:抵免的是「所得税」,不是你在菲律賓交的所有税。VAT、印花税、地方營業許可費、社保供款都不在抵免範圍內。把這些一起報上去,會被剔除。

菲律賓完税證明怎麼用於抵扣:中國税務機關認哪些憑證

抵免的前提是拿得出「在菲律賓確實繳了這筆税」的證據,而且證據要能被中國主管税務機關接受。菲律賓這邊能開出來的憑證主要有這幾種,按場景對號入座:

  • BIR Form 2316:僱主為僱員出具的年度所得與已扣繳税款證明,外派員工做中國境外所得抵免時最核心的一份。每年年初由菲律賓僱主出具,務必要求蓋章簽字的正本或有效電子版。
  • BIR Form 2307:付款方出具的源泉扣繳憑證,適用於服務費、租金、特許權等被扣繳的情形,公司側最常用。相關扣繳機制見 擴大預扣税怎麼回事
  • 已申報的納税申報表與完税憑證: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表、繳款回單、電子繳税記錄。菲律賓常見的官方收據 Official Receipt 與發票體系另見 官方收據與發票,報銷與憑證在中國怎麼用見 菲律賓單據回國報銷
  • BIR 出具的 Certificate of Entitlement 或協定待遇確認文件:證明你適用的是協定税率而非國內法税率,在解釋「為什麼只交了這麼多」時有用。

三個實務要點:

  1. 做認證。菲律賓出具的公文書用於中國,目前通行路徑是海牙認證(apostille)——中菲兩國均已加入該公約,但税務機關對具體件的受理口徑以其現行要求為準,辦之前先問清主管税務機關要不要認證、要不要翻譯件。
  2. 做中文翻譯。提交給中國税務機關的境外憑證一般需要附中文譯本,重要的可以做翻譯公司蓋章件。菲律賓這邊的宣誓翻譯渠道見 宣誓翻譯怎麼辦
  3. 年度對得上。菲律賓的納税年度與中國的納税年度都以歷年為主,但收入確認時點可能有差異,跨年發放的獎金、十三個月薪金最容易造成兩邊期間不匹配。做抵免時按中國税法的所得歸屬年度整理,並保留能解釋差異的工資單與銀行流水。

最貴的一個坑:沒申請協定待遇,多扣的那部分中國不給抵

這是本文最值錢的一段。設想一個很常見的情形:菲律賓子公司向中國母公司支付一筆特許權使用費,圖省事沒有走協定待遇程序,直接按菲律賓國內法的較高税率全額扣繳。母公司拿着完税憑證回中國做抵免,以為沒損失。

問題在於:中國的抵免規則不認「本來可以少交而多交的税」。按中國境外所得抵免的一般原則,按照税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但納税人仍然繳納的境外税款,不屬於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額。也就是説,超出協定限制税率的那一部分,中國税務機關有權剔除,不給抵。

結果就是最壞的組合:菲律賓多扣的錢要不回來(或者要走漫長且有時效限制的退税程序),中國這邊又抵不掉,實打實變成了成本。金額大的交易,這一筆損失往往比整年的合規服務費還高。

怎麼防:

  • 把「有沒有可適用的協定條款」做成付款流程裏的固定檢查項,任何跨境支付在審批環節就要回答這個問題,而不是財務事後補。
  • 提前備好居民身份證明。它是全套材料裏唯一必須由中國税務機關出具、你無法自己加速的一份。
  • 已經多扣了怎麼辦:立刻評估菲律賓的退税申請通道與時效。退税申請通常有法定期限(自繳納之日起算),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過期就徹底沒有了。同時把這次的差額在中國申報時如實處理,不要硬抵。
  • 反方向也要防:為了少扣而擅自適用協定優惠、事後無法通過 BIR 審核,會被追繳税款、利息與罰款,扣繳義務人還可能被認定未履行義務。寧可先按低税率扣並及時提交確認申請,也不要不做任何備案就自行降税率。

中資企業的實操時間表與責任分工

把上面的機制翻譯成一張可以貼在財務部牆上的時間表:

日常(每筆跨境支付前):

  • 合同簽署階段就判斷所得類型(股息/利息/特許權/服務費/營業利潤),因為類型決定條款與税率。
  • 確認收款方的税收居民身份與受益所有人地位,索取居民身份證明。
  • 按協定税率扣繳,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交 BIR 的確認申請。
  • 留存合同、付款憑證、扣繳憑證、BIR 回執,形成一筆一檔。

每年(企業側):

  • 年初取得上一年度的各類扣繳憑證與 2316,分發給外派員工。
  • 菲律賓税務合規日曆 完成本地年度申報與審計報表,年報機制見 年度財務報表 AFS
  • 彙總境外已納税額,配合中國母公司做境外所得抵免的資料準備。

每年(個人側):

  • 確認自己當年的税收居民身份(兩國分別判斷,必要時用協定加比規則)。
  • 菲律賓側完成申報或確認由僱主代為完成;中國側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報境外所得並辦理抵免。
  • 保存出入境記錄、工資單、2316、銀行流水,至少留存到法定追溯期結束。

責任分工的一條經驗:外派員工的中國側申報,公司不做、員工往往也不會做。中資企業在菲律賓常見的做法是把這一塊納入外派管理的服務包,統一由税務顧問處理,避免三年後被追繳時才發現集體漏報。外派人員管理的整體框架見 中資企業外派人員管理,賬户與金融信息的跨境交換背景見 CRS 賬户信息交換

最後一句:協定是權利,不是自動生效的優惠。該報的報、該證明的證明、該留檔的留檔,這份權利才真正屬於你。要把菲律賓側的扣繳、申報與中國側的抵免串成一條不漏項的流程,可以從 合規託管服務 這一環切入。

常見問題

中菲有税收協定嗎?
有。中國與菲律賓簽訂了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協定,簽署於 1999 年、其後生效並適用至今,具體簽署與生效日期以兩國税務主管部門公佈為準。它只管所得税類,不涉及增值税、關税與社保;社保互免需要另外的社會保障協定,中菲之間目前不能靠税收協定免除 SSS 等供款。
在菲律賓交過的個人所得税,回中國還要再交嗎?
不會全額再交一遍,但可能要補差額。中國對居民個人的境外所得采取限額抵免:先把境外所得併入中國口徑算出應納税額,再用在菲律賓實際繳納的税款抵免,抵免額以按中國税法計算的限額為上限。實繳低於限額的補差額,高於限額的當年只能抵到限額,超出部分可結轉以後年度,結轉有年限限制。
菲律賓完税證明能在中國抵扣嗎?
可以,前提是憑證類型對得上且能被主管税務機關接受。外派員工最核心的是僱主出具的 BIR Form 2316,公司側常用 BIR Form 2307 以及納税申報表與繳款回單。這些文件用於中國通常需要辦理認證並附中文譯本,具體受理要求以主管税務機關的現行規定為準,辦理前先問清是否需要認證與翻譯。
菲律賓的 183 天規則怎麼算才免税?
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菲律賓才不徵税:在協定規定的計算期間內在菲停留不超過 183 天、報酬由非菲律賓居民僱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且該報酬不由僱主設在菲律賓的常設機構負擔。只記住天數而忽略後兩條是最常見的誤判,例如員工一年只來 100 天但工資由菲律賓子公司發放,菲律賓仍有徵税權。
在菲律賓怎麼申請享受税收協定待遇?
主要責任在菲律賓付款方。現行做法是扣繳義務人在取得對方的税收居民身份證明等文件後,直接按協定限制税率扣繳,隨後在規定期限內向 BIR 提交確認申請,由 BIR 出具有權享受協定待遇的確認函;非居民自行申請則走協定待遇申請通道。表格編號、期限與受理部門以 BIR 現行規章為準。
股息匯回中國要交多少税?
菲律賓會在源頭扣繳股息預提税,協定對其設有上限税率,並通常按持股比例分成兩檔,具體百分比以協定文本為準,不要憑記憶套用。這筆股息回到中國還要併入企業所得税,境外已繳税款可按規定直接或間接抵免。分公司形式下的利潤匯出適用不同規則,結構選擇要在設立階段就想清楚。
沒申請協定待遇被多扣了税怎麼辦?
儘快評估菲律賓的退税申請通道,退税有法定期限,自繳納之日起算,過期無法追回。更麻煩的是中國這邊:按照境外所得抵免的一般原則,依協定本不應徵收而納税人仍然繳納的税款不屬於可抵免税額,所以多扣的部分很可能既退不回來也抵不掉,直接變成成本。把協定適用做成付款審批的固定檢查項是唯一有效的預防。
常設機構是什麼?構成了會怎樣?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在另一國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也包括超過協定規定期間的工程項目和派員提供勞務,以及經常性代表企業簽約的非獨立代理人。一旦構成,歸屬於該機構的營業利潤由菲律賓徵税,性質從預提税制的服務費變成按國內法計算的營業利潤,税負與合規義務都顯著上升。長期派工程師駐場是最容易在不知不覺中觸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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