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清:你問的是本地人,還是外國人
這篇文章之所以要拆成兩半,是因為菲律賓對這兩類人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兩套法律:
- 本地人(菲律賓公民):適用的是《勞動法典》與 DOLE 的勞動規則。核心問題是「合同怎麼約定」「法定待遇怎麼按比例給」「社保和税怎麼申報」。這是民事與勞動層面的問題,出錯通常是賠錢、補繳。
- 外國人:除了勞動法,還疊加了就業許可(DOLE 的 AEP)與移民法(BI 的簽證類別)兩層管制。核心問題是「你有沒有被授權在菲律賓從事這項工作」。這是行政與移民層面的問題,出錯的後果是罰款、驅逐出境、列入黑名單,甚至影響以後再入境。
所以下面幾節請對號入座。如果你是在菲中資企業的 HR,兩邊都要看:你既要處理本地員工的兼職合規,也要管住公司裏那位「順手幫別的公司做點事」的中方同事——後者出事,公司往往一起被追。
本地人兼職:法律不禁止,但合同可能禁止
先給結論:菲律賓法律並沒有一般性地禁止員工同時受僱於多家僱主。一個人白天在你公司上班、晚上開網約車或接設計單,本身不違法。兼職員工也仍然是員工,法定待遇按其工時與薪酬按比例適用,不因為「是兼職」就一筆勾銷。
真正的約束來自合同與公司規章:
- 排他性條款:不少僱傭合同約定員工在職期間不得從事其他有償工作,或須事先書面報備並獲批准。這類條款在合理範圍內通常是有效的管理手段。
- 利益衝突條款:即便沒有全面排他,通常也會禁止為競爭對手工作、使用公司資源與信息、在工作時間處理副業。這一條是實務中最有殺傷力的——員工違反的往往不是「兼職」,而是拿着公司的客户名單去做私活。
- 違反的後果:如果公司規章寫明、員工簽收過、且行為確實構成嚴重不當行為或對信任的背棄,可能構成員工過錯型的正當解僱事由;但仍必須走雙通知與申辯程序,不能因為「他兼職」就直接開除。
給僱主的實務建議:與其一刀切禁止(既難執行、又容易被視為過度限制),不如寫成報備加審批制:員工須書面告知第二份工作的性質與時間,公司據此判斷是否構成競爭、是否佔用工時、是否涉及公司信息。寫清楚、簽收留檔,將來真要處理才有依據。
本地人有兩個僱主:社保和個税怎麼處理
這一塊是僱主最容易忽略、也最容易在年底出錯的部分。
社保三項(SSS、PhilHealth、Pag-IBIG):員工受僱於多家僱主時,每一家僱主都各自承擔登記、代扣與申報繳納的義務,不能因為「他在另一家已經繳了」就免掉自己這份。各機構對多僱主情形下的申報口徑與合併規則有各自規定,繳費基數與上限的處理也不同,具體以 SSS、PhilHealth、Pag-IBIG 現行規則為準。想省這筆錢是常見的踩坑動作,事後被查要補繳還有滯納金與罰則。
個人所得税與預扣:這裏有一箇中資企業幾乎年年翻車的點——
- 員工在同一納税年度內有兩個或以上僱主時,預扣的口徑與只有單一僱主時不同:通常只有一家被視為主僱主,另一家按其規則預扣。
- 更關鍵的是,多僱主情形通常無法適用「由僱主代為完成年度申報」的簡化路徑,員工往往需要自行合併全年收入提交年度所得税申報。
- 每家僱主都應向員工出具年度薪酬與預扣税證明(BIR Form 2316),員工據此合併申報。HR 要主動提醒並按時出具,否則員工年底才發現要補税,矛盾會落在公司頭上。
具體的預扣方式、申報表格與時限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人數一多建議交給會計或代辦統一處理,別靠 HR 手工估算。
外國人兼職:AEP 綁定的是「這家僱主、這個崗位」
這是本文的重點,也是風險最高的部分。外國人要在菲律賓合法工作,通常需要兩樣東西同時到位:
- 就業許可:DOLE 簽發的 AEP(Alien Employment Permit,外國人就業許可);
- 對應的簽證身份:例如受僱類的 9G 工作簽證,或短期任務用的特別工作許可(SWP)、辦理期間的臨時工作許可(PWP)等。
關鍵機制只有一句話:AEP 是綁定具體僱主與具體職位的。它不是一張「允許你在菲律賓工作」的通行證,而是「允許你為 A 公司擔任 B 職位」的許可。由此推出幾條硬結論:
- 給第二家公司幹活,通常需要另行處理——無論是為第二家申請相應許可,還是走短期工作許可等其他路徑,都不能默認「我已經有 AEP 了所以隨便接活」。
- 換僱主要重新辦,換崗位、換職務名稱也可能需要重新辦或辦理變更。
- 受僱簽證同樣綁定僱主,離職後原簽證身份的處理有其規則,不能一邊掛着原公司的簽證、一邊給新地方上班。
- 有沒有拿錢、拿多少錢,不是判斷標準。判斷的是你是否在菲律賓從事了有報酬性質的職業活動。「幫朋友忙拿點辛苦費」「只是偶爾去指導一下」這類説法,在檢查時通常不被接受。
違規的後果是實打實的:對個人可能面臨罰款、被要求離境、驅逐出境並列入黑名單,影響日後入境;對僱用方同樣有責任,包括未依法為外國人取得就業許可的罰則,以及後續辦證時的信用問題。
另外提醒:某些類別的外國人依規定可申請豁免或排除於 AEP 要求之外,但是否適用必須向 DOLE 確認並取得相應證明,不能自行認定。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換了僱主或多接一份活,AEP 和簽證還對得上嗎?→ AEP 與 9G 工作簽證辦理
灰色地帶:旅遊簽接活、遠程幹活,到底怎麼算
下面幾種情形最常被問,也最容易被自我説服。老實講清楚現狀與風險:
- 持旅遊簽在菲律賓接活、坐班、做項目。這條最清楚:屬於高風險的非法就業情形。旅遊簽的目的不是工作,短期任務應走特別工作許可等正規路徑。「只做幾周」「老闆是熟人」「不簽合同只收現金」都不改變性質,反而因為沒有任何合法記錄,被查時更難解釋。
- 人在菲律賓,遠程給一家菲律賓公司幹活。僱主在菲律賓、工作成果服務於菲律賓業務,這與坐在辦公室並無實質區別,仍需要相應的就業許可與簽證身份。「遠程」改變的是辦公地點,不是法律定性。
- 人在菲律賓,純遠程為境外僱主工作、收入全部來自境外。這是真正的模糊地帶。實務上長期存在大量這樣的人,短期停留、不接觸本地市場、不為菲律賓客户提供服務的情形,通常不被視為典型的本地就業;但這並不等於有一項明確的法律權利。風險點在於:反覆延簽時被質詢、被認定實際上在菲從事職業活動、以及停留時間累積到一定程度後可能觸發菲律賓的税務身份判斷。近年菲律賓已推動設立面向境外遠程工作者的數字遊民類簽證,但該通道的實施細則、受理機構與開放時間,以外交部與移民局的現行公告為準,在真正可用之前,靠旅遊簽長期滯留遠程辦公仍是灰色而非合法。
- 已有 AEP 與工作簽,業餘接私活、帶貨直播、做顧問。你的許可只覆蓋那家僱主的那個崗位。額外的經營性或受僱性活動,屬於另一件事,需要另行判斷是否需要許可或商業登記。
判斷的通用思路是三問:僱主在哪裏?服務對象在哪裏?收入從哪裏來?三個答案越是指向菲律賓,就越需要在菲律賓取得授權。三個都指向境外、且停留是臨時性的,風險相對低,但仍要盯住停留期限與延簽合規。
落地怎麼做:僱主一份清單,個人一份清單
給僱主(尤其是在菲中資企業 HR):
- 在僱傭合同與員工手冊裏寫清楚第二份工作的報備與審批規則,以及利益衝突與公司資源使用的邊界,並留簽收記錄。
- 本地員工若確有多僱主,確認三項社保各自照繳,並在年度按 BIR 規定出具薪酬與預扣税證明、提醒員工自行合併申報。
- 外方員工的 AEP 與簽證身份必須與實際崗位一致。崗位調整、兼任集團內其他公司職務、外派到關聯公司,都要先確認是否需要重新辦理,別等年檢或延簽時才發現對不上。
- 絕不安排持旅遊簽的人先上班、邊辦證邊幹活;確有短期需求,走特別工作許可或臨時工作許可等正規路徑。
- 不要以扣押證件、押護照的方式管理外籍員工——這是明確的違法動作,不但不能防止跳槽,還會讓公司自己成為被追責的一方。
給個人:接第二份活之前先回答三個問題——我現在的許可覆蓋的是哪家公司、哪個崗位?這份新工作的僱主與服務對象在不在菲律賓?我的簽證類別允許我做這件事嗎?任何一個答案不確定,就先問,別先幹。移民與就業類的違規,事後補辦往往比事前辦理貴得多,而且留下記錄。
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性合規説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就業許可與簽證的適用類別、豁免情形與辦理要求,以 DOLE、BI 現行規定與個案專業意見為準;税務處理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拿不準公司裏誰的許可與實際崗位對不上,讓易行幫你把外籍員工的許可與簽證做一次對齊核查,比等到延簽被打回再補要省事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