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G撤回到底指什麼:降簽、ACR I-Card註銷、AEP註銷三段
「9G 撤回」不是移民局的正式業務名,日常説法裏它通常指離職或用工結束後,把 9G 這套身份乾淨收尾的整套動作,分落在兩個機關、三段手續上。
- 移民局一側·降簽:把 9G 降回臨時訪客簽證(9A),由移民局在護照上落實。
- 移民局一側·ACR I-Card 註銷:憲章裏是一項獨立辦理,降過簽的人和打算一走不回的持卡人都在它的適用範圍裏。
- 勞工部一側·AEP 註銷或終止報備:AEP 簽發時鎖定的是某人、某公司、某崗位三者的組合,僱傭一結束,它賴以成立的前提也就不在了。
還要分清一個容易混的詞:機關基於某個事由認定簽證或許可不應繼續存在,叫撤銷,那是認定結果,不是你主動去辦的收尾手續。本文講的是後者。另外,離職當天你就失去了工作資格,但 9G 不會因為辭職自動消失,沒人去辦,記錄就一直掛着。整條離境線怎麼走,見 離職離境前的降簽。
9G降簽要多久:官方標註的時長和它沒算進去的部分
降簽沒有一個對所有人都成立的固定天數,官方給的是各辦事處的服務承諾,而且只算機關內部那一段。能核到的口徑有兩處:
- 移民局主辦公室:降簽由法規處受理,最後一環是局長最終批准,憲章標註五個工作日,全程標註五個工作日出頭。
- SM Aura 衞星辦事處:憲章標註總時長為七個工作日加一個多小時,時間主要耗在案卷送總部、科長審批、局長終審和回傳這幾段內部流轉上。
這些數字不包含三段你自己要算進去的時間:公司開在職證明和請求函的時間;補件、排隊與案量高峯;批准後交護照落實降簽、再領回護照的時間。憲章還寫明不良記錄要查兩次,受理當天一次,批准後交護照前再查一次,中間新增的欠繳或警報會攔在最後一步。所以排期時要按區間估,並把公司出文件那一段留足。
ACR I-Card註銷要多久,AEP註銷要多久:兩條線分開算
這兩項常被當成降簽的附帶動作,其實各有自己的流程與時間,不能混在降簽的天數里一起估。
- ACR I-Card 註銷:主辦公室這一項憲章標註約四個工作日。材料包括寫給移民局的請求信、需交還的卡片原件(卡丟了就用遺失宣誓代替)、卡的正反面複印件、護照相關頁複印件和繳費收據;已降簽的另附降簽令複印件。它要用到降簽令,所以實務上排在降簽批下來之後。卡遺失、或者年度報到沒做,會被算成待補事項,時間隨之拉長。
- AEP 註銷:僱主要按勞工部現行部令和公告向勞工部報告員工離職等重要變更、辦理註銷,報告時限與提交方式以勞工部當期公告為準;勞工部處理完要多久,本文能核到的資料沒有公佈天數,以勞工部當期公告為準。
換句話説,「撤回要多久」是三段時間的疊加:降簽、ACR I-Card 註銷、AEP 報備各走各的,前兩段還有先後關係。
9G撤回誰來發起:員工、僱主、代理各管哪一段
降簽的請求信本人可以遞,但 9G 商業類要附的在職證明只能由原公司出,所以這件事實際上是員工和僱主兩頭一起推。
- 員工:護照原件在自己手上,降簽結果要落在護照上;ACR I-Card 原件也要由持卡人交回。本人出面遞請求信的,信末要留下自己的住址與電話。
- 僱主:出具在職證明;向移民局提交僱傭關係終止的書面報告;向勞工部辦 AEP 的註銷或終止報備。後兩項公司單方面就能遞,不需要員工配合。
- 代理:請求信也能由原擔保公司、獲認可的旅行社、律所或諮詢公司以自家抬頭信紙代為提出,須寫明地址和聯繫電話。
員工不配合、護照不在公司手裏時,降簽公司確實辦不了,但公司可以先把終止報告遞上去,讓檔案裏留下僱傭關係何時終止的明確日期。公司為什麼不能拖,見 僱主不辦註銷的連帶責任。反過來,公司不能扣着員工護照逼人回來辦手續,那在菲律賓是違法行為。
9G撤回和ECC怎麼銜接:從離境日往回倒排
要離境的人,撤回只是前半段,後半段是 ECC-A,而 ECC-A 要用到降簽的結果,所以順序只能是先降簽、再處理 ACR I-Card、再辦 ECC-A、最後離境。
- ECC-A 的前提:簽證已降簽或已過期的人走 ECC-A,不看停留了多久;材料裏要有載有降簽落實頁的護照複印件,降簽令等令狀一併附上。
- ECC-A 的時長:主辦公室憲章標註兩個工作日加三個多小時;移民局常見問題頁要求最晚在離境前七十二小時申請。
- 有效期:ECC 從簽發日算起一個月內可用,且僅限一次;提前太多辦好,航班一改期就得重新申請。
- ECC-B 走不通:網上辦的 ECC-B 要求簽證與卡片同時有效,降過簽的人已經不符合。
實用的排法是倒着算:先定離境日,往前減 ECC-A,再減 ACR I-Card 註銷,再減降簽,再減公司出文件,得到的那天才是該啓動的日子。機票放在降簽批下來之後再訂。降簽本身不送停留天數,此後能待多久看 9A 身份的期限,到點了就按訪客的辦法去延。ECC 的分類和材料見 ECC清關辦理流程。
9G撤回自己辦還是找人辦:本人必到、公司必出與可交代理的部分
規則上本人可以自己遞降簽,不存在「必須找人」;能不能自己走完,取決於護照、ACR I-Card 和公司那份在職證明是不是都拿得到。
- 必須本人做的:交出護照原件落實降簽並領回核對,交回 ACR I-Card 原件,ECC-A 採集指紋照片時本人到場(尚未登記的不能靠授權書替跑)。
- 必須僱主做的:在職證明、向移民局的終止報告、向勞工部的 AEP 註銷報備。
- 可以委託的:請求信起草與遞交(以代理方抬頭信紙遞)、材料核對與排序、繳費跑腿、進度跟蹤、與原公司對接取件。
委託前要問清的幾件事:
- 對方是否會先核你護照上的停留到期日、ACR I-Card 狀態和年度報到有沒有漏。
- 降簽、ACR I-Card 註銷、ECC-A、AEP 報備,哪幾段對方做、哪幾段要你或公司自己做。
- 護照交出去的那幾天怎麼安排,領回後誰來逐項核對降簽頁。
- 原公司拖着不出證明時,對方能做的是什麼,不能做的是什麼。
- 對方是否承諾「幾天出章」。官方時長是服務承諾不是保證,聽到保證就該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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