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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賓做房地產開發:會被叫停被投訴的常見經營風險都在哪幾條線

更新於 2026-09-11·9 分鐘閲讀·合規託管

先給結論:開發商的風險不在工地上,而在「對公眾銷售」這件事上。同一個項目延期,承包商面對的是一個業主的索賠,開發商面對的是幾十上百份銷售合同同時進入違約,外加主管部門介入。風險沿許可、銷售、交付三段傳導,越往後糾錯成本越高。工地那一側的風險見 建築工程承包經營風險,本文不重複。本文寫的是開發商自己會踩到什麼;買家一側怎麼核驗、怎麼維權是相反的視角,文中會逐處鏈過去。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風險地圖:風險沿「許可—銷售—交付」三段傳導,越晚發現越貴

房地產開發的風險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結構:許可階段的錯誤在銷售階段爆發,銷售階段的承諾在交付階段變成違約,而交付階段的遺留問題會在移交與產權環節被放大。每往後一段,糾錯成本就上一個數量級,因為此時已經有真實的買家、真實的合同與真實的資金在裏面。

這一行與建築承包的風險性質完全不同。承包商的風險主要在工地上——牌照、分包、工傷、工期與變更簽證,這一套見 建築工程承包經營風險。開發商的風險主要在對公眾銷售這件事上:你面對的是大量個人買家、一個專門的主管部門、以及一套以保護買家為目的的規則。同一個項目延期,承包商面對的是業主的索賠,開發商面對的是幾十上百份銷售合同同時進入違約狀態,外加主管部門的介入。

誰會來查、以什麼名義:住房與人居主管部門(項目登記、預售許可、廣告審批、買賣合同內容與買家投訴的受理)、地方政府(分區、開發與建築許可、佔用許可、地方税費)、環保主管部門(環境合規證書及其條件)、公司登記與證券主管部門(主體、股權結構與部分融資行為)、專業資格主管部門(經紀與銷售人員的牌照)、以及税務機關。觸發方式主要是三類:買家投訴、申請下一階段許可時的例行核查、以及媒體或社區層面的集中反映。其中買家投訴是最常見的起點,而且一封投訴通常會引出對項目許可、廣告材料與合同文本的整體核查。

防禦的第一步是做一張「項目階段 × 許可 × 可對外做的動作」的對照表。把項目從土地取得到移交拆成階段,標註每個階段已取得與尚未取得的許可,以及在該階段法律上允許做什麼(能不能打廣告、能不能收款、能不能簽什麼類型的文件)。銷售與市場團隊真正需要的是這張表,而不是一份籠統的合規手冊——這一行絕大多數嚴重問題的起點,都是「某個動作做早了」。本文只講開發商自身會踩到的五條風險線;買家一側怎麼核驗、怎麼維權,全部在各自的專篇裏,本文會逐處指出。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第一條線:預售許可與廣告的先後順序——「先賣後辦」是這一行最硬的紅線

在菲律賓,向公眾銷售未建成單位需要取得相應的項目登記與預售許可,而廣告與銷售行為本身也有先後順序的要求。把順序做反,是這一行最容易被認定為嚴重違規的一件事。許多開發商知道要辦許可,卻低估了「在拿到之前不能做什麼」的範圍。

先理解這條鏈的形狀。大致順序是:土地權屬與分區用途確認 → 開發與項目層面的批准(含環境合規文件)→ 建築許可 → 項目登記與預售許可。每一環都是下一環的前提,任何一環延後,銷售窗口整體後移,而銷售窗口後移會直接影響現金流與採購付款節奏——這條反向壓力的具體算法見 房地產開發的供應鏈 中關於預售合規倒逼採購節奏的部分,本文不重複。

真正容易出事的是「許可之前的動作」。實務中常見的三種做法都屬於高風險:其一,在取得許可前投放廣告或發佈招商與認購信息;其二,以「意向金」「排號費」「誠意金」等名義在許可前向公眾收款——名稱不改變行為的性質,監管看的是是否構成對公眾要約與收取對價;其三,在許可前簽署具有買賣實質的文件。這三種做法的共同問題是:一旦項目後來出現延期或變更,這些早期動作會成為最先被查的部分,並且會讓原本可以協商解決的糾紛升級為行政案件。正確的做法不是把文件名改得更含糊,而是把銷售節奏壓到許可節奏之後。

廣告與銷售材料本身也是受管的內容。宣傳材料中的項目名稱、規模、交付時間、配套設施、單位規格與示意圖,都會被視為對買家的陳述;樣板房與效果圖與實際交付之間的差異,是這一行最常見的投訴理由之一。可執行的三條紀律是:廣告與銷售材料統一版本管理並留存每一版的使用期間;對尚未確定或可能調整的內容使用明確、顯著的説明,而不是藏在小字裏;以及把許可文號等法定應當標示的信息按主管部門當期要求完整呈現。

外部銷售代理同樣算你的。項目銷售普遍通過經紀公司與自由經紀人進行,但代理在銷售現場作出的口頭承諾、發佈的自制宣傳物料與社交媒體內容,通常仍會回到開發商這個持證主體身上。要做的三件事:核驗代理與銷售人員的牌照狀態(核驗方法見 房產中介牌照怎麼查);在代理合同裏禁止自制宣傳材料並規定統一物料來源;以及保留銷售現場使用材料的版本記錄。買家一側如何核驗一個項目的許可與文件,是完全相反的視角,見 買家側:怎麼查開發商有沒有賣房許可。多主體、多項目的許可與到期日如果已經管不過來,可交給 合規託管服務 建賬管理。

分工説明:本條寫的是廣告與銷售材料本身受什麼規管、許可之前不能做什麼。用工側怎麼把這件事管到人身上——授權邊界怎麼寫進職位説明書與合同、物料與話術的審批怎麼留痕、越界之後的紀律程序怎麼走才不會變成第二個案件——見 房地產開發商用工,本文不重複。

第二條線:工期延期對已售單位的合同後果——工地上的延誤會變成合同上的違約

對開發商來説,工期延誤的代價不是多付幾個月的管理費,而是幾十上百份銷售合同在同一天進入違約狀態。這是開發商與承包商最本質的差別:承包商的延誤對着一個業主,開發商的延誤對着一整個買家羣體,而且每一份合同都可能各自主張救濟。

延誤的來源要分開管理,因為不同來源的法律效果不同。第一類是許可與審批環節的延後(分區、建築、佔用、公用事業接入),這類往往在項目早期就能預見,卻最常被樂觀估計。第二類是施工端的延誤(分包、材料、勞務、質量返工),這一端的責任傳導與索賠邏輯見 建築工程承包經營風險。第三類是長週期設備與系統的到貨(電梯、機電、消防成套、幕牆),它的採購節點其實由你的銷售承諾反向決定。第四類是外部事件(天氣、供應中斷、政策調整)。只有把來源分開,才談得上哪一類可以主張順延、哪一類必須自己吸收。

合同文本是這條線唯一可控的部分。在銷售合同裏必須處理清楚的至少有五項:交付時間的定義(是完工、取得佔用許可,還是實際交房)、允許順延的事由與通知程序、延期時買家可獲得的救濟、變更設計與規格調整的範圍與告知義務、以及買家違約與開發商違約各自的後果。這五項寫得含糊,延期時全部會被從對買家有利的方向解讀。同時要注意:菲律賓有專門保護未建成單位買家的法律框架,其中包含買家在開發商違約情形下的救濟安排,這些是法定的,不會因為合同裏沒寫而消失。

延期發生後,處理方式決定事情會不會升級。可執行的順序是:儘早、主動、書面地通知全體受影響買家,並給出有依據的新時間表;準備統一的溝通口徑與補償方案(改期、階段性安排、可選的替代單位),由指定人員對外;保留所有導致延誤的客觀證據(許可批覆時間、供應商通知、官方公告);避免逐户私下給出不同條件——差別待遇一旦被買家互相比對,投訴會從個案變成羣體事件。買家一側遇到停工或爛尾時的救濟路徑是另一個視角,見 買家側:項目停工或爛尾怎麼辦。交付與產權過户環節的實際流程見 交房與產權過户

第三條線:外資持股與土地權屬結構——結構錯了,整個項目的可售性都受影響

房地產開發是同時被「土地不能外資持有」和「特定物業類型對外國人持有比例設有上限」兩條規則夾住的行業,所以主體與項目結構必須在取得土地之前就定好。結構性問題的特點是:不會在日常經營裏顯現,但會在融資、預售登記、單位過户與退出時集中爆發。

先把兩層分清。第一層是土地權屬:能擁有菲律賓土地的只有菲律賓公民與菲資達到法定比例的公司,這是憲法層面的框架,具體比例以憲法與當期法律為準。外資參與開發的現實路徑通常是:通過菲資達標的項目公司持有土地、長期租賃土地並在其上開發、或者以合同方式參與而不持地,租賃路徑見 外國人長期租賃菲律賓土地。第二層是銷售端的持有比例限制:特定物業類型對外國人可持有的比例設有上限,超過上限的單位無法向外國買家完成過户。對開發商的實際含義是:面向境外客羣的銷售計劃必須與該項目剩餘的可售給外國人的比例同步管理,否則會出現「已收款但過不了户」這種最難收拾的局面。外資持股的一般性框架見 外資持股限制與負面清單,主體的實繳資本結構見 實繳資本要求

代持與名義結構是最需要明確拒絕的一類方案。以本地個人或公司名義代為持有土地或股權,在法律上存在明確的風險,而且這種安排的脆弱之處通常不在監管,而在合作關係本身——代持人變更主意、去世、離婚、被債權人執行,都會讓整個項目的基礎動搖。這一點對開發商比對個人買家更嚴重,因為項目上疊加了施工投入與買家權益。相關的一般性分析見 東南亞外國人持地與買房限制對比。個案務必諮詢執業律師。

土地本身的盡調不能因為「有證」就跳過。要確認的至少有五項:權屬證明的正本記錄與歷史轉移鏈、邊界與實測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抵押、地役、税款欠繳或未決訴訟、土地的法定分類是否允許擬建用途(農地轉用屬於審批事項)、以及地上是否存在長期居住者或歷史性使用關係。核驗方法見 菲律賓產權怎麼核驗;農地這一側的制度約束見 農業經營風險 中關於土地分類與用途的部分。買家一側關心的外國人能買什麼,是另一個視角,見 買家側:外國人在菲律賓買房

第四條線:共有部分移交與業主組織成立——交房不是終點,移交才是

把單位交給買家只完成了一半;開發商真正的退出節點是共有部分、公共設施與管理權限移交給業主組織。這一段是行業裏最常被拖延、也最容易累積集體糾紛的階段,因為它同時涉及錢、權限與遺留質量問題。

移交要處理的東西比多數人預想的多。典型清單包括:共有部分與公共設施的實物移交、公用事業與設備系統的移交(含設備清單、保修文件、操作手冊、備品備件)、竣工與許可文件的移交、業主組織的成立與註冊、管理規約與議事規則、代收代管資金與結餘的交接、以及未售單位的持有方權利義務。任何一項缺失,都會在移交談判中被拿來作為不接收的理由。

三個反覆出現的衝突點。其一是遺留質量問題的界定:哪些屬於施工缺陷、哪些屬於使用與維護問題,如果沒有共同確認的移交檢查清單與影像記錄,會長期爭執。其二是費用與結餘:移交前的運營費用、代收的管理費與專項資金的餘額、欠繳單位的處理,都需要有可核對的賬目;管理費與公共費用的通常構成見 公寓管理費與車位規則業主組織與社區規約。其三是控制權:開發商持有未售單位時,其在業主組織中的角色需要有清晰規則,否則容易被認為拖延移交以保留控制權。

把移交做成一個有時間表的項目,而不是一個事件。可執行的做法是:在銷售階段就把移交的範圍、條件與大致時間寫進文件;在竣工階段同步整理移交資料包(圖紙、許可、保修、設備台賬);在交房達到一定進度時啓動業主組織的籌備與登記;以及用帶影像的聯合檢查清單固定移交時的狀態。移交資料包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項——它必須在施工期間同步積累,竣工後補是補不齊的。這一點與農業的可追溯記錄、醫療的病歷記錄是同一個道理,見 農業經營風險醫療健康機構經營風險。產權過户與交房的實際流程見 交房與產權過户

第五條線:買家投訴、主管部門介入與預收款——一封投訴會牽出一次全面核查

這一行的監管幾乎都由買家投訴觸發,而投訴一旦進入程序,被核查的範圍通常遠大於投訴本身:項目許可、廣告材料、合同文本、收款憑證與交付記錄會被一起調取。所以投訴處理不是客服工作,而是合規工作。

投訴的典型來源有四類:交付延期、實際交付與宣傳或合同不符、共有部分與設施未按承諾提供、以及退款與解約的處理。它們的共同點是都能追溯到早期的一份文件——廣告、認購書、銷售合同或補充協議。這也是為什麼前面四條線的紀律最終都會在這一條線上被檢驗。買家一側如何立案、流程如何走,是完全相反的視角,見 買家側:房產投訴怎麼立案;買家如何在簽約前判斷開發商,見 買家側:怎麼挑開發商。這兩篇寫給買家,本文寫的是開發商自己會踩到什麼。

內部投訴處理要先於外部程序建立。可執行的四件事:設一個統一入口並有登記編號,避免同一個問題在不同渠道得到不同答覆;設定內部響應時限,並把每一次溝通做成書面記錄;對可能演變為羣體性的問題(延期、設施變更)主動統一口徑並同步告知全體受影響買家;以及定期把投訴數據迴流到銷售與工程,因為重複出現的投訴通常指向一份措辭有問題的文件,而不是一批難纏的客户。

預收款與資金安排是這條線的另一半。預售收到的款項與項目建設之間存在監管要求與合同約束,應按主管部門當期規定與合同條款安排,並保留完整憑證。對經營者的實際含義有三點:把項目資金與公司一般資金分賬管理,尤其是同時開發多個項目時,用 A 項目的預收款推進 B 項目是最常見也最危險的做法;每一筆收款都要有與項目、單位、買家對應的合法憑證,收據與開票的通用規則見 收據與開票規則;以及退款與解約的處理流程要事先設計,包括在什麼條件下退、多久內退、扣除項的依據。

最後把五條線串起來。許可決定你什麼時候能賣,銷售文件決定你承諾了什麼,工期決定你能不能兑現,結構決定你能不能過户,移交決定你能不能幹淨退出,而投訴則是把前面每一處疏漏一次性翻出來的機制。這一行不存在「先做起來再補手續」的空間,因為每一個已售單位都是一份不可撤回的承諾。同樣是靠事前文件與記錄防守的行業結構,可對照 建築工程承包經營風險旅遊服務經營風險。多項目、多主體的許可、合同版本與收款憑證如果已經管不過來,可以整體交給 合規託管服務

常見問題

沒拿到預售許可,可以先做廣告或收意向金嗎?
風險很高,不建議。向公眾銷售未建成單位需要相應的項目登記與預售許可,而廣告與收款行為本身也有先後順序的要求。把「定金」改叫「意向金」「排號費」「誠意金」不改變行為性質,監管看的是是否構成對公眾要約並收取對價。這類早期動作的真正代價在後面:項目一旦延期或變更,它們會成為最先被查的部分,並把原本可協商的糾紛升級為行政案件。正確做法是把銷售節奏壓到許可節奏之後。
項目延期交付,對已經簽約的買家要負什麼責任?
要看銷售合同怎麼寫,同時菲律賓有專門保護未建成單位買家的法律框架,其中的救濟安排是法定的,不會因為合同沒寫而消失。合同裏必須寫清五項:交付時間的定義、允許順延的事由與通知程序、延期時買家可獲得的救濟、變更設計的範圍與告知義務、以及雙方違約的後果。延期後的處理同樣重要:儘早書面通知全體受影響買家、統一口徑、保留客觀證據、避免逐户給出不同條件。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外資開發商可以持有項目土地嗎?
能擁有菲律賓土地的只有菲律賓公民與菲資達到法定比例的公司,這是憲法層面的框架。外資參與開發的現實路徑通常是通過菲資達標的項目公司持有土地、長期租賃土地並在其上開發、或以合同方式參與而不持地。另外要同步管理銷售端:特定物業類型對外國人可持有的比例設有上限,超過上限的單位無法向外國買家完成過户,容易出現「已收款但過不了户」的局面。代持與名義結構存在明確風險,務必諮詢執業律師。
共有部分什麼時候必須移交給業主組織?
移交的時點與條件通常由法律框架、項目文件與管理規約共同決定,具體以主管部門當期規定為準。更實際的問題是移交什麼:共有部分與公共設施的實物、設備系統與保修文件、竣工與許可文件、業主組織的成立與註冊、管理規約、代收資金與結餘的交接、以及未售單位的權利義務。任何一項缺失都會成為拒絕接收的理由。移交資料包必須在施工期間同步積累,竣工後補不齊。
買家去主管部門投訴,對開發商意味着什麼?
意味着被核查的範圍通常遠大於投訴本身。項目許可、廣告材料、合同文本、收款憑證與交付記錄會被一起調取,所以一封關於延期的投訴可能翻出早期廣告或收款環節的問題。應對的重點在事前:設統一投訴入口與登記編號避免同一問題不同答覆、設定內部響應時限並書面記錄、對可能羣體化的問題主動統一口徑並同步告知全體受影響買家、把投訴數據迴流到銷售與工程去修文件措辭。
預售收到的錢可以直接拿去投下一個項目嗎?
不建議,而且這是多項目開發商最常見的崩塌路徑。預售款與項目建設之間存在監管要求與合同約束,應按主管部門當期規定與合同條款安排並保留完整憑證。實務上要做三件事:項目資金與公司一般資金分賬管理,尤其是同時開發多個項目時;每一筆收款都有與項目、單位、買家對應的合法憑證;退款與解約的流程事先設計好,包括條件、時限與扣除項的依據。
銷售交給外部代理做,代理亂承諾算誰的?
通常仍會回到開發商這個持證主體身上。代理在銷售現場的口頭承諾、自制的宣傳物料與社交媒體內容,都可能被視為對買家的陳述。要做三件事:核驗代理公司與銷售人員的牌照狀態、在代理合同裏禁止自制宣傳材料並規定統一物料來源、保留銷售現場所用材料的版本記錄。同時把廣告與銷售材料做統一版本管理,留存每一版的使用期間,這樣在爭議中才説得清當時到底承諾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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