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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託管 · 售樓與工地兩條線

菲律賓房地產開發商用工:自有售樓團隊的執照與定性、工地勞務誰僱、項目制與銷售承諾的授權邊界

更新於 2026-09-11·11 分鐘閲讀·合規託管

先給結論:開發商的用工只有兩條線真正獨有——售樓那條線的資格掛在人身上,工地那條線的僱主身份決定出事時誰掏錢。其餘的都能在通用勞動法裏找到答案。售樓這條線的特殊之處是:銷售人員的執業資格由專業監管體系管,通常要掛在持牌經紀之下開展業務,所以你的招聘篩子裏有一道不是你定的;而這批人對買家説出口的話,會回到你這個持證的開發主體身上。工地那條線的特殊之處是:同一片工地上可能同時站着總包的人、分包的人、勞務隊的人和你自己的工程管理人員,一旦發生工傷,「誰是僱主」不是學術問題,是誰賠錢的問題。外部銷售代理這條本文不展開——代理與僱員的定性、協議條款、預扣與終止已經完整寫在 找本地銷售代理怎麼簽怎麼終止 裏,本文只寫開發商自有團隊與工地勞務。被叫停被投訴的風險全景也不在本文,預售許可與廣告順序、工期延誤的合同後果見 房地產開發的常見經營風險;本文寫的是用工側怎麼設計,讓那些風險不發生。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自有售樓團隊:資格掛在人身上,而且僱傭與掛靠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構

結論先給:房產銷售這一行的執業資格掛在人身上,不掛在公司身上——你的公司有開發資質,不等於售樓處裏每個人都可以合法從事銷售活動。菲律賓對房地產經紀與銷售人員有專業監管體系,銷售人員通常要在持牌經紀的監督之下開展業務,具體資格類別、登記要求與持續義務以主管部門當期規定為準。這意味着你的招聘篩子裏有一道不是你定的:人選先要過資格這一關,再談銷售能力。

第二件事是定性:自有售樓團隊與外部代理是兩套結構,不要混着管。自有團隊按僱員管理——固定考勤或排班、公司考核、公司提供場地與物料、報酬裏包含固定部分;外部代理是另一套關係,其協議要點、税務預扣與終止安排見 本地銷售代理怎麼簽,本文不重複。真正的風險在中間地帶:名義上寫着「合作」,實際上要求每天到售樓處打卡、參加公司晨會、只能賣你的項目、用你的物料與話術、接受你的紀律管理——這種安排在爭議發生時,實質會壓過名義。

第三件事是報酬結構的合法設計,而且第一個問題不是給多少,是「它算不算工資」。把售樓人員的收入全部掛在成交上,會讓最低工資保障的適用成為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固定部分與浮動部分怎麼分、浮動部分在什麼時點確定與發放、退房或撤銷交易時已發部分怎麼處理,都要在合同裏寫死。三條紀律:浮動報酬的計算規則書面化並可復算;扣回(clawback)的條件、上限與程序提前約定,不要事後單方扣發;以及年度法定給付的計算基數口徑一次定清,見 十三月薪怎麼算

最後,資格核驗是持續義務,不是入職時看一眼。要建一張動態表:每個銷售人員的資格類別、有效期、所掛持牌經紀、以及你核驗的日期與方式。買家側怎麼核驗一個經紀或銷售人員的牌照,是完全相反的視角,見 (寫給買家)房產中介牌照怎麼查——把這篇當成你自己的自查標準也成立:買家能查到的,檢查時同樣查得到。銷售人員的績效與轉正記錄怎麼留才當得了依據,見 績效考核怎麼做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工地上那批人是誰僱的:這不是學術問題,是工傷發生時誰掏錢的問題

結論先給:開發商在工地上的用工風險,取決於你選了哪種發包結構——全包給總承包商、拆成多個專業分包直接發包、還是保留自營工程隊,三種結構下你離工地上的人有多近,完全不同。而「有多近」在事故發生時會被翻譯成責任。

三種結構的用工含義。其一,全包給一家總承包商:工地上的人原則上是總包及其分包的僱員,你作為業主的接觸面最小,但不等於零——發包對象的資質、其分包鏈的合規狀況、以及你在現場的指揮行為,都會影響這個判斷。其二,直接發包給多個專業分包:你成了事實上的協調方,現場指揮、進度調度與交叉作業的安全責任會明顯向你靠攏。其三,自營工程隊:那批人就是你的僱員,全套勞動法義務適用。分包鏈上誰是僱主、工頭包清工為什麼最難辯,已經在 建築工程用工 裏完整拆過,本文不重複;本文只講你作為業主/開發商這一側要做什麼。

作為業主,你能做也應該做的有五件。其一,發包前核驗承包方的承包資質與分級(資質體系見 工程承包公司的牌照分級),並把資質有效性作為持續條件寫進合同;其二,要求承包方提供其現場人員的社保登記與保險覆蓋證明,並約定你的查驗權;其三,實名進場與工時記錄由現場統一管理,出入記錄歸你保存;其四,安全與衞生方面的法定配置(安全官、急救與應急安排)在開工條件裏寫明,缺位即不具備開工條件;其五,把「未經你書面同意不得再分包」寫成合同義務並實際檢查。

事故發生時的動作順序要提前定好,不要臨場判斷。先救治與保護現場、再按法定通道處理而不是私了,處置路徑見 員工工傷怎麼處理最容易出事的三種情形:你的工程管理人員在現場直接指揮分包工人作業;你為趕工要求延長作業時間而沒有經過承包方的用工管理;以及你自己僱的少量雜工沒有做登記與社保。這三種都會在事後把你從「業主」推向「僱主」。分包連帶責任的完整邏輯見 建築工程經營風險需要把多個項目的承包方資質、人員登記與安全文件統一建賬管理,可以交給 易行的合規託管服務。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項目制用工在地產上怎麼用才成立:售樓處不是工地,別用同一套合同

結論先給:項目制用工是建築工程的法定特例,它的成立依賴於「項目」本身在開始時就是確定的、可界定的、有可預見完成點的——開發商最常見的錯誤,是把這套寫法套到售樓、行政與後台崗位上。項目制寫對了是工具,寫錯了等於白簽,寫法要件見 建築工程用工裏的項目制怎麼寫,本文只講開發商特有的三個判斷。

第一個判斷:這個崗位的工作是不是隨項目結束而自然結束。工地上的施工管理、測量、材料驗收崗位,通常與一個具體項目綁定;而售樓處的銷售、會計、人事、客服、交房後的客户關係與物業銜接崗位,往往在項目之間連續存在。後者用項目制,幾乎一定會在爭議中被擊穿——判斷看實質,不看合同標題。

第二個判斷:項目的界定要在合同裏寫清楚,而且要與實際一致。至少寫明:項目名稱與地點、該員工在本項目中承擔的具體工作範圍、預期完成的判斷標準(而不是一個憑空的日期)、以及完成後的處理方式。三個常見寫法問題:項目範圍寫得像公司全部業務、完成日期反覆順延且無書面變更、以及同一個人在多個項目之間連續被重新簽約卻從未中斷工作——第三種是最危險的,長期連續的重複簽約會讓整段關係的定性與你簽約時的設想不同。固定期限與連續用工的邊界見 固定期限合同的邊界

第三個判斷:結束方式要按正確的事由走。項目完成導致的終止、經營性減員、以及個人原因的終止,是三類不同的事由,程序與賠付邏輯完全不同,見 解僱要賠多少解僱通知書怎麼寫開發商最常踩的是「用項目完成掩蓋別的原因」:項目還在做,卻以項目完成為由讓某個人走;或者項目確實完成了,但同一批人馬上以新合同回到另一個項目,那麼「完成」這個説法就站不住。合同結構的一般要求見 勞動合同怎麼簽才站得住用勞務承包補人力也有硬邊界,見 合法承包與非法勞務外包的分界線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售樓處的編制隨項目週期起落:開盤峯值、清盤收尾與項目之間的調動

結論先給:售樓處的人力需求是一條有明確形狀的曲線——預熱與開盤時峯值最高,中段平穩,清盤與交房期轉為客户服務,項目之間還有一段空窗。編制要按這條曲線設計,而不是按一個固定人數設計。這一點與零售、旅遊的旺淡季不同:零售的波峯每年重複,售樓處的波峯跟着項目走,可能幾年才來一次,也可能同時來兩個。

峯值怎麼覆蓋,有三條路,代價各不相同。其一,長期編制按谷底配,峯值靠外部代理渠道補——這條路把用工風險轉成了渠道管理與承諾控制的風險,代理那條線見 本地銷售代理的協議與終止。其二,長期編制按谷底配,峯值靠短期僱傭補——那就必須解決短期用工的定性與結束方式,不能靠「臨時工」三個字帶過。其三,編制按峯值配、谷底靠跨項目調動消化——成本最高,但連續性最好,也最不容易出爭議。沒有免費的那一條,選哪條要在項目立項時就決定,因為它同時影響成本結構與合同寫法。

跨項目調動要提前取得制度基礎,不能臨時通知。調動地點、調整職務與調整薪酬結構,是三件法律性質不同的事:前者通常屬於管理權範圍但受合理性約束,後兩者一旦不利於員工就可能被主張為推定解僱,邊界見 調崗降薪哪些屬於管理權可執行的做法:在合同與員工手冊裏寫明項目間調動的可能性與通知方式;調動前書面説明原因、新崗位與待遇是否變化;以及為跨區調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安排。手冊的效力要件見 員工手冊怎麼寫才有效

清盤與交房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段。銷售基本結束,但客户服務、交房協調、共有部分移交與業主組織成立的對接工作反而變重,這段工作的崗位屬性與銷售完全不同——它更接近長期客服而不是項目崗。三件要提前安排:誰在項目結束後繼續承接買家溝通、這些崗位的合同形式是什麼、以及銷售期的承諾與資料怎麼完整移交給接手的人。交付與移交階段的風險見 共有部分移交與買家投訴那兩條線。買家在項目停滯時的自救路徑是相反的視角,見 (買家側)項目停工了怎麼辦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外籍設計與管理人員:能簽章的必須是本地持照人,外籍能做的是另一件事

結論先給:在菲律賓,建築與工程圖紙的簽署與蓋章屬於受規管的執業行為,通常必須由本地持照專業人士完成——外籍設計師可以參與設計與顧問工作,但簽章這一步不是靠工作許可就能解決的。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是外資開發商最常見的判斷錯誤:以為辦了就業許可就什麼都能做。

先把崗位分成三類,再排許可路徑。第一類是必須由本地持照人擔任的執業崗位(設計簽章、工程監理中的法定角色等),這類崗位不要浪費時間在許可路徑上,要解決的是找到並鎖定合作的持照專業人士。第二類是不涉及執業簽章的管理崗位(項目總監、成本控制、投資與開發管理),外籍人士可以擔任,走正常的就業許可與工作簽證路徑。第三類是憲法與法律對外國人有明確限制的崗位,排崗位表前必須先過一遍,見 哪些崗位不能由外籍人員擔任

許可路徑要從開工日倒排,而不是從入職日正排。就業許可與工作簽證的先後順序、審理節奏見 就業許可與工簽誰先辦工簽辦理節奏;僱主側要為每位外籍員工留的材料清單見 外籍員工檔案清單另外兩件常被忽略:某些崗位附帶培訓本地人的義務,見 外籍比例與本地儲備幹部;以及外派人員的合同、税務身份與社保安排要一併設計,見 外國人在菲律賓的勞動合同

境外設計單位怎麼安排,是另一個層級的問題。常見做法是境外團隊做方案與深化、本地持照單位承擔落地與簽章責任,這時要寫清楚三件事:交付物的邊界與責任劃分、本地單位對境外成果的複核義務與修改權、以及知識產權與後續使用的授權範圍。不要把「本地單位只負責蓋章」寫進任何文件——這既不符合執業責任的實質,也會在出問題時讓整條責任鏈無人承擔。設計與材料的採購側見 房地產開發的供應鏈。同樣是「資格掛在人身上」的結構,在金融科技表現為關鍵崗位的適任要求,見 金融科技公司用工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銷售承諾的授權邊界:員工説出口的話怎麼變成公司的義務,以及用工側能怎麼管

結論先給:售樓人員在現場説出口的話,通常會回到你這個持證開發主體身上——所以這件事的解法在用工側,是授權邊界、物料管控與紀律程序這三件制度,而不是事後否認。廣告與銷售材料本身受什麼規管、許可之前不能做什麼,見 預售許可與廣告順序那條線,本文不重複;本文只講怎麼把這件事管到人身上。

第一件:把授權邊界寫進職位説明書與合同,而不是隻寫在培訓材料裏。至少要明確四條:哪些內容只能引用公司統一物料的原文(交付時間、面積與規格、配套設施、付款安排);哪些內容任何人都不得作出承諾(未獲批的規劃變更、投資回報、租金保證、政府審批結果);哪些事項必須轉交指定人員回答;以及未經審批不得自制任何宣傳物料,包括個人社交媒體帖子與聊天羣裏的圖文。寫進合同的意義是:違反時它是可處理的紀律事由,而不是一次「溝通不暢」。

第二件:物料與話術的審批流要能留痕。三個動作:統一物料版本管理並記錄每一版的使用期間;銷售話術與常見問答由指定人員審定並存檔;以及在售樓處留下當期使用材料的版本記錄。這三份東西在爭議發生時同時具備兩種用途——對外證明公司陳述的內容,對內證明某個人的行為超出了授權。

第三件:發現越界時的紀律程序要走對,否則處理本身會變成第二個案件。菲律賓對紀律處分與終止有實體與程序兩方面的要求,缺書面通知、缺陳述機會、缺記錄,事後很難站住,正確順序見 解僱通知書怎麼寫績效與紀律記錄怎麼留可執行的三級處理:輕微越界先書面提醒並要求更正對外陳述;重複或造成買家誤解的,進入正式紀律程序;涉及收款、偽造文件或冒用公司名義的,按另一類事由處理,順序見 發現員工不當行為的正確順序

最後一條:讓買家有一條不必經過銷售人員的核實通道。公開的項目許可信息、統一的客服渠道與書面確認環節,能把很多「口頭承諾」在成交前就消化掉。買家側會怎麼核實與投訴,見 (買家側)怎麼查賣房許可(買家側)怎麼挑開發商(買家側)房產投訴去哪辦——知道他們會查什麼,你就知道自己該先把哪一份文件做乾淨。同批其他行業的用工結構對照見 BPO 呼叫中心用工菲律賓農業用工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售樓處的銷售人員需要什麼資格?公司有開發資質夠不夠?
不夠。房產銷售的執業資格掛在人身上,不掛在公司身上。菲律賓對房地產經紀與銷售人員有專業監管體系,銷售人員通常要在持牌經紀的監督之下開展業務,具體資格類別、登記要求與持續義務以主管部門當期規定為準。實務上要做兩件事:把資格作為招聘的第一道篩子,先過資格再談銷售能力;以及建一張動態表,記錄每個人的資格類別、有效期、所掛持牌經紀與你的核驗日期。核驗是持續義務,不是入職時看一眼。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自有銷售團隊和外部代理,管理上能不能用同一套?
不能,而且最危險的是中間地帶。自有團隊按僱員管理:考勤或排班、公司考核、公司提供場地與物料、報酬含固定部分。外部代理是另一套關係,協議要點、預扣與終止有專門的做法。真正會出事的是名義寫「合作」、實際要求每天到售樓處打卡、參加晨會、只賣你的項目、用你的物料與話術、接受你的紀律管理——爭議發生時實質會壓過名義。所以先決定要哪一種,再按那一種把制度配齊,不要兩邊的好處都想要。
銷售提成全按成交給,行不行?
第一個要回答的問題不是給多少,而是它算不算工資。把收入全部掛在成交上,會讓最低工資保障的適用成為一個必須正面回答的問題。合同裏要寫死四件事:固定部分與浮動部分怎麼分、浮動部分在什麼時點確定與發放、退房或撤銷交易時已發部分怎麼處理、以及年度法定給付的計算基數口徑。三條紀律:計算規則書面化且可復算;扣回的條件、上限與程序提前約定,不要事後單方扣發;口徑一次定清並在薪資系統裏做死。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工地上出了工傷,是總包賠還是開發商賠?
取決於你選的發包結構以及現場實際由誰指揮。全包給一家總承包商時,工地上的人原則上是總包及其分包的僱員,你作為業主接觸面最小但不等於零;直接發包給多個專業分包時,你成了事實上的協調方,安全責任明顯向你靠攏;自營工程隊那批人就是你的僱員。三種最容易把你從業主推向僱主的情形是:你的工程管理人員直接指揮分包工人、你為趕工要求延長作業時間而繞過承包方的用工管理、你自己僱的少量雜工沒有登記與社保。事故發生時先救治與保護現場,再按法定通道處理而不是私了。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售樓處的人可以簽項目制合同嗎?
通常不合適。項目制用工是建築工程的法定特例,成立依賴於項目在開始時就是確定的、可界定的、有可預見完成點的。工地上的施工管理、測量、材料驗收崗位通常與一個具體項目綁定;而售樓處的銷售、會計、人事、客服以及交房後的客户關係崗位,往往在項目之間連續存在,用項目制幾乎一定會在爭議中被擊穿——判斷看實質,不看合同標題。如果確實要用,至少寫清項目名稱與地點、該員工的具體工作範圍、完成的判斷標準而不是憑空日期、以及完成後的處理方式。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項目之間調動員工,需要注意什麼?
調動地點、調整職務、調整薪酬結構是三件法律性質不同的事。調動地點通常屬於管理權範圍但受合理性約束;調整職務與薪酬一旦不利於員工,就可能被主張為推定解僱。可執行的做法有三條:在合同與員工手冊裏寫明項目間調動的可能性與通知方式;調動前書面説明原因、新崗位以及待遇是否變化;為跨區調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安排。不要臨時口頭通知,也不要把調動當成變相的迫使離職手段。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銷售人員對買家許了公司沒同意的承諾,怎麼辦?
解法在用工側的三件制度,而不是事後否認。第一,把授權邊界寫進職位説明書與合同:哪些內容只能引用統一物料原文、哪些內容任何人都不得承諾、哪些必須轉交指定人員回答、以及未經審批不得自制任何宣傳物料,包括個人社交媒體與聊天羣裏的圖文。第二,物料與話術的審批留痕:版本管理、問答存檔、售樓處當期材料的版本記錄。第三,紀律程序要走對,缺書面通知、缺陳述機會、缺記錄,事後很難站住,處理本身會變成第二個案件。另外給買家留一條不必經過銷售人員的核實通道,很多口頭承諾會在成交前就被消化掉。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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