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經銷商、僱員:三種身份,三套後果
區別只看三件事:貨的所有權歸誰、以誰的名義簽單、誰承擔買方不付款的風險。三個答案定下來,身份就定了,剩下的條款都是圍繞它展開。
| 維度 | 銷售代理(Agent) | 經銷商(Distributor) | 僱員(Employee) |
|---|---|---|---|
| 貨物所有權 | 始終在你,代理不進貨 | 買斷,貨權轉移給它 | 不適用 |
| 以誰的名義簽單 | 以你的名義(或明示代理關係) | 以它自己的名義、為自己賬户 | 以你的名義 |
| 買方不付款誰承擔 | 原則上你承擔,除非約定擔保佣金 | 經銷商自己承擔 | 你承擔 |
| 報酬形態 | 佣金,結構自由約定 | 轉售價差 | 工資加法定福利 |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 1868 條以下委託章 | 合同自由,兼受競爭與消費者法規約束 | 《勞動法典》與相關社會保險法 |
| 對你是否構成「在菲經營業務」 | 可能構成,觸發 SEC 外國公司許可問題 | 以自己名義與賬户交易的,法律明確排除 | 構成,你必須有本地主體才能合法僱傭 |
| 終止難度 | 較低,《民法典》第 1920 條原則上委託人可撤銷 | 按合同,通常需通知期與庫存回購安排 | 最高,須有法定事由與正當程序 |
《民法典》裏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條文對談判很有用:第 1875 條推定委託是有償的,也就是沒寫報酬不等於白乾;第 1907 條規定,如果代理人額外承擔買方付款的擔保責任(擔保佣金 / del credere),可以就此收取額外報酬。想讓代理替你承擔賒銷壞賬風險,就得在協議裏明確寫成擔保佣金安排,而不是口頭説「客户不付你負責」。
定性風險:什麼時候「代理」會被認定成僱員
菲律賓判斷僱傭關係用四要素檢驗:誰挑選與聘用、誰支付報酬、誰有解僱權、誰有控制權;其中控制權(不只是控制結果,還控制達成結果的手段與方法)權重最大。四項都指向你,紙面上寫的是「獨立代理」也很可能被認定為僱傭。
常見的踩線動作有五個:要求代理每天在你辦公室固定時間上下班;給他配公司郵箱、名片、工牌並要求只服務你一家;規定具體拜訪路線、話術與日報格式;提供固定的月度保底且與業績脱鈎;由你直接指揮、考核、罰款。這些動作單獨出現問題不大,同時出現三項以上就很危險。
被認定為僱員的後果是整套的:按《勞動法典》第 295 條(原第 280 條)成為正式員工,試用期上限為 6 個月(第 296 條);補繳第 13 個月薪酬(第 851 號總統令)、社會保險(SSS,RA 11199)、健康保險(PhilHealth,RA 11223)與住房基金(Pag-IBIG,RA 9679)的僱主部分;假日工資、服務獎勵假等法定福利;解除關係還須有法定事由與正當程序,否則可能在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LRC)被認定為非法解僱。用工的基本規則見菲律賓勞動法基礎,確實需要正式僱人又不想設主體的,可考慮名義僱主安排,見在菲律賓用 EOR 名義僱主僱人。
保持獨立代理身份的做法是:只約定結果與合規邊界,不規定日常工作方式;不設固定考勤;允許其服務非競爭性的其他委託人(或以書面競業條款限定範圍而非限定時間投入);報酬與業績掛鈎;由代理自行開票並自行承擔其自身的税與社保。
代理要不要登記:DTI、SEC、BIR 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需要
最低要求是一條:代理必須能開出合規票據。開不出票,你這筆佣金支出在賬上就是一筆無憑據費用,預扣税也無從處理。
| 代理形態 | 需要的登記 | 能開的票據 | 適合的合作深度 |
|---|---|---|---|
| 個人(以本人名義接受委託) | BIR 自僱 / 專業人士登記與 2303;使用商號經營的另需 DTI 商號登記(有效期 5 年)與市政營業執照 | 本人抬頭的發票 | 單人跑客户、區域有限 |
| 獨資商號 | DTI 商號登記、巴朗蓋清關、市政營業執照、BIR 2303 | 商號抬頭的發票 | 小團隊、需要固定辦公地址 |
| 公司(Inc. / OPC) | SEC 註冊、市政營業執照、BIR 2303;僱人的另需 SSS、PhilHealth、Pag-IBIG 僱主登記 | 公司抬頭的發票 | 多人團隊、需要承擔賒銷或做售後 |
| 無任何登記的個人 | 無 | 無合規票據 | 不建議:費用無法入賬、責任無從追究 |
票據形態注意《便利納税法》(RA 11976,2024 年)及其配套條例調整了發票與官方收據的使用規則,銷售發票成為貨物與服務的主要憑證,舊式官方收據的角色相應變化,具體以 BIR 現行條例為準,票據類型與保存要求見菲律賓發票與官方收據怎麼開。
另一側是你自己。如果你是境外公司、在菲律賓沒有主體,而代理以你的名義在菲律賓招攬訂單、簽約、收款,就可能落入《外國投資法》第 3 條對「在菲經營業務」的定義,需要向 SEC 申請外國公司經營許可;後果之一是《修訂版公司法》(RA 11232)第 150 條規定,未取得許可而在菲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不得在菲律賓法院提起訴訟。想避開這一層,常見做法是改用以自己名義、為自己賬户交易的經銷商模式,或者在菲律賓設立自己的主體。
代理協議十四條:按漏掉之後的代價排序
協議不必長,但下面十四條每一條都對應一個實際發生過的爭議。佣金的具體比例、保底與階梯數值由雙方按品類、市場與投入商定,本文只講結構與條款要點。
| 條款 | 要寫清什麼 | 漏掉的後果 |
|---|---|---|
| 1 身份與授權邊界 | 是代理不是僱員;有無簽約權、報價權、折扣權限與上限 | 越權簽的單歸屬不清;被認定為僱傭 |
| 2 產品與區域 | 具體 SKU 或產品線、地理區域或客户名單,是否含線上渠道 | 與你其他渠道撞單 |
| 3 獨家與否 | 獨家、半獨家還是非獨家;獨家對應的最低業績與考核週期 | 給了獨家卻拿不到量,又收不回來 |
| 4 佣金觸發點 | 按下單、按發貨、還是按你實際收到貨款觸發 | 貨款沒回來佣金已付 |
| 5 佣金計算基數 | 是否含税、含運費、含折扣與退貨衝減 | 每月對賬都要吵一次 |
| 6 結算週期與憑據 | 月結還是季結、對賬單格式、代理須先開票後付款 | 無票支出,預扣税無從處理 |
| 7 是否承擔買方付款風險 | 普通代理還是擔保佣金(《民法典》第 1907 條) | 壞賬責任落空 |
| 8 禁止代收貨款 | 客户款項直付你的賬户,代理無代收權 | 資金截留,你對客户的債權變成對代理的債權 |
| 9 客户與數據歸屬 | 客户名單、聯繫人、成交記錄歸你,終止時移交 | 換代理等於重做市場 |
| 10 費用歸屬 | 差旅、樣品、展會、市場費用由誰承擔,是否需事前批准 | 月底出現説不清的報銷 |
| 11 合規與反腐 | 禁止向公職人員或客户方人員付款;政府客户涉及《反貪污法》RA 3019 | 合規風險傳導到你 |
| 12 保密與競業 | 價格、客户、技術資料保密;競業範圍按品類與區域限定 | 你的報價成為對手的底牌 |
| 13 期限與終止 | 期限、通知期、在手訂單的佣金如何處理、資料移交清單 | 終止時渠道停擺並引發索賠 |
| 14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 準據法、語言、仲裁機構或法院管轄 | 跨境訴訟以年計 |
第 4 條最值得多花時間。菲律賓 B2B 的現實是遠期支票(PDC)與 30 至 90 天賬期普遍,如果佣金按發貨觸發,你會出現「貨發了、款沒回、佣金已付」的缺口。穩妥做法是佣金按實際回款觸發並按回款比例分次結算;如果代理堅持按發貨結算,就把擔保佣金安排同時談進來。爭議真的發生時的處理路徑見在菲律賓遇到合同糾紛怎麼辦。
獨家怎麼給:給之前先想清楚怎麼收回
獨家不是一個是非題,而是一個帶對價與退出機制的安排:給獨家的同時必須綁定最低業績、考核週期與自動降級條款。沒有退出機制的獨家,等於把一個市場押在一個人身上。
- 分級給:先給非獨家試 3-6 個月,達到約定門檻再升為區域獨家,再達標升為全國獨家。每一級對應不同的最低業績與市場投入義務。
- 最低業績要可量化:按季度或半年設一個可衡量的量(數量、客户數、新開户數皆可),連續兩個考核期未達標即自動降為非獨家,無需另行協商——這一條寫不進去,獨家就收不回來。
- 獨家的對價:代理拿獨家,通常要對應承諾的市場投入(展會、樣品、演示設備、專職人員數量),把這些寫成可核查的義務而不是意向。
- 保留權利:明確保留你直接服務的客户類型(如全球客户、集團總部指定、政府採購),避免這些訂單也要付佣金。
- 與經銷並存:同一市場可以「代理跑項目、經銷商鋪貨」並存,但必須劃清客户與渠道邊界,並約定撞單時的歸屬規則。
還有一個技術性但重要的點:如果你希望避免因委任代理而被認定為在菲律賓經營業務,則以自己名義、為自己賬户交易的經銷模式更安全;純粹的獨家代理(以你的名義招攬與簽約)反而更容易觸發登記義務。兩條路的選擇,本質上是「渠道控制力」與「合規負擔」的取捨,經銷那一側的條款見在菲律賓委任經銷商。
獨家沒寫「連續兩個考核期未達標即自動降為非獨家」,就收不回來,等於把整個市場押在一個人身上;而以你的名義招攬並簽約的純代理,還更容易被認定成你在菲律賓經營業務。 讓我們把獨家的門檻、降級與保留客户一次寫清 →
税:誰預扣、扣什麼、什麼時候出憑證
規則取決於付款方是不是菲律賓境內的扣繳義務人:由你的菲律賓主體付佣金,就要預扣擴大預扣税(EWT);從境外直接匯給代理,通常不構成菲律賓預扣義務,由代理自行申報。
由菲律賓主體支付時的完整動作有四步:一是按 BIR 第 11-2018 號税收條例(RR 11-2018)及後續修訂確定適用税率——佣金類支出的税率按收款方是個人還是公司、以及其年度總收入是否超過法規門檻分檔,具體税率與門檻以 BIR 最新規定為準;二是在支付時扣下税款並按期繳庫;三是向代理出具預扣税憑證 BIR 2307,通常在季度結束後 20 天內交付;四是按季申報 1601-EQ 並附季度付款人明細表(QAP),申報期限按 BIR 現行日曆。預扣税的整體機制見菲律賓擴大預扣税怎麼算怎麼報。
| 情形 | 誰預扣 | 需要的表單 | 代理側的義務 |
|---|---|---|---|
| 你的菲律賓公司付給本地個人代理 | 你的公司 | 預扣後繳庫;出具 2307;季報 1601-EQ 與 QAP | 開票;按季與年度申報所得税;抵扣已預扣税額 |
| 你的菲律賓公司付給本地代理公司 | 你的公司 | 同上,税率檔不同 | 開票;企業所得税申報;抵扣 |
| 境外公司從境外直接付給本地代理 | 通常不構成菲律賓扣繳義務人 | 無菲律賓預扣表單 | 代理自行申報其菲律賓來源所得 |
| 代理年銷售額超過增值税登記門檻 | 不變 | 不變 | 須登記為增值税納税人並在發票上分列税額;未超過門檻的按百分比税處理,門檻與税率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 |
一條實務提醒:預扣税不是額外成本,而是從應付佣金里扣下代墊的税款,代理年度申報時可以抵扣。談判時把這一點説清楚,避免代理誤以為你在剋扣報酬,也避免出現「税後佣金」這種含糊約定——約定含糊,最後往往變成你替對方承擔税負。
終止與風險:六件事提前寫好
菲律賓《民法典》第 1920 條規定委託人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委託,但第 1927 條對與利益結合的委託設有例外,且合同另有約定的仍按合同辦。換言之,法律給了你退出的底線,能不能幹淨地退出取決於協議怎麼寫。
- 一、通知期與在手訂單。寫明提前通知的天數,以及終止時已成交未回款訂單的佣金如何處理(常見做法是按回款進度繼續結算至某一截止日)。
- 二、客户與數據移交。列出移交清單:客户名單與聯繫人、報價歷史、在談項目狀態、樣品與演示設備、公司資料與賬號權限,約定移交期限。
- 三、禁止代收貨款。這條在終止時價值最大——只要客户款項一直直付你的賬户,代理離開時不會帶走應收。
- 四、競業與保密的存續期。約定終止後仍繼續有效的期間與範圍,範圍要具體到品類與區域,過寬的條款執行時容易被打折扣。
- 五、避免形成僱傭的既成事實。長期只服務你一家、由你考勤考核、領固定保底的代理,終止時最容易被主張為非法解僱;日常管理方式從一開始就要與僱員區分開,正式僱傭該怎麼簽見菲律賓僱傭合同怎麼寫。
- 六、爭議解決。準據法、語言與爭議機構提前定好;跨境訴訟耗時以年計,仲裁條款通常更實用。
| 風險 | 典型表現 | 防法 |
|---|---|---|
| 身份被認定為僱傭 | 固定考勤、固定保底、單一服務、由你直接考核 | 只約定結果與邊界;報酬掛鈎業績;允許非競爭性其他委託 |
| 貨款被截留 | 代理以方便為由代收客户款 | 合同禁止代收;客户款項直付你的賬户 |
| 客户被帶走 | 客户只認代理個人,不知道你的存在 | 合同約定客户歸屬;你直接與關鍵客户建立聯繫與年度回訪 |
| 壞賬落在你身上 | 代理為衝業績放寬賒銷 | 佣金按回款觸發;設賒銷審批權限;必要時用擔保佣金安排 |
| 合規事件傳導 | 為拿單向客户方或公職人員付費 | 反腐條款加違約即解約;政府客户單獨審批 |
| 外國公司登記問題 | 以你的名義在菲招攬簽約收款 | 評估《外國投資法》第 3 條;改經銷模式或設本地主體 |
落地順序:從定性到第一張訂單,六步
順序錯了會返工,正確的次序是先定性、再定結構、再談錢、最後簽。
- 第 1 步(1 周):定性。確定要的是代理、經銷商還是僱員,並評估《外國投資法》第 3 條下你是否需要 SEC 的外國公司經營許可。
- 第 2 步(1 周):核對方主體。公司查 SEC、獨資查 DTI、税務看 BIR 2303,確認它能開票;有團隊的還要看有沒有社保僱主登記。
- 第 3 步(1-2 周):定結構。產品與區域、獨家層級與最低業績、佣金觸發點(強烈建議按回款)、是否含擔保佣金。
- 第 4 步(1-2 周):出協議。十四條逐條落筆,附產品與價格表、客户名單歸屬附件、對賬單模板。
- 第 5 步(試用 3-6 個月):非獨家試跑,按季度考核,同時跑通開票、預扣與對賬三條流程。
- 第 6 步:復盤再定級。達標升級為區域或全國獨家,並同步提高最低業績與市場投入義務。
易行做的是這條鏈前半段的落地:本地公開登記信息的核對、渠道與客户走訪的行程安排與翻譯陪同,見市場進入與渠道落地服務;如果最終決定不用代理而是直接僱本地銷售,用工合規、勞動合同與社保登記的部分見用工與人力合規服務。
本文為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税務或投資意見。所述代理關係依據菲律賓《民法典》委託章節,用工認定依據《勞動法典》及相關判例,税務處理依據 BIR 現行條例(含 RR 11-2018 與 RA 11976 配套規定),外國公司經營業務的認定依據《外國投資法》RA 7042 與《修訂版公司法》RA 11232,各項規定可能修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佣金比例與保底由雙方商定,本文不提供任何費率建議。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本文不替代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