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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銷售與渠道

在菲律賓找本地銷售代理:協議要點、與經銷商的區別、預扣税與終止

更新於 2026-09-12·11 分鐘閲讀·考察與立項

在菲律賓找人替你賣東西,第一件事不是談佣金,是定性:他是銷售代理(agent)、經銷商(distributor),還是事實上的僱員?三種身份對應三套法律後果——代理受《民法典》委託章節管,經銷商是買斷轉售的獨立商人,被認定為僱員則整套勞動法義務立刻附身。定性錯了,佣金談得再漂亮也沒用。

還有一層很多境外公司忽略的風險:菲律賓《外國投資法》(RA 7042)第 3 條對「在菲律賓經營業務」的定義中,包含委任在菲律賓有住所、或一個日曆年內在菲停留滿 180 天的代表或代理人;但明確排除以自己名義、為自己賬户交易的經銷商。這條決定了你要不要向 SEC 申請外國公司經營許可,也決定了將來能不能在菲律賓法院起訴。本文按定性、登記、協議、税務、獨家、終止六個環節講,純買斷轉售的渠道安排見在菲律賓委任經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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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經銷商、僱員:三種身份,三套後果

區別只看三件事:貨的所有權歸誰、以誰的名義簽單、誰承擔買方不付款的風險。三個答案定下來,身份就定了,剩下的條款都是圍繞它展開。

維度銷售代理(Agent)經銷商(Distributor)僱員(Employee)
貨物所有權始終在你,代理不進貨買斷,貨權轉移給它不適用
以誰的名義簽單以你的名義(或明示代理關係)以它自己的名義、為自己賬户以你的名義
買方不付款誰承擔原則上你承擔,除非約定擔保佣金經銷商自己承擔你承擔
報酬形態佣金,結構自由約定轉售價差工資加法定福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868 條以下委託章合同自由,兼受競爭與消費者法規約束《勞動法典》與相關社會保險法
對你是否構成「在菲經營業務」可能構成,觸發 SEC 外國公司許可問題以自己名義與賬户交易的,法律明確排除構成,你必須有本地主體才能合法僱傭
終止難度較低,《民法典》第 1920 條原則上委託人可撤銷按合同,通常需通知期與庫存回購安排最高,須有法定事由與正當程序

《民法典》裏還有兩個常被忽略的條文對談判很有用:第 1875 條推定委託是有償的,也就是沒寫報酬不等於白乾;第 1907 條規定,如果代理人額外承擔買方付款的擔保責任(擔保佣金 / del credere),可以就此收取額外報酬。想讓代理替你承擔賒銷壞賬風險,就得在協議裏明確寫成擔保佣金安排,而不是口頭説「客户不付你負責」。

定性風險:什麼時候「代理」會被認定成僱員

菲律賓判斷僱傭關係用四要素檢驗:誰挑選與聘用、誰支付報酬、誰有解僱權、誰有控制權;其中控制權(不只是控制結果,還控制達成結果的手段與方法)權重最大。四項都指向你,紙面上寫的是「獨立代理」也很可能被認定為僱傭。

常見的踩線動作有五個:要求代理每天在你辦公室固定時間上下班;給他配公司郵箱、名片、工牌並要求只服務你一家;規定具體拜訪路線、話術與日報格式;提供固定的月度保底且與業績脱鈎;由你直接指揮、考核、罰款。這些動作單獨出現問題不大,同時出現三項以上就很危險。

被認定為僱員的後果是整套的:按《勞動法典》第 295 條(原第 280 條)成為正式員工,試用期上限為 6 個月(第 296 條);補繳第 13 個月薪酬(第 851 號總統令)、社會保險(SSS,RA 11199)、健康保險(PhilHealth,RA 11223)與住房基金(Pag-IBIG,RA 9679)的僱主部分;假日工資、服務獎勵假等法定福利;解除關係還須有法定事由與正當程序,否則可能在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NLRC)被認定為非法解僱。用工的基本規則見菲律賓勞動法基礎,確實需要正式僱人又不想設主體的,可考慮名義僱主安排,見在菲律賓用 EOR 名義僱主僱人

保持獨立代理身份的做法是:只約定結果與合規邊界,不規定日常工作方式;不設固定考勤;允許其服務非競爭性的其他委託人(或以書面競業條款限定範圍而非限定時間投入);報酬與業績掛鈎;由代理自行開票並自行承擔其自身的税與社保。

代理要不要登記:DTI、SEC、BIR 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需要

最低要求是一條:代理必須能開出合規票據。開不出票,你這筆佣金支出在賬上就是一筆無憑據費用,預扣税也無從處理。

代理形態需要的登記能開的票據適合的合作深度
個人(以本人名義接受委託)BIR 自僱 / 專業人士登記與 2303;使用商號經營的另需 DTI 商號登記(有效期 5 年)與市政營業執照本人抬頭的發票單人跑客户、區域有限
獨資商號DTI 商號登記、巴朗蓋清關、市政營業執照、BIR 2303商號抬頭的發票小團隊、需要固定辦公地址
公司(Inc. / OPC)SEC 註冊、市政營業執照、BIR 2303;僱人的另需 SSS、PhilHealth、Pag-IBIG 僱主登記公司抬頭的發票多人團隊、需要承擔賒銷或做售後
無任何登記的個人無合規票據不建議:費用無法入賬、責任無從追究

票據形態注意《便利納税法》(RA 11976,2024 年)及其配套條例調整了發票與官方收據的使用規則,銷售發票成為貨物與服務的主要憑證,舊式官方收據的角色相應變化,具體以 BIR 現行條例為準,票據類型與保存要求見菲律賓發票與官方收據怎麼開

另一側是你自己。如果你是境外公司、在菲律賓沒有主體,而代理以你的名義在菲律賓招攬訂單、簽約、收款,就可能落入《外國投資法》第 3 條對「在菲經營業務」的定義,需要向 SEC 申請外國公司經營許可;後果之一是《修訂版公司法》(RA 11232)第 150 條規定,未取得許可而在菲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不得在菲律賓法院提起訴訟。想避開這一層,常見做法是改用以自己名義、為自己賬户交易的經銷商模式,或者在菲律賓設立自己的主體。

代理協議十四條:按漏掉之後的代價排序

協議不必長,但下面十四條每一條都對應一個實際發生過的爭議。佣金的具體比例、保底與階梯數值由雙方按品類、市場與投入商定,本文只講結構與條款要點。

條款要寫清什麼漏掉的後果
1 身份與授權邊界是代理不是僱員;有無簽約權、報價權、折扣權限與上限越權簽的單歸屬不清;被認定為僱傭
2 產品與區域具體 SKU 或產品線、地理區域或客户名單,是否含線上渠道與你其他渠道撞單
3 獨家與否獨家、半獨家還是非獨家;獨家對應的最低業績與考核週期給了獨家卻拿不到量,又收不回來
4 佣金觸發點按下單、按發貨、還是按你實際收到貨款觸發貨款沒回來佣金已付
5 佣金計算基數是否含税、含運費、含折扣與退貨衝減每月對賬都要吵一次
6 結算週期與憑據月結還是季結、對賬單格式、代理須先開票後付款無票支出,預扣税無從處理
7 是否承擔買方付款風險普通代理還是擔保佣金(《民法典》第 1907 條)壞賬責任落空
8 禁止代收貨款客户款項直付你的賬户,代理無代收權資金截留,你對客户的債權變成對代理的債權
9 客户與數據歸屬客户名單、聯繫人、成交記錄歸你,終止時移交換代理等於重做市場
10 費用歸屬差旅、樣品、展會、市場費用由誰承擔,是否需事前批准月底出現説不清的報銷
11 合規與反腐禁止向公職人員或客户方人員付款;政府客户涉及《反貪污法》RA 3019合規風險傳導到你
12 保密與競業價格、客户、技術資料保密;競業範圍按品類與區域限定你的報價成為對手的底牌
13 期限與終止期限、通知期、在手訂單的佣金如何處理、資料移交清單終止時渠道停擺並引發索賠
14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準據法、語言、仲裁機構或法院管轄跨境訴訟以年計

第 4 條最值得多花時間。菲律賓 B2B 的現實是遠期支票(PDC)與 30 至 90 天賬期普遍,如果佣金按發貨觸發,你會出現「貨發了、款沒回、佣金已付」的缺口。穩妥做法是佣金按實際回款觸發並按回款比例分次結算;如果代理堅持按發貨結算,就把擔保佣金安排同時談進來。爭議真的發生時的處理路徑見在菲律賓遇到合同糾紛怎麼辦

獨家怎麼給:給之前先想清楚怎麼收回

獨家不是一個是非題,而是一個帶對價與退出機制的安排:給獨家的同時必須綁定最低業績、考核週期與自動降級條款。沒有退出機制的獨家,等於把一個市場押在一個人身上。

  • 分級給:先給非獨家試 3-6 個月,達到約定門檻再升為區域獨家,再達標升為全國獨家。每一級對應不同的最低業績與市場投入義務。
  • 最低業績要可量化:按季度或半年設一個可衡量的量(數量、客户數、新開户數皆可),連續兩個考核期未達標即自動降為非獨家,無需另行協商——這一條寫不進去,獨家就收不回來。
  • 獨家的對價:代理拿獨家,通常要對應承諾的市場投入(展會、樣品、演示設備、專職人員數量),把這些寫成可核查的義務而不是意向。
  • 保留權利:明確保留你直接服務的客户類型(如全球客户、集團總部指定、政府採購),避免這些訂單也要付佣金。
  • 與經銷並存:同一市場可以「代理跑項目、經銷商鋪貨」並存,但必須劃清客户與渠道邊界,並約定撞單時的歸屬規則。

還有一個技術性但重要的點:如果你希望避免因委任代理而被認定為在菲律賓經營業務,則以自己名義、為自己賬户交易的經銷模式更安全;純粹的獨家代理(以你的名義招攬與簽約)反而更容易觸發登記義務。兩條路的選擇,本質上是「渠道控制力」與「合規負擔」的取捨,經銷那一側的條款見在菲律賓委任經銷商

獨家沒寫「連續兩個考核期未達標即自動降為非獨家」,就收不回來,等於把整個市場押在一個人身上;而以你的名義招攬並簽約的純代理,還更容易被認定成你在菲律賓經營業務。 讓我們把獨家的門檻、降級與保留客户一次寫清 →

税:誰預扣、扣什麼、什麼時候出憑證

規則取決於付款方是不是菲律賓境內的扣繳義務人:由你的菲律賓主體付佣金,就要預扣擴大預扣税(EWT);從境外直接匯給代理,通常不構成菲律賓預扣義務,由代理自行申報。

由菲律賓主體支付時的完整動作有四步:一是按 BIR 第 11-2018 號税收條例(RR 11-2018)及後續修訂確定適用税率——佣金類支出的税率按收款方是個人還是公司、以及其年度總收入是否超過法規門檻分檔,具體税率與門檻以 BIR 最新規定為準;二是在支付時扣下税款並按期繳庫;三是向代理出具預扣税憑證 BIR 2307,通常在季度結束後 20 天內交付;四是按季申報 1601-EQ 並附季度付款人明細表(QAP),申報期限按 BIR 現行日曆。預扣税的整體機制見菲律賓擴大預扣税怎麼算怎麼報

情形誰預扣需要的表單代理側的義務
你的菲律賓公司付給本地個人代理你的公司預扣後繳庫;出具 2307;季報 1601-EQ 與 QAP開票;按季與年度申報所得税;抵扣已預扣税額
你的菲律賓公司付給本地代理公司你的公司同上,税率檔不同開票;企業所得税申報;抵扣
境外公司從境外直接付給本地代理通常不構成菲律賓扣繳義務人無菲律賓預扣表單代理自行申報其菲律賓來源所得
代理年銷售額超過增值税登記門檻不變不變須登記為增值税納税人並在發票上分列税額;未超過門檻的按百分比税處理,門檻與税率以 BIR 現行規定為準

一條實務提醒:預扣税不是額外成本,而是從應付佣金里扣下代墊的税款,代理年度申報時可以抵扣。談判時把這一點説清楚,避免代理誤以為你在剋扣報酬,也避免出現「税後佣金」這種含糊約定——約定含糊,最後往往變成你替對方承擔税負。

終止與風險:六件事提前寫好

菲律賓《民法典》第 1920 條規定委託人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委託,但第 1927 條對與利益結合的委託設有例外,且合同另有約定的仍按合同辦。換言之,法律給了你退出的底線,能不能幹淨地退出取決於協議怎麼寫。

  • 一、通知期與在手訂單。寫明提前通知的天數,以及終止時已成交未回款訂單的佣金如何處理(常見做法是按回款進度繼續結算至某一截止日)。
  • 二、客户與數據移交。列出移交清單:客户名單與聯繫人、報價歷史、在談項目狀態、樣品與演示設備、公司資料與賬號權限,約定移交期限。
  • 三、禁止代收貨款。這條在終止時價值最大——只要客户款項一直直付你的賬户,代理離開時不會帶走應收。
  • 四、競業與保密的存續期。約定終止後仍繼續有效的期間與範圍,範圍要具體到品類與區域,過寬的條款執行時容易被打折扣。
  • 五、避免形成僱傭的既成事實。長期只服務你一家、由你考勤考核、領固定保底的代理,終止時最容易被主張為非法解僱;日常管理方式從一開始就要與僱員區分開,正式僱傭該怎麼簽見菲律賓僱傭合同怎麼寫
  • 六、爭議解決。準據法、語言與爭議機構提前定好;跨境訴訟耗時以年計,仲裁條款通常更實用。
風險典型表現防法
身份被認定為僱傭固定考勤、固定保底、單一服務、由你直接考核只約定結果與邊界;報酬掛鈎業績;允許非競爭性其他委託
貨款被截留代理以方便為由代收客户款合同禁止代收;客户款項直付你的賬户
客户被帶走客户只認代理個人,不知道你的存在合同約定客户歸屬;你直接與關鍵客户建立聯繫與年度回訪
壞賬落在你身上代理為衝業績放寬賒銷佣金按回款觸發;設賒銷審批權限;必要時用擔保佣金安排
合規事件傳導為拿單向客户方或公職人員付費反腐條款加違約即解約;政府客户單獨審批
外國公司登記問題以你的名義在菲招攬簽約收款評估《外國投資法》第 3 條;改經銷模式或設本地主體

落地順序:從定性到第一張訂單,六步

順序錯了會返工,正確的次序是先定性、再定結構、再談錢、最後簽。

  1. 第 1 步(1 周):定性。確定要的是代理、經銷商還是僱員,並評估《外國投資法》第 3 條下你是否需要 SEC 的外國公司經營許可。
  2. 第 2 步(1 周):核對方主體。公司查 SEC、獨資查 DTI、税務看 BIR 2303,確認它能開票;有團隊的還要看有沒有社保僱主登記。
  3. 第 3 步(1-2 周):定結構。產品與區域、獨家層級與最低業績、佣金觸發點(強烈建議按回款)、是否含擔保佣金。
  4. 第 4 步(1-2 周):出協議。十四條逐條落筆,附產品與價格表、客户名單歸屬附件、對賬單模板。
  5. 第 5 步(試用 3-6 個月):非獨家試跑,按季度考核,同時跑通開票、預扣與對賬三條流程。
  6. 第 6 步:復盤再定級。達標升級為區域或全國獨家,並同步提高最低業績與市場投入義務。

易行做的是這條鏈前半段的落地:本地公開登記信息的核對、渠道與客户走訪的行程安排與翻譯陪同,見市場進入與渠道落地服務;如果最終決定不用代理而是直接僱本地銷售,用工合規、勞動合同與社保登記的部分見用工與人力合規服務

本文為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税務或投資意見。所述代理關係依據菲律賓《民法典》委託章節,用工認定依據《勞動法典》及相關判例,税務處理依據 BIR 現行條例(含 RR 11-2018 與 RA 11976 配套規定),外國公司經營業務的認定依據《外國投資法》RA 7042 與《修訂版公司法》RA 11232,各項規定可能修訂,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佣金比例與保底由雙方商定,本文不提供任何費率建議。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本文不替代專業意見。

常見問題

菲律賓銷售代理和經銷商有什麼區別?
看三件事:貨的所有權、以誰的名義簽單、誰承擔買方不付款的風險。代理不進貨、以你的名義招攬或簽約、壞賬原則上由你承擔,報酬是佣金;經銷商買斷貨物、以自己名義併為自己賬户轉售、壞賬自負,收益是價差。這個區別還有一個合規後果:《外國投資法》RA 7042 第 3 條把以自己名義與賬户交易的經銷商排除在「在菲經營業務」之外,而委任代理則可能觸發外國公司登記問題。
在菲律賓用銷售代理會不會被認定成僱傭?
有可能,判斷標準是四要素檢驗:誰挑選與聘用、誰支付報酬、誰有解僱權、誰有控制權,其中控制權(是否控制達成結果的手段與方法)權重最大。固定考勤、只服務你一家、由你直接考核罰款、給固定保底且與業績脱鈎,這類做法疊加三項以上就很危險。被認定為僱員後要補第 13 個月薪酬、SSS、PhilHealth、Pag-IBIG 與法定福利,解除還須有法定事由與正當程序。
菲律賓銷售代理需要辦什麼登記?
最低要求是能開出合規票據。個人代理需在 BIR 做自僱登記並取得 2303;以商號經營的還要辦 DTI 商號登記(有效期 5 年)、巴朗蓋清關與市政營業執照;成立公司的需 SEC 註冊加市政執照與 BIR 2303,僱人的另需 SSS、PhilHealth、Pag-IBIG 僱主登記。沒有任何登記的個人開不出票,這筆佣金在你賬上就是無憑據支出。
給菲律賓銷售代理付佣金要預扣税嗎?
由你的菲律賓主體支付時要預扣擴大預扣税(EWT),税率按代理是個人還是公司、以及其年度總收入是否超過法規門檻分檔,依據是 BIR 第 11-2018 號税收條例及後續修訂,具體以 BIR 最新規定為準。配套動作是扣税繳庫、向代理出具 BIR 2307(通常在季度結束後 20 天內)、按季申報 1601-EQ 並附 QAP。如果是境外公司從境外直接付款,通常不構成菲律賓扣繳義務人,由代理自行申報。
佣金應該按下單、按發貨還是按回款算?
按實際回款結算最穩妥。菲律賓 B2B 普遍使用遠期支票與 30 至 90 天賬期,按發貨結算會出現貨發了、款沒回、佣金已付的缺口,也會誘導代理為衝業績放寬賒銷。可行的折中是按回款進度分次結算,或者在協議裏寫入擔保佣金安排——《民法典》第 1907 條允許代理因額外承擔買方付款責任而取得額外報酬。具體比例由雙方商定。
要不要給獨家代理權?
可以給,但必須同時寫好收回機制。做法是分級:先非獨家試 3-6 個月,達標升區域獨家,再達標升全國獨家;每一級綁定可量化的最低業績與市場投入義務,並約定連續兩個考核期未達標即自動降級,無需另行協商。同時保留你直接服務的客户類型(全球客户、集團指定、政府採購),避免這些訂單也要付佣金。
終止代理關係時最容易出問題的是什麼?
三件事:應收被帶走、客户被帶走、被主張為非法解僱。防法分別是——合同明確禁止代理代收貨款,客户款項一律直付你的賬户;合同約定客户名單與數據歸你並列出移交清單,同時你自己保持與關鍵客户的直接聯繫;日常管理方式從一開始就與僱員區分,不設固定考勤與脱鈎保底。終止條款裏還要寫清通知期與在手訂單的佣金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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