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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與人力 · 僱主側:員工出事

和外籍員工談和解或離職協議:交卡、降簽、註銷時間表怎麼寫進條款

更新於 2026-10-14·9 分鐘閲讀·簽證與人力

和外籍員工簽和解或離職協議時,簽證收尾必須寫成具體條款:誰、在什麼時間、提交哪項手續,員工交回哪些證件,留給員工多長的身份過渡期。很多協議在錢上算得清清楚楚,簽證部分只寫一句"雙方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結果員工離職後簽證遲遲沒註銷、公司還掛着擔保責任,或者員工被突然註銷、來不及轉簽,又回頭指控公司報復。案件還在審時能不能先註銷簽證,見 員工告公司期間能否註銷 9G;員工側簽不簽棄權書的考量,見 quitclaim 該不該簽。本文只寫協議裏簽證那幾條怎麼落筆。

先給結論:簽證收尾寫不清,等於給下一場糾紛埋了雷

錢結清了、簽證沒收尾,是外籍員工離職糾紛裏最常見的"第二場官司"起點。原因很簡單:僱主作為擔保方,在員工簽證註銷或轉出之前,名義上仍和這個人綁在一起;員工則擔心一旦註銷就失去合法身份,來不及找新工作或回國安排。

如果協議只寫"雙方配合辦理簽證手續",到執行時會出現三種扯皮:

  1. 公司想盡快註銷,員工説"協議沒説什麼時候",拖着不交卡;
  2. 員工希望轉到新僱主名下,公司説"協議沒説要配合出文件",遲遲不開離職證明;
  3. 手續費、逾期罰款誰出,雙方各説各話。

把這幾件事寫成有日期、有分工的條款,比事後再談便宜得多。協議的其他部分(金額、棄權、保密)請律師審,簽證部分可以先按本文的清單起草,再交律師一併定稿。若這份協議是在勞工部調解(SEnA)中形成的,調解當天的注意事項見 SEnA 調解當天怎麼談。

五個必寫條款:時間表、交接物、過渡期、配合義務、費用

簽證收尾至少要寫清五件事,每一件都要有具體日期或可核對的觸發條件。

  1. 時間表:公司在什麼日期之前提交註銷或降簽申請;如果員工要轉到新僱主,寫明公司在收到新僱主正式請求後多長時間內出具所需的離職或解除擔保文件(時長由雙方約定,寫成具體工作日數)。
  2. 交接物:員工在哪一天交回 ACR I-Card、工作許可(AEP)卡、公司證件、門禁等;公司出具交接回執。護照屬於員工本人,協議裏不得約定由公司保管。
  3. 身份過渡期:給員工留出合理時間安排降簽、轉簽或離境。過渡期本身要符合移民局當期規定,協議只約定雙方各自的配合,不能約定"員工可以無簽證停留"。
  4. 配合義務:雙方在移民局、勞工部各環節需要對方簽字、到場或提供材料時,應在合理時間內配合。
  5. 費用:註銷、降簽、離境相關的規費和代辦費由誰承擔,寫清楚;若因一方拖延產生額外費用,由拖延方承擔。

員工離職後的結算項目怎麼算,見 離職結算與遣散費。

先後順序:錢、證件、手續怎麼排,才不會互相卡住

最穩的順序是"簽協議—交證件—付主要款項—遞手續—付尾款",用付款節點換取對方的配合。常見的排法如下:

  • 簽署當天:雙方簽字,員工交回公司財物和工作許可類證件,公司出具回執;
  • 約定日前:公司支付大部分和解款或結算款;
  • 約定日前:公司提交註銷或降簽申請,並把受理回執副本給員工;
  • 手續完成後:公司支付約定的尾款(如有),雙方確認簽證收尾完畢。

尾款不宜過大,否則可能被認為是以錢壓人;也不宜省略,否則員工拿完錢後不再配合時公司無可制衡。金額比例請律師結合個案確定。

員工若要轉到新僱主,順序換成"新僱主遞交申請—公司配合出具文件—舊簽證按流程處理",避免員工身份出現空檔。新僱主的申請如何推進、員工降簽或轉簽的選擇,可交給我們先排時間表,見 簽證與人力服務。

三種特殊情況:案件在審、員工已離境、員工失聯

特殊情況不改變原則,只改變條款的寫法。

  1. 勞動案件還在審、借和解結案:協議裏寫明雙方撤回或結案的步驟與時間,簽證收尾放在結案之後,避免被認為"以註銷簽證逼迫和解"。員工告公司期間簽證怎麼處理,見 案件在審能否註銷簽證。
  2. 員工已經離境、人在國外簽協議:約定交回 ACR 卡的方式(寄回或交給指定代表),以及員工簽署授權文件的方式;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寫明由誰承擔。
  3. 員工簽約後失聯、不交卡:協議裏預先寫好"逾期未交回時,公司可依程序向移民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執行時按程序操作並留存記錄。員工無故失聯時擔保方要做什麼,見 外籍員工失聯時擔保方的義務。

員工剛被逮捕或在保釋候審期間談和解的,還要考慮法院對出境的限制,見 保釋候審期間的工作與簽證。

條款裏不能寫的東西

協議能約定雙方的配合,但不能約定違反移民或勞動規定的事。以下寫法風險很高,請刪掉或改寫:

  • "員工同意由公司保管護照直至款項結清"——護照屬於員工本人,扣押護照本身就有法律風險;
  • "公司繼續為員工維持簽證,員工不再上班"——沒有真實僱傭關係的擔保,可能被認定為虛假申報;
  • "員工放棄一切向任何機關投訴的權利"——涉及法定權利的棄權,效力常有爭議,寫得越絕對越容易被推翻;
  • "若員工不簽本協議,公司將立即註銷其簽證"——以簽證施壓,容易被認定為報復或脅迫;
  • 任何關於"找人加快審批"的安排。

協議生效後,員工側仍可能就棄權條款提出質疑,棄權書被推翻的常見情形見 quitclaim 簽了還能告嗎。寫得公平、留出合理過渡期,本身就是降低這種風險的最好方法。

易行能幫什麼,以及一頁條款核對表

簽字前,用一頁核對表把簽證部分過一遍。核對項:註銷或降簽由誰提交、截止日期;轉簽時公司出文件的時限;ACR 卡、AEP 卡交回日期與回執;身份過渡期安排是否符合當期規定;雙方配合到場、簽字的約定;規費與額外費用分擔;逾期不交卡或不配合時的處理;協議正本由誰保管、員工是否拿到副本。

常見失誤:只寫"按法律辦理"不寫日期;把護照寫進交接物;尾款設得過高引來"以錢壓人"的質疑;忘了給員工受理回執副本,導致員工不確定自己的身份狀態。

易行能做的:按協議約定的時間表,準備並提交移民局註銷、降簽或配合轉簽所需材料,協助勞工部工作許可的相關手續,並把每個節點的回執同步給雙方。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與金額條款請執業律師把關。易行持有 SEC 註冊(CS202009551)、移民局認證(BI Accreditation No. CA-202624381-1,有效至 2027-06-30)與勞工部 DOLE 認證。詳見 簽證與人力服務。我們不能做的:承諾移民局的審批結果或時長,或協助約定任何規避申報義務的安排。

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易行是私營諮詢公司,與任何政府部門無隸屬關係。

常見問題

和外籍員工的離職協議裏,簽證部分最少要寫什麼?
至少寫清:註銷或降簽由誰、在哪天前提交;ACR 卡和 AEP 卡哪天交回;給員工多長的身份過渡期;雙方配合義務;規費和額外費用由誰承擔。
能不能約定公司保管員工護照,直到錢付清?
不能。護照屬於員工本人,扣押護照有法律風險。可以用付款節點(主要款項與尾款)來換取配合。
員工要轉去新公司,舊公司要配合到什麼程度?
協議裏寫明公司在收到新僱主正式請求後多長時間內出具所需文件,順序上先讓新僱主遞交申請,避免員工身份出現空檔。
員工告公司的案子還在審,能在和解協議里約定先註銷簽證嗎?
不建議。應先約定結案步驟,簽證收尾放在結案之後,避免被認為以註銷簽證逼迫和解。
員工簽完協議就失聯、不交 ACR 卡怎麼辦?
如果協議預先約定了逾期未交的處理,公司可依程序向移民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執行時保留記錄。
簽證收尾的規費和代辦費誰出?
由雙方在協議里約定;常見做法是公司承擔註銷相關費用,因一方拖延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拖延方承擔。
員工人已經回國了,協議怎麼簽、卡怎麼交?
約定交卡方式(寄回或交指定代表)和授權文件的簽署方式;需要公證認證的,寫明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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