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G 公司不給辦怎麼辦:先把「在辦」拆成三種狀態
狀態一,根本沒啓動。沒有刊登公示、沒有拿到企業登記號(ERN)、沒有線上遞件記錄。這種情況下所謂「在辦」通常是在走內部審批或預算。
狀態二,遞了之後沒動。已經遞件,但材料不齊被退回補齊、或者補件通知躺在某個郵箱裏沒人看。按公開規則,材料不齊的件不予處理、直接退回,也就是説它根本沒有進入計時。
狀態三,批了卻不領卡。許可已簽發但沒人去領,或者移民局那一側批准了卻遲遲不做實施與生物採集。這一種最可惜,因為差的往往只是一次安排。
判斷在哪一種,靠的是憑證而不是説法。許可這一側的規則出自《勞動法典》(Presidential Decree No. 442)第 40 條與第 248 號部令(series of 2025),簽證這一側出自《1940 年菲律賓移民法》(Commonwealth Act No. 613)第九條 (g) 項;2026 年 6 月 9 日起許可已集中到勞工部本部就業局審批。
三樣交付物分別是什麼、到手時點怎麼排,見 9G 批下來是什麼樣。
不靠公司説法,自己怎麼判斷到了哪一環
直答:問三個可以被證明的東西,而不是問「辦得怎麼樣了」。
第一,報紙公示的剪報——公示須在遞件前至少 15 天刊登於一般發行的定期報紙,自刊登之日起 45 天內有效。有沒有這張剪報,直接説明啓動沒啓動。
第二,線上遞件的回執與繳費憑證。2026 年 9 月 3 日起新辦、續期、豁免、排除四類申請一律經官方線上門户提交,繳清規費後按 15 個工作日處理,所以這兩樣都應該有。
第三,申請表上填的通知郵箱是誰在看。零接觸政策下,狀態查詢與補件通知只走公告指定渠道,這個郵箱就是唯一的辦事窗口。官方查詢入口見 9G 與許可怎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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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公開時限,可以拿來當催辦的依據
第一條,簽約後的遞件窗口。按 2025 年第 248 號部令及其修訂,申請須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出具任命書之日起 15 個日曆日內遞交,逾期遞交本身就會被處罰(處罰標準以勞工部現行規定為準)。這條時限對的是僱主,不是你。
第二條,領卡窗口。收到簽發通知後 10 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不領卡、或不補交放行前文件,被列為註銷許可的理由之一。也就是説「先放着,等人有空再去領」是有代價的。
還有一條持續性義務:僱主須按季度報送在冊外籍員工名單(每季度結束後 30 個日曆日內),並在公司名稱、地址、工作地點、員工離職等重要信息變更後 10 個日曆日內報告。把這幾條寫進郵件裏,比反覆口頭催有效得多。
拖着的這段時間,風險主要落在你身上
直答:合規責任是僱主的,但被查到時首先受影響的是你的身份。沒有就業許可而在崗,屬於無許可上崗狀態;用訪客身份長期上班,風險更直接。
過渡期不是沒有合法安排:就業許可審批期間可以向移民局申請臨時工作許可(PWP)作為過渡憑證,讓人先合法上崗。它有自己的期限與次數規則,見 臨時工作許可怎麼用。關鍵是時點要咬合:臨時工作許可首期不超過三個月、累計上限六個月,而 9G 那一段的節奏由移民局決定,不能等到出事才想起來。
順帶提醒一種常見的「解決方案」:公司説「先掛到另一家公司名下」。掛靠的風險結構與正常僱傭完全不同,見 掛靠到底有什麼風險。沒有工簽在崗會怎樣,見 沒有工簽上班的四種被發現場景。
催的順序:先對內、再書面、最後才是外部
第一步,找到具名負責人。「HR 那邊在跟」不是答案。要一個名字、一個郵箱、一個能直達簽字人的通道。實務上拖延最常見的原因不是公司不想辦,而是授權鏈斷在某個不在本地的簽字人身上。
第二步,把口頭溝通轉成書面。一封郵件寫清:崗位名稱、合同簽訂日、公示刊登日(如有)、遞件日與方式、以及你請求確認的三件事。書面記錄既是催辦,也是將來説明自己盡過義務的證據。
第三步,評估外部路徑。勞工部受理哪些事、不受理哪些事、遞到哪個窗口才有用,見 向勞工部投訴怎麼走。要提醒的是,外部路徑往往意味着僱傭關係的實質變化,走之前先想清楚下一步身份怎麼落——換僱主怎麼接,見 9G 換僱主怎麼辦。
本文按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公開規則整理,時限與收費以受理機關當期公佈為準;易行是在菲律賓註冊的私營諮詢公司(SEC CS202009551、BI CA-202624381-1),與任何政府機關無隸屬關係,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公司一直説在辦,我怎麼確認是真的?
問三樣可以被證明的東西:報紙公示剪報、線上遞件回執與繳費憑證、以及申請表上通知郵箱的負責人。公示須在遞件前至少 15 天刊登、45 天內有效;2026 年 9 月 3 日起四類申請只走官方線上門户,繳費後按 15 個工作日處理。這三樣都拿不出來,基本説明還沒真正啓動。
公司拖着不辦,有沒有明確的時限可以拿來説事?
有兩條。其一,申請須在簽訂勞動合同或出具任命書之日起 15 個日曆日內遞交,逾期遞交本身會被處罰;其二,收到簽發通知後 10 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不領卡,被列為註銷許可的理由之一。兩條都是對僱主的要求。
等簽證的這段時間,我上班算不算違規?
沒有有效許可而在崗,屬於無許可上崗狀態,責任在僱主,但身份後果首先落在你身上。合法的過渡安排是在審批期間向移民局申請臨時工作許可,它有自己的期限與次數規則,要在時點上與正式簽證咬合。
公司説先掛到關聯公司名下,等以後再轉回來,行不行?
要警惕。就業許可按「人+職位+僱主」綁定,掛靠的風險結構與正常僱傭完全不同,被查後的後果與轉回正規路徑的成本,都比聽上去大。先看掛靠風險那一頁再決定。
我能不能自己去遞,不等公司?
不能。法律上的申請人是僱主公司,公司層面的註冊文件、税表、審計報表、授權鏈只有僱主出得了。你能做的是把個人這一側的材料備齊、把認證類文件提前辦完,並推動公司指定一個具名負責人。
催到什麼程度該考慮換工作?
看三個信號:拿不出任何可證明的憑證、沒有具名負責人、書面詢問不回。三個同時出現,多半不是流程慢而是根本沒打算辦。下一步身份怎麼落要提前想清楚,換僱主的銜接方式見換僱主那一頁。
向勞工部投訴會不會把關係搞僵?
會,所以放在最後一步。先做完對內找人和書面溝通兩步,留下記錄;確實要走外部路徑時,先弄清受理範圍和遞交窗口,也先想好僱傭關係變化之後你的身份怎麼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