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自測:你的公司是不是12月31日這一批
只要命中下面三問中的任意一問、且你不是微型納税人,就屬於必須在2026年12月31日前開具電子發票的第一批。這個範圍來自BIR的RR 11-2025(2025年2月簽發,落實經RA 12066修訂的税法第237條與第237-A條),以及修訂其過渡條款的RR 26-2025。RR 26-2025文頭日期為2025年9月5日,BIR記錄處於2025年10月16日收文,規定在BIR官網公佈即生效。RR 11-2025原本只給電商、大納税人服務處管轄的納税人和大納税人自生效起一年的過渡期;RR 26-2025把這三類連同使用電腦賬和開票軟件的納税人,統一給到2026年12月31日。
- 第一問:你是不是大納税人?兩條路徑都算:一是歸BIR大納税人服務處(Large Taxpayers Service,LTS)管轄;二是按EOPT法(RA 11976)和RR 8-2024的納税人分級被列為「大型」。分級按銷售額劃檔,具體門檻以RR 8-2024為準。不確定的,看BIR登記信息或直接問所屬RDO。
- 第二問:你是否從事電商或互聯網交易,且被分為小型、中型或大型?RR 11-2025對電商的定義很寬:網店與平台賣家、社交電商、在線提供專業或自由職業服務、網絡內容創作與直播變現、按需服務、通過線上平台接單的運輸配送等都在列,不論經營是否正規。實體店同時經營線上銷售的,也可能被認定從事電商,以BIR認定為準。只有微型納税人被明確豁免。
- 第三問:你是否在用電腦賬或開票軟件出票?RR 26-2025原文是「使用計算機化會計系統(CAS)、帶電子開票功能的計算機化賬簿(CBA)以及其他開票軟件的納税人」。如果你的發票本來就是系統打印出來的,大概率落在這一問裏。
還有兩個容易漏看的點。其一,分支機構一起算:RR 11-2025寫明,被覆蓋的業務如果登記在分支,總部和所有分支都要開具電子發票。其二,沒進第一批不等於不用管:出口企業、享受税收優惠的登記企業(RBE)、使用POS系統的納税人以及局長另行指定的納税人,RR 26-2025規定待BIR系統就緒後通過另行發佈的RR納入,屆時時間點以公告為準。
微型納税人豁免的是「強制開具電子發票」這一項(RR 11-2025第4條):沒有電子發票的,仍須開具經登記的手工發票,也可以用CAS、收銀機或POS系統;已經在用或自願採用電子發票的,不受影響。VAT登記與否會改變發票上必須寫什麼,門檻怎麼判斷見菲律賓VAT登記門檻與登記決策。
什麼才算電子發票:PDF、郵件、掃描件為什麼不能直接算數
判斷標準不是文件長什麼樣,而是背後有沒有由登記系統生成、能被提取並傳給BIR的結構化數據。RR 11-2025第2條的定義有三層意思:第一,發票須由已向BIR登記或認可的會計或開票軟件、系統生成;第二,可以通過電子方式交給買方,例如郵件附PDF、郵件正文、在手機或系統應用裏查看,也可以之後再打印;第三,前提是它以結構化發票數據生成,數據能被輕鬆電子提取,並能隨時以電子方式傳給BIR用於銷售報送。同一條還寫明:紙質發票的照片或掃描件,無論什麼文件格式,都不是電子發票。
所以「PDF算不算」的準確回答是:PDF可以是交給客户的外殼,但單獨一個PDF不構成電子發票。下面幾種常見做法都不滿足要求:
- 用Word或Excel排好版,再導出成PDF發給客户;
- 手寫或預印的紙質發票,拍照或掃描後發郵件;
- 系統能打印發票,但系統本身不具備生成並電子報送結構化數據的能力。RR 11-2025明確,這類由CAS、CBA、收銀機、POS或其他軟件生成後打印在紙上、卻不能電子報送的發票,歸類為傳統的手工開具發票。
結構化數據是什麼?RR 11-2025在定義電子銷售報送時,舉的格式是JSON或XML等BIR規定的格式,並寫明不是PDF或圖片格式;BIR在RR 8-2022中規定傳入EIS的銷售數據採用加密的JSON文件格式。老闆不必鑽研技術規格,只要記住:每張發票上的賣方TIN與分支代碼、按規定需要時的買方信息、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增值税單列或免税與零税率標註等字段,都要能被系統逐項讀出來,而不是隻存在於一張圖裏。票面必載項的傳統規則見菲律賓Sales Invoice與Official Receipt的區別與合規要點。
還要分清兩個義務:開具電子發票與電子銷售報送(ESRS)。RR 26-2025把2026年12月31日這個期限掛在「開具電子發票」上;電子銷售報送要等BIR系統就緒後另發RR規定。但這不代表可以只做一張看起來對的票:今年上線的系統,必須在報送規則出台後能直接傳數據,否則明年還要返工。紙質收據與發票的開具、ATP印製授權等規則本文不展開,見菲律賓官方收據與發票規定。
12月31日倒排時間表:9月到年底每個月該做完什麼
下面這張倒排表是按「年底前穩定運行」反推的工作計劃,不是BIR規定的法定節點;BIR受理認證和許可需要多久,沒有公開的固定天數,越晚啓動越被動。截至2026年9月上旬,BIR已於8月25日就電子發票開具的政策與指引RMC草案召開業界諮詢會,並表示會吸收意見後定稿(PNA 8月28日報道),正式RMC尚未發佈。所以計劃裏要預留一段「規則定稿後微調」的時間。
- 9月:盤點與定人。用上一節的三問確認是否覆蓋,把總部、每個分支和每個開票觸點列出來:門店收銀、網店訂單、B2B月結、服務合同、平台代收款。核對現有ATP、CAS或CBA登記以及收銀機、POS登記是否都有效,登記內容是否與實際在用的系統一致。指定一名內部負責人,把會計師和IT(內部或外部)拉進同一個工作組。
- 10月:選路線、做字段映射、改系統。決定自建對接還是用外部方案(下一節)。把現有發票上的每個字段映射成結構化數據,重點是分支代碼、增值税計算、免税與零税率行、折扣和退貨。系統改動涉及CAS登記內容的,同步準備登記變更。
- 11月:認證、許可與內部流程。按BIR程序完成EIS註冊、認證和傳輸許可申請——BIR在RR 8-2022中規定,須先取得EIS認證和傳輸許可才能傳輸數據。同時寫好內部流程:開錯票怎麼更正、退貨怎麼處理、系統故障時怎麼開票(以BIR正式指引為準)、客户要紙質件怎麼辦,並培訓收銀、財務和客服。
- 12月:並行試運行與凍結。新舊流程並行一段時間,逐日核對系統開票數;月中以後凍結非必要的系統改動。12月恰逢節日銷售高峯和年度結賬,不要把切換日安排在最後兩週。
三條經驗提醒:第一,多分支企業按最慢的那個分支排期,因為覆蓋範圍是按納税人整體算的;第二,母公司在中國或其他國家上過電子發票,不代表菲律賓可以直接套用,字段、格式和登記程序都要單獨配置;第三,年底和年初本來就是申報密集期,電子發票切換要和年度申報錯開,其他截止日見菲律賓記賬報税日曆。
如果到10月底還沒定路線,現實做法是先落地「能開出合規電子發票」的最小可行方案,再逐步完善自動化和報送對接,而不是在年底前追求一步到位。
兩條落地路線:自建對接還是用外部方案,各自要做什麼
兩條路都可以走,但無論選哪條,向BIR申請EIS認證和傳輸許可的主體都是納税人自己,軟件商或服務商不能替你「持證」。BIR在2025年9月8日發佈公告:有人冒稱「BIR認證的EIS服務商」,而BIR當時並不對EIS服務商做認證;現行政策是隻有被強制或被通知使用EIS的納税人,才向BIR申請EIS認證(EIS Certification)和傳輸許可(Permit to Transmit,PTT),而不是軟件或系統供應商。RR 8-2022也寫明,無論與軟件供應商作何安排,納税人都要自行申請。據PNA報道,2026年8月的RMC草案提到,被覆蓋的納税人可以使用自建系統、商業採購的方案或電子發票解決方案服務商;服務商將來是否、如何獲得BIR認可,以正式發佈的規定為準。
路線一:自建對接。適合有自有IT團隊、ERP深度定製或集團統一系統的企業。要做的事:
- 按BIR發佈的標準API指引開發「銷售數據傳輸系統」,生成結構化數據並按要求加密、簽名;
- 在BIR的EIS認證門户(eis-cert.bir.gov.ph)註冊賬號、登記要對接的系統,按門户要求完成驗證並申請認證;
- 取得認證後申請傳輸許可,再到正式環境(eis.bir.gov.ph)運行;
- 長期跟進BIR的規格更新,自己承擔維護與故障排查。
代價是人力和時間,好處是數據掌握在自己手裏、與內部系統結合緊密。風險在於規格仍在細化,團隊要有能力在RMC定稿後快速調整。
路線二:用外部電子發票方案。適合中小企業、網店和沒有IT團隊的公司,但同樣不是交錢了事:
- 做盡職調查:方案能否生成BIR要求的結構化數據、是否已有用户完成過認證、數據存放在哪裏、個人信息怎麼保護;
- 合同裏寫清楚:傳輸失敗、數據錯誤、服務中斷時誰負責、怎麼補救,終止合作時歷史數據能否完整導出;
- 自己完成登記、認證與許可申請,自己對每張發票的內容負責——外包的是工具,不是納税義務;
- 對「BIR認證」「認證沒問題」「不用你操心」之類的説法保持警惕,要求對方出示可核實的書面依據。
中資企業還常見一種混合做法:國內總部ERP保持不變,在菲律賓加一層本地開票與數據轉換的中間層。無論哪種,都先定合規要求,再選工具。需要有人把系統登記、認證申請與月度申報統籌起來的,可以瞭解易行財税合規託管服務;易行是私營諮詢公司,與BIR無隸屬關係。
和現有ATP、CAS登記的關係:哪些保留、哪些要補
ATP和CAS、CBA登記解決的是「這套票據和系統被允許使用」,EIS認證與傳輸許可解決的是「數據能按BIR規格傳過去」,兩者是疊加關係,不能互相替代。先把幾層授權理順:
- 發票的法律地位。EOPT法(RA 11976,2024年1月5日簽署)及其配套的RR 7-2024(登記程序與開票要求),把發票確立為銷售貨物和服務共同的主要憑證。紙質票據在這輪改革中的具體變化,前文鏈接的發票規定文章已有説明。
- 票據與系統的使用授權。BIR在RR 8-2022中重申:手工或電子的收據、發票,須經印製授權(ATP)、使用許可(PTU)、確認證書(Acknowledgment Certificate)或生成授權等方式獲准後才能使用;系統生成的票據,只有來自已登記的CAS、已認可並登記的收銀機或POS,才被視為有效。
- 賬簿登記。RMC 4-2026(2026年1月15日)重申,永久裝訂的活頁賬簿和計算機化賬簿,須通過BIR線上登記更新系統ORUS強制登記,登記成功後生成可在線驗證的二維碼。怎麼登記見菲律賓賬簿登記全解。
- EIS層面。在上述授權之外,另行完成EIS註冊、認證和傳輸許可。
哪些要保留:已取得的CAS、CBA登記繼續有效,信息要保持準確;已登記的收銀機、POS按原規定繼續使用;經授權印製的手工發票不要隨手作廢——微型納税人本來就靠它開票,其他企業在系統故障等特殊情形下也可能需要替代安排,以BIR正式指引為準。
哪些要補或要改:為了生成結構化電子發票而改動系統、更換ERP、改發票模板或序號規則的,要評估是否需要向BIR更新CAS登記;新增的分支或開票點,要確認登記已經覆蓋。RMC定稿後可能帶來新的操作或備案要求,以正式發佈的RMC為準。
罰則層面,RR 11-2025第5條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按税法第264條和第264-A條處罰:前者針對未開、拒開發票及票據印製相關違規,後者針對應向BIR電子銷售報送系統傳輸數據而未傳輸的情形。本文不列具體罰款,以法條和BIR當期規定為準。
最後提醒一句:電子發票會讓BIR更容易把你的開票數據與增值税申報、代扣憑證、平台數據交叉比對。三套數字對不上的老問題,上線後只會更早暴露,電商企業尤其要先把平台代扣、發票與申報這幾條線理順。
中資企業最常見的五個誤解,以及不合規會連到哪裏
最危險的兩個誤解是「開個PDF就算電子發票」和「小公司都不用管」:前者讓已被覆蓋的企業白忙一場,後者讓本該準備的企業完全沒動。逐個説清:
- 「我們發票都是PDF發郵件的,早就電子化了。」不對。PDF只是交付形式,關鍵是背後有沒有登記系統生成、能傳給BIR的結構化數據,見上文第二節。
- 「我們是小公司,不用管。」日常説的「小公司」不等於税法上的「微型納税人」。EOPT法按銷售額把納税人分為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四檔,只有微型被豁免;做電商的小型、中型納税人照樣在第一批,用電腦賬或開票軟件出票的,也不看你自己覺得公司大不大。分級門檻以RR 8-2024為準,拿不準就問所屬RDO。
- 「軟件商説他們是BIR認證的,交給他們就行。」BIR 2025年9月的公告明確表示當時不認證EIS服務商,並提醒有人冒稱;認證和傳輸許可以納税人名義申請。外部方案可以用,責任不會隨合同轉走。
- 「退回手工開票就不在範圍裏了。」不建議把這當成出路。已登記CAS、CBA的企業能否因停用系統而脱離範圍,截至2026年9月BIR沒有公開的明確口徑;改回手工票還會牽動登記狀態、內部控制和日後稽查的一系列問題,得不償失。以正式公告為準。
- 「以前延過一次,年底肯定還會延。」RR 26-2025第3條確實保留了局長進一步延期的權力,但截至2026年9月沒有新的延期公告,PNA報道的8月草案仍以12月31日為準。把合規押在「可能延期」上,風險由企業自己承擔。
不合規會連到哪裏?風險大致沿三條線傳導。一是開出的發票被認定不合規,買方可能拿不到進項抵扣和費用扣除,客户關係先受影響,現金生意在票據上的常見漏洞見菲律賓小店的錢最容易在哪裏出問題。二是賣方面臨税法第264條、第264-A條框架下的處罰,以及更高的稽查關注度。三是對VAT登記人來説,「不開發票」本身就是税法第115條可以暫停營業的法定情形之一。到期仍開不出合規發票是否構成,需要個案判斷,但這條線值得提前防住——四種封店情形、5日通知和解封流程見菲律賓BIR封店行動Oplan Kandado解讀。
網店和平台賣家還要同時關注網店賣家須知的互聯網交易法;向菲律賓客户提供數字服務的境外企業,見非居民數字服務增值税。
本文依據截至2026年9月BIR公開發布的規定與官方新聞整理,不構成法律或税務意見;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具體以BIR最新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菲律賓電子發票什麼時候開始強制?
對第一批納税人,最後期限是2026年12月31日。依據是BIR的RR 26-2025:它修訂RR 11-2025的過渡條款,把電商、大納税人以及使用電腦賬和開票軟件的納税人統一給到2026年12月31日。截至2026年9月,BIR沒有發佈新的延期公告,配套的電子發票開具政策與指引RMC仍在草案徵求意見階段(BIR於8月25日召開諮詢會)。出口企業、享受優惠的登記企業、POS用户等其他類別,要等BIR系統就緒、另發規定後才納入,時間以公告為準。
我的公司需要接入BIR EIS開電子發票嗎?
先問三個問題:是否歸大納税人服務處(LTS)管轄或按EOPT分級為大型納税人;是否從事電商或互聯網交易且屬於小型、中型或大型;是否用CAS、帶電子開票功能的CBA或其他開票軟件出票。命中任意一項且不是微型納税人,就屬於12月31日這一批,而且總部和所有分支都要開電子發票。三項都不命中,暫時不在第一批,但出口、享受優惠或使用POS的企業後續可能被納入。分級拿不準的,向所屬RDO確認。
PDF發票發郵件算不算電子發票?
單獨一個PDF不算。按RR 11-2025的定義,電子發票必須由已登記或認可的系統以結構化數據生成,數據能被電子提取並傳給BIR;滿足這個前提後,用郵件附PDF交給客户是可以的。用Word或Excel做好再導出PDF、紙質發票拍照或掃描件,都不是電子發票;系統打印出來但不具備電子報送能力的發票,BIR歸為傳統手工發票。
微型納税人要不要開電子發票?
不強制。RR 11-2025第4條豁免了微型納税人開具電子發票的強制要求,已經在用或自願採用電子發票的不受影響。沒有電子發票的,微型納税人仍須開具經登記的手工發票,也可以使用CAS、收銀機或POS系統。注意日常説的「小公司」不等於税法上的「微型納税人」,分級以RR 8-2024為準。
BIR有認證的電子發票服務商嗎?可以交給軟件商代辦嗎?
BIR在2025年9月8日的公告中表示,當時並不認證EIS服務商,並提醒有人冒稱「BIR認證服務商」;EIS認證和傳輸許可由被強制或被通知的納税人自己申請,不是由軟件或系統供應商申請。據PNA報道,2026年8月的RMC草案提到納税人可以使用自建、外購方案或電子發票解決方案服務商,服務商將來是否、如何獲得認可以正式規定為準。外部方案可以協助技術對接,但申請主體和發票內容的責任仍在納税人。
已經登記了CAS電腦賬,是不是自動符合電子發票要求?
不是。CAS或CBA登記解決的是系統和賬簿被允許使用,EIS認證與傳輸許可解決的是數據能按BIR規格傳輸,兩者疊加、不能互相替代。而且用CAS出票本身就是12月31日這一批的覆蓋條件之一。為了生成結構化電子發票而改動系統、更換ERP或改發票模板的,還要評估是否需要向BIR更新CAS登記。
12月31日之後還沒開出電子發票會怎樣?
RR 11-2025規定,違反電子發票規定的按税法第264條和第264-A條處罰,具體罰則以法條和BIR當期規定為準。實務上還會連帶三類後果:客户可能因發票不合規拿不到進項抵扣和費用扣除;稽查關注度上升;對VAT登記人來説,「不開發票」是税法第115條暫停營業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否構成需個案判斷。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税務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