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指南 Yixing易行 · 商務落地
合規託管 · 數字服務税

菲律賓數字服務增值税:沒有本地公司也要登記,B2C 與 B2B 誰來繳

更新於 2026-09-12·12 分鐘閲讀·合規託管

先給結論:只要向菲律賓境內買家提供數字服務,12% 增值税就可能落到你身上,有沒有菲律賓公司都一樣。賣給個人,你自己在 BIR 的 VDS 門户登記、按季申報繳納;賣給菲律賓企業,由買方反向代扣,但你照樣要登記申報。2026 年 6 月的 RMC 59-2026 又明確:免税服務也要登記,跨期合同只切起徵日後的部分,税收協定管不到增值税。信息截至 2026 年 9 月。

先做三個判斷:賣的是不是數字服務、買家是誰、有沒有菲律賓實體

要不要交菲律賓數字服務增值税,看三個問題的答案,不看公司註冊在哪裏。法律依據是 Republic Act No. 12023:2024 年 10 月 2 日簽署,10 月 3 日刊登於政府公報,按條文於刊登 15 天后生效;財政部與 BIR 隨後在 2025 年 1 月發佈實施細則 Revenue Regulations No. 3-2025(下稱 RR 3-2025)。按 BIR 通告口徑,非居民提供者自 2025 年 6 月 2 日起正式適用 12% 增值税。

判斷一:你賣的是不是「數字服務」。法定定義是經互聯網或其他電子網絡、藉助信息技術提供,且供應過程「本質上自動化」的服務。RR 3-2025 列了六大類:在線搜索引擎、在線市場、雲服務、在線媒體與廣告、在線平台、數字商品。數字商品的舉例幾乎覆蓋出海主力業務:應用與軟件下載、電子遊戲與網絡遊戲、電子書與音視頻、訂閲制內容、在線課程、軟件維護與殺毒、數據存儲;細則還點名了網站託管、電商平台與支付處理、定向數字營銷與分析、協作工具、數據分析與人工智能、網絡安全與 VPN、經數字平台提供的在線諮詢,以及 AR/VR 等互動媒體。口徑偏寬:BIR 在 2025 年 5 月的 RMC 47-2025 裏就把遠程問診平台認定為數字服務。不在範圍內的是從境外賣給菲律賓買家的實物商品,那屬於進口環節,按海關與進口税規則處理,見 菲律賓電商税務合規,跨境賣貨的落地模式見 跨境電商進菲律賓落地路徑

判斷二:買家是個人,還是在菲律賓從事經營的主體。RR 3-2025 把交易分成 B2B(買方是在菲律賓從事經營的個人或法人,也包括政府機關與國有企業)和 B2C(買方不從事經營)。兩者由誰繳税完全不同,下一節展開。判斷服務是否「在菲律賓消費」,可以用付款信息(卡片、銀行賬户)、居住信息(住址、賬單地址)、接入信息(SIM 卡國家碼、IP 地址)或其他可靠信息;信息互相矛盾時,至少取得兩項不衝突的證據。

判斷三:你在菲律賓有沒有實體存在。「非居民數字服務提供者」(NRDSP)的定義,就是在菲律賓沒有實體存在的提供者。沒有子公司、分公司、辦公室的出海團隊基本落在這一類,走 VDS 門户的簡化制度;如果你已在菲律賓設立主體,並由它與菲律賓客户簽約收款,那就是居民提供者,按一般增值税規則登記申報。三個判斷做完,才知道自己該走哪條線。實務中最難的通常是兩處:這項收入算不算自動化服務、這個客户算不算企業。建議把合同、收費頁面與客户數據放在一起逐項對,不要只憑產品名稱下結論。

B2C 與 B2B:同一筆收入,繳税的人不一樣

賣給個人你自己繳,賣給菲律賓企業由買方代扣,但兩種情況你都要登記申報。很多團隊只記住了前半句,以為純 B2B 就與自己無關,這正是 BIR 在通告裏專門糾正過的誤解。

項目B2C(買方不從事經營)B2B(買方在菲從事經營)
誰繳税非居民提供者自己菲律賓買方按反向徵收機制代扣代繳
用什麼表BIR Form 2550-DS,經 VDS 門户買方用 BIR Form 1600-VT;你仍在 2550-DS 中申報 B2B 銷售
什麼時候每個應税季度結束後次月 25 日前(菲律賓時間);可選按月繳,但仍須按季申報買方在代扣當月結束後 10 日內
進項税非居民提供者不得抵扣VAT 登記的買方憑已申報的 1600-VT 主張進項,未登記的計入成本

B2C 這條線,關鍵是定價。非居民提供者不能抵扣進項税,12% 對你來説是實打實的成本;發票上還要標明總額已含增值税。價格是含税,還是在結賬頁另加,要在產品層面先定下來——事後調價對用户的傷害,往往比補一筆税更大。

B2B 這條線,關鍵是識別客户身份。BIR 建議提供者取得買方税號(TIN),在網站或 App 設置問卷或勾選框,確認對方是否在菲律賓經營;系統做得到的話,再索取對方的 BIR 登記證。雙方都可以信賴對方提交的 TIN 等資料,只要沒有欺詐或過失就不被追責。反過來,如果你出於善意、盡了合理努力仍無法確認買方身份,細則推定對方不從事經營,由你按 B2C 申報繳納。還要留意法律與細則的措辭差異:法律條文以買方是否「VAT 登記」表述,細則以是否「在菲律賓從事經營」劃線,BIR 通告寫明非 VAT 登記的企業買方同樣用 1600-VT 代扣。邊界個案以主管部門最新口徑為準。

發票與幣種。非居民提供者的發票可以是電子形式,不需要在 BIR 登記,也不需要印製許可,但必須用英文或附英文翻譯,並載明五項:交易日期、交易參考號、買方身份(B2B 須含 TIN)、交易簡述、註明含增值税的總額。B2B 發票如果無法列示税額,應加註由菲律賓企業買方負責計算並繳納 12% 增值税。外幣收入要折算成比索,原則上採用菲律賓銀行家協會公佈的匯率;改用其他來源須在門户説明理由,選定的口徑至少一個納税年度內不可更改。多繳了不能申請退税,只能修改已提交的 2550-DS,把多繳部分結轉到以後季度。

經平台賣、跨境分攤、免税服務:RMC 59-2026 補上的幾塊拼圖

RMC 59-2026 於 2026 年 6 月 2 日發佈即生效,五條直接影響出海企業。它不是新税,而是用八個問答,把 RR 3-2025 實施一年來的爭議點逐個定性。

第一,免税服務也要登記、申報。數字服務的免税項主要有三類:經菲律賓教育部、高等教育委員會或技術教育與技能發展署認可的私立教育機構(以及公立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包括在線課程、在線研討與培訓;向上述機構銷售的在線訂閲服務;銀行、從事準銀行業務的非銀行金融中介及其他非銀行中介經數字平台提供的服務,包括在央行登記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按 RMC 47-2025,直接歸屬於投資促進機構登記企業的登記項目、或出口企業出口活動的數字服務,也可免税。RMC 59-2026 明確:享受免税的非居民提供者,仍須向 BIR 登記並提交增值税申報表,在表中列為免税銷售。做在線教育、金融科技的團隊,不能因為「反正免税」就不登記。

第二,跨期合同只對 2025 年 6 月 2 日之後的服務期計税。通告的例子是 2024 年 12 月一次性付款的一年期雲訂閲:只就 2025 年 6 月至 11 月的剩餘服務期計算 12% 增值税,該 B2B 情形由菲律賓買方按反向徵收補算繳納。需要提醒的是,RMC 47-2025 針對「買方已預付全年」的類似情形,曾寫由非居民提供者承擔。兩份通告在責任歸屬上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實際處理以主管部門最新口徑為準,合同裏最好寫清由誰承擔。

第三,跨境成本分攤照樣徵税。境外供應商把數字服務賣給境外關聯公司、再由關聯公司把費用分攤給菲律賓子公司,只要菲律賓子公司是最終使用者,就屬於應税交易。境外關聯公司若對價格、付款條件、交付條件等關鍵環節有控制,被視為非居民提供者,需要登記;無論哪種情況,菲律賓子公司都要按 B2B 反向徵收代扣。

第四,税收協定管不到增值税。即便持有協定待遇證明,協定優惠也只覆蓋所得税;數字服務能否零税率或免税,只看國內税法第 108、109、295 條。中菲協定在所得税上怎麼用,見 中菲税收協定怎麼用

第五,平台、廣告與支付怎麼定性。法律規定,在線市場如果控制交易關鍵環節——直接或間接設定交易條款,或介入下單與交付——就要為經其平台交易的非居民賣家申報繳納增值税。RMC 59-2026 進一步寫明,替賣家預先收取增值税款的電商平台,即使貨款不直接進自己賬户,也要就相關 B2C 交易申報繳納;而按 RMC 47-2025,貨款直接付給提供者、平台控制不到的,平台不為該筆負責,但平台向菲律賓用户收取的服務費本身要繳税。對 App 與遊戲團隊來説,應用商店等渠道算不算「控制關鍵環節」、官網直充的收入由誰申報,要分渠道逐項判斷。另外三條也要記住:菲律賓企業購買的在線廣告,不論受眾在哪都要徵税;預訂平台只就訂閲費與佣金計税,不按全部訂單額;專做實時資金劃轉撮合的非居民公司,也要就向菲律賓客户收取的服務費繳税。菲律賓代理商為境外客户策劃投放廣告的服務費,以可接受外幣收款並符合央行規定時適用零税率,見 增值税零税率適用情形

沒有菲律賓公司怎麼登記:從 ORUS 取號到 VDS 門户按季申報

沒有菲律賓公司也能全程線上登記,不強制設本地代表。路徑是先經 ORUS 取號,再到 VDS 門户按季申報。BIR 於 2025 年 7 月發佈 RMC 78-2025,規定了經 VAT on Digital Services(VDS)門户登記、申報與繳税的程序,門户地址為 vds.bir.gov.ph。按順序是這幾步:

  1. 先登記取號。尚未登記的非居民提供者,經門户提供的 ORUS(BIR 在線登記與變更系統)鏈接登記。需提供:主體名稱及商號、授權代表姓名(本地授權代表須附其 TIN)、境外註冊地址、聯繫電話與郵箱。文件方面,任何由註冊地政府主管機關出具、載有主體名稱的正式文件即可,例如公司註冊證明、公司章程或税務居民身份證明。
  2. 領取登記證。BIR 核發載有税號的登記證(BIR Form 2303),税種選擇增值税。此後所有在菲律賓消費的數字服務交易都用這個税號。
  3. 開通 VDS 門户賬户。門户開户以已完成 BIR 登記為前提;已登記但需要更新資料的,同樣經 ORUS 辦理。
  4. 決定要不要指定本地第三方服務商。不強制,但可以指定在菲律賓的個人或機構代為接收通知、保管記錄、申報納税;指定後須在 30 日內書面通知 BIR。細則寫明,就增值税而言,指定本地服務商不會使你被視為在菲律賓經營的外國公司。有本地代表並選擇線下登記的,到奎松市南區第 39 税區辦理。
  5. 搭好開票與留痕。按上一節的五項要素出具電子發票,保存判斷買家所在地與身份的證據。BIR 可以向第三方來源核對你申報的銷售額與客户身份,發現差異會通知你補正。
  6. 按季申報。每個應税季度結束後次月 25 日前,經門户提交 2550-DS 並繳税,付款通過門户整合的授權渠道完成。

不做會怎樣。RA 12023 修改了國內税法第 115 條:BIR 局長暫停營業的權力,包括封鎖在菲律賓提供的數字服務,由信息通信技術部通過國家電信委員會執行。RR 3-2025 第 12 條據此授權對未登記或不合規者發出關閉或下架令,拒不配合視為加重情節;逾期申報繳納另有附加費、利息與罰則,法人的負責人員還可能在 BIR 的追查逃税者計劃下被追究。BIR 對實體店的同類執法,見 BIR 封店行動解讀。首輪登記期已在 2025 年過去,現在才開始辦的屬於補登記,既往期間怎麼處理、要不要先自查,要按個案評估。菲律賓本地主體的申報節奏,可參考 税務合規日曆

易行是在 SEC 註冊的私營諮詢公司,與 BIR 無隸屬關係,可協助梳理登記資料、客户身份證據與申報節奏,服務範圍見 合規託管服務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税務意見。

要不要在菲律賓設子公司:增值税算得清,所得税與常設機構要另算

單為增值税設子公司通常不划算,12% 的税率不會因此變低。換來的是一整套本地合規義務;真正值得設的,是 B2B 客户多、本地成本高、需要在本地簽約開票的業務。

設子公司,增值税上能得到什麼。一是進項税可以抵扣:居民提供者按一般規則登記,本地租金、外包、廣告投放等採購所含進項可以抵扣銷項,非居民提供者沒有這個權利。二是 B2B 客户更好對接:菲律賓企業向境外採購,要自己做反向代扣、每月多報一張表,不少採購部門更願意對接本地主體開出的發票。三是比索計價、本地收款、參與政府與大企業採購都更順。

要付出什麼。居民主體要按一般規則建賬,保存明細銷售與採購日記賬,定期申報增值税,發票要符合國內税法第 113 條的要求,電子發票的適用安排見 BIR 電子發票 EIS;公司層面還有 SEC 年報、受益所有人申報(見 SEC 受益所有人新規)、地方營業執照續期;派中國員工常駐,還涉及外籍勞工許可,見 AEP 線上申請新規。如果子公司本身運營在線市場、平台上有非居民賣家,它還要替這些賣家代扣增值税。另外,部分行業有外資持股上限,例如憲法對廣告業設有限制,線上廣告業務在本地設實體前要先確認是否落入,見 外資持股限制怎麼看

所得税與常設機構要另算,本文點到為止。增值税登記解決的只是增值税。「為增值税目的指定本地代表,不被視為在菲經營」這句話,不能直接套到所得税上;境外母公司與菲律賓子公司之間怎麼分利潤、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服務費與特許權使用費怎麼扣繳,是另一套分析,要結合國內税法與税收協定判斷。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採購軟件或雲服務,本身又是一筆 B2B 數字服務交易,需要反向代扣。架構比較見 分公司、子公司與代表處怎麼選

一個簡單的判斷順序。菲律賓收入以小額 C 端為主、沒有本地團隊的,先按非居民登記申報,把合規做乾淨;B2B 客户佔比高、已有本地銷售或交付團隊、本地成本可觀的,再評估設子公司;已經在菲律賓設了實體、合同卻仍由境外主體簽的,要先理清到底誰是提供者,避免兩邊都沒報或者重複申報。如果菲律賓還只是東南亞幾個候選市場之一,可以先看 東南亞開公司選哪國 的橫向對比。

七個常見誤區:出海團隊最容易在這裏算錯

數字服務增值税出問題,多數不是不想交,而是想當然。下面七條,是出海團隊最該先對照自查的:

  1. 「沒有菲律賓公司,這事與我無關。」錯。非居民提供者的定義就是沒有實體存在的提供者,這套登記制度正是為它設計的。
  2. 「營業額小,沒到門檻就不用登記。」法律條文以增值税登記門檻為觸發條件,但 BIR 在 RMC 47-2025 中要求所有非居民提供者不論 B2B 還是 B2C 都登記或更新登記,RMC 59-2026 又把免税服務也納入。門檻如何與這一執行口徑銜接,以主管部門最新公告為準,不要自行認定可以不登。門檻的一般規則見 增值税登記門檻
  3. 「只做 B2B,客户替我繳了,我不用申報。」錯。買方代扣之後,你仍要在 2550-DS 中申報 B2B 銷售,BIR 用這些數據核對數字經濟的整體交易額。
  4. 「新加坡或香港主體有協定待遇,可以免。」錯。協定只管所得税,增值税另算。
  5. 「費用走境外關聯公司分攤,就不算賣給菲律賓。」錯。只要菲律賓子公司是最終使用者,就要反向代扣。
  6. 「廣告受眾在其他國家,菲律賓就不徵。」錯。看的是買方所在地,不是受眾所在地。
  7. 「多繳了,回頭申請退税。」不行。只能修改申報表、結轉以後季度,所以首期申報前把 B2B 與 B2C 分清,比事後糾正重要得多。

還有兩個容易被忽略的關聯問題。一是如果你同時在菲律賓電商平台賣實物,實物那部分不適用本制度,而是適用進口與國內銷售規則,還要滿足網上商家的信息公示義務,見 菲律賓網絡交易法賣家合規,實物電商的税負與優惠另見 電商的税負與優惠;二是如果業務涉及把菲律賓用户數據傳回境內處理,數據隱私合規與税務是兩條線,登記了税不等於合規了,見 數據隱私法基本要求。進入菲律賓市場的整體路徑,可以結合 市場進入服務 一起評估。本文信息截至 2026 年 9 月,政策以 BIR 最新公告為準;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境外公司沒有菲律賓實體,要交菲律賓數字服務增值税嗎?
要看買家是誰。向菲律賓境內個人提供數字服務,由你自己登記並按季申報繳納 12% 增值税;賣給在菲律賓經營的企業,由買方反向代扣,但你仍須登記並申報 B2B 銷售。有沒有菲律賓公司不改變這一義務,依據是 RA 12023 與 RR 3-2025,非居民提供者自 2025 年 6 月 2 日起適用。
菲律賓數字服務增值税包括哪些業務?App 內購和 SaaS 算嗎?
算。法定定義是經網絡提供、本質上自動化的服務,涵蓋在線搜索、在線市場、雲服務、在線媒體與廣告、在線平台和數字商品;應用與軟件、電子遊戲與網絡遊戲、訂閲內容、在線課程、數據存儲、定向營銷、協作工具等都在細則舉例中。從境外賣給菲律賓買家的實物商品不適用,按進口規則處理。
只做 B2B 的非居民提供者,還要在 BIR 登記嗎?
要。BIR 在 RMC 47-2025 中明確,所有非居民數字服務提供者不論 B2B、B2C 還是兩者兼有,都要登記或更新登記,並通過 2550-DS 申報 B2B 交易。繳税由菲律賓企業買方負責:在代扣當月結束後 10 日內以 1600-VT 代扣繳納。
RMC 59-2026 講了什麼?
它於 2026 年 6 月 2 日發佈並即時生效,澄清 RR 3-2025 的執行:免税數字服務也要登記並申報;跨越 2025 年 6 月 2 日的合同只對之後的服務期計税;跨境成本分攤中菲律賓子公司是最終使用者的要反向代扣;税收協定不影響增值税;替賣家預收增值税款的電商平台要申報繳納。
VDS 門户怎麼用?需要本地代表嗎?
不需要本地代表。先經 ORUS 登記取得税號與登記證,再在 vds.bir.gov.ph 開户,每個應税季度結束後次月 25 日前提交 2550-DS 並繳税。可以自願指定菲律賓第三方服務商代辦,須在指定後 30 日內通知 BIR;就增值税而言,這不會使你被視為在菲經營的外國公司。
不登記、不申報,會被封鎖訪問嗎?
法律有此授權。RA 12023 修改國內税法第 115 條,BIR 局長暫停營業的權力包括封鎖在菲律賓提供的數字服務,由信息通信技術部通過國家電信委員會執行;RR 3-2025 據此規定可對未登記或不合規者發出關閉或下架令。另有附加費、利息與罰則,具體以主管部門規定為準。
為了數字服務增值税,要不要在菲律賓設子公司?
單為增值税通常不必。子公司能抵扣本地進項、方便對接 B2B 客户,但要承擔建賬、定期申報、開票、公司年報等全套本地義務,12% 税率也不會變低。所得税與常設機構問題要另外結合税法與協定判斷,一般先按非居民登記把合規做乾淨,再按業務規模評估。

你的情況,先免費聊清楚

每家公司情況不同——留個聯繫方式,中文顧問 1 個工作日內按你的行業給出可落地的建議與透明報價。

委託易行辦理合規託管 →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