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三个判断:卖的是不是数字服务、买家是谁、有没有菲律宾实体
要不要交菲律宾数字服务增值税,看三个问题的答案,不看公司注册在哪里。法律依据是 Republic Act No. 12023:2024 年 10 月 2 日签署,10 月 3 日刊登于政府公报,按条文于刊登 15 天后生效;财政部与 BIR 随后在 2025 年 1 月发布实施细则 Revenue Regulations No. 3-2025(下称 RR 3-2025)。按 BIR 通告口径,非居民提供者自 2025 年 6 月 2 日起正式适用 12% 增值税。
判断一:你卖的是不是「数字服务」。法定定义是经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借助信息技术提供,且供应过程「本质上自动化」的服务。RR 3-2025 列了六大类:在线搜索引擎、在线市场、云服务、在线媒体与广告、在线平台、数字商品。数字商品的举例几乎覆盖出海主力业务:应用与软件下载、电子游戏与网络游戏、电子书与音视频、订阅制内容、在线课程、软件维护与杀毒、数据存储;细则还点名了网站托管、电商平台与支付处理、定向数字营销与分析、协作工具、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网络安全与 VPN、经数字平台提供的在线咨询,以及 AR/VR 等互动媒体。口径偏宽:BIR 在 2025 年 5 月的 RMC 47-2025 里就把远程问诊平台认定为数字服务。不在范围内的是从境外卖给菲律宾买家的实物商品,那属于进口环节,按海关与进口税规则处理,见 菲律宾电商税务合规,跨境卖货的落地模式见 跨境电商进菲律宾落地路径。
判断二:买家是个人,还是在菲律宾从事经营的主体。RR 3-2025 把交易分成 B2B(买方是在菲律宾从事经营的个人或法人,也包括政府机关与国有企业)和 B2C(买方不从事经营)。两者由谁缴税完全不同,下一节展开。判断服务是否「在菲律宾消费」,可以用付款信息(卡片、银行账户)、居住信息(住址、账单地址)、接入信息(SIM 卡国家码、IP 地址)或其他可靠信息;信息互相矛盾时,至少取得两项不冲突的证据。
判断三:你在菲律宾有没有实体存在。「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者」(NRDSP)的定义,就是在菲律宾没有实体存在的提供者。没有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的出海团队基本落在这一类,走 VDS 门户的简化制度;如果你已在菲律宾设立主体,并由它与菲律宾客户签约收款,那就是居民提供者,按一般增值税规则登记申报。三个判断做完,才知道自己该走哪条线。实务中最难的通常是两处:这项收入算不算自动化服务、这个客户算不算企业。建议把合同、收费页面与客户数据放在一起逐项对,不要只凭产品名称下结论。
B2C 与 B2B:同一笔收入,缴税的人不一样
卖给个人你自己缴,卖给菲律宾企业由买方代扣,但两种情况你都要登记申报。很多团队只记住了前半句,以为纯 B2B 就与自己无关,这正是 BIR 在通告里专门纠正过的误解。
| 项目 | B2C(买方不从事经营) | B2B(买方在菲从事经营) |
|---|---|---|
| 谁缴税 | 非居民提供者自己 | 菲律宾买方按反向征收机制代扣代缴 |
| 用什么表 | BIR Form 2550-DS,经 VDS 门户 | 买方用 BIR Form 1600-VT;你仍在 2550-DS 中申报 B2B 销售 |
| 什么时候 | 每个应税季度结束后次月 25 日前(菲律宾时间);可选按月缴,但仍须按季申报 | 买方在代扣当月结束后 10 日内 |
| 进项税 | 非居民提供者不得抵扣 | VAT 登记的买方凭已申报的 1600-VT 主张进项,未登记的计入成本 |
B2C 这条线,关键是定价。非居民提供者不能抵扣进项税,12% 对你来说是实打实的成本;发票上还要标明总额已含增值税。价格是含税,还是在结账页另加,要在产品层面先定下来——事后调价对用户的伤害,往往比补一笔税更大。
B2B 这条线,关键是识别客户身份。BIR 建议提供者取得买方税号(TIN),在网站或 App 设置问卷或勾选框,确认对方是否在菲律宾经营;系统做得到的话,再索取对方的 BIR 登记证。双方都可以信赖对方提交的 TIN 等资料,只要没有欺诈或过失就不被追责。反过来,如果你出于善意、尽了合理努力仍无法确认买方身份,细则推定对方不从事经营,由你按 B2C 申报缴纳。还要留意法律与细则的措辞差异:法律条文以买方是否「VAT 登记」表述,细则以是否「在菲律宾从事经营」划线,BIR 通告写明非 VAT 登记的企业买方同样用 1600-VT 代扣。边界个案以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
发票与币种。非居民提供者的发票可以是电子形式,不需要在 BIR 登记,也不需要印制许可,但必须用英文或附英文翻译,并载明五项:交易日期、交易参考号、买方身份(B2B 须含 TIN)、交易简述、注明含增值税的总额。B2B 发票如果无法列示税额,应加注由菲律宾企业买方负责计算并缴纳 12% 增值税。外币收入要折算成比索,原则上采用菲律宾银行家协会公布的汇率;改用其他来源须在门户说明理由,选定的口径至少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更改。多缴了不能申请退税,只能修改已提交的 2550-DS,把多缴部分结转到以后季度。
经平台卖、跨境分摊、免税服务:RMC 59-2026 补上的几块拼图
RMC 59-2026 于 2026 年 6 月 2 日发布即生效,五条直接影响出海企业。它不是新税,而是用八个问答,把 RR 3-2025 实施一年来的争议点逐个定性。
第一,免税服务也要登记、申报。数字服务的免税项主要有三类:经菲律宾教育部、高等教育委员会或技术教育与技能发展署认可的私立教育机构(以及公立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在线课程、在线研讨与培训;向上述机构销售的在线订阅服务;银行、从事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及其他非银行中介经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央行登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虚拟资产服务商。按 RMC 47-2025,直接归属于投资促进机构登记企业的登记项目、或出口企业出口活动的数字服务,也可免税。RMC 59-2026 明确:享受免税的非居民提供者,仍须向 BIR 登记并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在表中列为免税销售。做在线教育、金融科技的团队,不能因为「反正免税」就不登记。
第二,跨期合同只对 2025 年 6 月 2 日之后的服务期计税。通告的例子是 2024 年 12 月一次性付款的一年期云订阅:只就 2025 年 6 月至 11 月的剩余服务期计算 12% 增值税,该 B2B 情形由菲律宾买方按反向征收补算缴纳。需要提醒的是,RMC 47-2025 针对「买方已预付全年」的类似情形,曾写由非居民提供者承担。两份通告在责任归属上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实际处理以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合同里最好写清由谁承担。
第三,跨境成本分摊照样征税。境外供应商把数字服务卖给境外关联公司、再由关联公司把费用分摊给菲律宾子公司,只要菲律宾子公司是最终使用者,就属于应税交易。境外关联公司若对价格、付款条件、交付条件等关键环节有控制,被视为非居民提供者,需要登记;无论哪种情况,菲律宾子公司都要按 B2B 反向征收代扣。
第四,税收协定管不到增值税。即便持有协定待遇证明,协定优惠也只覆盖所得税;数字服务能否零税率或免税,只看国内税法第 108、109、295 条。中菲协定在所得税上怎么用,见 中菲税收协定怎么用。
第五,平台、广告与支付怎么定性。法律规定,在线市场如果控制交易关键环节——直接或间接设定交易条款,或介入下单与交付——就要为经其平台交易的非居民卖家申报缴纳增值税。RMC 59-2026 进一步写明,替卖家预先收取增值税款的电商平台,即使货款不直接进自己账户,也要就相关 B2C 交易申报缴纳;而按 RMC 47-2025,货款直接付给提供者、平台控制不到的,平台不为该笔负责,但平台向菲律宾用户收取的服务费本身要缴税。对 App 与游戏团队来说,应用商店等渠道算不算「控制关键环节」、官网直充的收入由谁申报,要分渠道逐项判断。另外三条也要记住:菲律宾企业购买的在线广告,不论受众在哪都要征税;预订平台只就订阅费与佣金计税,不按全部订单额;专做实时资金划转撮合的非居民公司,也要就向菲律宾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缴税。菲律宾代理商为境外客户策划投放广告的服务费,以可接受外币收款并符合央行规定时适用零税率,见 增值税零税率适用情形。
没有菲律宾公司怎么登记:从 ORUS 取号到 VDS 门户按季申报
没有菲律宾公司也能全程线上登记,不强制设本地代表。路径是先经 ORUS 取号,再到 VDS 门户按季申报。BIR 于 2025 年 7 月发布 RMC 78-2025,规定了经 VAT on Digital Services(VDS)门户登记、申报与缴税的程序,门户地址为 vds.bir.gov.ph。按顺序是这几步:
- 先登记取号。尚未登记的非居民提供者,经门户提供的 ORUS(BIR 在线登记与变更系统)链接登记。需提供:主体名称及商号、授权代表姓名(本地授权代表须附其 TIN)、境外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与邮箱。文件方面,任何由注册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载有主体名称的正式文件即可,例如公司注册证明、公司章程或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 领取登记证。BIR 核发载有税号的登记证(BIR Form 2303),税种选择增值税。此后所有在菲律宾消费的数字服务交易都用这个税号。
- 开通 VDS 门户账户。门户开户以已完成 BIR 登记为前提;已登记但需要更新资料的,同样经 ORUS 办理。
- 决定要不要指定本地第三方服务商。不强制,但可以指定在菲律宾的个人或机构代为接收通知、保管记录、申报纳税;指定后须在 30 日内书面通知 BIR。细则写明,就增值税而言,指定本地服务商不会使你被视为在菲律宾经营的外国公司。有本地代表并选择线下登记的,到奎松市南区第 39 税区办理。
- 搭好开票与留痕。按上一节的五项要素出具电子发票,保存判断买家所在地与身份的证据。BIR 可以向第三方来源核对你申报的销售额与客户身份,发现差异会通知你补正。
- 按季申报。每个应税季度结束后次月 25 日前,经门户提交 2550-DS 并缴税,付款通过门户整合的授权渠道完成。
不做会怎样。RA 12023 修改了国内税法第 115 条:BIR 局长暂停营业的权力,包括封锁在菲律宾提供的数字服务,由信息通信技术部通过国家电信委员会执行。RR 3-2025 第 12 条据此授权对未登记或不合规者发出关闭或下架令,拒不配合视为加重情节;逾期申报缴纳另有附加费、利息与罚则,法人的负责人员还可能在 BIR 的追查逃税者计划下被追究。BIR 对实体店的同类执法,见 BIR 封店行动解读。首轮登记期已在 2025 年过去,现在才开始办的属于补登记,既往期间怎么处理、要不要先自查,要按个案评估。菲律宾本地主体的申报节奏,可参考 税务合规日历。
易行是在 SEC 注册的私营咨询公司,与 BIR 无隶属关系,可协助梳理登记资料、客户身份证据与申报节奏,服务范围见 合规托管服务。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或会计师,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
要不要在菲律宾设子公司:增值税算得清,所得税与常设机构要另算
单为增值税设子公司通常不划算,12% 的税率不会因此变低。换来的是一整套本地合规义务;真正值得设的,是 B2B 客户多、本地成本高、需要在本地签约开票的业务。
设子公司,增值税上能得到什么。一是进项税可以抵扣:居民提供者按一般规则登记,本地租金、外包、广告投放等采购所含进项可以抵扣销项,非居民提供者没有这个权利。二是 B2B 客户更好对接:菲律宾企业向境外采购,要自己做反向代扣、每月多报一张表,不少采购部门更愿意对接本地主体开出的发票。三是比索计价、本地收款、参与政府与大企业采购都更顺。
要付出什么。居民主体要按一般规则建账,保存明细销售与采购日记账,定期申报增值税,发票要符合国内税法第 113 条的要求,电子发票的适用安排见 BIR 电子发票 EIS;公司层面还有 SEC 年报、受益所有人申报(见 SEC 受益所有人新规)、地方营业执照续期;派中国员工常驻,还涉及外籍劳工许可,见 AEP 线上申请新规。如果子公司本身运营在线市场、平台上有非居民卖家,它还要替这些卖家代扣增值税。另外,部分行业有外资持股上限,例如宪法对广告业设有限制,线上广告业务在本地设实体前要先确认是否落入,见 外资持股限制怎么看。
所得税与常设机构要另算,本文点到为止。增值税登记解决的只是增值税。「为增值税目的指定本地代表,不被视为在菲经营」这句话,不能直接套到所得税上;境外母公司与菲律宾子公司之间怎么分利润、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怎么扣缴,是另一套分析,要结合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判断。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采购软件或云服务,本身又是一笔 B2B 数字服务交易,需要反向代扣。架构比较见 分公司、子公司与代表处怎么选。
一个简单的判断顺序。菲律宾收入以小额 C 端为主、没有本地团队的,先按非居民登记申报,把合规做干净;B2B 客户占比高、已有本地销售或交付团队、本地成本可观的,再评估设子公司;已经在菲律宾设了实体、合同却仍由境外主体签的,要先理清到底谁是提供者,避免两边都没报或者重复申报。如果菲律宾还只是东南亚几个候选市场之一,可以先看 东南亚开公司选哪国 的横向对比。
七个常见误区:出海团队最容易在这里算错
数字服务增值税出问题,多数不是不想交,而是想当然。下面七条,是出海团队最该先对照自查的:
- 「没有菲律宾公司,这事与我无关。」错。非居民提供者的定义就是没有实体存在的提供者,这套登记制度正是为它设计的。
- 「营业额小,没到门槛就不用登记。」法律条文以增值税登记门槛为触发条件,但 BIR 在 RMC 47-2025 中要求所有非居民提供者不论 B2B 还是 B2C 都登记或更新登记,RMC 59-2026 又把免税服务也纳入。门槛如何与这一执行口径衔接,以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不要自行认定可以不登。门槛的一般规则见 增值税登记门槛。
- 「只做 B2B,客户替我缴了,我不用申报。」错。买方代扣之后,你仍要在 2550-DS 中申报 B2B 销售,BIR 用这些数据核对数字经济的整体交易额。
- 「新加坡或香港主体有协定待遇,可以免。」错。协定只管所得税,增值税另算。
- 「费用走境外关联公司分摊,就不算卖给菲律宾。」错。只要菲律宾子公司是最终使用者,就要反向代扣。
- 「广告受众在其他国家,菲律宾就不征。」错。看的是买方所在地,不是受众所在地。
- 「多缴了,回头申请退税。」不行。只能修改申报表、结转以后季度,所以首期申报前把 B2B 与 B2C 分清,比事后纠正重要得多。
还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关联问题。一是如果你同时在菲律宾电商平台卖实物,实物那部分不适用本制度,而是适用进口与国内销售规则,还要满足网上商家的信息公示义务,见 菲律宾网络交易法卖家合规,实物电商的税负与优惠另见 电商的税负与优惠;二是如果业务涉及把菲律宾用户数据传回境内处理,数据隐私合规与税务是两条线,登记了税不等于合规了,见 数据隐私法基本要求。进入菲律宾市场的整体路径,可以结合 市场进入服务 一起评估。本文信息截至 2026 年 9 月,政策以 BIR 最新公告为准;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