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工簽代辦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菲律賓工簽代辦能替你做的是準備、遞交、跟進和陪同,不能替你做的是審批。AEP(外籍就業許可)的批准權在勞工部大區辦公室,9G 工作簽證的批准權在移民局——這兩處都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結果承諾。
這條分界不是行業説法,是有文本的。勞工部就業局在 「外籍就業規章」頁寫明,規管外國人就業的授權來自《勞動法典》第 40 條,具體規則是 第 248-25 號部令(2025 年《菲律賓外國人就業新規》)。9G 這一側,移民局 9(G) 預安排就業簽證官方頁把申請人自己的動作一步一步列了出來。兩份文件放在一起,代辦的能力邊界就很清楚了。
代辦能做的(4 類):
1. 清單核對——按第 248-25 號部令 Rule II 第 4、5 條逐項比對僱主與本人的材料,找出缺口。
2. 時限管理——公示滿 15 個日曆日才能遞、公示只有 45 天有效期、AEP 須在合同簽署或任命簽發後 15 個日曆日內遞交,這些時鐘排錯一個就要重來。
3. 順序安排——AEP 與 9G 誰先誰後、境外起步還是境內轉換、需不需要 PWP 過渡,見 AEP 和 9G 先辦哪個。
4. 跑件與陪同——取表、預審收件、繳費、領證,以及退件之後的補件與重排。
代辦不能做的(5 件):不能替你出席移民局的聽證;不能替你到外國人登記處按指紋、拍影像;不能替你和僱主在 AEP 申請表與僱傭合同上簽字(第 248-25 號部令 Rule II 第 4 條要求申請表由僱主與外國人共同簽署);不能承諾審批結果;也不能改變你不符合的客觀事實——職位性質、學歷與經歷、僱主的註冊與資質,這些不會因為換一家代辦而改變。
還有一件要先想清楚:這件事到底該找代辦還是找律師。常規的首辦、續簽、換僱主,正規代辦的能力範圍就夠;涉及駁回後的救濟、行政處罰、遞解程序,那是律師的活。分界線見 該找菲律賓移民律師還是找簽證代辦。
順帶回答一個常被問到的問題:工簽可以不找代辦嗎?可以。第 248-25 號部令把 AEP 的申請人寫成僱主與外國人本人,第 221-A 號部令也寫明「AEP 申請可由該外國人、菲律賓境內僱主,或通過其授權代表提交」。找不找代辦是效率與時間成本的取捨,不是資格問題。
菲律賓工簽代辦流程:哪幾步代辦能跑,哪幾步必須你本人出面
整條工簽鏈條上真正必須本人出面的只有三處:簽字、移民局聽證、影像與指紋採集;其餘都可以委託。把這三處標出來,你就知道一家代辦的話術有沒有問題了。
勞工部這一段(AEP),按第 248-25 號部令:
1. 先有僱傭關係:僱主簽發聘任書或與外國人簽署僱傭合同。該部令寫明,僱傭合同的生效以勞工部簽發 AEP 為條件。
2. 勞動力市場測試公示:由僱主在三處同時公示——全國性發行的報紙、PhilJobnet、以及擬工作地所轄的 PESO 或 JPO。公示內容必須包含僱主名稱地址與經營性質、擬聘職位與職責、任職資格要求、外國人將經常性履職的工作地點與地址、外國人姓名與在菲居住城市、擬聘期間,以及擬遞交申請的勞工部大區辦公室。公示有效期 45 天。
3. 免公示的例外:擬聘職位屬公司章程、細則或最新 GIS 載明的公司高管職位,並經公司秘書出具證明的,可免於公示。
4. 遞交:向工作地所轄的勞工部大區辦公室遞交,須在公示滿 15 個日曆日之後、且在合同簽署或任命簽發起 15 個日曆日之內。材料不齊的,部令規定「不予處理,立即退回申請人補齊」。
5. 評估:大區辦公室要核查公示是否合規、核實申報事項與所附文件的真實性與正式簽署,並可視需要要求申請人親自到場、召開澄清會議,或到僱主經營場所與外國人工作地點實地核查。
6. 簽發:AEP 以外國人本人名義簽發、不可轉讓;同一時間只能持有一張;只能用於所批的那個職位。有效期默認 1 年,可按合同長短調整,任何情況下不超過 3 年。
移民局這一段(9G),按移民局 官方頁列出的申請人步驟:取 CGAF 表(在總局一樓公眾諮詢協助處或官網下載)→ 交中央收件處或可辦理該業務的移民局辦公室預審 → 繳費 → 提交官方收據副本 → 出席聽證 → 前往外國人登記處的影像與指紋採集櫃枱並同時遞交 ACR I-Card 申請材料 → 上官網查詢是否已核准 → 核准後交護照貼簽 → ACR I-Card 核准後領卡。
該頁還寫明,辦延期時沿用轉換時已採集的生物信息:11 歲及以上每滿 5 年重採一次,10 歲及以下每次延期都要重採。換句話説,「本人到場」不是首辦一次性的事。
全鏈條的時間軸、PWP 過渡與落地後的 ACR I-Card,見 菲律賓 9G 工作簽證全流程。
不確定自己這一單該從公示、合同還是簽證轉換先動? 讓易行按你的僱主狀況和現有停留身份排一張順序表 →
工簽辦理材料:哪幾份只有僱主能出,代辦替不了
工簽材料卡住的地方,九成不在你的學歷和無犯罪,而在僱主那一疊。代辦能提前發現缺口、能安排公證與認證的順序,但出不了這些文件本身。
第 248-25 號部令 Rule II 第 4 條列的 AEP 基本材料:
1. 按規定格式填妥、由僱主與外國人共同簽署的申請表,須載明僱主登記號(ERN)、僱主的經營範圍、是否屬享受財政優惠的經營主體、是否從事戰略投資或經營公用事業,以及擬聘職位的分類等。
2. 外國人護照資料頁複印件,並附相應的有效簽證。
3. 經國税局受理的 BIR 1904 或 1902 表(載明外國人 TIN),或國税局出具的外國人及其 TIN 清單,或電子登記副本。
4. 經公證或認證的聘任書或僱傭合同原件,由外國人與僱主簽署,載明職位、工作範圍、職責、薪酬與其他福利。
5. 僱主的法人資格與營業資格證明:SEC 註冊證+公司章程與細則+最新 GIS 的核證本,或有效的營業/市長許可,或僱主所在經濟區管理局出具的註冊證。
6. 公示證明;屬免公示情形的,改附僱主負責人公證聲明,聲明無菲律賓人申請該職位或申請者不勝任。
7. 核驗外國人資歷的其他文件:學歷證明、相關工作經歷、執業資格、技能認證或專門培訓憑證。
第 5 條還列了按行業追加的前置許可:建築企業須 PCAB 執照或勞工部承包/分包登記證;涉及博彩的須 PAGCOR 或相應自由港、經濟區的執照、認證或任命文件;從事受管制職業的須 PRC 特別臨時許可(STP);受反傀儡法約束的僱主須司法部的 AEA;採礦須環境部的 AHFN。這些許可拿不到,AEP 就不會放行——部令把其中幾項寫成了「放行 AEP 的前置條件」。
移民局那一側僱主還要另出一份:9G 申請須附「外籍與菲籍員工人數公證證明」,移民局 9G 官方頁的「需攜帶材料」裏明確列了這一項,並要求由申請人與請願方的正式授權代表原簽。
按出具方分四類的完整清單、首辦與續簽與換僱主的差別,見 菲律賓 9G 工簽辦理材料清單。
這一節順帶給你一個判斷點:一家代辦如果連你僱主的 SEC 登記、最新 GIS、員工人數結構、以及所在行業要不要 PCAB/PRC/PAGCOR/AEA 都沒問,就先給你一個總價,説明它還沒看見這一單真正的風險在哪。
工簽代辦費用由哪幾塊構成(為什麼沒人能一上來就報一個總數)
一份工簽報價裏至少裝着 4 類性質完全不同的錢,只有拆開你才比得了價。本文不寫任何具體數字——規費一律以移民局與勞工部當期公佈為準,這裏只講結構。
第 1 類:政府規費。勞工部這一側是 AEP 申請費,第 248-25 號部令按申請的有效年限計收,續期與增加職位另有規定;移民局這一側是 9G 的轉換費或延期費,以及 ACR I-Card 的費用。移民局 9G 官方頁上掛着收費表,並註明費用可能變動、恕不另行通知——所以任何「今年就是這個數」的説法都要回到官網核。這類錢的共同點是:會產生官方收據。
第 2 類:法定第三方成本。報紙公示與 PhilJobnet、PESO 張貼;文件公證;境外出具的學歷、婚姻、出生文件的認證或加簽;BIR 辦 TIN;影印、快遞、往返交通。這些錢不進代辦的口袋,但確實要花,報價裏漏掉它們,後面就會以「額外費用」的名義冒出來。
第 3 類:代辦服務費。買的是清單核對、時限管理、跑件與陪同、與官方窗口的溝通,以及退件之後的補件與重排。它是唯一一塊真正可以議價的錢,也是唯一一塊應該寫進服務合同的錢。
第 4 類:變量。同樣辦 9G,下面幾項每命中一條,工作量與週期就變一次:職位是否屬免公示的公司高管;行業要不要 PCAB/PRC/PAGCOR/AEA/AHFN 之類的前置許可;AEP 申請幾年(部令規定最長 3 年);是首辦、續期還是換僱主;家屬是否隨行;審批期間要不要 PWP 過渡;僱主的 GIS 與員工結構是否需要先補正。
所以一份合格的報價長這樣:分項列出、註明哪幾項按官方當期公告實報實銷、哪幾項是固定服務費、哪些情形會觸發追加。把政府規費和服務費混在一個「一價全包」裏,你既核不了官網,也認不出後面的加價。這兩筆錢為什麼必須分開看,見 菲律賓簽證代辦費用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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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我們代辦:菲律賓工簽代辦。
菲律賓工簽代辦靠譜嗎:7 個你自己就能核驗的判斷點
不用靠打聽口碑,下面 7 個點每一個都能對着官方文本或當場動作驗證。命中一條就該追問,命中兩條以上就不值得繼續談。
1. 有沒有要求你本人到場。移民局 9G 官方頁把「出席聽證」和「前往外國人登記處的影像與指紋採集櫃枱」寫成申請人自己的步驟,延期時 11 歲以上每 5 年還要重採一次。有人告訴你「人不用去、全程我們代辦」,與官方流程不符。
2. 給不給官方收據。同一頁的步驟裏,「繳費」之後緊接着就是「提交官方收據副本」——説明這筆政府規費本來就會生成一張官方收據。只讓你轉私人賬户、事後拿不出官方收據的,先停下來。
3. 簽不簽書面服務合同、寫不寫清授權範圍。第 221-A 號部令第 8 條要求:認證代理機構提交的每一份 AEP 申請,都須有一份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界定該申請中授權的範圍與限度,並須在開始辦理任何業務之前先提交給勞工部大區辦公室;同一部令第 12 條把「未先提交服務合同即辦理業務」列為明文禁止的行為。
4. 會不會讓你先簽空白文件。空白委託書、空白申請表、空白辭職信,簽下去等於把你的身份交給別人事後填寫。第 248-25 號部令 Rule IV 第 3 條把「用與申請時提交的合同或任命不同的合同予以替換」列為撤銷 AEP 的理由之一——而替換掉的那份,往往就是你當初簽的空白件。
5. 承不承諾結果。AEP 由勞工部大區主任批准或駁回,9G 由移民局核准,第 248-25 號部令 Rule II 第 10 條還單列了 6 類可以直接駁回的理由。誰説得出「包過」,誰就該被排除——審批權根本不在他手裏。
6. 護照要不要長期押在對方手上。按移民局列出的步驟,護照只在「核准後交護照貼簽」這一步才需要交出;長期扣押護照沒有官方依據,也讓你在出事時失去最基本的行動能力。
7. 是不是在勞工部門口拉客。第 221-A 號部令第 12 條把「在勞工部大區辦公室 2 公里範圍內向申請 AEP 的僱主兜攬業務」寫成禁止行為,違反的會按第 13 條逐級處分。
再補三條背景:第 221-A 號部令規定,向勞工部辦理 AEP 業務的代理機構須完成認證、認證有效期 2 年、最多登記 3 名可與勞工部辦理業務的人員並各持認證 ID;代理機構須每半年報送服務過的公司與外國人名單;被認定 3 次虛假 AEP 申請的,可依第 221 號部令第 17 條禁止遞件 5 年。勞工部就業局的 AEP 表格下載頁上也掛着「認證代理機構報告表」,這套機制是公開可查的。
易行自己怎麼做,也按同一把尺子:我們做清單核對、時限管理、材料與預約的跑件與陪同、退件後的重排;不做掛靠、不代你或僱主簽字、不承諾審批結果,費用分項説明、政府規費部分以官方當期公告為準。
已經交了錢、對方開始失聯的,處理順序見 菲律賓簽證代辦被騙怎麼辦。
想在簽約前把這 7 條逐條問一遍,又不知道怎麼開口? 讓易行把你這一單的分項説明和材料清單先發給你對照 →
9G 掛靠風險:借別人公司名義辦工簽,代辦不替你承擔後果
掛靠的問題不在於難不難被查,而在於這份身份從第一天起就建立在虛假事實上,法律後果落在你和那家公司兩邊。所謂「掛靠」,是付費讓一家你並不真正為其工作的公司出面申請 AEP 與 9G。
勞工部這一側寫得很直接。第 248-25 號部令 Rule II 第 10 條把「申請或所附文件中的虛假陳述、不實聲明或欺詐」列為駁回 AEP 的第一項理由;緊接着第 11 條規定:因該項理由被駁回的,外國人與僱主 5 年內都不得再申請 AEP。Rule IV 第 3 條進一步把「以虛假陳述、不實聲明、篡改、欺詐或類似行為取得 AEP」以及「用與申請時提交的合同或任命不同的合同予以替換」列為撤銷 AEP 的理由。
最容易在掛靠上翻船的是第 8 條那句話。該條授權勞工部大區辦公室在評估申請時「要求申請人親自到場、召開澄清會議,或到僱主經營場所與外國人工作地點實地核查」。公示裏寫明瞭你「將經常性履職的工作地點與地址」,而掛靠的人實際並不在那裏上班——這一條對不上,後面就不用查了。
移民法這一側。1940 年《菲律賓移民法》(第 613 號聯邦法)第 45 條把「取得、接受或使用明知為虛假的移民文件」「在任何移民事務中明知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以及「與他人共謀實施上述行為」都規定為犯罪;第 37 條 (a) 款第 1 項把以虛假與誤導性陳述入境、第 7 項把違反被准入時的限制或條件繼續停留,列為可被逮捕並遞解的理由。具體刑檔、認定與程序以法條原文和主管機關當期規定為準,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
但真正讓人吃虧的,往往不是被查,而是和掛靠方鬧翻。第 248-25 號部令 Rule IV 第 1 條允許僱主以「歇業或停止該外國人受僱從事的業務」「外國人辭職或離職」為由申請註銷 AEP,而第 2 條寫明:基於這幾項的註銷不可上訴、立即執行,一旦終局,AEP 即視為自動失效並停用,無論卡有沒有交回。也就是説,對方一份申請就能讓你的合法身份歸零。
代辦在這件事裏承擔什麼?第 221-A 號部令第 13 條規定,代理機構三次虛假 AEP 申請可被禁止遞件 5 年,並明確「僱主及其授權代表亦應就同一行為受到相應處罰」。但請注意:這些處罰落在他們頭上,不會讓你的身份自動恢復,也不會替你把 5 年的再申請限制抹掉。
三種常見掛靠玩法、被查之後各方的具體後果、以及四條轉回正規僱主的路徑,見 菲律賓 9G 簽證掛靠公司靠譜嗎;已經被駁回、在糾結複議還是重遞的,見 菲律賓 9G 工簽被駁回怎麼辦。本文為一般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人已經掛在別人公司名下,想知道現在能不能轉到真實僱主名下? → 讓易行先做一次身份狀態與轉正規路徑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