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時鐘:上訴期限極短,交不起也要在期限內把上訴動作做出來
勞動仲裁一審輸了、保證金交不起,最要緊的是別讓上訴期限白白過去:期限從收到裁決起算而且很短,錯過了裁決就確定,後面所有選擇都沒有了。很多僱主拿到裁決後先忙着湊錢、找關係、開會討論,等回過神來期限已經到了。上訴期限怎麼起算、是日曆日還是工作日、保證金的基本規則,見 菲律賓打勞動官司要多久、花多少錢,本文不重複,只講交不起的時候怎麼辦。
拿到裁決當天要做三件事:第一,確認收到裁決的準確日期,並保存送達憑證,這是計算期限的起點;第二,立刻把裁決交給代理律師,確認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和保證金的計算基礎;第三,同時評估三條路:足額交保證金上訴、申請減少保證金並交合理部分、或者不上訴轉而談和解。
無論最後選哪條路,都要在期限內決定並行動。如果決定上訴但錢不夠,申請減少保證金的動議本身也必須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並且通常要同時交一部分保證金。拖到期限過了再想辦法,基本沒有補救空間。
如果公司在仲裁階段就有程序上的失誤,例如證據沒有及時提交,那是上訴能否成功的另一個問題,常見失誤見 勞工仲裁裏僱主最常輸的六種情形。
保證金不一定要現金:現金和保證保險單兩種形式的現實差別
上訴保證金可以用現金,也可以用經認可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證保險單;現金拿不出來時,保證保險單是最現實的替代,但它也有門檻。很多僱主以為保證金就是要一次性拿出等額現金,其實不一定。
保證保險單(surety bond)是由保險公司向勞動仲裁機構擔保的一種方式。僱主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出具保單作為保證金。問題在於:出具保單的保險公司必須是勞動仲裁機構認可的;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僱主提供抵押或反擔保,例如不動產、存款或股東個人擔保;保單還要附上一系列文件,包括僱主和保險公司的聲明、保單的有效性證明等,文件不全,上訴可能被認定為沒有完成。具體要求以勞動仲裁機構現行規則為準。
實務建議:在仲裁還沒有結果、但預見可能敗訴的時候,就先聯繫幾家經認可的保險公司,瞭解它們的要求和辦理時間。等裁決下來再找,往往來不及在期限內備齊文件。
保費和抵押要求因保險公司和裁決金額而異,我們不在這裏寫數字。要注意的是,保費通常不退,抵押在案件結束前也會被佔用,這些都要算進上訴的總成本里,再和和解的成本做比較。
申請減少保證金:什麼情況下有機會,動議要怎麼準備
交不起足額保證金時,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出減少保證金的動議,同時交一部分合理金額;能否獲准取決於是否有充分理由和交了多少,結果由勞動仲裁機構裁量。這條路不是保證成功,但在實務中確實存在,是公司現金不足時最常用的一條路。
動議通常需要説明兩件事。第一是理由,例如裁決金額的計算明顯有誤、公司確實存在財務困難並能提供證據、或者上訴有實質性的理由而不是為了拖延。財務困難要用文件説話,例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銀行賬户餘額、近期的經營虧損記錄,而不是一句「公司沒錢」。第二是誠意,也就是在提出動議的同時交上一筆合理的部分保證金。只提動議、一分不交,通常很難獲准。
動議被駁回會怎樣,要事先和律師談清楚:有的情況下會給僱主一個補足的期限,有的情況下上訴會因此不成立。具體適用的比例、期限和處理方式,以勞動仲裁機構現行規則和判例口徑為準,我們不在這裏寫具體數字。
還要注意:動議文書要由執業律師起草和提交,上訴備忘錄也要同時按要求提交,兩份文件缺一不可。不要以為提了減額動議就可以先不寫上訴理由。
不上訴或上訴不成立會怎樣:裁決確定、執行和復職
如果最終沒有在期限內完成上訴,裁決就會確定,員工可以申請執行;如果裁決包括復職,復職部分在上訴期間本來就要先執行,這一塊不會因為交不起保證金而消失。弄清楚這些後果,才能正確比較上訴和和解哪個更划算。
裁決確定後,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執行令,執行人員可以查封、扣押公司的銀行存款和財產來清償裁決金額。公司不配合,執行只會更強硬,處理執行階段的思路見 勞動案判了公司不付錢會怎樣(該文從員工角度寫,僱主可以反過來看會面臨什麼)。
如果裁決認定非法解僱並命令復職,復職部分在上訴期間就要執行:要麼讓員工實際回來上班,要麼把員工列回工資冊照發工資。很多僱主在算賬時漏了這一塊:上訴打得越久,復職期的工資就越多。
另外要提醒:在裁決確定前後轉移公司資產、註銷公司或讓公司變成空殼,不僅不能逃避裁決,還可能讓負責人承擔額外的責任。把公司業務轉到新公司來逃避裁決的風險,見 被指控換殼逃避勞動裁決怎麼辦。正確的做法是正面面對:上訴、減額或和解,三選一。
和解什麼時候更划算:把上訴的全部成本擺在一起算
把保證金佔用、保險費和抵押、律師費、復職期工資、幾年的不確定性放在一起算,很多僱主會發現,在上訴期限內談和解比上訴更划算。和解不等於認輸,而是把一個不確定、持續消耗的問題變成一筆確定的支出。
談和解的時機很關鍵。在上訴期限內談,僱主手裏還有上訴這張牌,員工也面臨上訴拖延、執行不確定的風險,雙方都有動力;期限過了、裁決確定之後再談,僱主的籌碼就少很多。如果雙方願意,可以先在期限內提出上訴或減額動議保住權利,同時並行談判。
和解協議要書面簽署,寫清楚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員工放棄哪些主張、案件如何結束,並按勞動仲裁機構的要求提交審核或確認。員工簽署的放棄書和收據要由律師審閲,確保符合要求、事後不容易被推翻。分期支付的,要寫清楚違約後果。
和解的金額怎麼談,要基於對上訴勝算的誠實評估:裁決是否確有錯誤、證據是否紮實、有沒有可以減少的部分。律師給出的勝算判斷越真實,和解談判越有底。員工側的調解程序見 SEnA 調解當天怎麼準備,可以瞭解對方在談判桌上會關心什麼。
以後怎麼少走到這一步,以及易行能做什麼
勞動案走到上訴保證金這一步,多數在用工環節就已經埋下了:解僱程序不完整、書面記錄缺失、證據在仲裁階段沒有及時提交。事後補救的成本,遠高於事前把程序做對。
事前可以做的有三件:解僱和紀律處分嚴格按程序執行,書面通知、聽證和決定都留存;員工檔案、工資和考勤記錄完整保存,仲裁時能及時拿出來;收到勞動投訴或調解通知時,立刻交給律師,不要讓行政人員獨自應對。用工風險的事前檢查見 菲律賓用工風險自查清單。
公司決定上訴、出具授權或簽署和解協議,往往需要董事會決議;如果公司長期沒有開會、授權鏈不清楚,會在最需要速度的時候卡住,補救方法見 公司多年沒開股東會和董事會怎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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