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決定你能走哪條路的是五個身份事實,不是你的預算
菲律賓綠卡能不能辦,由五個身份事實決定,和你準備了多少錢沒有關係。
很多人開口就是「辦菲律賓綠卡要多少錢」,這個問法在結構上答不了,因為它默認了綠卡是一件可以定價的商品。菲律賓法律里根本沒有這個詞,中文説的綠卡底下裝着幾條法源不同、主管機關不同的路徑。名詞辨析見 「菲律賓綠卡」到底指什麼,路徑分類見 永居和綠卡分別對應哪幾類路徑。這一頁只幹一件事:把決定你能走哪條路的身份事實按順序擺出來。
五個身份事實,按它對答案的影響排序:
第一,你拿哪國護照——它決定你在哪幾條路上算適格人羣,也決定同一件事你走的是哪一本。
第二,你的婚姻狀況——配偶是不是菲律賓公民,決定這一整條線開不開。
第三,你有沒有前菲籍或前永居身份——過去是什麼身份,可能直接給你一條別人走不了的路。
第四,你現在人在境內還是境外、持什麼身份合法停留——它決定的不是資格,是你什麼時候、在哪裏遞得出去。
第五,你的記錄乾不乾淨——移民局在這類業務的流程裏寫明要做不良記錄核查。
為什麼是這個順序?前三條決定「有沒有路」,後兩條決定「現在能不能動」。最常見的錯誤是反過來:人飛過來了、停留狀態也折騰過一輪,才發現前三條一條都對不上。
還有一條必須提前講明白,它是這個問題裏最貴的誤解:菲律賓法律裏沒有「花錢直接買居留」這回事。移民局《公民服務章程》2026 年第一版把 CA 613(1940 年移民法)下的 13(B)、13(C)、13(E)、13(G)、Section 13 配額移民簽證,以及依 MCL-07-021 簽發的永久居留簽證,全部寫在法律處名下,分類 Highly Technical、交易類型 G2C——准入條件寫的全是身份事實,沒有一條寫金額;章程另給這類業務寫了一條硬門檻,評估費用時剩餘合法停留不少於 20 天,那同樣不是錢的事。具體門檻與當期要求,以菲律賓移民局/退休署當期公佈為準;把你的身份情況與居留目標發給顧問,按個案核對當期要求。
把你的護照國別、婚姻狀況與在菲狀態先説清楚,我們按身份事實圈出你實際走得通的那幾條。 要一份分項説明 →
事實一:你拿哪國護照——它決定你在哪幾條路上算適格人羣
護照國別是第一道閘,它決定的不是你有沒有錢,是你在不在名單上。這一條最該先查,查不過,後面四條都不用看。
最直觀的例子是 13(G)。移民局《公民服務章程》2026 年第一版在這條業務的「Who may avail」欄裏,直接附了一份適用國別名單——不是所有國籍都在上面。名單裏個別國別還帶着附註,比如只適用於女性申請人,或者對婚姻的成立時點另有要求。所以「前菲籍能不能回來長住」這個問題,第一步是去核名單,不是先談材料,更不是先談錢。
護照國別還會和婚姻狀況交叉。同樣是跟菲律賓公民結婚,不同護照走的不是同一本——13(A) 與依 MCL-07-021 簽發的那一本就是兩回事,詳見事實二。很多人在這裏栽跟頭,是因為讀到的攻略是別國護照讀者寫的,條號對不上,材料自然也對不上。
還有一條是按國別分名額的。CA 613(1940 年移民法)Section 13 的配額移民簽證,名額本身按國別分配,路有多窄見 Section 13 配額移民簽證。這條線的特點是:條件再好,名額沒了也得等——又一個錢解決不了的變量。
把不利的一面直接説出來。如果你的國籍不在 13(G) 名單上、配偶又不是菲律賓公民、也沒有在菲律賓拿過永久居留身份,那麼 CA 613 這一整套移民類簽證對你可能就是關着的。這是准入問題,不是代辦能力問題。剩下的是別的制度——退休類歸退休署、投資類歸投資委員會,和移民類是兩套東西,總覽見 菲律賓永久居留簽證的幾條路徑,投資那一側見 菲律賓投資類居留政策。本文不展開這兩條的任何參數。
這條對上了,該去看哪一頁:把路徑和材料骨架對起來見 菲律賓永居怎麼辦:先分清走哪一條;遞件前的四層前提見 菲律賓永居需要什麼:四層前提。
事實二:婚姻狀況——配偶是不是菲律賓公民,決定這一整條開不開
配偶是不是菲律賓公民,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開關:不是,這條線根本不存在;是,接下來由護照國別決定你走哪一本。CA 613(1940 年移民法)下與婚姻有關的條目不止一條——13(A) 是一條,依 MCL-07-021 簽發的那一本是另一條,走哪一條不由你選。
先説不存在的那一半,它能替你省最多時間。如果配偶不是菲律賓公民,那麼無論你們在菲律賓住了多久、名下有多少資產,這條線都打不開——它的法律前提寫的是配偶的國籍,不是家庭狀況,也不是經濟能力。這時候正確的動作是回到事實一和事實三,看看別的路開不開,而不是去找一家「有辦法」的代辦。
再説存在的那一半,這裏有整條線上最容易被説錯的一句話。同樣是與菲律賓公民結婚的外籍配偶,中國大陸護照的配偶走的是 TRV(業內常稱 MCL,依 MCL-07-021 簽發),不是 13(A)。這一句是中文圈誤傳率最高的一條,源頭是大量攻略直接譯自英文資料,而英文資料默認的讀者走的是另一本。這條線的細節不在本文展開,見 婚姻這條線怎麼走。本頁只負責讓你知道:護照決定了你不能照抄別人的清單。
婚姻這件事本身也要經得起核。移民局《公民服務章程》2026 年第一版對民事文書寫得很死:菲律賓境內出具的從 PSA 或相應地方民事登記處取得,境外出具的要走一條固定的認證鏈,非英文的還要附英文譯本。誰來出、怎麼認證,歸 遞件前的四層前提,本文不重複。
把不利的一面説清楚。第一,這條線通常不是一步到位——試用階段與轉為永久是兩筆不同業務,第一本不是終點。第二,拿到長期居留身份不等於自動獲得工作權,能不能受僱取決於你手上那個類別本身寫沒寫這項權利。第三,婚姻狀態發生變化(離婚、喪偶、被宣告無效)會改變這條線的可用性與後續義務,屬於典型的個案問題,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這條對上了,該去看哪一頁:先把身份事實與路徑對齊(本頁),再看遞件前的四層前提,最後才輪到步驟順序,見 菲律賓永居六步走的順序串聯。
事實三:有沒有前菲籍或前永居身份——過去的身份可能直接給你一條路
如果你曾經是菲律賓人、或者曾經在菲律賓拿過永久居留身份,那麼你手上可能已經有一條別人走不了的路。這兩條最能説明錢不是入場券——它們看的全是你過去是什麼身份。
第一條是 CA 613 的 13(G)。章程寫的適用對象是:曾是菲律賓出生公民、後來在外國歸化、現在打算回菲律賓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包括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歸口是法律處,分類 Highly Technical,交易類型 G2C。注意它和事實四是綁死的——章程對這條業務明寫:遞件時申請人必須人在菲律賓境內。也就是説,這條事實一旦對上,行程安排立刻變成硬約束,而不是可以慢慢商量的事。
第二條是 13(E),返回居民那一類。章程寫的是:曾合法獲准在菲律賓永久居留、從境外短暫訪問返回、且未放棄在菲居所的人。這條的判斷點是兩個定性詞——「短暫訪問」和「未放棄在菲居所」,不是金額,也不是你回來時帶了多少資產。定性詞意味着它要靠事實與文書去證明,而不是靠申報。長期離境本身會不會影響已有身份,是另一個題目,見 永居長期離境會不會失效。
這兩條事實還會影響你能在哪裏遞。移民局那份辦事處目錄(本地結構化留存抓取日 2026-09-04,共 60 個辦事處)裏,13(G) 出現 7 處,而前永久居民返回後恢復非配額移民簽證那一類全表只有兩處;而且「能收件」不等於「能辦結」,同一張表上兩種狀態寫得很清楚。哪一處是哪種狀態、要不要專程去馬尼拉,歸 永居辦理地點與外省受理矩陣,本文不寫地址。另外提醒一句:辦事處權限會調整,以移民局官網當期目錄為準,出行前電話確認。
不利的一面。這兩條路的證明責任都在申請人這一側,而且證據多半在境外——舊護照、歸化文件、舊的居留記錄、能説明未放棄在菲居所的材料。找齊它們的時間成本通常遠高於本地跑腿。誰把這兩條菲律賓永居路徑説成「很簡單」,你應該先請他把要證明的那幾件事逐條講一遍。
事實四與事實五:你現在在哪、持什麼身份停留,以及記錄乾不乾淨
這兩條不決定你有沒有資格,決定你現在能不能遞。和前三條分開看,很多「為什麼卡住了」的疑惑會消失。
事實四的前半:人在境內還是境外。移民局《公民服務章程》2026 年第一版對 CA 613(1940 年移民法)的 13(G) 明寫:遞件時申請人必須人在菲律賓境內。所以對這條路的人,「人要來」不是聽證那一天才發生,而是從遞件那天就開始。人還在境外的,第一個要解決的問題不是材料,是以什麼身份進來、停留狀態怎麼銜接——這兩件事排錯順序,材料再齊也遞不出去。
事實四的後半:你現在持什麼身份合法停留。章程對這類 G2C 業務寫了一條很具體的硬門檻:評估費用時,手上剩餘的合法停留期不少於 20 天。注意它寫的是「評估費用時」而不是「遞件那一天」,實際操作上必須留餘量。同一項下面還掛着護照複印件的 3 個細節——資料頁、最新入境簽證、最新出入境章——合起來是在證明你的停留鏈條連續且合法。這條門檻的真正含義是:停留狀態必須先乾淨,才談得上遞件。很多人以為歷史遺留問題可以「等永居下來一起解決」,順序恰好是反的;整理它本身要佔時間,應該排在倒排表最前面,怎麼倒排見 永居的時間三段賬與倒排時間表。
事實五:記錄乾不乾淨。移民局在這類業務的處理流程裏寫明要做不良記錄(derogatory record)核查,13(A)、13(E)、13(G) 這幾條同樣要過這一關;此外還有一份由國家調查局(NBI)出具的無犯罪證明,那是司法部下屬的獨立機關,不是移民局,兩者分工見 菲律賓 NBI 是什麼。具體哪幾份、什麼時候要附,歸 遞件前的四層前提。
有記錄不等於自動否決,但它決定你該先找誰。涉及舊案、舊處分或身份爭議,第一步不是找代辦,是把事實和文書理清再評估——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不利的一面:這兩條最容易被含糊過去,因為説清楚就等於告訴客户「你現在還不能遞」。願意先講的,比上來報總價的可靠。
先把五條身份事實對一遍,再決定要不要買機票、要不要花錢。 要一份分項説明 →
錢為什麼不是入場券,以及五條事實對上之後該去看哪一頁
菲律賓法律裏沒有「花錢直接買居留」這回事。CA 613(1940 年移民法)下 13(B)、13(C)、13(E)、13(G) 與 Section 13 的准入條件寫的是身份事實——婚姻、前國籍、返回居民資格、配額歸屬,沒有一條寫價格。
第一句是買房。在菲律賓買房本身不給任何居留身份。外國人可以在限制內持有公寓單元,但那是財產權;能待多久、能不能反覆入境、能不能受僱,由另一套制度管。房產不是任何一條永居路徑的准入條件,見 在菲律賓買房到底給不給身份。
第二句是還有沒有別的路。有,但不在移民類這一套裏:退休類歸退休署、投資類歸投資委員會,和移民類是兩套東西。本文不展開它們的任何參數:這類口徑變動頻繁,憑舊轉述做決定風險最大。總覽見 永久居留的幾條路徑。
第三句是「小特赦」。中文圈説的小特赦通常指 ASRV(APECO 特別居留簽證),它和 CA 613 那套是兩條線,也和 真正意義上的特赦 不是一回事。可核的事實只有一條:在那份抓取日 2026-09-04、共 60 個辦事處的目錄上,它全表只有一處入口,狀態是僅收件,還要求先與 APECO 郵件協調。當期是否開放、發的是哪一類身份,以主管機關當期公佈為準。
五條對上之後往哪走:先去 類型與適用人羣,再去 遞件前的四層前提。具體門檻與當期要求,以菲律賓移民局/退休署當期公佈為準;把你的身份情況與居留目標發給顧問,按個案核對當期要求。要有人把五條事實對一遍,找 易行簽證與人力團隊(SEC 註冊號 CS202009551、BI Accreditation No. CA-202624381-1,有效至 2027-06-30)。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