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清两件事:所得税上的损失,和已经交出去的增值税
一笔收不回的应收,在税务上要分成两个问题来回答,它们的规则、条件和时点都不一样,不能混在一起处理。
第一个问题:所得税。你在开票或确认收入时,这笔销售已经计入了应税收入。钱收不回来,对应的是一项损失,能否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取决于它是否满足「坏账」的认定条件。满足了,扣除的是所得;不满足,这笔收入照样留在你的应税所得里。
第二个问题:增值税或百分比税。如果你是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开票所在的期间通常已经申报了对应的销项税。也就是说,你替客户垫付了一笔税,客户却连货款都没给。这笔已缴的销项税能否调整回来,过去和现在的口径并不相同:现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未收回赊销设有相应的处理机制,但附带若干前提,例如交易的时间、约定的账期、是否已申报缴纳、是否又在所得税上重复主张等。具体条件和操作方式以税务机关当期规定为准,这一步务必由注册会计师判断。
两个问题还会互相牵制:同一笔损失一般不能在两个税种上重复获益。所以正确的顺序是先让会计师确定这笔应收走哪条路、各自能主张多少,再去准备凭证,而不是先核销再说。
顺带分清第三件事:如果客户付款时扣了预扣税却没给凭证,那一部分不是坏账,而是凭证问题,处理方式见客户不给 2307 怎么办。发票本身开错导致对方拒付的,则应先按作废重开的路径更正,而不是当成坏账。
所得税上要认定为坏账,通常得同时满足这几条
税务上的「坏账」不是会计上的「计提准备」。预估可能收不回而提的准备金,一般不能扣;能扣的是已经确定收不回、并且实际从账上核销掉的那一笔。
实务中通常要同时满足以下要素,缺一条都可能被否:
- 债权真实、有效、依法可以主张。有合同或订单、有发票、有交付或服务完成的证明。口头约定、没有凭证的往来很难成立。
- 与你的经营直接相关。是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形成的应收,而不是借给朋友或股东的钱。
- 不是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与股东、董事、关联公司之间的应收,一般不在可扣除之列。
- 这笔收入此前已经计入应税收入。从未报过收入的款项,谈不上损失扣除。
- 在当年年底前已确定无法收回。不是「可能收不回」,而是经过努力后有合理依据认定收不回。
-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实际从账上核销。认定为坏账和账务核销要落在同一年度,不能今年认定、明年才核销,也不能提前核销。
其中最常被质疑的是第五条。「确定无法收回」需要事实支撑,例如:债务人已停业、清算或被宣告无力清偿;债务人下落不明、多方查找无果;经法律程序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追讨成本明显高于可回收金额并有记录可查。单凭「账龄太长」或「对方不回消息」通常不够。
还要留意核销的年度选择。条件在哪一年成熟,就在哪一年核销;把以前年度就该核销的应收攒到今年一次处理,可能被认为不属于本年度的损失。所以应收账款的清理应当每年做,而不是几年一次。
证据怎么攒:从第一封催款邮件开始就要留
坏账扣除成不成立,几乎完全取决于你拿得出什么。证据不是年底补的,而是从逾期第一天起一路积累的。
一套完整的坏账档案通常包含四类材料:
- 证明债权存在。合同或订单、发票、送货单或验收确认、对账单、对方确认欠款的邮件或签字。对账单上若有对方签认,是最有力的一份。
- 证明你努力追过。按时间排列的催款邮件、电话记录摘要、上门拜访记录、正式催款函及送达证明、律师函。每一步都要有日期。完整的催收节奏可参照客户不付款的追款序列,照那个顺序走下来,证据自然就齐了。
- 证明确实收不回。对方停业或注销的登记查询结果、清算或破产程序中的通知与债权申报回执、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未果的记录、支票被退票的银行通知、调查对方财产状况的结果。如果收到过对方的支票被跳票,跳票后的处理记录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
- 证明内部决策与账务处理。管理层或董事会批准核销的书面决议、核销的会计分录、核销明细表。决议要写明逐笔的客户、金额、原因和所依据的证据。
两个容易忽略的细节。一是金额要对得上。核销金额应与发票、对账单一致,并扣除已收回的部分、已退货或已折让的部分;数字对不上的核销,第一个被质疑。二是小额应收也要留痕。单笔金额小到不值得起诉的,可以用书面的成本收益说明加上催收记录来支持,而不是什么都不留。走不走诉讼不是硬性前提,但要能说明为什么不走;金额适合的可以考虑小额法庭,判决与执行结果本身也是证据。
所有材料按客户、按笔归档,电子版和纸质版各留一份,保存年限以税务机关当期规定为准。
增值税这一侧:已经交出去的销项税怎么看
增值税登记的公司最痛的地方在于:税是开票时就交的,钱却一直没收到。这部分能不能处理、怎么处理,要单独判断,不能套用所得税的结论。
先确认你属于哪种情况:
- 你是百分比税纳税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那么这里讨论的销项税问题与你无关,间接税按你适用的规则处理。两种间接税的区别见百分比税与 VAT。
- 你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属于赊销。现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未收回应收设有调整已申报销项税的机制。常见的前提包括:销售是有约定账期的赊销、发生在相关规定生效之后、对应的销项税已经申报缴纳、在约定账期届满后仍未收回、并且没有同时把这部分作为其他税务利益重复主张。条件是否满足、在哪一期调整、需要哪些附件,以税务机关当期规定为准。
- 交易发生在较早的年份。早期的交易可能不适用现在的机制,只能在所得税一侧寻求处理。这是很多老应收的实际处境。
无论属于哪种情况,有三点是共通的。第一,合同或订单上要有明确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账期、只写「货到付款」或什么都没写的交易,很难证明「逾期未收」的起算点。第二,发票与申报要能逐笔对应。你得指得出这笔销售是在哪一期申报的、销项税是多少。第三,调整不是单方面少报。不要因为客户没付款,就在后面的申报里自行减少销售额或销项税;任何调整都应有明确依据并在申报中如实列示。
如果这笔应收之后又收回了,之前调整过的税额一般需要在收回的期间加回来,见下一节。
这一部分政策性强、细则更新也多,本文只给出判断框架,不构成操作指引。动手之前请注册会计师核对最新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核销的操作顺序,以及核销之后又收回来了怎么办
核销是一个有顺序的动作:先定性、再决议、后入账,最后在申报中体现。顺序乱了,证据链就断了。
- 年底前做一次应收清理。把逾期应收按客户、账龄、金额、催收进度列表,逐笔判断:继续追、协商分期或折让、还是已具备核销条件。
- 对拟核销的每一笔核对条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经营相关、是否关联方、收入是否已申报、是否已有确定无法收回的事实依据。不满足的留在账上继续追,不要为了报表好看一并核销。
- 形成书面决议。由有权机构批准,列明逐笔明细与依据。
- 在当年入账核销。会计分录、核销明细、凭证档案同步归档。
- 在年度所得税申报中体现扣除,并准备好在被要求时提交的支持文件。年度审计师也会查看这些材料,提前与其沟通。
- 核销后仍保留追索权利。税务上核销不等于放弃债权,除非你另行书面免除了对方的债务。继续保留追讨记录。
核销之后又收回来了。这很常见,尤其是通过法律程序或对方重组后的清偿。处理原则是:以前年度已经作为损失扣除、并因此减少过税款的部分,收回时要在收回的年度计入应税收入;之前就销项税作过调整的,也要在收回的期间相应处理。不要把收回的钱记到别的科目里绕开,这在比对银行流水时很容易被发现。
协商折让或债务减免时要小心。与客户达成「打折结清」时,放弃的那部分是折让、是坏账还是免除债务,税务性质不同,对方那边的处理也不同。和解协议怎么写,请律师和会计师一起看。
如果是通过诉讼拿到了判决却执行不到财产,执行未果的记录是认定无法收回的重要依据,相关过程见判决执行不了怎么办。
把坏账挡在前面,以及易行能做什么
坏账的税务处理永远只是止损。真正省钱的是让应收不要变成坏账,以及让每一笔应收从一开始就带着将来可能用得上的证据。
- 赊账前先查资信。新客户、大订单先查登记状态、经营年限和涉诉情况,方法见菲律宾客户信用怎么查。
- 合同写明付款期限和逾期后果。明确的账期既是催收的依据,也是日后税务处理的起算点。
- 交付要有签收。送货单、验收单、服务完成确认,缺了这一张,债权本身都可能被质疑。
- 定期对账并让对方签认。每季度发对账单请客户确认余额,签认件是最有分量的证据。
- 设定内部的升级节点。逾期到某个阶段自动转入正式催款函、律师函或停止供货,不要因为关系好而无限期宽限。
- 每年做一次应收清理,而不是几年一次。条件成熟的当年就处理。
- 关联方往来单独管理。与股东、关联公司的往来不要和客户应收混在一起,也不要指望将来按坏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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