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视角:这条链是你的义务,不是员工自己的事
先把责任归属摆正。在菲律宾雇一个外国人,完整的链条大致是:
- 确认岗位可以由外国人担任——有些职业与行业在菲律宾对外国人有限制,受监管的专业执业尤其如此,通常保留给本国人并可能受互惠原则约束;部分行业还有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
- 向 DOLE 申请 AEP(外国人就业许可),由雇主提出,绑定这家公司与这个岗位。
- 完成公示与异议处理,论证没有合适的本地人选。
- 按要求安排本地人培训(understudy),如所申请岗位适用。
- 取得 AEP 后,由公司作为请愿人向移民局(BI)申请 9G 工作签证,员工随后办理 ACR I-Card。
- 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号,并把人纳入正常的发薪、代扣与法定缴纳流程。
这六步里,只有第五步的部分材料要员工本人配合,其余都是公司的动作。所以三个常见误解要先纠正:
- 「他自己有签证就能上班」——旅游签证或其它非工作类签证下工作,即使公司没发工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 「先干着,手续慢慢办」——在许可到位之前安排工作,是雇主的违规行为,不是员工的;
- 「找中介办就行,我们不用管」——申请人是你公司,文件上签字的是你的高管,材料不实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具体的适用范围、豁免情形与办理细节会随 DOLE 与 BI 的现行规定调整,动手之前请以现行规定核一遍。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如果你要找的是 9G 本身的办理说明——条件、材料、时间与流程,请看菲律宾9G工作签证。
AEP:由雇主申请,绑定这家公司与这个岗位
AEP(Alien Employment Permit,外国人就业许可)由劳工部签发,向拟工作地所在的 DOLE 地区办公室提出。三个关键属性决定了它后面所有的麻烦:
- 申请人是雇主。公司要提交自身的注册与经营文件、职位说明书、雇佣合同或聘用函,并说明为什么需要一名外籍人员担任该岗位。文件的真实性由公司负责。
- 它绑定「这家公司+这个岗位」。许可上写着雇主名称与职位名称,两者任何一个变化,都不是「改一下」那么简单,需要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或重新申请。
- 有效期与雇佣期挂钩,并受现行规定的上限约束,到期需要续办。期限具体以 DOLE 现行部令为准,不要凭经验假设。
还有几类情形值得先确认再动手:部分身份的人员依规定不需要 AEP(例如特定国际机构与外交人员,以及依条约或特别法律安排在菲工作的人员),另有一些情形属于需要另行取得豁免或除外证明的类别。这里没有经验法则可用,唯一稳妥的做法是拿着具体的岗位、股权结构、任职形态去按现行规定对一遍——弄错的代价是整个流程推倒重来,人却已经到了马尼拉。
实务上最常见的两个失误:一是职位名称写得太笼统(比如「经理」),后续论证不需要本地人时说不出这个岗位到底特殊在哪;二是雇佣合同与申请材料口径不一致——薪酬结构、汇报线、工作地点在合同里一个说法、在申请材料里另一个说法,这在有人提出异议时会被放大。
公示与异议:整条流程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这一环很多公司到被通知有异议时才知道它的存在。菲律宾在 AEP 审批过程中安排了公示程序:申请信息按现行规定在流通报刊上刊登,或在 DOLE 地区办公室张贴,让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典型是谁?
- 本地专业人士或本国从业者协会,主张这个岗位本地人完全能做;
- 公司内部或前员工,认为该岗位本应由本地人晋升担任;
- 同行竞争者,出于各种原因盯着你的申请。
异议一旦提出,DOLE 会要求你论证——这时候你要拿出来的是事实: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你做过什么样的本地招聘尝试、为什么应聘者不符合、这个外籍人员具备哪些本地市场稀缺的资质或经验。所以有一个很重要的准备动作:在申请之前就把本地招聘的记录留好——招聘广告原件与刊登渠道、收到的简历数量、筛选记录、面试评估、未录用的客观理由。等到异议来了再去补,你会发现什么都拿不出来。
几个实操建议:
- 把公示期算进时间表。很多公司按「拿到 AEP 就能开工」倒排日程,忽略了公示与可能的异议处理时间,结果人已经飞过来了只能干等。
- 岗位描述要写出真实的稀缺点:特定语言与市场的组合、母公司体系内的专有技术或流程、特定认证或行业经验。写成通用管理岗最难辩护。
- 不要用「需要会中文」一句话打天下。菲律宾会中文的本地人虽稀缺但确实存在,只写语言要求很容易被质疑;把语言要求与具体的技术、行业、体系经验绑在一起论证,才站得住。
公示期和异议还没排进时间表,人却已经订好机票?→ AEP 与 9G 许可代办
论证没有合适的本地人,与本地人培训要求
AEP 制度的立法出发点是保护本国就业,所以核心判断只有一句话:没有能够、愿意且胜任(able, willing and competent)的菲律宾人可以担任这个岗位。怎么论证,决定了你的申请顺不顺。
论证材料的实质内容通常包括:
- 本地招聘的完整记录:在什么渠道发布、发布了多久、收到多少应聘、如何筛选、面试了谁、为什么不合适。客观、可核查、有日期比措辞漂亮重要得多。
- 岗位的特殊要求:与母公司系统或专有技术相关的经验、特定的行业资质与认证、跨境业务所需的特定语言与市场组合。
- 该外籍人员的适配证据:学历、执业资格、任职经历与岗位要求的对应关系。
另一半是很多公司完全不知道的:本地人培训(understudy)要求。按现行规定,某些岗位在批准雇用外国人的同时,会要求雇主指定菲律宾籍员工作为接班培养对象,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期报告进展,目标是让本地人逐步具备接手这个岗位的能力。适用范围与报告要求以 DOLE 现行部令为准——要培养几个人、哪三类公司必须做、做不到会怎样,见 菲律宾外籍员工比例与 understudy 要求。
这条要求的实务含义有三点:
- 它是持续义务,不是一次性文件。申请时交一份漂亮的培训计划、之后什么都不做,续期时会很被动。
- 指定谁很关键。选一个真的能培养、也愿意留下的人;选一个随时可能离职的人,等于这项义务要重来。
- 它和你的人才策略其实一致。把关键岗位长期挂在一个外籍人员身上,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签证一卡,业务就停。
关于「本地化配比」还要说清楚一点:菲律宾并不是对所有企业统一规定一个外籍与本地员工的比例,限制主要来自具体行业与职业——受监管专业的执业资格通常保留给本国人并可能受互惠原则约束,部分领域对外资参与和特定职务的国籍有要求。所以正确的问法不是「我们能雇几个外国人」,而是「我们这个行业、这个具体岗位,外国人能不能做、需要什么前置条件」,按现行规定逐岗确认。
AEP 之后:9G、ACR I-Card、税号,以及短期用工的 SWP
拿到 AEP 只是第一段。接下来这几件事同样是公司要推动的:
9G 工作签证
9G 是预先安排就业类签证,由公司作为请愿人向移民局(BI)提出,公司需要先具备作为请愿人的登记资格。它同样绑定雇主:这个签证的存在前提是他为你工作。审批期间如需先行工作,须按现行规定取得相应的临时工作许可,不能以「反正在办了」为由先上岗。
ACR I-Card
获批后由移民局签发的外国人登记身份证件,是在菲长期居留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日常办银行、办手机号、办各类手续都会用到,有有效期与年度报告类义务,按现行规定办理。
税号与法定缴纳
在菲律宾工作取得所得的外籍员工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号,由雇主按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社保类项目的适用范围与本人身份、是否有双边社保协定相关,要按现行规定与个案确认。不要因为「他工资从境外发」就跳过这一段——工作地在菲律宾,义务大概率就在菲律宾。
短期用工:SWP 与它的局限
SWP(Special Work Permit,特别工作许可)面向持临时访客身份、来菲从事短期工作的外国人,由移民局签发,有效期短、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延续,但它不是长期用工的替代方案。常见的误用是拿 SWP 反复接续,把一个实质上长期的岗位撑起来——这既有移民合规风险,也会在劳动关系上留下把柄(长期岗位包装成短期安排,本身就是菲律宾劳动法上的高风险动作)。判断标准很简单:如果这个人实际上是你团队的常设成员,就该走 AEP 加 9G 这条正路。
最后提醒一个离境环节: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离境前可能需要办理移民局的离境许可(Emigration Clearance Certificate),员工离职回国时如果没人提醒,很容易卡在机场。
绑定关系一变就要处理,以及雇用非法身份外国人的责任
前面反复提到 AEP 与 9G 都绑定雇主与岗位。这句话在实际经营里意味着,下面这些常见变动都要处理,不能默认自动延续:
- 员工换岗位或晋升:职位名称与职责变了,许可上的岗位就与实际不符,需按现行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申请。
- 换公司(包括集团内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即使还是同一个老板的生意,法律主体不同就是换雇主,要走相应的变更程序,签证一侧也要相应处理。
- 公司改名、合并、重组:主体信息与许可上的记载不一致,同样要处理。
- 员工离职:公司应当按现行规定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不要放着不管。人走了、许可还挂在你名下,日后被查到解释成本很高。
- 工作地点变更:跨地区调动可能涉及管辖的 DOLE 地区办公室变化。
再说责任这一面。雇用没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是雇主的违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罚款(金额与情节以 DOLE、BI 现行规定为准),公司后续申请许可的资格可能受影响,涉事外籍人员则可能面临遣返与列入禁止入境名单。文件造假、代持岗位、用他人名义挂靠,性质更严重,可能牵连签字的公司负责人。
还有一条中资企业特别容易忽略的:移民身份有瑕疵,并不会让菲律宾劳动法上的雇主义务自动消失。不要以为「他身份不合法,所以我不用管工资和法定待遇,也可以随时让他走人」——这种想法会同时招来移民与劳动两条线的问题。同样地,扣押外籍员工的护照与工作许可原件绝对不可以,这在菲律宾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员工的书面同意也不能让它合法;正确做法是核验后归还,公司留复印件。
把整条链收在一句话:在菲律宾雇外国人,难的不是某一份表格,而是时间线与绑定关系——公示与异议要留出时间、本地招聘证据要事前留、本地人培训是持续义务、岗位与主体一变就要跟着办。让易行按你的岗位与主体情况把外籍雇员的许可与签证链条排一遍,包括时间表、材料口径与后续的变更与续期节点。个案请咨询菲律宾执业律师,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