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視角:這條鏈是你的義務,不是員工自己的事
先把責任歸屬擺正。在菲律賓僱一個外國人,完整的鏈條大致是:
- 確認崗位可以由外國人擔任——有些職業與行業在菲律賓對外國人有限制,受監管的專業執業尤其如此,通常保留給本國人並可能受互惠原則約束;部分行業還有外資參與比例的限制。
- 向 DOLE 申請 AEP(外國人就業許可),由僱主提出,綁定這家公司與這個崗位。
- 完成公示與異議處理,論證沒有合適的本地人選。
- 按要求安排本地人培訓(understudy),如所申請崗位適用。
- 取得 AEP 後,由公司作為請願人向移民局(BI)申請 9G 工作簽證,員工隨後辦理 ACR I-Card。
- 辦理税務登記取得税號,並把人納入正常的發薪、代扣與法定繳納流程。
這六步裏,只有第五步的部分材料要員工本人配合,其餘都是公司的動作。所以三個常見誤解要先糾正:
- 「他自己有簽證就能上班」——旅遊簽證或其它非工作類簽證下工作,即使公司沒發工資也可能被認定為違規;
- 「先幹着,手續慢慢辦」——在許可到位之前安排工作,是僱主的違規行為,不是員工的;
- 「找中介辦就行,我們不用管」——申請人是你公司,文件上簽字的是你的高管,材料不實的後果由公司承擔。
具體的適用範圍、豁免情形與辦理細節會隨 DOLE 與 BI 的現行規定調整,動手之前請以現行規定核一遍。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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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由僱主申請,綁定這家公司與這個崗位
AEP(Alien Employment Permit,外國人就業許可)由勞工部簽發,向擬工作地所在的 DOLE 地區辦公室提出。三個關鍵屬性決定了它後面所有的麻煩:
- 申請人是僱主。公司要提交自身的註冊與經營文件、職位説明書、僱傭合同或聘用函,並説明為什麼需要一名外籍人員擔任該崗位。文件的真實性由公司負責。
- 它綁定「這家公司+這個崗位」。許可上寫着僱主名稱與職位名稱,兩者任何一個變化,都不是「改一下」那麼簡單,需要按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或重新申請。
- 有效期與僱傭期掛鈎,並受現行規定的上限約束,到期需要續辦。期限具體以 DOLE 現行部令為準,不要憑經驗假設。
還有幾類情形值得先確認再動手:部分身份的人員依規定不需要 AEP(例如特定國際機構與外交人員,以及依條約或特別法律安排在菲工作的人員),另有一些情形屬於需要另行取得豁免或除外證明的類別。這裏沒有經驗法則可用,唯一穩妥的做法是拿着具體的崗位、股權結構、任職形態去按現行規定對一遍——弄錯的代價是整個流程推倒重來,人卻已經到了馬尼拉。
實務上最常見的兩個失誤:一是職位名稱寫得太籠統(比如「經理」),後續論證不需要本地人時説不出這個崗位到底特殊在哪;二是僱傭合同與申請材料口徑不一致——薪酬結構、彙報線、工作地點在合同裏一個説法、在申請材料裏另一個説法,這在有人提出異議時會被放大。
公示與異議:整條流程裏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
這一環很多公司到被通知有異議時才知道它的存在。菲律賓在 AEP 審批過程中安排了公示程序:申請信息按現行規定在流通報刊上刊登,或在 DOLE 地區辦公室張貼,讓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的典型是誰?
- 本地專業人士或本國從業者協會,主張這個崗位本地人完全能做;
- 公司內部或前員工,認為該崗位本應由本地人晉升擔任;
- 同行競爭者,出於各種原因盯着你的申請。
異議一旦提出,DOLE 會要求你論證——這時候你要拿出來的是事實:這個崗位的具體要求是什麼、你做過什麼樣的本地招聘嘗試、為什麼應聘者不符合、這個外籍人員具備哪些本地市場稀缺的資質或經驗。所以有一個很重要的準備動作:在申請之前就把本地招聘的記錄留好——招聘廣告原件與刊登渠道、收到的簡歷數量、篩選記錄、面試評估、未錄用的客觀理由。等到異議來了再去補,你會發現什麼都拿不出來。
幾個實操建議:
- 把公示期算進時間表。很多公司按「拿到 AEP 就能開工」倒排日程,忽略了公示與可能的異議處理時間,結果人已經飛過來了只能乾等。
- 崗位描述要寫出真實的稀缺點:特定語言與市場的組合、母公司體系內的專有技術或流程、特定認證或行業經驗。寫成通用管理崗最難辯護。
- 不要用「需要會中文」一句話打天下。菲律賓會中文的本地人雖稀缺但確實存在,只寫語言要求很容易被質疑;把語言要求與具體的技術、行業、體系經驗綁在一起論證,才站得住。
公示期和異議還沒排進時間表,人卻已經訂好機票?→ AEP 與 9G 許可代辦
論證沒有合適的本地人,與本地人培訓要求
AEP 制度的立法出發點是保護本國就業,所以核心判斷只有一句話:沒有能夠、願意且勝任(able, willing and competent)的菲律賓人可以擔任這個崗位。怎麼論證,決定了你的申請順不順。
論證材料的實質內容通常包括:
- 本地招聘的完整記錄:在什麼渠道發佈、發佈了多久、收到多少應聘、如何篩選、面試了誰、為什麼不合適。客觀、可核查、有日期比措辭漂亮重要得多。
- 崗位的特殊要求:與母公司系統或專有技術相關的經驗、特定的行業資質與認證、跨境業務所需的特定語言與市場組合。
- 該外籍人員的適配證據:學歷、執業資格、任職經歷與崗位要求的對應關係。
另一半是很多公司完全不知道的:本地人培訓(understudy)要求。按現行規定,某些崗位在批准僱用外國人的同時,會要求僱主指定菲律賓籍員工作為接班培養對象,制定培訓計劃並按期報告進展,目標是讓本地人逐步具備接手這個崗位的能力。適用範圍與報告要求以 DOLE 現行部令為準——要培養幾個人、哪三類公司必須做、做不到會怎樣,見 菲律賓外籍員工比例與 understudy 要求。
這條要求的實務含義有三點:
- 它是持續義務,不是一次性文件。申請時交一份漂亮的培訓計劃、之後什麼都不做,續期時會很被動。
- 指定誰很關鍵。選一個真的能培養、也願意留下的人;選一個隨時可能離職的人,等於這項義務要重來。
- 它和你的人才策略其實一致。把關鍵崗位長期掛在一個外籍人員身上,本來就是經營風險——簽證一卡,業務就停。
關於「本地化配比」還要説清楚一點:菲律賓並不是對所有企業統一規定一個外籍與本地員工的比例,限制主要來自具體行業與職業——受監管專業的執業資格通常保留給本國人並可能受互惠原則約束,部分領域對外資參與和特定職務的國籍有要求。所以正確的問法不是「我們能僱幾個外國人」,而是「我們這個行業、這個具體崗位,外國人能不能做、需要什麼前置條件」,按現行規定逐崗確認。
AEP 之後:9G、ACR I-Card、税號,以及短期用工的 SWP
拿到 AEP 只是第一段。接下來這幾件事同樣是公司要推動的:
9G 工作簽證
9G 是預先安排就業類簽證,由公司作為請願人向移民局(BI)提出,公司需要先具備作為請願人的登記資格。它同樣綁定僱主:這個簽證的存在前提是他為你工作。審批期間如需先行工作,須按現行規定取得相應的臨時工作許可,不能以「反正在辦了」為由先上崗。
ACR I-Card
獲批後由移民局簽發的外國人登記身份證件,是在菲長期居留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日常辦銀行、辦手機號、辦各類手續都會用到,有有效期與年度報告類義務,按現行規定辦理。
税號與法定繳納
在菲律賓工作取得所得的外籍員工需要辦理税務登記取得税號,由僱主按規定預扣個人所得税。社保類項目的適用範圍與本人身份、是否有雙邊社保協定相關,要按現行規定與個案確認。不要因為「他工資從境外發」就跳過這一段——工作地在菲律賓,義務大概率就在菲律賓。
短期用工:SWP 與它的侷限
SWP(Special Work Permit,特別工作許可)面向持臨時訪客身份、來菲從事短期工作的外國人,由移民局簽發,有效期短、可按現行規定申請延續,但它不是長期用工的替代方案。常見的誤用是拿 SWP 反覆接續,把一個實質上長期的崗位撐起來——這既有移民合規風險,也會在勞動關係上留下把柄(長期崗位包裝成短期安排,本身就是菲律賓勞動法上的高風險動作)。判斷標準很簡單:如果這個人實際上是你團隊的常設成員,就該走 AEP 加 9G 這條正路。
最後提醒一個離境環節:長期居留的外國人離境前可能需要辦理移民局的離境許可(Emigration Clearance Certificate),員工離職回國時如果沒人提醒,很容易卡在機場。
綁定關係一變就要處理,以及僱用非法身份外國人的責任
前面反覆提到 AEP 與 9G 都綁定僱主與崗位。這句話在實際經營裏意味着,下面這些常見變動都要處理,不能默認自動延續:
- 員工換崗位或晉升:職位名稱與職責變了,許可上的崗位就與實際不符,需按現行規定辦理變更或重新申請。
- 換公司(包括集團內關聯公司之間調動):即使還是同一個老闆的生意,法律主體不同就是換僱主,要走相應的變更程序,簽證一側也要相應處理。
- 公司改名、合併、重組:主體信息與許可上的記載不一致,同樣要處理。
- 員工離職:公司應當按現行規定報告並辦理相應手續,不要放着不管。人走了、許可還掛在你名下,日後被查到解釋成本很高。
- 工作地點變更:跨地區調動可能涉及管轄的 DOLE 地區辦公室變化。
再説責任這一面。僱用沒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是僱主的違規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與罰款(金額與情節以 DOLE、BI 現行規定為準),公司後續申請許可的資格可能受影響,涉事外籍人員則可能面臨遣返與列入禁止入境名單。文件造假、代持崗位、用他人名義掛靠,性質更嚴重,可能牽連簽字的公司負責人。
還有一條中資企業特別容易忽略的:移民身份有瑕疵,並不會讓菲律賓勞動法上的僱主義務自動消失。不要以為「他身份不合法,所以我不用管工資和法定待遇,也可以隨時讓他走人」——這種想法會同時招來移民與勞動兩條線的問題。同樣地,扣押外籍員工的護照與工作許可原件絕對不可以,這在菲律賓是明確的違法行為,員工的書面同意也不能讓它合法;正確做法是核驗後歸還,公司留複印件。
把整條鏈收在一句話:在菲律賓僱外國人,難的不是某一份表格,而是時間線與綁定關係——公示與異議要留出時間、本地招聘證據要事前留、本地人培訓是持續義務、崗位與主體一變就要跟着辦。讓易行按你的崗位與主體情況把外籍僱員的許可與簽證鏈條排一遍,包括時間表、材料口徑與後續的變更與續期節點。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