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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賓僱外國人:AEP、9G、勞動力市場測試與本地化配比

更新於 2026-09-15·9 分鐘閲讀·簽證與人力

關於 AEP 和 9G 的文章大多是寫給員工看的:要交什麼材料、要等多久。這篇換一個角度——寫給僱主。因為在菲律賓,外籍員工的工作許可不是員工自己的事:AEP 由僱主申請、綁定你這家公司與這個崗位;9G 由公司作為請願人向移民局提出;出了問題,責任落在公司和簽字的高管身上。更容易被忽略的是中間那幾環:公示接受異議、論證沒有合適的本地人選、指定本地人接受培訓。這篇按僱主的義務鏈把整件事走一遍,並説清崗位、公司、姓名一旦變動會引發什麼。

僱主視角:這條鏈是你的義務,不是員工自己的事

先把責任歸屬擺正。在菲律賓僱一個外國人,完整的鏈條大致是:

  1. 確認崗位可以由外國人擔任——有些職業與行業在菲律賓對外國人有限制,受監管的專業執業尤其如此,通常保留給本國人並可能受互惠原則約束;部分行業還有外資參與比例的限制。
  2. 向 DOLE 申請 AEP(外國人就業許可),由僱主提出,綁定這家公司與這個崗位。
  3. 完成公示與異議處理,論證沒有合適的本地人選。
  4. 按要求安排本地人培訓(understudy),如所申請崗位適用。
  5. 取得 AEP 後,由公司作為請願人向移民局(BI)申請 9G 工作簽證,員工隨後辦理 ACR I-Card
  6. 辦理税務登記取得税號,並把人納入正常的發薪、代扣與法定繳納流程。

這六步裏,只有第五步的部分材料要員工本人配合,其餘都是公司的動作。所以三個常見誤解要先糾正:

  • 「他自己有簽證就能上班」——旅遊簽證或其它非工作類簽證下工作,即使公司沒發工資也可能被認定為違規;
  • 「先幹着,手續慢慢辦」——在許可到位之前安排工作,是僱主的違規行為,不是員工的;
  • 「找中介辦就行,我們不用管」——申請人是你公司,文件上簽字的是你的高管,材料不實的後果由公司承擔。

具體的適用範圍、豁免情形與辦理細節會隨 DOLE 與 BI 的現行規定調整,動手之前請以現行規定核一遍。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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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P:由僱主申請,綁定這家公司與這個崗位

AEP(Alien Employment Permit,外國人就業許可)由勞工部簽發,向擬工作地所在的 DOLE 地區辦公室提出。三個關鍵屬性決定了它後面所有的麻煩:

  • 申請人是僱主。公司要提交自身的註冊與經營文件、職位説明書、僱傭合同或聘用函,並説明為什麼需要一名外籍人員擔任該崗位。文件的真實性由公司負責。
  • 它綁定「這家公司+這個崗位」。許可上寫着僱主名稱與職位名稱,兩者任何一個變化,都不是「改一下」那麼簡單,需要按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或重新申請。
  • 有效期與僱傭期掛鈎,並受現行規定的上限約束,到期需要續辦。期限具體以 DOLE 現行部令為準,不要憑經驗假設。

還有幾類情形值得先確認再動手:部分身份的人員依規定不需要 AEP(例如特定國際機構與外交人員,以及依條約或特別法律安排在菲工作的人員),另有一些情形屬於需要另行取得豁免或除外證明的類別。這裏沒有經驗法則可用,唯一穩妥的做法是拿着具體的崗位、股權結構、任職形態去按現行規定對一遍——弄錯的代價是整個流程推倒重來,人卻已經到了馬尼拉。

實務上最常見的兩個失誤:一是職位名稱寫得太籠統(比如「經理」),後續論證不需要本地人時説不出這個崗位到底特殊在哪;二是僱傭合同與申請材料口徑不一致——薪酬結構、彙報線、工作地點在合同裏一個説法、在申請材料裏另一個説法,這在有人提出異議時會被放大。

公示與異議:整條流程裏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

這一環很多公司到被通知有異議時才知道它的存在。菲律賓在 AEP 審批過程中安排了公示程序:申請信息按現行規定在流通報刊上刊登,或在 DOLE 地區辦公室張貼,讓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的典型是誰?

  • 本地專業人士或本國從業者協會,主張這個崗位本地人完全能做;
  • 公司內部或前員工,認為該崗位本應由本地人晉升擔任;
  • 同行競爭者,出於各種原因盯着你的申請。

異議一旦提出,DOLE 會要求你論證——這時候你要拿出來的是事實:這個崗位的具體要求是什麼、你做過什麼樣的本地招聘嘗試、為什麼應聘者不符合、這個外籍人員具備哪些本地市場稀缺的資質或經驗。所以有一個很重要的準備動作:在申請之前就把本地招聘的記錄留好——招聘廣告原件與刊登渠道、收到的簡歷數量、篩選記錄、面試評估、未錄用的客觀理由。等到異議來了再去補,你會發現什麼都拿不出來。

幾個實操建議:

  1. 把公示期算進時間表。很多公司按「拿到 AEP 就能開工」倒排日程,忽略了公示與可能的異議處理時間,結果人已經飛過來了只能乾等。
  2. 崗位描述要寫出真實的稀缺點:特定語言與市場的組合、母公司體系內的專有技術或流程、特定認證或行業經驗。寫成通用管理崗最難辯護。
  3. 不要用「需要會中文」一句話打天下。菲律賓會中文的本地人雖稀缺但確實存在,只寫語言要求很容易被質疑;把語言要求與具體的技術、行業、體系經驗綁在一起論證,才站得住。

公示期和異議還沒排進時間表,人卻已經訂好機票?→ AEP 與 9G 許可代辦

論證沒有合適的本地人,與本地人培訓要求

AEP 制度的立法出發點是保護本國就業,所以核心判斷只有一句話:沒有能夠、願意且勝任(able, willing and competent)的菲律賓人可以擔任這個崗位。怎麼論證,決定了你的申請順不順。

論證材料的實質內容通常包括:

  • 本地招聘的完整記錄:在什麼渠道發佈、發佈了多久、收到多少應聘、如何篩選、面試了誰、為什麼不合適。客觀、可核查、有日期比措辭漂亮重要得多。
  • 崗位的特殊要求:與母公司系統或專有技術相關的經驗、特定的行業資質與認證、跨境業務所需的特定語言與市場組合。
  • 該外籍人員的適配證據:學歷、執業資格、任職經歷與崗位要求的對應關係。

另一半是很多公司完全不知道的:本地人培訓(understudy)要求。按現行規定,某些崗位在批准僱用外國人的同時,會要求僱主指定菲律賓籍員工作為接班培養對象,制定培訓計劃並按期報告進展,目標是讓本地人逐步具備接手這個崗位的能力。適用範圍與報告要求以 DOLE 現行部令為準——要培養幾個人、哪三類公司必須做、做不到會怎樣,見 菲律賓外籍員工比例與 understudy 要求

這條要求的實務含義有三點:

  1. 它是持續義務,不是一次性文件。申請時交一份漂亮的培訓計劃、之後什麼都不做,續期時會很被動。
  2. 指定誰很關鍵。選一個真的能培養、也願意留下的人;選一個隨時可能離職的人,等於這項義務要重來。
  3. 它和你的人才策略其實一致。把關鍵崗位長期掛在一個外籍人員身上,本來就是經營風險——簽證一卡,業務就停。

關於「本地化配比」還要説清楚一點:菲律賓並不是對所有企業統一規定一個外籍與本地員工的比例,限制主要來自具體行業與職業——受監管專業的執業資格通常保留給本國人並可能受互惠原則約束,部分領域對外資參與和特定職務的國籍有要求。所以正確的問法不是「我們能僱幾個外國人」,而是「我們這個行業、這個具體崗位,外國人能不能做、需要什麼前置條件」,按現行規定逐崗確認。

AEP 之後:9G、ACR I-Card、税號,以及短期用工的 SWP

拿到 AEP 只是第一段。接下來這幾件事同樣是公司要推動的:

9G 工作簽證

9G 是預先安排就業類簽證,由公司作為請願人向移民局(BI)提出,公司需要先具備作為請願人的登記資格。它同樣綁定僱主:這個簽證的存在前提是他為你工作。審批期間如需先行工作,須按現行規定取得相應的臨時工作許可,不能以「反正在辦了」為由先上崗

ACR I-Card

獲批後由移民局簽發的外國人登記身份證件,是在菲長期居留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日常辦銀行、辦手機號、辦各類手續都會用到,有有效期與年度報告類義務,按現行規定辦理。

税號與法定繳納

在菲律賓工作取得所得的外籍員工需要辦理税務登記取得税號,由僱主按規定預扣個人所得税。社保類項目的適用範圍與本人身份、是否有雙邊社保協定相關,要按現行規定與個案確認。不要因為「他工資從境外發」就跳過這一段——工作地在菲律賓,義務大概率就在菲律賓。

短期用工:SWP 與它的侷限

SWP(Special Work Permit,特別工作許可)面向持臨時訪客身份、來菲從事短期工作的外國人,由移民局簽發,有效期短、可按現行規定申請延續,但它不是長期用工的替代方案。常見的誤用是拿 SWP 反覆接續,把一個實質上長期的崗位撐起來——這既有移民合規風險,也會在勞動關係上留下把柄(長期崗位包裝成短期安排,本身就是菲律賓勞動法上的高風險動作)。判斷標準很簡單:如果這個人實際上是你團隊的常設成員,就該走 AEP 加 9G 這條正路。

最後提醒一個離境環節:長期居留的外國人離境前可能需要辦理移民局的離境許可(Emigration Clearance Certificate),員工離職回國時如果沒人提醒,很容易卡在機場。

綁定關係一變就要處理,以及僱用非法身份外國人的責任

前面反覆提到 AEP 與 9G 都綁定僱主與崗位。這句話在實際經營裏意味着,下面這些常見變動都要處理,不能默認自動延續:

  • 員工換崗位或晉升:職位名稱與職責變了,許可上的崗位就與實際不符,需按現行規定辦理變更或重新申請。
  • 換公司(包括集團內關聯公司之間調動):即使還是同一個老闆的生意,法律主體不同就是換僱主,要走相應的變更程序,簽證一側也要相應處理。
  • 公司改名、合併、重組:主體信息與許可上的記載不一致,同樣要處理。
  • 員工離職:公司應當按現行規定報告並辦理相應手續,不要放着不管。人走了、許可還掛在你名下,日後被查到解釋成本很高。
  • 工作地點變更:跨地區調動可能涉及管轄的 DOLE 地區辦公室變化。

再説責任這一面。僱用沒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是僱主的違規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與罰款(金額與情節以 DOLE、BI 現行規定為準),公司後續申請許可的資格可能受影響,涉事外籍人員則可能面臨遣返與列入禁止入境名單。文件造假、代持崗位、用他人名義掛靠,性質更嚴重,可能牽連簽字的公司負責人。

還有一條中資企業特別容易忽略的:移民身份有瑕疵,並不會讓菲律賓勞動法上的僱主義務自動消失。不要以為「他身份不合法,所以我不用管工資和法定待遇,也可以隨時讓他走人」——這種想法會同時招來移民與勞動兩條線的問題。同樣地,扣押外籍員工的護照與工作許可原件絕對不可以,這在菲律賓是明確的違法行為,員工的書面同意也不能讓它合法;正確做法是核驗後歸還,公司留複印件。

把整條鏈收在一句話:在菲律賓僱外國人,難的不是某一份表格,而是時間線與綁定關係——公示與異議要留出時間、本地招聘證據要事前留、本地人培訓是持續義務、崗位與主體一變就要跟着辦。讓易行按你的崗位與主體情況把外籍僱員的許可與簽證鏈條排一遍,包括時間表、材料口徑與後續的變更與續期節點。個案請諮詢菲律賓執業律師,本文不替代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AEP 是員工自己辦還是公司辦?
由僱主向擬工作地所在的 DOLE 地區辦公室提出,申請人是公司。公司要提交自身的註冊與經營文件、職位説明書、僱傭合同或聘用函,並説明為什麼該崗位需要外籍人員,材料真實性由公司負責。許可綁定這家公司與這個崗位,員工換崗、換公司、公司改名都要按現行規定辦理變更或重新申請。具體材料與期限以 DOLE 現行部令為準。
AEP 的公示和異議是怎麼回事?
AEP 審批過程中安排有公示程序,申請信息按現行規定在流通報刊刊登或在 DOLE 地區辦公室張貼,利害關係人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常見是本地專業人士、行業協會、內部或前員工。一旦有人提異議,你要拿事實論證崗位要求與本地招聘的努力,所以本地招聘的廣告、簡歷、篩選與面試記錄必須在申請之前就留好,事後補是補不出來的。
怎麼論證沒有合適的菲律賓人可以做這個崗位?
核心標準是沒有能夠、願意且勝任的本地人選。有説服力的材料通常包括:完整可核查的本地招聘記錄,含發佈渠道、發佈時長、應聘數量、篩選與面試評估以及未錄用的客觀理由;崗位的特殊要求,例如與母公司系統或專有技術相關的經驗、特定行業資質、跨境業務所需的語言與市場組合;以及該外籍人員學歷、資格與經歷同崗位要求的對應關係。只寫需要會中文很容易被質疑。
understudy 本地人培訓要求是什麼?
按現行規定,某些崗位在批准僱用外國人的同時會要求僱主指定菲律賓籍員工作為接班培養對象,制定培訓計劃並按期報告進展,目標是讓本地人逐步具備接手該崗位的能力,適用範圍與報告要求以 DOLE 現行部令為準。實務上要注意三點:這是持續義務而非一次性文件;指定的人要真的能培養也願意留下;把關鍵崗位長期掛在一個外籍人員身上本身就是經營風險。
SWP 可以代替 9G 長期使用嗎?
不可以。SWP 面向持臨時訪客身份來菲從事短期工作的外國人,由移民局簽發,有效期短,可按現行規定申請延續,但不是長期用工的替代方案。反覆接續 SWP 去支撐一個實質長期的崗位,既有移民合規風險,也會在勞動關係上留下把柄,因為把長期崗位包裝成短期安排在菲律賓勞動法上本來就是高風險動作。常設崗位應走 AEP 加 9G 的正路。
僱用沒有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公司要承擔什麼?
這是僱主的違規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與罰款,公司後續申請許可的資格可能受影響,涉事外籍人員可能面臨遣返與列入禁止入境名單,罰則與情節以 DOLE 與 BI 現行規定為準。文件造假或以他人名義掛靠性質更嚴重,可能牽連簽字的公司負責人。另外要注意,移民身份有瑕疵不會讓勞動法上的僱主義務自動消失,扣押員工護照與許可原件也是明確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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