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不能把人當獨立承包商用、不上三局?看控制關係,不看合同抬頭
結論先行:合同上寫「獨立承包商」不能決定結論,控制關係才能。控制關係成立,無論抬頭寫什麼,都按僱傭處理,三項社保的僱主義務照樣觸發。
法律怎麼看。判斷的核心是你對這個人的控制程度——工作時間由誰定、工作方式與步驟由誰指揮、用誰的工具與場地、是否接受你的考勤與考核、是不是隻服務你一家。控制越強,越接近僱傭;相反,一個自帶工具、自定方法、同時服務多個客户、按成果交付的服務方,才更像真正的承包商。
實務上怎麼被推翻。最常見的三種情形:一是人天天來你辦公室坐班、打卡、聽主管安排,合同卻寫着「顧問服務」;二是報酬按月固定發放、金額與出勤掛鈎,而不是按交付成果結算;三是這個人做的活就是公司持續經營必需的核心崗位。出現其中兩項,就要做好被認定為僱傭的準備。
被認定之後會發生什麼:僱主側的登記與繳納義務從用工起算追溯、法定給付一併補、終止時還要走完整程序。換句話説,你省下的是一段時間的現金流,不是義務本身。五種用工形態的分法見 菲律賓用工形式,被擊穿的典型見 用工失敗的五種典型。
那什麼情況下承包關係是成立的?真實的外部服務——例如按項目交付的設計、按次上門的維修、按成果結算的諮詢,你驗收結果而不指揮過程。把這類關係寫清楚的關鍵不是抬頭,而是合同裏到底按什麼計價、由誰決定怎麼做。
二、能不能簽固定期限合同來避開轉正?能簽,但不能為這個目的簽
結論先行:固定期限合同本身合法,但如果它的實際用途是把一個長期崗位切成若干段以避開轉正,這個期限在爭議中基本站不住。
法律怎麼看。認定不數次數,而看兩件事:這份工作是不是公司日常經營所必需且持續需要,以及期限是不是雙方在地位大致對等的情況下真實協商的結果。崗位屬於持續必需的,無論簽成一年一期還是三個月一期,結論都傾向於正式僱傭。
實務上怎麼被推翻。三個信號最扎眼:同一個人同一個崗位連續多期且中間沒有真實業務中斷;讓人歇幾天再重新入職、試用期從頭再算一次;期限條款完全由公司單方面設定,所有人都簽同樣長度。
正確的替代做法有三條:崗位是長期需要的,就設成正式崗位,用試用期篩選、用績效管理,不要拿期限當替代品;確屬項目制的,把項目範圍、交付標準與結束條件寫進合同,讓期限有事實依據;業務量真的波動,考慮合規的承包或派遣安排,但必須先核驗對方的登記狀態,見 派遣與外包。
續期次數、到期怎麼收尾這兩件事本文不展開,完整判斷與四道自測題見 用工時點與期限;試用期本身的規則見 試用期規定。
一句不好聽的實話:靠期限省下的東西,會在某一次爭議裏一次性還回去,而且按整段用工期間計算。越早把長期崗位正規化,成本越低。
三、能不能試用期內隨時辭退?四、能不能末位淘汰?兩個都不行,理由不一樣
結論先行:試用期不是自由辭退期,末位淘汰本身也不構成合法的終止事由。前者輸在程序與告知,後者輸在「排名靠後」不等於「不能勝任」。
第三問,試用期內隨時辭退。法律怎麼看:試用期允許你以未達到轉正標準為由不予留用,但前提是標準在入職時已書面告知本人,並且有過程評估支撐;即便在期內,終止也需要事由與告知,不是説走就走。規則見 試用期規定。
實務上怎麼被推翻:入職時沒給過書面標準,只有一句「先試三個月」;期間沒有任何評估記錄,最後拿出一份當天寫的評語;或者在期限屆滿後還讓人繼續上班,這時候通常已按正式員工對待。
第四問,末位淘汰。法律怎麼看:終止要落到具體的法定事由上,而「本季度排名最後」只是相對結果,不等於這個人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把排名直接當成終止依據,最容易被指為缺乏客觀標準。
實務上怎麼被推翻:公司只能拿出一張排名表,拿不出崗位要求、考核口徑與本人的改進機會;或者排名本身由主管主觀打分構成,沒有可核查的指標。
那怎麼做才對:把崗位要求寫成可衡量的標準,做週期性書面評估並讓本人簽收,對未達標者給出明確的改進期與支持,再按程序處理。做法見 績效評估怎麼做;終止程序的通知那一套見 通知文書寫法。用調崗降薪逼人自己走更不可取,見 調崗與降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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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不能從工資里扣損失、押金和賠償?原則上不行,例外很窄
結論先行:工資是受保護的,僱主不能因為員工造成損失就自行從工資里扣;合法的扣減範圍很窄,且通常需要法律授權或本人書面同意,並要有正當程序。
法律怎麼看。代扣税款與法定繳款屬於法律要求的扣減,這類沒有爭議。除此之外,因損壞、短款、賠償而扣工資,屬於把民事賠償與工資支付混在一起——責任是否成立、金額多少,本應另行認定,而不是由僱主單方面在工資裏完成。押金一類的做法同樣風險很高。
實務上怎麼被推翻。三種常見做法幾乎必然出問題:入職時收一筆押金、用「保證金」名義壓住一部分工資、出事後直接從當月工資里扣一筆並口頭通知。這些做法即使員工當時沒反對,事後主張仍然成立,因為工資保護不是可以隨便放棄的。
那損失怎麼辦?正確順序是三步:第一步,先把事實查清並留痕——什麼時候、什麼物品、誰經手、有沒有書面説明與本人回應;第二步,區分這是紀律問題還是賠償問題,紀律問題走處分程序,賠償問題走另外的主張途徑;第三步,需要本人分擔的,另行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不要在工資裏做。涉及財物損失或盜竊的處理順序見 員工侵佔財物怎麼處理。
整體用人成本由哪幾塊構成,見 用人成本結構;工資代扣與申報的合規動作見 代扣與申報。本文不寫任何金額與比例,具體口徑以主管機關當期公佈為準。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六、能不能不發法定給付?義務不因公司規模或口頭約定而免除
結論先行:法定給付是法律加給僱主的義務,不因公司人少、不因員工簽字放棄、也不因「工資已經包含在內」的口頭説法而消失。
法律怎麼看。十三薪這類年度給付以及各項法定繳款,屬於最低標準。最低標準的特點是:可以往上加,不能往下減;員工同意也不行,因為這類權利不由個人處分。所謂「我們的工資已經很高,所以不用再發」,在爭議中通常不被接受,除非能證明該項給付確已按規定單獨支付。
實務上怎麼被推翻。四種常見做法:把給付折進月薪卻沒有任何書面依據與明細;只給正式員工不給試用期員工;按老闆心情在年底發紅包代替;或者以公司當年虧損為由跳過。工資單沒有把各項拆開列示,是這些做法被推翻時最致命的一點——你説發過,但賬上看不出來。
怎麼做才對:第一,把法定給付的計算口徑寫進制度,並在工資單上單獨列示;第二,把繳款與申報節點並進公司的 合規日曆;第三,年度給付提前做現金流安排,不要臨到期才發現不夠。十三薪怎麼算見 十三薪怎麼算,本文只講義務,不寫金額。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點:給付發放的記錄本身就是證據。能不能證明你發過,往往比發沒發更決定爭議結果。整體風險清單見 用工風險清單。
工資單把法定給付拆開列示,是成本最低、回報最高的一項用工合規改造。 → 讓易行幫你把工資單與給付口徑規範化
七、能不能讓外國人做任何崗位?有受限職業與許可要求,附七問速查表
結論先行:不能。菲律賓有受限與保留職業的制度,部分崗位只對本國人開放;即使崗位開放,外籍人員就業還有獨立的許可要求,這條線不在本文展開。
一句帶過的要點:先看崗位本身是否對外籍人員開放,再看許可這條線怎麼走,兩步都過才談得上僱傭安排。崗位這一層見 外國人能做哪些崗位,許可那一層見 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合同寫法見 外籍員工合同。規則方面,外國人在菲就業的規則已由 DOLE Department Order No. 248, s. 2025(2025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全面更新,其後另有補充指引,具體適用以主管機關當期公佈為準。
七問速查表:
| 問題 | 能不能 | 關鍵判據 |
|---|---|---|
| 按獨立承包商用、不上三局 | 控制關係成立就不行 | 誰定時間、誰指揮方法、是否專屬 |
| 用固定期限避開轉正 | 不行 | 崗位是否持續必需、期限是否真實協商 |
| 試用期內隨時辭退 | 不行 | 標準是否入職時書面告知、有無過程評估 |
| 末位淘汰 | 不行 | 排名不等於不能勝任,需客觀標準 |
| 從工資里扣損失或押金 | 原則上不行 | 是否有法律授權或本人書面同意與正當程序 |
| 不發法定給付 | 不行 | 最低標準只能加不能減,且要能證明發過 |
| 外國人做任何崗位 | 不行 | 崗位是否開放,以及許可那條線 |
七問裏有五問的根子都在同一處:把口頭約定當成制度、把合同抬頭當成事實。要少踩這些坑,辦法不是記住七條結論,而是把入職那幾天的三件事做實——定性、書面合同、標準告知。階段性該建什麼見 用工攻略與指南。
免責與身份聲明:易行是在菲律賓註冊的私營諮詢公司,與任何政府機關無隸屬關係,也不代表官方口徑。本文所述規則、適用範圍與時限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期公佈為準,不含任何金額與費率。用工與終止高度依賴個案事實,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

